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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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摘要:法治国家需要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司法行政化是一个体制问题,事实证明, 让司法判断权与管理者或决策者分享, 并没有带来扼制司法腐败的良好结局, 相反使司法腐败
愈演愈烈。时下有人担心判断权让法院独享会不会导致权力集中、滥权更严重, 其实这是司法内部的具体制度健全和完善问题。为什么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国家, 判断权让法院独立享有, 却不乏司法
公正呢? 体制与制度还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 没有良好的体制, 即便有良好的制度也会因缺乏切实有效的基础保障, 而名存实亡。
关键词:行政权;司法权;体制
abstract: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requires an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judicial system. the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on justice is an institutional problem, it is proved that judicial judgment to share the right with managers or policy makers did not bring a good outcome to curb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ry, the opposite is that the judicial corruption intensified. system and institution are not in the same level, if have on a good system, even there is a good system also due to the lack of effective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and exists in name only.key words: executive power; jurisdic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04-0020-02
行政权的含义。行政权,通俗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从权力的内容来讲,行政权包括了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和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权力的形式来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指导权等。
司法权的含义。司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成为独立的权力形态,开始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司法权一般具有判断性权力、被动性权力、中立性权力、独立性权力、终极性权力等特征。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运作模式截然不同的权力。行政权以如何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目标,在专门研究行政权如何运作的行政管理学从政治学分离之初,就是以效率作为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其后行政管理学理论虽经历多次演进,但还是以如何更好地完成既定管理目标——“追求效能、效率以及经济的最大化”为运作模式。而司法权的目标则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它通过个案审理,通过保护个体的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程序的正当性、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以
及平等理念。因此,出于对个体权益保护的偏好,司法权的运作模式更偏向于抗辩式,即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由对立双方提出事实程序来证明本身立场的正确性,这一程序固然带来相对的公平,但也会造成程序的繁琐和低效率。另外,司法权由于过于追求逻辑上的严密性和法律上的合乎规范性,从而囿于一个相对自我封闭的圈子中,对于裁判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和由此引发的制度成本便无法过多顾及,这与行政权所要追求的目标往往存在矛盾,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
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等方面往往受制于同级政府,因此,为了保证司法权的真正独立,有必要从司法体制上改革法院的财政来源和人事任命,要使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摆脱对地方行政机关的依赖,使法院不再依赖地方,也就为司法权独立奠定了基础。此外,由于法官是具体行使司法权的人,因此,司法权的独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独立。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主审法官的改革,但要想真正实现法官的独立,使法官只对自己的良知以及对法律与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就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树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威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排除干扰,在制度设计上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
权力制衡是指享有制约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对管理性问题进行法律评价的方式控制、约束、阻止其它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运行的良性机制,保障人民权益的不受侵害。如何真正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作用,是历史与现实共同的问
题。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关键在维护司法权威下,限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同时要加强司法独立体制的建设,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承的,下面就这两个问题提出建议。
(一)限制行政权扩张,防止司法行政化
行政权以其强大的执行机构为后盾,往往建立在国家机构的强制力与执行力上,其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显而易见。所以如何限制行政权扩张,保证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自己的权力,是致力于维护公民权利与防止司法行政化的关键。而司法权在防止行政权滥用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保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对行政权的制约至关重要。
(二)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不独立,就不能发挥维护社会公正的最终防线作用,不仅司法权威无法树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仰和信心也会因为没有看到司法公正而缺失。
检察权因其强烈的行政性和主动介入性在更大程度上应被认为是一种司法行政权而不是纯正的司法权;西方的司法独立强调法官个人独立,而我国则强调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职权,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独立最直观的问题便是不能保证法官作为一个单一的主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应确立以法官独立为基石的司法独立原则,才能使该原则真正地发挥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我们认为当前司法改革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保证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