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交融——从有限司法变更权谈起
益。
基 于上述观 点 , 学界提 出了诸如把 司法变 更权 的权 限范围 法 扩展 到诸如行政合 同 、 行政补偿和劳 动教养争议 的案件 中等 建议 。
( ) 疑 的 实质 三 质 上述观 点 的提 出, 要依据 的是分 权制衡 理 论 。 主 这个 理论对
题 的 出现 , 界对于 有限 司法变 更权 的质疑 日益 突显 。 各
山林 、 矿产 等资源 的所 有权 或使 用权 的 司 法变更 权源 自法 官的 自由裁 量权 。在 刑事 诉讼 和 民事诉 决 如行 政机 关对 土地 、
行 人 讼 中, 法官针 对具 体案情都 享有 不 同程 度 的 自由裁量 权 , 尤其 在 确认 处理 决定 , 政 管理相对 人对 处理 决定不服 提起 诉讼 , 民 只 民事诉讼 中法官拥 有广泛 的 自由裁 量权 。 在行政 诉讼 领域 , 但 人 法 院审理后 根据行 政诉讼 法的规定 , 能作 出维持 或撤销 这两种 民法 院行 使司 法变更 权的 范围和 条件 受到 了比较严 格 的限制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方式 的判 决 。 这样 的判 决是 不符合 司法最 终干 预 原则 的。 四, 第
依照行政 诉讼法 第 5 条 的规 定及相 应解 释来看 , 4 第一 , 政诉讼 有 限的司法 变 更权 不利 于及 时有效 地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行 法规定 的八种类 型的作为 可诉具 体行政 行为 , 中六种 是属于 不 我 国行 政诉 讼法 规定法 院有 限度地适 用变 更权 , 其 使行政 处理 这类 服 行政 处理 的( 中三种 是不 作为 行为)二种是 属 于不服 行政处 案件法 院无权 适用 变更权 , 其 , 行政机 关 滥用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为 就受 势 罚的( 包括 强制措 施)人 民法 院只对 上述两 种类 型 的行政处 罚才 不到有 效的 约束和 及时 纠正, 必损 害行政 管理相 对人 的合 法权 。 拥 有司法 变更权 , 也就 是说 , 司法变 更权 仅 限于行政 处罚, 适用 不 于其他行 政行为 。 次 , 须是行 政处 罚显 失 公正才 可 以判 决变 其 必 更, 对行政 处理没 有显 失公正 的则 不能判 决变 更 。 因此 , 理论 上 , 我 们把这 种司法 变更权称 为有 限 司法变 更权 。
民诉法解释九大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条文有九大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以下简称《解释第88条第2项》)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意思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如果提交不出就以超出服务范围为由限制或禁止进行诉讼代理。
采用这种法律决定的法院,要代理与不准代理相持哗然,法律人之间的争端,一下就让社会增加了不和谐的分子。
有如下九大错误:一、《解释第88条第2项》与相关法律相抵触。
1、该条款与《民事诉讼法》不合,违反上位法。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条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是同一序列同一地位的代理权。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条又规定代理应出示的文书要求。
这二条对委托代理的规定既明确而又具体,如不明确具体,就应进行法律解释。
可是《解释88条第2项》对民诉法扩大解释,无端地增加限制条件,给法律工作者设置代理障碍。
这不属解释而是修改民诉法,即第二次立法。
2、否认了法律赋予《居民身份证》的合法地位。
条款中规定含糊不清的所谓“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上明确记载的内容就有公民所属辖区的证明内容,是唯一合法的公民身份住址的证明,还要出示比身份证法律效力之低的证明,来诋毁公安部颁发的身份证效力。
可见与《公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相抵触,违反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的条款是没有施施效力的3、与《立法法》相抵触。
法律三权分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三权分置是指国家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国家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法律三权分置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本文以某市某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打击电信诈骗案为例,分析法律三权分置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件背景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某市某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打击电信诈骗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三权分置原则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三、案件经过1.立法阶段电信诈骗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电信诈骗提供了法律依据。
2.行政阶段某区公安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一批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在行政阶段,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将其抓获。
3.司法阶段某区法院、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
在司法阶段,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
四、法律三权分置在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立法机关在立法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打击电信诈骗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机关在行政阶段,某区公安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公安局还积极与上级公安机关、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开展协作,形成打击电信诈骗的合力。
3.司法机关在司法阶段,某区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审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在行政活动中,法院是任何权力的使都需要(二)制度上,司代具体行政一旦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诉》(二)诉1.第2.(在缺陷。
1.法院的存在不合理之处。
时法院在司2.行政法专业性值得商榷。
需要的,这里三、我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系存在问题之成因分析 一)行政诉讼制度建立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会国家权力一直949新中建立之制度非常XX 年月1日《诉讼来了(法制观念相对落后 在,自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工具的影(三)制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和行政权是国家权方面,行政权侵犯另一,司法权侵四、正确处政(一)区别行政诉讼因此,(二权法最终这一基本原则。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套制度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规定人另一,行政权涉及范围十分。
行政诉讼中,。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的含义。
行政权,通俗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从权力的内容来讲,行政权包括了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和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权力的形式来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指导权等。
司法权的含义。
司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成为独立的权力形态,开始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
司法权一般具有判断性权力、被动性权力、中立性权力、独立性权力、终极性权力等特征。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运作模式截然不同的权力。
行政权以如何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目标,在专门研究行政权如何运作的行政管理学从政治学分离之初,就是以效率作为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其后行政管理学理论虽经历多次演进,但还是以如何更好地完成既定管理目标――“追求效能、效率以及经济的最大化”为运作模式。
而司法权的目标则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它通过个案审理,通过保护个体的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程序的正当性、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以及平等理念。
因此,出于对个体权益保护的偏好,司法权的运作模式更偏向于抗辩式,即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由对立双方提出事实程序来证明本身立场的正确性,这一程序固然带来相对的公平,但也会造成程序的繁琐和低效率。
另外,司法权由于过于追求逻辑上的严密性和法律上的合乎规范性,从而囿于一个相对自我封闭的圈子中,对于裁判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和由此引发的制度成本便无法过多顾及,这与行政权所要追求的目标往往存在矛盾,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
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在纵向配置方面,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 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配置方式旨在保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司法及司法权含义的探讨,揭示了其概念、性质和作用,并 分析了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在此基础上,本次演示还对司法权的配置进行了深 入探讨。总的来说,司法及司法权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个人权利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研究中,我 们可以进一步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的具体实践及其影响因素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2、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导致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传统的政府职能中,司法行政事务往往被视为一种内部管理问题,由司法机关 自行处理。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种做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 和效率的需求。因此,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从司法机关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 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可以提高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促 进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分析权利分离的原因
1、制度改革
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是制度改革的结果。在传统的司法体制 中,审判和检察机关往往与行政机关混同,缺乏独立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这种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通过制度改革,将司法权和司法 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可以提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司法公正。
二、司法权性质和作用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以下性质:一是法定性,即由法律赋予并受 法律限制;二是独立性,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不当干扰;三是中 立性,即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以维护公正;四是程序性,即司法权的行使应遵 循法定程序。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
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
付茜
【期刊名称】《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7(025)001
【摘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行政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状况.我国由于历史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关系混乱.当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厘清二者的关系,明确二者在行政诉讼中的界限是法制进步的必然.
【总页数】5页(P46-50)
【作者】付茜
【作者单位】山西警察学院,山西太原03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司法权的让渡与行政权的越位——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研析 [J], 徐宏
2.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J], 付茜
3.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 [J], 付茜;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反思 [J], 江润民; 朱晖
5.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重述 [J], 张坤世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司法权是指法院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它的作用不仅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也是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
在法律规范下,司法权有效地限制了行政权的滥用和失当行为,为社会赋予了更多的保障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进行论述。
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司法权作为第三种权力,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司法机关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也会出现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行为,而这时法院可以以行政不作为或误作为为由,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
例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行为不当,会导致环境污染更加严重,而这时候受到影响的群众就可以着手提起行政诉讼。
这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控制,能够使其遵守法律、执行公义。
其次,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出现违法、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等行为,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合法的判决,让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例如,国内曾经发生“橙汁事件”,因为某行政机关在采购橙汁时存在违规,法院依法只能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让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对行政机关实现控制和约束,让它更加谨慎地执行公务,更加重视法律规范。
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主要是通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来实现。
首先,司法机关可以审核行政机关的公文、决定等行政文件,对其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建议或提醒。
例如,上海曾就因为某取消特定首饰品种没有公告等行为被最高法院判决违法,提醒了行政机关改善这些行为。
这种方式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让公民或者社会部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维护了政治环境的公正与公正。
其次,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对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当行政机关的决策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裁决司法保护,来惩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避免行政决策带来负面影响。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注释 :
①参见孙丁杰主编 《: 反金融欺诈与金融诈骗》,中国检察出版 社 ,1995 年 7 月 ,第 764 页 。
②λξ λψµζ µ| 参见 John F. Markey “: Meney Laundering An Investi2 gator’s perpective”,Criminal and Civil Investigation Handbook ( second
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表现较微妙 。联邦最高法院的 法官虽然由总统提名和任命 ,但是要经过参议院同 意 ,参议员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可以施及法官和首 席法官 。与此相反 ,法院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司法 审查权 ,联邦法院既有权对国会和州议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审查 ,又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作 出解释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则表现较为突
⑥1970 年 10 月 27 日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银行记录和国外 业务法》,该法第一章和第二章为《银行保密法》。由于涉及到该法 的合宪性问题和财政部执行该法的能力问题 ,直到七十年代末美国 政府才开始施行该法 。
⑦λω参见黄道秀等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 1996 年 12 月 ,第 378 页 ;第 10 页 。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分工更加细密 ,国 家管理日趋复杂 ,客观要求改变封建国家那种权力 格局 。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 中提出了分权学说 ,促进了国家权力的分化 。英国 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认为 ,为了防止滥用国家 权力和出现专制的现象 ,应当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权 、执行权和联盟权 。执行权严格地说就是执行法 律的权利 ,它既包括行政权 ,又包括司法权 ,但是在 洛克的笔下多是指行政权 。至于联盟权 (外交权) 则 是属于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 ,洛克的分权理 论强调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还未论及到司 法权分立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 ,原因在于洛克所处 的那个时代 ,立法权属于议会 ,由资产阶级掌握 ,而 执行权属于贵族 ,由君主控制 。洛克强调立法权高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王梦园【摘要】新行诉解释规定对复议决定实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这就引起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问题的深刻讨论.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新高度,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正不断扩展.行政复议权来源于法定授权,其行使需要司法控制本无可非议.但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亦存在界限,过度强势的司法控制有违权力相互监督和制衡的立法初衷,司法审判权不宜过多地介入行政领域.如何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德国的行政判断余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2【总页数】5页(P19-23)【关键词】行政判断;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作者】王梦园【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①(下文简称新解释)。
新解释结合实务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修改和完善,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和被告资格、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结果的认定等涉及新行政诉讼法重大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界定。
新解释的出台结束了之前司法解释并存适用、互相冲突的尴尬局面,对于地方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起到了统一理解和定纷止争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新解释的施行,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比如新解释第135条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就引发了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问题的争议和讨论。
复议机关身后的行政权和司法机关代表的司法权之间的博弈,其背后蕴藏着许多可供挖掘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争议的引发和探讨原先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复议机关所做的维持决定只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只承担审查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②。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权力机关,它们在法治社会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权是指国家依法审判案件、保障公民权益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国家管理政务、保障社会秩序的权力。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司法权与行政权相辅相成。
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互制约。
司法权依靠行政权的执行,才能保证裁判的结果被全面实施。
而行政权则需要司法权的监督和裁决,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理运行需要相互的协调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其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需要明确。
司法权和行政权虽然相互联系,但也需要明确各自的边界和职责范围,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冲突。
司法权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裁决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行政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务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两者划分清晰,相互独立,才能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另外,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体现在司法审查行政行为上。
司法权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
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权的错误行为进行裁决,还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问题一个明确的法律界限。
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还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独立性和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权的干涉和操控。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行政指令的影响。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然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也面临一些挑战。
在一些国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和操控依然存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真正地保持公正和公平,法治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
把追求公正作为司法权的首要目标,并不是说在行使司法权时,就可以忽视效率、效益等价值,而是说在诸种法律价值准则中,公正价值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各价值目标的最大化实现。
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法院居中作出的裁判应当为双方当事人予以充分尊重并履行。
与司法权不同,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效率、秩序与公正”,它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但效率和秩序则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
国家法律之所以设定行政权并赋予各级政府等行政部门以行政职能,目的就在于对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社会事务实施及时、高效的行政管理,如果忽视行政权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公正的,也只能是一种迟来的“公正”,既无益于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无益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有序。
因此,行政职能的基本价值准则当是效率和秩序,并在追求效率和秩序的过程中,尽量达到和接近公正。
当然,并不是说行政权的设置与行使可以忽视公正价值,而是说与司法权相比,它们在价值追求方面是存在差异的。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按照预设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的一种国家权力。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处理各种争议时,地位超然,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从而实现司法权之基本价值追求——公正。
行政权的性质则与此不同。
行政权是一种处理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其本身即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在该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行政权不可能具有中立性。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作者:付茜来源:《学理论·中》2012年第12期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我国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定位在“维护和监督”,而且是重在“维护”,次在“监督”,体现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容忍或更多是无可奈何。
两权关系现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
通过提出完善两权关系制度的建议,期望两权关系更加趋于合理。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关系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94-02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中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而且是“维护”在前,“监督”在后。
除此之外,从《行政诉讼法》中的其他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权对行政权不仅重维护,轻监督,而且更多地体现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容忍,或者说是无可奈何。
首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将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行政案件限定在影响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侵犯相对人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
受案范围的有限性必然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乏力。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使得司法机关的审查很多时候局限于形式,而对实质问题无法深入审查。
而事实上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大量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属于合法而不合理的行为。
对于这一类行政行为,可能其在实质上已经侵害了相对人的某种合法权益,但是司法机关却无法提供救济,因为其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
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关系浅析
证 了这 种判 断 。仅 以上 海 为 例 , 1 9 — 1 9 “ 9 3 9 8年 上海 市第 十届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制定 了 5 9件 地 方
唯 ・ 建设/01 7 法制 21 ・
讨论 、 改 、 诸表 决 、 数 或 绝大 多 数通 过 等 一 修 付 多
系列严 格 的程序 , 循 这 样 的 程序 正 体 现 了民 主 遵 国家立 法机 关本 质 上 代 表 民 意 , 权 力 的来 源 为 其 全体 的 国 民-2。法 律 是 人 民意 志 的 集 中体 现 。 [ 3 通 过分 析法 律 的构 成 状 况 , 我们 能够 清 晰 地 梳理
确证 了人 民 代表 大 会 的 中心 意愿 是 “ 以经 济
十一届 全 国人大 代表会 议第 二次 会议 所作 的工作
以上 的引证 可 以看 出 , 展 经 济 、 以经 济 建 发 “ 设 为 中心” 直 是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中心 意 愿 。同 一 样地 , 为人 民代 表 大会 赋 权 的行 政权 与 司法 权 作
自然 应 当服务 服从 于这 个 中心 。 二、 行政 权与 司法权 在经 济建 设 中的作用 比较
党作 为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起 核 心 作 用 的力 量 , 保 持 自己的执 政合 法性 , 要 就要使 自己的意 志 与人 民的意志 相 一致 , 过 人 民代 表大 会 来 实 现 通 自己的意 志 。改 革开 放 3 O年来 , 国家 和社会 的基 本稳定 证 明 了党 的 意志 与人 民 意志 、 人 民代 表 与 大会 的意 愿基 本 一 致 。那 么 , 们考 察 党 代会 的 我 会 议 主题 和决议 也可 以从 一个侧 面反 映人 民代表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
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就是关系到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本质、优缺点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本质司法权和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划分的两大重要部分,其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界定。
从技术上说,司法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审判工作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权力。
司法和行政的权力分别对应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则。
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角度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之间应该相互制约和平衡。
司法权可以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误用,维护公平正义;而行政权则是司法权实现其职能的前提,行政机关具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职责和权力,司法机关需要依靠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和事实材料、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支持。
从行政管理和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又是不可分割的。
司法权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裁判,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而行政权则通过对法律的贯彻落实和管理执行,推动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地实施。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实质上是相辅相成的,互为条件,共促进,但同时也要相互制约和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平衡的实现。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优缺点1.优点(1) 司法审查弥补了行政审批的不足。
行政权往往有过度行使、任性行使的局面,而司法审查可以制止这种行为,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权利。
(2) 司法审查保护了法律和公正。
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法律的权威得到保障,公正得到推动,司法能力得到提高,司法制度得到规范。
(3) 司法审查促进了司法和行政之间的相互促进。
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往往需要依靠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等信息,促进了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合作、制约和平衡。
2.缺点(1) 司法审查有时会陷入法律漏洞和解释的泥潭。
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作者:刘晔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政权组织形式的指导原则之一,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本文介绍了“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沿革,由孟德斯鸠的观点引出对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特点及相互联系的分析,明确“三权分立”理论中两者的关系,并且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进一步阐明了“三权分立”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分权制衡司法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11-02一、“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沿革“三权分立”理论的思想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提出了由37人组成最高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同时在四个不同等级的公民阶层中选90人组成立法机构。
柏拉图的高足亚里士多德则在其著作《政治学》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分权思想,即将政府的机能分为三个要素——立法机能(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100多年后,波利比阿在他的《罗马史》中不仅把政府分成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三部分,而且同时提出了三种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应当互相制衡的宝贵理论。
到了17世纪,英国的洛克正式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在著作《政府论》中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部分,但是“洛克并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划出,而是把司法权仍归属于行政权。
”①相对成熟而完备的“三权分立”理论直到18世纪才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
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针对封建暴政的极权主义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的理论,最终成为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指导原则。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内涵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主张立法权代表国家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代表制定法律,同时将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约、自我保护;行政权由君主掌控,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法院专掌司法权,由人民阶层选举产生,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从行为方式来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 立法在于表达民意,分配正义,实现权 立法在于表达民意,分配正义, 利与权力的优化配置; 利与权力的优化配置; • 行政在于执行民意,实现正义,保障权 行政在于执行民意,实现正义, 利与权力的有效实现; 利与权力的有效实现; • 司法在于复归民意,矫正正义,实现错 司法在于复归民意,矫正正义, 位权利与权显著特点: 司法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显著特点: • 从行为方式来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从行为方式来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 • 从行为态度来看,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从行为态度来看,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倾向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倾向性; • 从行为效力来看,司法权具有终极性, 从行为效力来看,司法权具有终极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先定性; 而行政权则具有先定性; • 从机构系统来看,司法权具有审级性, 从机构系统来看,司法权具有审级性, 而行政权具有层级性。 而行政权具有层级性。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民法引致公法有其社会历史原因。
民法在引致过程中,在公法规范对私法效力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授予司法以自由裁量权。
司法权本身的理性和能动性质决定,其在此时行使着事实上的“违宪审查权力”。
由于我国宪法没有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力,故行政机关对此类判决或者不予配合,或者司法判决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无助益。
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前,应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审理法院和当事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制度去解决二者冲突,同时形成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良性互动。
标签:民法引致公法;司法权;行政权;冲突与协调一、民法引致公法所引起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民法通过引致规范,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将法律和行政法规公法规范引入私法规范体系之中。
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为或禁止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它区别于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而无须遵守的规范。
由于公法规范在制定当时,立法机关主要基于公法考量,往往对其私法效果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具体的法制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和执行往往不同,由此造成司法判决可能认定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当当事人持生效判决去要求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时,行政机关却以严格依法行政而拒绝,有时还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此造成民事权利需要互为基础和条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
还有些案件,虽然民事权利的行使不直接关涉司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可能使行政权的行使无任何助益,并进而使有关公法的功能丧失。
最近笔者收集了几个类似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转让方未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达25%的,其房地产项目不得转让。
在这个规范的适用上,争议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下了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两个司法解释对投资未达25%的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答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员会等四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分 别行使司法行政权! 审判权和惩 戒权#互不干涉和影响&此后#直 至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结 束#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和司法 院组织法虽经多次修改# 司法院 基本定位与职权一直没有太大变 化# 并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民国 司法体制&
而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就在 于#把近代司法所有职权#包括审 判权! 准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以 $打包% 的方式# 放在一个机 构+++司法 院 行 使 &不 难 看 出 #不 论是清末变法中的官制改革#还 是后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乃 至其他国家近代司法文明# 司法 院统领司法的模式均可谓首创和 唯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特 别是就中央司法制度设计层面而 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在大 陆统治后期# 中国近代司法基本 完成了由借鉴移植到本土化的历 程#尽管这仅限于体制层面&学习 西方司法文明# 但不照搬# 有探 索#有消化#有创新#并最终形成 自己特色# 即使是现在的司法改 革也值得借鉴&至少也说明#国外 的并不一定都好# 适合自己的才 是最好的#制度文明同样如此&
居正早年留学日本# 就读于 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 回国后追 随孙中山先生进行资产阶级民主 革命# 是辛亥首义后鄂军都督府 创建和鄂州约法起草的重要参与 者&同时#作为民国时期最重要的 法律思想家和司法实践者# 其在 宪法!法治!重建中华法系!废除 $治外法权%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 解和独立思考& 特别在执掌司法 院期间#他积极加强司法院建设# 拟定司法院未来发展规划# 推行
唤起人们对民国司法院的一些零 散回忆&
其实#司法院这一名称#一般 不 会 陌 生 # 仅 望 文 生 义+++专 司 司法的国家机关# 都不会错&不 过#对于司法院的职能与定位#特 别是权力配置与运行模式# 以及 在主导和推动民国法治建设和司 法改革方面的贡献# 就不一定那 么清晰&因为#司法院作为一个概 念#偶尔会遇到#但作为一项司法 机制# 早已与民国政权一同退出 大陆的历史舞台# 并逐渐淡出司 法视野&而且#司法院又与现行司 法制度及司法权力配置差异较 大# 民国司法与新中国成立后的 司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包 括制度#也包括运行机制#没有历 史传承&如果用时下习惯性!先入 为主的思维方式-甚至#直接拿现 在某一司法机构与之对应# 无疑 是雾里看花#甚至捕风捉影&
南 京 中 山 路 .+& 号 # 民 国 时 期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 关+++司法 院 旧 址 &六 十 多 年 前 # 一场意外大火# 将这座仿欧洲古 典式建筑付之一炬&几天以后#南 京解放# 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及 司法活动# 连同这座大楼一起灰 飞烟灭&如今#只遗留下一座由八 根成对圆柱撑起的大门# 偶尔会
中国观众 )**+ 年才在上海大剧院第一次看到这个戏#但 这故事中国人早就看过了#而且比音乐剧早了半个世纪#那时 候叫(夜半歌声)#中国最早的$恐怖片%#作曲和主演也都牛得 很+++冼星海和金山&&''+ 年 香 港 翻 拍 了 同 名 电 影 # 张 国 荣 主演#但那已是有意在借韦伯音乐剧的光&这几部颇有些来头 的 作 品 全 都 来 自 同 一 个 源 头 ,法 国 人 伽 思 腾"勒 胡 的 小 说 (歌 剧院的魅影)& 但 &',- 年的中国电影与其说是改编自这本法 文小说#不如说是山 寨 了 一 部 美 国 电 影+++&'.+ 年 问 世 的 同 名默片远比小说更火#以致很多人认为#要不是这电影#勒胡 的小说很可能被人彻底遗忘了&
因为街头表演噪音太大! 影响了市
民出行#布拉格$封杀令&禁止 $ 个
以上艺人一起表演! 也不允许在一
个地方表演超过一个半小时! 但从
事$安静表演&!比如哑剧等不受限制'另外!艺人可以到公园
等地表演#而反对者表示!禁令严重影响艺人的收入!因为只
有市中心游客最多((
对街头艺人进行管理与街头艺人艺术才能的展示并不构
LHAI FUKAN
副刊
文 化
街 时
评 ■
头
首批获得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 颁发资质证书的 ! 位街头艺人!将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于静安区安 义路沿线试点表演! 表演领域包括 演奏"杂技"魔术"手工等多种艺术 形式#在一个月的试点演出期间!街 头艺人要按照 $持有证书% 规定时 间" 指定区域& 的要求进行表演活 动#通过街头艺人$持证上岗&a原创迷信”
孙惠柱
音乐剧(剧院魅影)第 % 次来上海演出#依然非常火爆# 创造了中国剧场票房的奇迹-但与该剧在欧美的成就相比#还 只是九牛一毛& 作曲家安德鲁"劳伊德"韦伯说,$我一直不明 白#为什么有人每年要回到伦敦或纽约的剧院看这部音乐剧# 有的人甚至已经看过二三十 遍&%口 气 颇 为 自 豪 &&'!( 年 首 演 的(剧院魅影)已经打破了韦伯第一部超级音乐剧(猫)的记 录#成为戏剧史上票房最高的演出&
读民国司法制度方面的史 料#有一个较为直观的感觉#中央 司法部门掌门人#更换很频繁&比 如# 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自
&'&. 年 成 立 至 &'.! 年 更 名 为 最 高 法 院 #短 短 &( 年 间 #先 后 有 && 人 &$ 次担 任 院 长 #其 中 民 国 法 律 人董康曾 $ 度出任这一职务#最 短 . 个月#最长也不过 $ 年&这种 短暂性和不连续性# 直接制约和 影响了其所承载特殊职能的长远 发展& 与之相反# 也可以说是特 例# 司法院院长一职则相对比较 稳定&王宠惠执掌近 + 年)分别是 &'.! 年 至 &',. 年 和 &'$! 年 至 &'$' 年 ,# 剩 下 &( 年 )&',. 年 至 &'$! 年,由国民党元老!鄂军都督 府创建人之一的居正一人担任& 有时候# 我们很难区分董康与居 正二人在学术思想# 以及在推动 司法近代化中难分伯仲的作用# 但论及对司法实务界的影响#董 康所主导的大理院远不及居正主 导的司法院&原因很简单#董康不 大可能有机会一以贯之地实施自 己司法理念&
审判独立# 并亲自撰文阐述司法 院在宪法上的定位!抗战与司法! 最高法院厉行法律审之步骤!司 法改造与司法兴革等&而且#他敢 于对当时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弊端 提出大胆批评和质疑#比如$今日 政治风习的败坏# 大都由于行法 者不能守法#法治徒有虚名#而少 实际%#可谓振聋发聩&
韦 伯 这 一 做 法 也 是 他 的 制 作 人 凯 默 任"麦 肯 拓 士 $ 四 大 音 乐剧% 的共同策略+++大幅度改编几十年乃至一百年前的作 品#突出具有普适性的温情元素&四个戏里三个有剧情#竟然 主题都差不多, 为爱而牺牲& 这几部戏的原作有些本身就很 牛#法国文豪雨果自不必说#(猫)的原型是诺奖得主!大文豪 /010艾 略 特 以 猫 为 题 的 诗 集 &但 原 作 出 色 并 不 意 味 着 改 编 就 容易了&雨果的(悲惨世界)太长#中文有四大卷-艾略特的诗 又短了#完全没有情节-但它们都变成了能在舞台上三小时内 倾倒无数观众的戏剧# 这些改编者的创造力实在了得.(西贡 小姐)取材于普契尼的歌剧(蝴蝶夫人)#但普契尼并不是原作 者 #他 改 编 的 是 &'** 年 的 同 名 话 剧 -现 在 已 经 无 名 的 该 剧 编 导戴维"贝拉斯科是当年百老汇的顶级大腕#但他 又是改编了 约翰"朗的同名小说# 而朗又是参考了法国军官皮埃尔"洛蒂 的半自传体小说(菊子夫人)''顺着这条路追下去#几乎可 以说#越接近原创艺术水准越低#现在的舞台经典是经过了一 系列艺术家的再创造以后才成型的&
&'.! 年# 张学良在东北宣布 易帜# 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暂时 的和名义上的全国统一& 根据孙 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分治%思 想#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成立行政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 院共同行使国家职权# 即五院制 政府&司法院作为五院之一#与其 他四院平等# 统一履行国家最高 司法权# 并从形式上实现了司法 独立&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最 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
作者为上海戏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纵横
!" 年 !# 月 $! 日
编 辑 龙 平 川 校 对 台英霏 电子 信 箱%&'(!##)*+,
星期五 版
法治风景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
———民国法律往事之司法院
曹东
原国民政府司法部旧址位 于 今 南 京 中 山 路 .+& 号 南 京 供 电局所在地!经历了大半个世纪 的风雨!现已物是人非了.原建 筑包括国民政府司法院%国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以及中央公务员 惩戒委员会三大办公机构.
勒胡的小说中有非常好的元素# 众所周知的巴黎歌剧院 配上匪夷所思的奇特$魅影%和人物关系#是极大的亮点#所缺 的东西可以让有眼光的改编者来加&韦伯就是这么个人#他在 这个原本以恐怖情节取胜的苦涩故事里# 加进了自己正在深 入 品 味 的 甜 蜜 +++当 时 他 和 (剧 院 魅 影 )的 首 演 明 星 萨 拉"布 莱曼热恋#自然地把自己的恋情和该剧的创作融到一起#大大 改变了这个故事的色调#减去阴冷#加上温馨#点石成金#赢得 了全世界观众的$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