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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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①参见孙丁杰主编 《: 反金融欺诈与金融诈骗》,中国检察出版 社 ,1995 年 7 月 ,第 764 页 。
②λξ λψµζ µ| 参见 John F. Markey “: Meney Laundering An Investi2 gator’s perpective”,Criminal and Civil Investigation Handbook ( second
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表现较微妙 。联邦最高法院的 法官虽然由总统提名和任命 ,但是要经过参议院同 意 ,参议员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可以施及法官和首 席法官 。与此相反 ,法院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司法 审查权 ,联邦法院既有权对国会和州议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审查 ,又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作 出解释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则表现较为突
⑥1970 年 10 月 27 日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银行记录和国外 业务法》,该法第一章和第二章为《银行保密法》。由于涉及到该法 的合宪性问题和财政部执行该法的能力问题 ,直到七十年代末美国 政府才开始施行该法 。
⑦λω参见黄道秀等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 1996 年 12 月 ,第 378 页 ;第 10 页 。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分工更加细密 ,国 家管理日趋复杂 ,客观要求改变封建国家那种权力 格局 。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 中提出了分权学说 ,促进了国家权力的分化 。英国 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认为 ,为了防止滥用国家 权力和出现专制的现象 ,应当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权 、执行权和联盟权 。执行权严格地说就是执行法 律的权利 ,它既包括行政权 ,又包括司法权 ,但是在 洛克的笔下多是指行政权 。至于联盟权 (外交权) 则 是属于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 ,洛克的分权理 论强调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还未论及到司 法权分立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 ,原因在于洛克所处 的那个时代 ,立法权属于议会 ,由资产阶级掌握 ,而 执行权属于贵族 ,由君主控制 。洛克强调立法权高
美国是根据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构建国家权力 体系的 ,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联邦宪法严格 地划分了国家权力 ,明确规定立法权由国会控制 ,行 政权由总统掌握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国会议员与 总统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 。国会与总统相互无隶属
关系 ;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 ,须经国会同意 ,无失职 行为则终身任职 。国会 、总统 、法官之间的关系表明 国家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相互独立 ,处于平行的 地位 ,三者相互制约 ,以求权力平衡 。立法权与行政 权的相互制约表现为 :总统不仅拥有法案的批准权 和否决权 ,而且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可取得委任立法 权 ,同时 ,总统的行政命令还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总统任命的各类高级官员都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 , 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 ,总统与外 国缔结的条约要经过参议院批准 。此外 ,众议院还 掌握着对政府详细开支的全部经费表决权 。立法权
µψ参见陈兴良著《: 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3 期第 21 页 。
(本文责任编辑 唐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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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于执行权并使两权相互牵制 ,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 在政治上分享统治权的要求 。时代的局限性使洛克 还没有认识到司法权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的重要 性 。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理论 的基础上 ,正式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 权 、司法权 ,并将它们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 使 ,使之相互制衡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弥补了洛 克分权理论的缺陷 ,把司法权置于与立法权 、行政权 相平行的地位 ,并强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 。司法 权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第一次成为独立的国家 权力 ,这对于研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奠定了重 要的基础 。
⑧λϖ 参见罗结珍等译 《: 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1995 年 5 月 ,第 67 - 68 页 ;第 10 页 。 ⑨参见徐久生主编 《: 德国犯罪学研究探要》,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1995 年 4 月 ,第 118 页 。 λζ λ{ λ∼ µυ 参见高铭暄 , [ 法 ]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 - 马蒂主编 :
·专论·
官员追究法律责任 。行使普遍的司法审查权是美国 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在权力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 也表明美国的司法独立较之于英国要强得多 。但是 美国的司法权与宠大的行政权相比仍然还是处于弱 势 ,不能与之相平衡 。
社会主义国家不搞三权分立 ,但是并不否定国 家权力可以进行科学的分工 。根据马克思权力分工 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在构建国家权力体系时 ,仍然 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 ,分别由 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属于人 民 ,全部国家权力由人民的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行 使 。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和司 法机关 ,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和司法权 ,因此 ,国 家权力机关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处于从属的地位 ,要对其负责并接受监督 。同 时国家权力机关将最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立法权留 给自己行使 ,从而形成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 权的基本格局 。在这种权力格局下 ,立法权可以监 督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 ,而行政权和司法权都不能 反向监督制约立法权 。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并立 , 处于平等的地位 ,因而在理论上构成行政与司法权 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并且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所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中 。行政权和司法权中 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 ,具有不同的权力特征和运行 规律 。行政权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组织和管理 社会的公共事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 行政权较为活跃 ,追求效率 。司法权依照法律对行 政权行使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对违法犯罪实施制裁 , 较为严谨 ,维护公正 ,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 人民的主权 。因此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 的这种相互监督制约关系与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完 全不同 。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着眼于权力相互牵 制 ,以求权力平衡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权与司法 权的相互监督制约包括但不仅是简单的限制和约 束 ,而且也是权力之间的相互配合 。当然 ,在社会主 义国家现实权力生活中 ,行政权的份量比司法权的 份量要重得多 ,这无疑增加了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 权的难度 。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 ,资产阶级国家在实施分权 原则的过程中出现了差异 。英国受洛克分权思想影 响很深 ,在构建国家权力体系时 ,不是僵化地把国家 权力分成三个部分 ,而是使这三种权力相互独立 ,又 相互结合 、相互控制 。在不违背分权基本原则的前 提下 ,结合英国权力结构特点 ,允许在不同的国家机 构中有权力渗透 ,以此实现国家职能和政局的稳定 。 因此 ,从形式上看 ,英国议会行使立法权 ,表达国家 意志 ,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支配的地位 。 内阁与法院由议会产生 ,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 , 执行国家意志 ,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 处于从属地位 。行政权与司法权并立 ,各自在特定 的领域内行使 ,从而构成这两种权力相互制衡 ,相互 协调和配合的关系 ,共同实现国家职能 。但是从实 质上看反差较大 。首先 ,英国的立法权并非高于行 政权 ,立法权与行政权趋向于融合 ,掌握立法权的议 会和掌握行政权的内阁与首相负有连带责任 。按惯 例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组阁 ,首相由议会下院的 多数党领袖担任 ,内阁成员也是这个多数党的领导 人 ,这样就使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紧紧地联系在一 起 。如果内阁失去了下院的信任 ,就必须要总辞职 , 或者提请英王解散下院 ,通过大选重新确定立法机 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由于执政的内阁就是下院多 数党组成 ,议会通过的议案绝大多数都是由内阁提 出的 ,所谓“审议”“、三读”只是一种形式或者履行一
《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9 月 ,第 230 - 231 页 ; 第 249 页 ; 第 290 - 295 页。
λ|参见王怀安等主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增补本) , 吉林人民出版社 , 1990 年 7 月 , 第 293 - 307 页 。( 中国政府已于 1989 年 10 月 25 日交存批准通知书) 。
λ} µ{参见李素凤著《: 洗钱犯罪的趋向与预防》,载《江苏公安专 科学校学报》,1996 年第 3 期第 39 页 。
µϖ 参见孙膺杰 、吴振兴主编《: 刑事法学大辞书》,延边大学出版 社 ,1989 年 ,第 147 页 。
µωµξ参见 (意) 贝卡里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 ,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 6 月 ,第 62 页 ;第 104 页 。
权力因素在内的国家大权 。在封建制国家权力的运 作过程中 ,封建统治者更多地使用的是行政权力因 素 ,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因素高于立法和司法权力 因素 ,并处于支配地位 。在立法权力因素和司法权 力因素从属于行政权力因素的国家权力格局下 ,立 法 、司法权力因素不可能发展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 , 同时也决定了封建国家权力行为必然为专制与独 裁。
出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 ,体现了行政 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另一方面 ,联邦最高法院的九 名法官实行终身任职 ,有利于巩固司法的独立地位 , 消除总统的权力对他们构成的威胁 。联邦最高法官 可以运用自己对宪法作出最终解释的特殊权力 ,宣 布政府行政法规 、政策和行为违宪 ,牵制总统和行政 部门的行动 ,还可以对违反法律的总统和一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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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手续 ,因此 ,议会对内阁的监督 、质询等不具有实 质性控制权 。由此可见 ,英国内阁实际上控制着议 会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只是形式而已 。其次 ,行政权 与司法权相互制约在程序上也有差异 。英国司法较 之于美国司法的独立性要弱些 。尽管 1701 年的《王 位继承法》宣布所谓法院独立的原则 ,同时为了保证 这种“独立”,实行了法官终身制 ,但是司法独立始终 是不彻底的 ,这不仅表现在法官的任用上 ,他不是由 议会任命 ,而是由内阁或首相任命 ,司法权在某种程 度上要受制于行政权 ,而且还表现在法院对行政的 司法审查上 ,只有行政权超越法定范围运行才构成 法院审查 ,而只要行政权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无论其 内容正确妥当与否 ,法院都无权过问 ,也就是说 ,司 法审查是有一定条件的 。因此 ,英国司法权对行政 权监督制约力较弱 ,随着内阁和首相的行政权不断 扩张与延伸 ,这使本来独立性就弱的司法权无法与 之抗衡 。
现代法学 1997. 5
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专论·
● 四川师范学院副教授 赵永行
在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 ,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 权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 ,并且在履行职能的过程 中相互发生关系 ,从而形成一定的权力格局 。在国 家权力格局中 ,行政权与司法权处于何种地位 ? 它 们相互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 多视角 、全方位 地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权学说对资产阶级政治制 度的确立和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资产阶级 夺取国家政权后 ,立即将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资产阶 级国家通常都设有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 分别执掌和行使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 ,并且为资 产阶级宪法所承认 。至此 ,立法 、行政 、司法等权力 因素在资产阶级国家中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 。
edition) ,Mc Graw - Hill , Inc 1993. ③λυ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编 《: 新刑法实务全书》,红旗
出版社 ,1997 年 3 月 ,第 378 页 。 ④⑤参见高铭暄 , [ 法 ]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 - 马蒂主编 《: 经济
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

自国家产生以后 ,国家权力就包含着立法 、行 政 、司法等权力因素 。在国家权力尚未分工的不同 历史阶段的国家组织中 ,各种权力因素所处的地位 及其职能发挥的程度是不尽相同的 。但是 ,从整体 上看 ,这样国家权力体系还处于低级发展层次 ,权力 行为表象较单一 ,相互关系还不甚明确 。在奴隶社 会 ,生产力十分落后 ,社会分工粗略 ,国家管理非常 简单 ,整个国家权力为奴隶主掌握 ,并且主要运用于 镇压奴隶的反抗 ,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因而其权 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暴政 。封建社会生产力得到一定 的发展 ,社会分工有了一定的进步 ,国家管理较之于 奴隶社会也要复杂一些 ,但是国家权力还没有进行 科学的划分 ,封建主控制着包括立法 、行政和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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