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B区
关于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A区限价商品住房申

关于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A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教房办〔2017〕2号各有关单位: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A区已启动建设。
项目地址位于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A区分两期开发建设,目前先行开工建设并销售A区A13-A20#楼(707套住宅)。
根据闽机管函〔2016〕471号和榕政函〔2016〕20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住房申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销售对象本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入驻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规划范围及周边地区内的各院校以及负责新校区协调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详附件)中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员,申购人员需为在以上各院校(或工作机构)在编在职教职工(工作人员),或服务满两年并与各院校(或工作机构)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在职教职工(工作人员),且在福州市五城区和大学新校区周边范围内(闽侯县,下同)无私有住房(指除房改房以外的其他私有住宅房产,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下同)或仅有1套私有住房,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曾购买房改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等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领取公房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下同);或已购买房改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本人现有职称(职务)级别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2.属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名单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为准),且在福州市五城区和大学新校区周边范围内未曾购买房改房的;3.申请人达到规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未曾购买房改房的单身教职工。
二、销售房源教师生活区A区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共分套型建筑面积130㎡和套型建筑面积90㎡两种。
套型建筑面积130㎡左右的住房,供应对象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处级行政职务)以上的购房人员;套型建筑面积90㎡左右的住房,供应对象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科级行政职务)以下的购房人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砍、割桩 工 程 签 证 单

15
合计
628根
28根
111根(194.46米)
8根(计:2.6米)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2
34#
61根
2根
3
35#
58根
4
20#
61根
2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
21#
68根
4根
6
33#
40根
7
28#
64根
1根
8
32#
56根
1根
5根(计:9.3米)
8根(计:2.6米)
9
23#
39根(计:61.95米)
10
24#
64根(计:118.41米)
11
29#
54根
7根
12
30#
40根
13
27#
66根
14
22#
60根
11根
工程签证单
工程名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二期工程)签字项目005号
签证原因和详细内容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二期工程)20#~35#楼切割预制管桩628根,砍砼灌注桩111根计189.66m,承台加深8根计6.18m,接桩28根。以上情况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具体内容见工作联系单及统计表,单价按合同套用定额。
附件:(如有)1)工作联系单(切割预制管桩.接桩)
2)统计表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项目工程部
经
办
人
项目经理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榕房〔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榕房〔202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近年来,我市开展了两次群租房专项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群租房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化解了群租房带来的房屋安全隐患和社会矛盾。
近期我市群租房出现“返潮”现象,为全面消除群租房带来的消防、结构、治安等安全隐患,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在2023年群租房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4月20日至6月20日,开展全市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包括成套住宅小区群租房及不符合出租要求的经营性自建房。
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电话举报等渠道收集线索;通过网格员、物业企业、街镇、村居对所属区域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目标在两个月内对我市群租房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立整立改,达到去存量控增量的目的,全面消除群租房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零容忍”整治态度,发现一起坚决处置一起。
(二)按照边排查、边纠正、边处置的原则,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做到“三个一律”,即一律清人、一律封房、一律整改,务必限期整改到位,经营性自建房认定为不符合出租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30天内清人封房,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厉追责处置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三、认定标准1.成套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群租房:(1)将成套房内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的;(2)将成套房内原始设计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3)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电表、水表等设施的;(4)其他随意改变成套房内使用功能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02]10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02]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e51d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2.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02]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了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现就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配套用房种类、面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新建社区按1500户规模,宜配套如下配套用房:1、幼托1所(配套8~12班,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2、卫生服务站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3、文化活动室1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4、公厕2处(每处建筑面积60平方米);5、垃圾集散间2~4处(每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6、社区居委后会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其中警务室建筑面积20平方米);]7、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管理办公、值班门卫、收发、保安员、卫生工用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户数多于或少于1500户规划的小区可按上述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二、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建设、接管验收、使用管理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小区规划方案时应按上述要求明确社区各配套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挂牌公示,以便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及社会各界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
2、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邀请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参加,对未按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验收,限期改正。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08]1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08]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387d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63.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08〕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各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2007-2008年,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同一标准,分别调整为1320元/平方米和1770元/平方米。
200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在上一年价格的基数上增长4%,不再另行公布。
二、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标准2007-2008年,出售多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30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7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
2007-2008年,出售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44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41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38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35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3200元/平方米。
三、出售公有住房对象与时间安排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入住公有住房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福州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2010年开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
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房改的公有住房,一律移交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统一租赁。
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房B区二`三期销售

闽教房〔2010〕7号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房B区二、三期销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院校(单位):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房B区一期452套住宅销售已完成并正在交房中,B区二、三期住宅也已陆续启动建设。
为做好销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B区二、三期建设基本情况B区第二、三期限价商品房由十一栋18层住宅、两栋11层住宅及十六栋多层住宅组成,共1542套(其中130m2套型391套, 90m2套型1151套)。
1#-4#、11#、12#楼套型面积130 m2,共391套,结构已经封顶;20#-35#楼套型面积90m2,共541套,已动工建设; 13#--19#楼套型面积90m2,共610套,计划年底动工。
二、销售价格B区二、三期销售基准价格根据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427号文的批复,确定为多层住宅3547元/m2、11层住宅3762元/m2、18层住宅3902元/m2,并按整幢住宅单位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差价。
三、销售时间根据B区二、三期目前交地和建设实际情况,按如下时间销售。
四、销售办法:(一)资格认定1、本次申购人员资格条件的认定时间以申购截止时间(2010年4月10日)为准,在截止日期之后发生的变化不予重新确认。
2、根据广大教职工的强烈要求,经限价商品住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领导同意,将本次限价房申购对象调整为在福州市区和大学新校区周边范围内无私房或仅拥有1套私房的教职工,申购对象的其他条件仍按原申购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购顺序本次销售将按以下顺序分类摇号选房:(1)享有优先申购权的正高级职称(含厅级行政职务)人员;(2)享有优先申购权的副高级职称(含处级行政职务)人员;(3)享有优先申购权的中级职称(含科级行政职务)人员;(4)享有优先申购权的初级职称人员;(5)不享有优先申购权的正高级职称(含厅级行政职务)人员;(6)不享有优先申购权的副高级职称(含处级行政职务)人员;(7)不享有优先申购权的中级职称(含科级行政职务)人员;(8)不享有优先申购权的初级职称人员;根据最终审核并通过公示的符合购房条件的教职工名单,按照以上分类顺序在2010年12月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消化可售商品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现就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首套房和首改房(均含一手房和二手房)认定主体为购房个人。
除购买规划用途审批为别墅的房屋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或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首套房、首改房的住房信息证明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按房屋登记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个人申请查询时名下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登记信息予以认定。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个人住房信息。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30%。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第二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名单公示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第二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名单公示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第二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已完成校内初步审查,现将符合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09年4月14日起至4月16日止,如有异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单位及举报监督电话: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公室,电话:22866702,22866707。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办,电话:22866701。
福建工程学院新校区教师生活区第二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名单(附后)
福建工程学院大学新校区限价商品房申购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一十四日
福建工程学院符合申购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03]20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0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2d28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93.png)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
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3]20号2003年2月14日)
闽清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梅价[2002]8号)悉。
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公寓楼已投入使用,室内设有卫生间、电话、电风扇、淋浴器、壁橱及床架等,根据省物委、财政厅、教委《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9]费358号),核定该校住宿费标准为180元/生·学期(含定额用电、用水量分别不少5度/人·月和5吨/人·月,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上述收费自2003年春季入学起执行一年。
——结束——。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榕教建议〔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榕教建议〔2023〕22号毛旭樱代表:《关于进一步落实“双减”工作的建议》(第1183号)收悉。
您立足全市“双减”工作大局,在家校社协同育人、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农村课后服务提升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体现了人大代表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是对我们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教育治理能力的有力指导和督促。
市教育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经深入研究、调研,现答复如下:近年来,福州市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双减”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
市委、市政府及时研究部署“双减”工作,全力协调人才、资金、政策等各方面保障工作,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双减”实施方案,市纪委监委牵头,将“双减”工作列入“点题整治”内容。
大力推动基础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建立101个教育集团,覆盖429所学校(校区),推动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带动,群众“上家门口的好学校”愿望逐步实现,区域教育生态更加完善。
二是强化校内提质。
出台作业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课外书面作业总量及形式。
制定“一校一案”,完善校级层面作业管理机制,建立定期评价制度。
成立中小学学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搭建“市-县(市)区-校”作业设计研究共同平台。
建立福州市“双减”作业设计优秀案例资源库。
创建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推进“1 4 N”智慧教育平台建设。
三是优化课后服务。
规范收费行为,下发《关于印发福州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预收费的通知(试行)》。
榕政办〔2013〕100号--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3〕1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 5 月 20 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 住)户;(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夯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要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减少和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签订监管协议。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三、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简称“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
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17
•【字号】闽价房[2008]427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闽价房〔2008〕427号)
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单位《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限价房价格的请示》(闽直房〔2008〕4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和省政府〔2008〕73号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经认真审核测算,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为:多层住宅3547元/㎡、11层住宅3762元/㎡、18层住宅3902元/㎡。
本销售价格为各类型住宅均价的最高控制价,销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零售单套住房时,应以各类型住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差价。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文件,标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在销售前将一房一标价情况报送我局和福州市物价局备案。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B区

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B区
二、三期申购人员名单的公示
现将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B区二、三期申购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10年12月6日止。
由于本次申购条件进行了部分调整,以下公示名单为在福州市区及大学城周边范围内无房或只拥有1套私房的申购人。
对名单中申购人的资格条件或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各自学校反映,各院校请于12月8日前汇总本校公示反馈材料统一送至销售办公室,联系电话:87275407、87275402(省直房改办)22866702(销售办公室)。
师范大学(计336人)。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地大境小区项目未按要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的通报-榕建房〔2022〕3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地大境小区项目未按要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情况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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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地大境小区项目未按要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的通报
榕建房〔2022〕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局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日常检查中发现,福州金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大境小区项目,存在未按照《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将购房款存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行为。
现通报如下:
我局在资金监管检查中发现福州金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大境小区项目存在购房款(定金、首付款)未进入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行为,且经现场核实取证及调取银行监管账户流水核查后发现,该项目利用第三方POS机同时捆绑多个账户,多次将购房款存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止预售资金体外循环,现对福州金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予以通报,同时要求监管银行完善POS机的提供和管控,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暂缓相关审批直至整改结束。
请各开发企业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做好监管账户信息公示及
告知工作,保障购房人权益。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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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B区
二、三期申购人员名单的公示
现将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B区二、三期申购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10年12月6日止。
由于本次申购条件进行了部分调整,以下公示名单为在福州市区及大学城周边范围内无房或只拥有1套私房的申购人。
对名单中申购人的资格条件或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各自学校反映,各院校请于12月8日前汇总本校公示反馈材料统一送至销售办公室,联系电话:87275407、87275402(省直房改办)22866702(销售办公室)。
师范大学(计3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