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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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三权分立

什么是 三权分立

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核心: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立法权--国会司法权-最高法院行政权-总统什么是“三权分立制”?(1)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2)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动的基本原则。

①“分权”:美国的中央政府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

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

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②“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正确看待“三权分立制”?(1)三权分立原则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来的,按照这个原则组织国家机构,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独裁,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也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表现在:①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②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③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

什么是“两院制”西方的两院制源于英国的上院和下院,而英国的上院和下院制度的形成,则是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

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

论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

论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

论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作者:李宗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形式和权力在民的集中体现,行政权和司法权同属于人民公权的执行权,司法权侧重执行权中的判断,行政权侧重执行权中的管理。

长期以来,人民公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不能严格依法行使,导致人民公权弱化,司法权过度依附行政权的局面。

因此,应该进一步理顺宪政规定的权力间相互关系。

关键词人民公权行政权司法权作者简介:李宗才,山东省嘉祥县人大办公室,科员、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48-02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人民公权产生的亚权力,人民公权处于权力层级“金字塔”的顶层,高于行政权、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同级同层。

一、权力所代表的社会力量决定权力大小人民公权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所有社会人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包括终极决策权、社会立法权、社会人事任免权等,处于权力“金字塔”结构的最顶层,其表达形式有一切权力、国家公权力、人民主权、广义立法权等,人民公权最具抽象性、理想性。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看作是人民公权的代行。

党派权是不同阶级、阶层、社会团体谋求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而维护和扩大其阶级利益的权力,处于权力“金字塔”等级中的第二层,具有现实性、主导性和广泛影响力。

党派所代表的阶级、阶层范围越广,力量越强,就越容易取得社会统治地位,其权力就越接近人民公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人民公权的执行,从更深意义上说是党派权的延伸,处于权力“金字塔”第三层,具有直接性、可操作性。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视作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执行机构。

二、人民公权大而不强的几点原因(一)人民公权完全在党派权主导下确立从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封建地主阶级维新派、资产阶级代表、封建军阀、农民阶级、工人阶级等,都试图建立自己的政权,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与演进,以中国共产党为首的各党派终于在1949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成立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此时的政协首次按照各党派实力组成行政机关。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在行政活动中,法院是任何权力的使都需要(二)制度上,司代具体行政一旦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诉》(二)诉1.第2.(在缺陷。

1.法院的存在不合理之处。

时法院在司2.行政法专业性值得商榷。

需要的,这里三、我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系存在问题之成因分析 一)行政诉讼制度建立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会国家权力一直949新中建立之制度非常XX 年月1日《诉讼来了(法制观念相对落后 在,自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工具的影(三)制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和行政权是国家权方面,行政权侵犯另一,司法权侵四、正确处政(一)区别行政诉讼因此,(二权法最终这一基本原则。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套制度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规定人另一,行政权涉及范围十分。

行政诉讼中,。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的含义。

行政权,通俗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从权力的内容来讲,行政权包括了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和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权力的形式来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指导权等。

司法权的含义。

司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成为独立的权力形态,开始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

司法权一般具有判断性权力、被动性权力、中立性权力、独立性权力、终极性权力等特征。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运作模式截然不同的权力。

行政权以如何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目标,在专门研究行政权如何运作的行政管理学从政治学分离之初,就是以效率作为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其后行政管理学理论虽经历多次演进,但还是以如何更好地完成既定管理目标――“追求效能、效率以及经济的最大化”为运作模式。

而司法权的目标则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它通过个案审理,通过保护个体的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程序的正当性、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以及平等理念。

因此,出于对个体权益保护的偏好,司法权的运作模式更偏向于抗辩式,即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由对立双方提出事实程序来证明本身立场的正确性,这一程序固然带来相对的公平,但也会造成程序的繁琐和低效率。

另外,司法权由于过于追求逻辑上的严密性和法律上的合乎规范性,从而囿于一个相对自我封闭的圈子中,对于裁判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和由此引发的制度成本便无法过多顾及,这与行政权所要追求的目标往往存在矛盾,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

行政法学练习题

行政法学练习题

行政法练习题一、单选题1、关于行政权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B.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权力。

C.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公益性、不可处分性、扩张性、先定性。

D.行政权力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使。

2、下面关于行政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C )。

A.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后果补救等问题。

B.行政法及其发展与行政诉讼的发展联系密切不可分割。

C.行政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着明确的分界,内容广泛,涉及生活各方面。

D.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

3、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D )A.我国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主要是指立法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

B.行政权和司法权二者都是国家权力,最终主体都是人民。

C.二者的功能和作用都是执法,是通过不同方式的执法活动实现法律共同的价值和目标。

D.人民法院可以对任何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审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

4、下列属于行政法正式渊源的是( D )。

A.行政许可法B.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D.自治条例5、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对郑某伪造木材准运证、出山证,骗过林区检查人员将木材运出山的行为,给予3000元罚款。

县林业局和郑某形成( A )法律关系。

A.行政管理法律关系B.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C.行政救济法律关系D.行政处分法律关系6、郑某受到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关于其说法不正确的是( A )A.县林业局和郑某产生了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B.县林业局有权对郑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C.县林业局在对郑某处罚时,必须遵循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D.郑某必须接受县林业局的处罚,但他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行政权力

第三章  行政权力

(三)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 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行政权力的再分配 、
(1)外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 外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即随着整个社会利益的调整 外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 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而进行的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由于社 会经济政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 其表现形式为突破性改革,即新旧体制的更替,表现为经 济体制的变革,或是政治体制的变革,或是政治体制和经 济体制同时变革。 (2)内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 内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即在既定的政治经济体制之 内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 内,由于行政体系内部的权力主体或对象发生了局部变化, 行政权力需要做小幅度调整,在计划、组织、人事和服务 的产出等方面发生相应变化,这种情况称为行政改组。其 表现形式为经常性改革,即行政体系通常进行的小幅度的 个别调整。
(二)关于行政权力的各种学说 二 关于行政权力的各种学说
1、早期分权学说 2、三权分立学说。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是从洛克 洛克开始 洛克 的,明确划分国家权力的是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他把国家权力划分 孟德斯鸠 行政权主要执行国 三种:立法权 立法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行政权 立法权 行政权 家意志;司法权 司法权主要在于保护民众的利益。 司法权 3、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4、五权宪法学说 5、议行合一学说 6、组织权力学说
2、行政权力和其他政治权力的关系 、
(1)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关系 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关系
从性质和作用看,立法权力是各种社会权力集中的直接 从性质和作用看 体现,其方向和轨道是多数人向少数人集中,是输入的过 程和阶段;行政权力则是由少数人向多数人的扩散,是输 出的阶段。
从功能看, 从功能看,立法权力的功能是制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其作用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势和规律,概括出社会活动和 各种集体行动的准则与规则;行政权力则是要执行国家法 律,推行政府政策,其作用在于将立法权力确定的制度规 则和一般准则具体应用于行政权力客体,即行政权力对象。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各种争议。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规定。

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更多地强调防患于未然的管理。

由此看来,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清晰明朗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界践不清,出现了司法权代行政权的现象。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限不清的问题只存在于行政诉讼这一特别领域。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方,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给出判断,并最终通过裁判的形式呈现出来。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需要做的就是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行政权的行使,而只存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结果的评价。

二者的界限实质上是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去评价行政权的行使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进行的是对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其次是对这种判断的处理,这种处理主要通过裁判的形式进行。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之行使是必要的,而且这种审查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但任何制度都很难做到完美,一般都存在利弊两方面,我们姑且将这种影响归为行政诉讼制度中司法权审查的弊端之一。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理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理

三权分立的优点
权力制衡:三 权分立有助于 实现权力之间 的平衡,防止 权力过度集中
防止腐败:分 权制度能够降 低腐败的可能 性,因为不同 权力机构之间 可以相互监督
提高效率:三 权分立有助于 提高政府机构 的办事效率, 因为不同部门 之间可以相互 协作,分工明

保障人权:三 权分立有助于 保障公民的权 利和自由,因 为权力之间的 制衡可以防止 权力滥用和侵

Part 01
添加章节标题
Part 02
三权分立的概念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定义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通常由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行政权:执行和管理国家的权力,通常由政府或内阁行使。
司法权:审判和裁决法律纠纷的权力,通常由法院行使。
三权分立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分权,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意义: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权力制衡的意义:保障民主、维护法治、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分权和制约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维护公平正义。 保障人权:有效制约权力,能够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保护人权。 提高决策质量:权力制衡能够促使各方对决策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促进政治稳定:合理的权力分配和制约,有助于维护政治稳定,减少政治动荡。
不同国家权力制衡的实践
美国的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英国的议会内阁制: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内阁对议会负责,受到议会监督 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和议会分享权力,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的议会联邦制: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分享立法权,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行政权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司法权是指法院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它的作用不仅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也是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

在法律规范下,司法权有效地限制了行政权的滥用和失当行为,为社会赋予了更多的保障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进行论述。

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司法权作为第三种权力,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司法机关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也会出现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行为,而这时法院可以以行政不作为或误作为为由,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

例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行为不当,会导致环境污染更加严重,而这时候受到影响的群众就可以着手提起行政诉讼。

这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控制,能够使其遵守法律、执行公义。

其次,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出现违法、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等行为,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合法的判决,让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例如,国内曾经发生“橙汁事件”,因为某行政机关在采购橙汁时存在违规,法院依法只能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让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对行政机关实现控制和约束,让它更加谨慎地执行公务,更加重视法律规范。

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主要是通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来实现。

首先,司法机关可以审核行政机关的公文、决定等行政文件,对其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建议或提醒。

例如,上海曾就因为某取消特定首饰品种没有公告等行为被最高法院判决违法,提醒了行政机关改善这些行为。

这种方式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让公民或者社会部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维护了政治环境的公正与公正。

其次,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对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当行政机关的决策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裁决司法保护,来惩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避免行政决策带来负面影响。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王梦园【摘要】新行诉解释规定对复议决定实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这就引起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问题的深刻讨论.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新高度,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正不断扩展.行政复议权来源于法定授权,其行使需要司法控制本无可非议.但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亦存在界限,过度强势的司法控制有违权力相互监督和制衡的立法初衷,司法审判权不宜过多地介入行政领域.如何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德国的行政判断余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2【总页数】5页(P19-23)【关键词】行政判断;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作者】王梦园【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①(下文简称新解释)。

新解释结合实务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修改和完善,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和被告资格、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结果的认定等涉及新行政诉讼法重大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界定。

新解释的出台结束了之前司法解释并存适用、互相冲突的尴尬局面,对于地方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起到了统一理解和定纷止争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新解释的施行,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比如新解释第135条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就引发了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问题的争议和讨论。

复议机关身后的行政权和司法机关代表的司法权之间的博弈,其背后蕴藏着许多可供挖掘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争议的引发和探讨原先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复议机关所做的维持决定只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只承担审查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②。

论国家权力架构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性及其关联

论国家权力架构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性及其关联

是从灿 I,还是就其对制 度结构 的影 响来说 都是如 二 此 。 乏与西方政治思想 的另一重 大支柱——代议 制政
J 理 论 一 一一 起 构 成 那 些 被 标 示 为 “ 宪 ” 府 制 度 的 f f 合 政 主要 牲 。亚 里 士 多 德 首 次 区 分 国家 机 构 ( 政 权 、 议 政

行政 权的独 立 性
结 “ 荣 革 命 ” 后 国 家 政 治 实 现 的基 础 上 , 国家 权 光 之 对
( ) 力分 立理 论 下 的 行 政 权 一 权
力作 了实 质的划分 ( 宪 、 制 立法 、 执行 、 邦权 力 、 联 国王 的特 权) 认为应当分别将其 分配 给人民 、 , 议会 、 主和 君 地方( 自治 ) 团体行使 。孟德斯 鸠将 国家权力实质上 划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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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 行政 权 的独 立 性 探 讨 须 由一 种 权 力 的运 行 及 分 立 理 论 进行 着 眼 。
不 过 在 现 实 中 .在 与 强 大 的 行 政 ,行 政 官 僚 制 的 “
【 收璃 日期 】2 1 -1—1 ;修改 日期 :0 0 1 — 0 00 0 0 21- 2 3 【 作者箴 介】凌 小凤(9 4 )女 , 16 ~ , 四川成都 人 , 阿坝 师专音乐舞蹈 系副教授 , 主要 研 究方 向: 思想政治教 育。
律体 系解决这种现代 性潮流 的不 同路径及 曰应方式 , 对我 们 国家权 力理论构 架下的行政权 和司法权定位 给予参考。 【 饕键词 】独立性 ;权 力分立 ;自由裁 量 ;司法审查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研究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权力机关,它们在法治社会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权是指国家依法审判案件、保障公民权益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国家管理政务、保障社会秩序的权力。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司法权与行政权相辅相成。

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互制约。

司法权依靠行政权的执行,才能保证裁判的结果被全面实施。

而行政权则需要司法权的监督和裁决,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理运行需要相互的协调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其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需要明确。

司法权和行政权虽然相互联系,但也需要明确各自的边界和职责范围,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冲突。

司法权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裁决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行政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务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两者划分清晰,相互独立,才能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另外,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体现在司法审查行政行为上。

司法权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

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权的错误行为进行裁决,还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问题一个明确的法律界限。

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还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独立性和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权的干涉和操控。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行政指令的影响。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然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也面临一些挑战。

在一些国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和操控依然存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真正地保持公正和公平,法治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变更权

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变更权

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变更权『内容摘要』:司法变更权的目标是制约行政权,而不是代行行政权。

司法变更权之因此有存在的必要,是因为法院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依法办事。

司法变更权正是在如此的矛盾夹缝中存在,既要合法合理行使,又要避免超越权限,因此对其内涵界定和制度标准就成为超级值得从头凝视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变更权价值基础制度保障一、司法权变更权的概述(一)司法变更权的概念在日趋重视私权爱惜的今天,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变更权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所谓司法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 ,部份或全数变更行政机关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一样的民、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法官在诉讼中往往享有完全的司法变更权,法官能够用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价值判定取代当事人、检察官的价值判定。

可是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司法变更权那么往往受到了较为为严格的限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 ,能够裁决变更。

”这给予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变更权。

显然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的是相狭小范围内的司法变更。

(二) 关于司法变更权的存在争辩中国传统中的司法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司法权尽管几经改革仍是没有从行政权中离出来,行政权容易干与司法权的行使。

当我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进程中,司法变更权曾引发极大的争议,而且一直续到该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关于人民法院可否拥有司法变更权理论界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以为人民法院应当拥有毫无穷制的司法变更权;二是以为人民法院不能拥有司法变更权;三是以为人民法院只能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拥有司法变更权;四是以为人民法院应在较宽的范围内利用司法变更权。

[1]笔者以为,第一、二种观点不符合权利彼此制衡原那么和中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故将在下文着重对第三、四种观点进行论述和论证。

司法变更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中国应该从现有的相对狭小的司法变更权走向较为宽广的方向,而且维持相互制衡又只是分干与的状态。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作者:付茜来源:《学理论·中》2012年第12期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我国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定位在“维护和监督”,而且是重在“维护”,次在“监督”,体现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容忍或更多是无可奈何。

两权关系现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

通过提出完善两权关系制度的建议,期望两权关系更加趋于合理。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关系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94-02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中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而且是“维护”在前,“监督”在后。

除此之外,从《行政诉讼法》中的其他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权对行政权不仅重维护,轻监督,而且更多地体现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容忍,或者说是无可奈何。

首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将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行政案件限定在影响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侵犯相对人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

受案范围的有限性必然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乏力。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使得司法机关的审查很多时候局限于形式,而对实质问题无法深入审查。

而事实上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大量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属于合法而不合理的行为。

对于这一类行政行为,可能其在实质上已经侵害了相对人的某种合法权益,但是司法机关却无法提供救济,因为其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

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关系浅析

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关系浅析
今后 5年 , 中国还计 划制 定 近 1 0部法 律 。其 中 , 2 大部 分 也是 经 济 方 面 的,3。地 方 上 的 立法 也 附 ,3 C
证 了这 种判 断 。仅 以上 海 为 例 , 1 9 — 1 9 “ 9 3 9 8年 上海 市第 十届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制定 了 5 9件 地 方
唯 ・ 建设/01 7 法制 21 ・
讨论 、 改 、 诸表 决 、 数 或 绝大 多 数通 过 等 一 修 付 多
系列严 格 的程序 , 循 这 样 的 程序 正 体 现 了民 主 遵 国家立 法机 关本 质 上 代 表 民 意 , 权 力 的来 源 为 其 全体 的 国 民-2。法 律 是 人 民意 志 的 集 中体 现 。 [ 3 通 过分 析法 律 的构 成 状 况 , 我们 能够 清 晰 地 梳理
确证 了人 民 代表 大 会 的 中心 意愿 是 “ 以经 济
十一届 全 国人大 代表会 议第 二次 会议 所作 的工作
以上 的引证 可 以看 出 , 展 经 济 、 以经 济 建 发 “ 设 为 中心” 直 是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中心 意 愿 。同 一 样地 , 为人 民代 表 大会 赋 权 的行 政权 与 司法 权 作
自然 应 当服务 服从 于这 个 中心 。 二、 行政 权与 司法权 在经 济建 设 中的作用 比较
党作 为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起 核 心 作 用 的力 量 , 保 持 自己的执 政合 法性 , 要 就要使 自己的意 志 与人 民的意志 相 一致 , 过 人 民代 表大 会 来 实 现 通 自己的意 志 。改 革开 放 3 O年来 , 国家 和社会 的基 本稳定 证 明 了党 的 意志 与人 民 意志 、 人 民代 表 与 大会 的意 愿基 本 一 致 。那 么 , 们考 察 党 代会 的 我 会 议 主题 和决议 也可 以从 一个侧 面反 映人 民代表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

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就是关系到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本质、优缺点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本质司法权和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划分的两大重要部分,其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界定。

从技术上说,司法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审判工作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权力。

司法和行政的权力分别对应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则。

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角度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之间应该相互制约和平衡。

司法权可以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误用,维护公平正义;而行政权则是司法权实现其职能的前提,行政机关具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职责和权力,司法机关需要依靠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和事实材料、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支持。

从行政管理和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又是不可分割的。

司法权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裁判,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而行政权则通过对法律的贯彻落实和管理执行,推动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地实施。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实质上是相辅相成的,互为条件,共促进,但同时也要相互制约和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平衡的实现。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优缺点1.优点(1) 司法审查弥补了行政审批的不足。

行政权往往有过度行使、任性行使的局面,而司法审查可以制止这种行为,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权利。

(2) 司法审查保护了法律和公正。

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法律的权威得到保障,公正得到推动,司法能力得到提高,司法制度得到规范。

(3) 司法审查促进了司法和行政之间的相互促进。

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往往需要依靠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等信息,促进了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合作、制约和平衡。

2.缺点(1) 司法审查有时会陷入法律漏洞和解释的泥潭。

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作者:刘晔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政权组织形式的指导原则之一,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本文介绍了“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沿革,由孟德斯鸠的观点引出对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特点及相互联系的分析,明确“三权分立”理论中两者的关系,并且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进一步阐明了“三权分立”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分权制衡司法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11-02一、“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沿革“三权分立”理论的思想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提出了由37人组成最高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同时在四个不同等级的公民阶层中选90人组成立法机构。

柏拉图的高足亚里士多德则在其著作《政治学》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分权思想,即将政府的机能分为三个要素——立法机能(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100多年后,波利比阿在他的《罗马史》中不仅把政府分成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三部分,而且同时提出了三种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应当互相制衡的宝贵理论。

到了17世纪,英国的洛克正式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在著作《政府论》中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部分,但是“洛克并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划出,而是把司法权仍归属于行政权。

”①相对成熟而完备的“三权分立”理论直到18世纪才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

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针对封建暴政的极权主义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的理论,最终成为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指导原则。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内涵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主张立法权代表国家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代表制定法律,同时将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约、自我保护;行政权由君主掌控,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法院专掌司法权,由人民阶层选举产生,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民法引致公法有其社会历史原因。

民法在引致过程中,在公法规范对私法效力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授予司法以自由裁量权。

司法权本身的理性和能动性质决定,其在此时行使着事实上的“违宪审查权力”。

由于我国宪法没有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力,故行政机关对此类判决或者不予配合,或者司法判决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无助益。

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前,应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审理法院和当事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制度去解决二者冲突,同时形成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良性互动。

标签:民法引致公法;司法权;行政权;冲突与协调一、民法引致公法所引起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民法通过引致规范,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将法律和行政法规公法规范引入私法规范体系之中。

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为或禁止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它区别于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而无须遵守的规范。

由于公法规范在制定当时,立法机关主要基于公法考量,往往对其私法效果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具体的法制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和执行往往不同,由此造成司法判决可能认定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当当事人持生效判决去要求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时,行政机关却以严格依法行政而拒绝,有时还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此造成民事权利需要互为基础和条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

还有些案件,虽然民事权利的行使不直接关涉司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可能使行政权的行使无任何助益,并进而使有关公法的功能丧失。

最近笔者收集了几个类似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转让方未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达25%的,其房地产项目不得转让。

在这个规范的适用上,争议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下了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两个司法解释对投资未达25%的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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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①参见孙丁杰主编 《: 反金融欺诈与金融诈骗》,中国检察出版 社 ,1995 年 7 月 ,第 764 页 。
②λξ λψµζ µ| 参见 John F. Markey “: Meney Laundering An Investi2 gator’s perpective”,Criminal and Civil Investigation Handbook ( second
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表现较微妙 。联邦最高法院的 法官虽然由总统提名和任命 ,但是要经过参议院同 意 ,参议员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可以施及法官和首 席法官 。与此相反 ,法院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司法 审查权 ,联邦法院既有权对国会和州议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审查 ,又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作 出解释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则表现较为突
⑥1970 年 10 月 27 日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银行记录和国外 业务法》,该法第一章和第二章为《银行保密法》。由于涉及到该法 的合宪性问题和财政部执行该法的能力问题 ,直到七十年代末美国 政府才开始施行该法 。
⑦λω参见黄道秀等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 1996 年 12 月 ,第 378 页 ;第 10 页 。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分工更加细密 ,国 家管理日趋复杂 ,客观要求改变封建国家那种权力 格局 。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 中提出了分权学说 ,促进了国家权力的分化 。英国 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认为 ,为了防止滥用国家 权力和出现专制的现象 ,应当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权 、执行权和联盟权 。执行权严格地说就是执行法 律的权利 ,它既包括行政权 ,又包括司法权 ,但是在 洛克的笔下多是指行政权 。至于联盟权 (外交权) 则 是属于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 ,洛克的分权理 论强调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还未论及到司 法权分立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 ,原因在于洛克所处 的那个时代 ,立法权属于议会 ,由资产阶级掌握 ,而 执行权属于贵族 ,由君主控制 。洛克强调立法权高
美国是根据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构建国家权力 体系的 ,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联邦宪法严格 地划分了国家权力 ,明确规定立法权由国会控制 ,行 政权由总统掌握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国会议员与 总统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 。国会与总统相互无隶属
关系 ;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 ,须经国会同意 ,无失职 行为则终身任职 。国会 、总统 、法官之间的关系表明 国家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相互独立 ,处于平行的 地位 ,三者相互制约 ,以求权力平衡 。立法权与行政 权的相互制约表现为 :总统不仅拥有法案的批准权 和否决权 ,而且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可取得委任立法 权 ,同时 ,总统的行政命令还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总统任命的各类高级官员都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 , 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 ,总统与外 国缔结的条约要经过参议院批准 。此外 ,众议院还 掌握着对政府详细开支的全部经费表决权 。立法权
µψ参见陈兴良著《: 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3 期第 21 页 。
(本文责任编辑 唐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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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于执行权并使两权相互牵制 ,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 在政治上分享统治权的要求 。时代的局限性使洛克 还没有认识到司法权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的重要 性 。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理论 的基础上 ,正式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 权 、司法权 ,并将它们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 使 ,使之相互制衡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弥补了洛 克分权理论的缺陷 ,把司法权置于与立法权 、行政权 相平行的地位 ,并强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 。司法 权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第一次成为独立的国家 权力 ,这对于研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奠定了重 要的基础 。
⑧λϖ 参见罗结珍等译 《: 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1995 年 5 月 ,第 67 - 68 页 ;第 10 页 。 ⑨参见徐久生主编 《: 德国犯罪学研究探要》,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1995 年 4 月 ,第 118 页 。 λζ λ{ λ∼ µυ 参见高铭暄 , [ 法 ]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 - 马蒂主编 :
·专论·
官员追究法律责任 。行使普遍的司法审查权是美国 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在权力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 也表明美国的司法独立较之于英国要强得多 。但是 美国的司法权与宠大的行政权相比仍然还是处于弱 势 ,不能与之相平衡 。
社会主义国家不搞三权分立 ,但是并不否定国 家权力可以进行科学的分工 。根据马克思权力分工 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在构建国家权力体系时 ,仍然 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 ,分别由 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属于人 民 ,全部国家权力由人民的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行 使 。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和司 法机关 ,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和司法权 ,因此 ,国 家权力机关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处于从属的地位 ,要对其负责并接受监督 。同 时国家权力机关将最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立法权留 给自己行使 ,从而形成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 权的基本格局 。在这种权力格局下 ,立法权可以监 督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 ,而行政权和司法权都不能 反向监督制约立法权 。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并立 , 处于平等的地位 ,因而在理论上构成行政与司法权 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并且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所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中 。行政权和司法权中 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 ,具有不同的权力特征和运行 规律 。行政权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组织和管理 社会的公共事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 行政权较为活跃 ,追求效率 。司法权依照法律对行 政权行使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对违法犯罪实施制裁 , 较为严谨 ,维护公正 ,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 人民的主权 。因此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 的这种相互监督制约关系与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完 全不同 。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着眼于权力相互牵 制 ,以求权力平衡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权与司法 权的相互监督制约包括但不仅是简单的限制和约 束 ,而且也是权力之间的相互配合 。当然 ,在社会主 义国家现实权力生活中 ,行政权的份量比司法权的 份量要重得多 ,这无疑增加了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 权的难度 。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 ,资产阶级国家在实施分权 原则的过程中出现了差异 。英国受洛克分权思想影 响很深 ,在构建国家权力体系时 ,不是僵化地把国家 权力分成三个部分 ,而是使这三种权力相互独立 ,又 相互结合 、相互控制 。在不违背分权基本原则的前 提下 ,结合英国权力结构特点 ,允许在不同的国家机 构中有权力渗透 ,以此实现国家职能和政局的稳定 。 因此 ,从形式上看 ,英国议会行使立法权 ,表达国家 意志 ,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支配的地位 。 内阁与法院由议会产生 ,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 , 执行国家意志 ,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 处于从属地位 。行政权与司法权并立 ,各自在特定 的领域内行使 ,从而构成这两种权力相互制衡 ,相互 协调和配合的关系 ,共同实现国家职能 。但是从实 质上看反差较大 。首先 ,英国的立法权并非高于行 政权 ,立法权与行政权趋向于融合 ,掌握立法权的议 会和掌握行政权的内阁与首相负有连带责任 。按惯 例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组阁 ,首相由议会下院的 多数党领袖担任 ,内阁成员也是这个多数党的领导 人 ,这样就使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紧紧地联系在一 起 。如果内阁失去了下院的信任 ,就必须要总辞职 , 或者提请英王解散下院 ,通过大选重新确定立法机 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由于执政的内阁就是下院多 数党组成 ,议会通过的议案绝大多数都是由内阁提 出的 ,所谓“审议”“、三读”只是一种形式或者履行一
《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9 月 ,第 230 - 231 页 ; 第 249 页 ; 第 290 - 295 页。
λ|参见王怀安等主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增补本) , 吉林人民出版社 , 1990 年 7 月 , 第 293 - 307 页 。( 中国政府已于 1989 年 10 月 25 日交存批准通知书) 。
λ} µ{参见李素凤著《: 洗钱犯罪的趋向与预防》,载《江苏公安专 科学校学报》,1996 年第 3 期第 39 页 。
µϖ 参见孙膺杰 、吴振兴主编《: 刑事法学大辞书》,延边大学出版 社 ,1989 年 ,第 147 页 。
µωµξ参见 (意) 贝卡里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 ,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 6 月 ,第 62 页 ;第 104 页 。
权力因素在内的国家大权 。在封建制国家权力的运 作过程中 ,封建统治者更多地使用的是行政权力因 素 ,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因素高于立法和司法权力 因素 ,并处于支配地位 。在立法权力因素和司法权 力因素从属于行政权力因素的国家权力格局下 ,立 法 、司法权力因素不可能发展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 , 同时也决定了封建国家权力行为必然为专制与独 裁。
出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 ,体现了行政 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另一方面 ,联邦最高法院的九 名法官实行终身任职 ,有利于巩固司法的独立地位 , 消除总统的权力对他们构成的威胁 。联邦最高法官 可以运用自己对宪法作出最终解释的特殊权力 ,宣 布政府行政法规 、政策和行为违宪 ,牵制总统和行政 部门的行动 ,还可以对违反法律的总统和一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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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手续 ,因此 ,议会对内阁的监督 、质询等不具有实 质性控制权 。由此可见 ,英国内阁实际上控制着议 会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只是形式而已 。其次 ,行政权 与司法权相互制约在程序上也有差异 。英国司法较 之于美国司法的独立性要弱些 。尽管 1701 年的《王 位继承法》宣布所谓法院独立的原则 ,同时为了保证 这种“独立”,实行了法官终身制 ,但是司法独立始终 是不彻底的 ,这不仅表现在法官的任用上 ,他不是由 议会任命 ,而是由内阁或首相任命 ,司法权在某种程 度上要受制于行政权 ,而且还表现在法院对行政的 司法审查上 ,只有行政权超越法定范围运行才构成 法院审查 ,而只要行政权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无论其 内容正确妥当与否 ,法院都无权过问 ,也就是说 ,司 法审查是有一定条件的 。因此 ,英国司法权对行政 权监督制约力较弱 ,随着内阁和首相的行政权不断 扩张与延伸 ,这使本来独立性就弱的司法权无法与 之抗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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