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法律问题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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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预存_法律规定(3篇)

会员卡预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在各大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

会员卡预存模式成为商家吸引顾客、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会员卡预存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如何规范会员卡预存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会员卡预存的法律规定、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会员卡预存的法律规定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会员卡预存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预付费卡管理办法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预付费卡管理办法》,对预付费卡行业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预付费卡业务管理制度,确保预付费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会员卡预存存在的问题1. 退卡难部分商家在会员卡预存过程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退卡条件,导致消费者在退卡时遇到困难。

如部分商家规定,会员卡在有效期内不得退卡,或者收取高额的退卡费用。

2. 预存金额不规范一些商家在会员卡预存过程中,未按照实际消费金额收取预存费用,而是设定了一个较高的预存金额,消费者在消费时往往无法完全使用,造成浪费。

3. 服务质量不达标部分商家在收取会员卡预存费用后,未能提供相应质量的服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4.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商家在会员卡预存过程中,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策与建议1. 明确退卡条件商家在发行会员卡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退卡条件,确保消费者在退卡时享有合法权益。

酒店储值会员卡法律规定(3篇)

酒店储值会员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酒店业在我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为了吸引顾客,提高酒店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酒店推出了储值会员卡制度。

然而,在储值会员卡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问题。

为了规范酒店储值会员卡的使用,保护消费者和酒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酒店储值会员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酒店储值会员卡的定义酒店储值会员卡,是指酒店为吸引顾客,提高客户忠诚度,向顾客发行的具有消费预存金额功能的卡片。

顾客购买会员卡后,可以在酒店内进行消费,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会员卡内的金额将相应增加。

会员卡通常具有消费折扣、积分累积、生日优惠等权益。

三、酒店储值会员卡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酒店储值会员卡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酒店与顾客之间因购买储值会员卡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合同的定义。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酒店储值会员卡作为一种消费方式,其相关条款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四、酒店储值会员卡的法律规定1. 会员卡发行规定(1)酒店发行储值会员卡,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酒店发行储值会员卡,应明示会员卡的种类、面值、有效期、消费范围、折扣优惠、积分累积等条款。

(3)酒店发行储值会员卡,应确保会员卡内预存金额的安全,不得挪用。

2. 会员卡使用规定(1)顾客购买储值会员卡后,应在有效期内进行消费。

(2)顾客在使用储值会员卡时,应遵守酒店的相关规定。

(3)顾客在储值会员卡过期前,可申请续卡或退卡。

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研究_胡婷婷

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研究_胡婷婷

2012 ・ 12 (上)
目前, 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大部分经营者如美容院、 健身 房、 餐饮门店等, 在登记注册时和别的公司并无差别, 没有因为其 发售了预付费式会员卡而有额外规制, 这就使得一些潜在的不法 商家可以以较低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可以 由商家事先向各级工商部门申请, 由各级工商部门核定其经营资 质、 规模、 注册资本和发行额度等, 符合标准的才能发行预付费式 会员卡。 没有经过审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要给予一定强度的处 罚。 (二) 保证金制度与银行监管并行 对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商家, 可依据发行总额按照一定比 例征收保证金, 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由银行实行监管, 若保 证金数量不足时, 银行可要求商家不足差额或提供相应担保, 否 则可要求商家停止发售会员卡。 (三) 售卡资金划拨 针对售卡资金可借鉴美国做法,将其看做会员卡总户头存 款, 由银行监管。 商家因消费者实际消费产生消费额或因正当商 业需要欲事先动用会员资金时, 应向银行申报并陈述理由, 由银 行审核划拨。 如果商家欲动用会员资金进行投资, 银行可以允许 其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一旦会员所缴付的 预付金存入银行账户内, 银行就应适时对商家是否拖上使用进行 监管, 发现异常可采取冻结帐户内资金、 启用发行保证金等措施 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避免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高交易 效率, 工商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预付式消费的 合同文本, 对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具体使用方法、 收费方法、 有效 期限、 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 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采取 备案制度, 这样一旦出现消费纠纷, 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有效解决。 (五) 预付费式会员卡余额退还问题 一般来说, 预付费式会员卡大多是预付一定金额后购买一定 次数或一定服务时间内的相应服务。持卡人只能在卡面标示的 时间内, 按自己预付费式的购买形式消费。 当约定的服务期限届 满后, 商家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服务, 但并无权力剥夺持卡人 在服务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的消费金额, 剩余部分实际上是以电子 数据形式归属于持卡者的 “无形资产” 是持卡者以预付费形式构 , 面的。只要商家为对其提供服务,对这部分金额就不享有所有 权, 商家欲把这部分金额所包含的财产据为己有无任何法律上的 依据。因此,商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不退还卡内余 额, 构成不当得利。

会员卡跑路_法律规定(3篇)

会员卡跑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消费模式层出不穷,其中会员卡消费模式因其便捷性、优惠性等特点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近年来,一些商家发行会员卡后突然“跑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分析会员卡跑路现象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会员卡跑路现象的法律规定1. 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会员卡跑路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商业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会员卡跑路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3.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会员卡跑路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员卡跑路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三、会员卡跑路现象的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会员卡消费模式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会员卡消费风险的认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2. 完善会员卡管理制度商家在发行会员卡时,应建立健全会员卡管理制度,明确会员卡的使用规则、退卡条件、赔偿标准等,确保消费者权益。

3. 强化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对会员卡跑路行为进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

4.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对涉嫌会员卡跑路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5. 提高经营者法律责任对于会员卡跑路行为,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使其不敢触碰法律红线。

6. 增加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政府可考虑设立会员卡消费保障基金,对因会员卡跑路而受损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关于会员卡问题法律规制的分析

关于会员卡问题法律规制的分析

关于会员卡问题法律规制的分析摘要:文章介绍了会员卡的现实运行状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我国会员卡问题的法律规定,建议协调统一现有的会员卡法律规制状况。

期望对会员卡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会员卡法律规制会员卡是一把”双刃剑”,极佳的优惠利益诱人眼球,差劲的服务和侵权让人愤怒。

会员卡法律规制问题日益提上日程,但会员卡相关理论有待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会员卡概述(一)会员卡的初步认识会员制是一种人与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媒介,它是由某个组织发起并在该组织的管理运作下,吸引客户自愿加入, 目的是定期与会员联系,为他们提供具有较高感知价值的利益包。

[1] 就经营模式而言,会员制是经营者通过发行会员卡的方式,以特定的优惠与折扣吸引消费者,从而建立比较稳定的长期销售与服务体系,以达到经营的最佳效益与投资增值。

[2]会员卡是营销的一项工具,且有着延续性、长期性、以及培养性的特点。

会员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市场行为的必然。

(二)会员卡的理性认识1、会员卡是一种双赢的营销手段一种有效营销手段的成功,必定是双赢的。

这是会员卡消费日趋普遍的原因。

会员卡究竟带给我们什么益处和价值。

(1)经济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优惠的存在使我们同样的金钱获得更多的消费和服务,或者是同样的消费用了更少的资金,带给消费者即刻的实惠;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会员卡的发行是重要的融资和集资手段,长远的角度看,它的利益具有长期性。

根据赖克海德和萨瑟的理论,公司如果将其顾客流失率降低5%则其利润可以增加25%至85%。

[3](2)消费价值:是指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便利。

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时省时省力,避免现金交易麻烦;对于经营者来说,既有利于消费记录的核算,也有利于交易的快捷进行,同时能避免交易的错误。

(3)其他价值:对于消费者,有的会员卡被视为身份地位的象征,满足一种荣耀感和归属感;对于经营者可以锁定客户,建立核心品牌。

从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讲, 会员制是一种信号显示和身份甄别的组织形式, 其筛选机制能有效地显示会员信息, 能有效地进行身份甄别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4]。

关于预付款会员卡式消费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预付款会员卡式消费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预付款会员卡式消费相关的法律问题【摘要】预付款会员卡这种消费模式是新时期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其现状是喜忧参半,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分析了预付款会员卡消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预付款会员卡;法律问题;消费预付款会员卡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也称为预付卡或消费卡,是美容、健身等行业的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和方式。

这种新型消费方式可以让商家在短时间内预先取得一部分流动资金,培养和吸引一批相对比较稳定的顾客群,对消费者而言,也能通过这种形式得到一些折扣或者赠品等,并享受专属的优质服务,从而达到商家和消费者的互利共赢,因此预付款会员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目前社会诚信机制普遍缺失,预付款会员卡容易出现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会遭到泄露,经营者恶意欺诈消费者等。

一、预付款会员卡式消费带来的法律问题(一)合同条款问题很多商家在预付款会员卡的办理之初都没有同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签订合同,只是登记一下就完成办理。

还有的商家虽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甚至有一些属于“霸王条款”,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消费者身上,而商家却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涉及消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合同可以明确凭借办理的预付款会员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并监督商家完成哪些义务。

如果合同订立的不够明确,则消费者在法律上难以获得维权。

(二)会员隐私保护问题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款会员卡时,往往要详细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等,因此就牵扯到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许多消费者担心在成为商家会员之后个人的隐私会遭到泄露,不仅会带来人身方面的一些困扰,有时也会造成财产的损失。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关于会员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所以消费者在个人的隐私被商家泄露之后,难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会员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

会员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

会员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会员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事件描述:某知名健身俱乐部作为会员消费的提供者,在其官方网站和实体店铺内宣称只需购买会员卡,即可享受一年内无限次数的健身服务。

王先生听闻后,于2008年3月15日购买了该俱乐部的会员卡,并支付了7500元。

然而,仅仅3个月后,即2008年6月30日,该健身俱乐部突然发布通知,称由于财务困难,将对会员卡的使用次数进行限制,每人每月只能使用4次。

二、当事人主张与争议点1.王先生主张:王先生认为,他于2008年购买会员卡时完全听信该健身俱乐部的宣传,并按照其所承诺的一年内无限次数的健身服务进行了消费。

但该健身俱乐部却在卡的有效期内发布通知更改服务规则,严重违背了合同精神,应为其在卡有效期内提供无限次数的健身服务。

2.健身俱乐部主张:该健身俱乐部辩称,由于财务困难,不得已才对使用次数进行限制,以确保俱乐部正常运营。

且在购卡时俱乐部并未明确承诺无限次的健身服务,王先生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1.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即构成违约。

此案中,健身俱乐部明确宣称购买会员卡即可享受一年内无限次数的健身服务,然而在卡有效期内突然限制使用次数,违背了合同精神,构成违约。

2.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消费者购买会员卡,按照健身俱乐部的宣传消费,并且该宣传被视作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因此,健身俱乐部更改使用次数规定,违背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健身俱乐部应在卡有效期内提供无限次数的健身服务,并赔偿王先生750元作为经济赔偿。

四、律师点评此案例中,健身俱乐部在其宣传中明确承诺了一年内无限次数的健身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违背了该承诺,限制了会员的使用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明示合同内容,而该健身俱乐部在购卡时未履行明示义务,导致其宣传内容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

开业会员卡法律规定(3篇)

开业会员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家纷纷推出会员卡制度,以吸引消费者、增强客户粘性。

然而,开业会员卡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会员卡的性质、权利义务、退卡机制等。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卡市场秩序,以下就开业会员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会员卡的性质1. 会员卡属于合同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会员卡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会员卡具有消费凭证和权益凭证的双重属性。

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后,可在商家处享受相应优惠,同时会员卡内记载的积分、优惠券等权益可在商家处兑换或使用。

三、会员卡的权利义务1. 商家的权利义务:(1)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商家应确保会员卡的合法权益,如会员卡内积分、优惠券等权益不受侵害。

(3)商家应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会员卡优惠。

(4)商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消费者的权利义务:(1)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会员卡信息。

(2)消费者应按照约定使用会员卡,不得恶意透支、倒卖等。

(3)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在会员卡到期前,退还剩余金额。

(4)消费者应遵守商家制定的会员卡使用规则。

四、会员卡的退卡机制1. 退卡条件:(1)会员卡到期前,消费者可申请退卡。

(2)会员卡内余额为零,且无未消费权益。

(3)消费者在退卡前,应提前通知商家。

2. 退卡流程:(1)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退卡申请。

(2)商家核实消费者会员卡信息及退卡条件。

(3)商家退还消费者会员卡内余额。

(4)商家收回会员卡。

3. 退卡限制:(1)会员卡在有效期内,消费者不得申请退卡。

(2)会员卡内余额为零,但消费者仍需支付一定手续费。

(3)商家有权拒绝不符合退卡条件的申请。

五、会员卡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二条规定,会员卡属于合同性质。

浅谈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

浅谈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

浅谈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作者:梁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摘要:近些年来,预付费式会员卡由最开始的高端消费领域,如豪华酒店、高尔夫俱乐部、高端会所等,逐渐发展到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各行各业,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是五花八门,然而消费者的烦恼也正是缘于这一张张小小的卡片。

拥有众多的会员卡俨然成为了时尚,现实情况往往一旦消费者预先存款办理了会员卡,消费时就可能面临承诺服务的缩水、原本应当享受的折扣变质、甚至商家卷款逃跑等意想不到的情况。

因此,建立健全预付费式会员卡的法律监管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预付费会员卡;消费者;法律一、预付费式会员卡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同条款不明问题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一直是“卡”住众多消费者的关键。

商家在对消费者发放预付费式会员卡时通常采用简化条款或格式条款,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靠会员卡后的几行小字规定相关内容,这些内容还多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本卡消费时,若遇质量问题只换货不退货”“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另行开具发票”“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会员卡的办理过程是消费者在商家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就算办理完成,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规范的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明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找到相关依据。

2.霸王条款问题合同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演化出霸王条款的问题。

例如,许多商家的活动或会员卡后都标有“本商场(本店)拥有对本次活动(本卡)的最终解释权”“会员卡遗失不补,余额不退”或类似条款。

3.退卡、转让问题商家通过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预先收取一笔消费费用,积累资金,为其后的商业经营提供流动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同时,又确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

会员卡退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员卡退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消费市场的日益繁荣,会员卡作为一种消费优惠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消费领域,如超市、美容院、健身房等。

然而,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会员卡退费问题逐渐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将围绕会员卡退费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先生于2020年3月在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花费人民币5000元。

会员卡有效期为一年,自办理之日起计算。

甲先生因工作原因,于2020年7月提出退卡申请。

健身俱乐部以会员卡已激活使用为由,拒绝退还剩余费用。

甲先生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剩余费用。

三、法律分析1. 会员卡的性质会员卡是一种预付费消费凭证,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换取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享受服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会员卡属于服务合同范畴。

2. 会员卡退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健身俱乐部在消费者提出退卡申请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剩余费用。

3.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健身俱乐部是否应当退还甲先生剩余费用。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会员卡激活使用是否影响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办理会员卡后,并未使用过任何服务,因此,会员卡激活使用不应成为健身俱乐部拒绝退费的理由。

(2)健身俱乐部格式条款的效力健身俱乐部在会员卡合同中可能包含格式条款,如“会员卡一经激活,不得退卡、转借、转让”等。

会员卡法律问题透析

会员卡法律问题透析

赔礼道歉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情节恶劣, 数额巨大, 已经构成了
( 二) 由立法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对发放会员卡的商家需
合同诈骗罪, 则应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属于积分优惠卡的欺
由主管部门核定规模, 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以确保在商家亏损、
诈 问 题 , 如 前 所 述 , 商 务 部 颁 布 的《 零 售 商 促 销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草
一 、发 行 会 员 卡 的 性 质 定 位 商家发行会员卡是它的一种营销手段, 或者说是一种经营体 制。经营者通过发行会员卡的方式,以特定的优惠与折扣吸引消费 者, 从而建立比较稳定的长期销售与服务体系, 以达到经营的最佳 效 益 和 投 资 增 值 。我 们 也 可 把 它 称 之 为 会 员 制 。这 种 会 员 制 最 早 在 17 世纪中叶的西方得以建立起来。。那么, 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发 卡者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呢? 我以为, 要根据会员卡 持有者所有持有的会员卡的性质不同来具体分析。实践中, 商家推 出的会员卡消费其实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预先支付价款或者费用的会员卡, 这主要是为了方便 消费者将来消费的需要, 这种消费大多数情况下是持续性消费, 我 们可以称之为“预付式会员卡 ”, 就 是 说 消 费 者 在 消 费 之 前 先 行 购 买的一种会员卡。这种会员卡往往用运用于一些高消费领域, 在餐 饮业, 美容美发业较为常见。在“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模式下, 会员 卡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界定为一种消费服务合同 法律关系, 这种会员卡具有合同性质, 也就是说, 只要消费者购买了 会员卡, 那么, 在法律上就不仅意味着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经营者 的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 还意味着持卡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 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 那么, 持卡消费者接下来就有权利享 受商家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 第二种是在消费者先行消费后, 在满足商家规定的条件后, 由 商家赠送或者由消费者支付小额工本费即可取得的会员卡, 这种会 员卡主要是用来吸引消费者二次消费, 在这种会员卡消费模式下, 在消费者取得会员卡之后, 作为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并 不意味着产生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持卡消费者仅仅得到了下次再 来消费时的一个“优惠机会”, 也就是说, 只要当持卡消费者再来发 卡商家消费时, 才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这种会员卡严格说来 仅仅是一种作为将来特定消费行为发生时的优惠卡, 只要持卡消费 者不来消费,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就不会有什么损失, 因为当时取 得会员卡时, 消费者几乎没有额外付出对价。最常见的是大型超市 推出的各种积分卡, KTV 的会员卡。以超市为例, 只 要 达 到 一 定 的 消费额, 消费者只需支付少量的工本费, 就可以申请会员卡。 但是,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会员卡, 只要消费者持有会员卡到特 定的商家消费, 就意味着消费法律关系成立, 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 已经成立了一个合同关系, 商家应该履行承诺的义务, 满足持卡消 费 者 的 会 员 权 利 。也 就 是 说 持 卡 消 费 者 最 终 还 是 需 通 过 消 费 与 商 家 建立合同关系, 因此这种会员卡并不是代表某种权利或者说是某种 资格。这里有一个问题, 即这种持卡人是否享有社员权?首先我们了 解一下何谓社员权。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为民事权利说, 一 为社员地位说。应当说权利说与地位说本质上并无不同, 只不过权 利说强调社员所享有的权利, 地位说强调社员在团体中的地位。从 字面上理解, 社员权即社员基于社员资格或地位, 社员所享有的权 利 的 总 称 。学 界 也 大 都 是 如 此 理 解 的 。如 王 利 明 教 授 认 为 社 员 权 是 某个团体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对团体享有的权利的 总称。如前所述, 预付式的会员卡并不是代表某种权利或者某种资 格, 因为章程是有经营者制定和修改的, 会员有什么降低

论手机会员卡的法律问题

论手机会员卡的法律问题

第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安全问题。
消费者在办理手机会员卡时,几乎都要登记本人的个人信息,
甚至包括家人的个人信息,主要有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甚
至连身份证号码都要详细的告诉对方,这些都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个
人信息。如果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管措施,去保护消费者个
人信息,就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被不法机构用
来牟利,侵犯会员成员的隐私权。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困扰。
第四,退卡,销卡或转让卡问题。
在手机会员卡主导的消费模式下,手机会员在购卡后因各种原
因想要退卡,销卡或者转让会员卡退费时,往往会遭受发卡者的种
种刁蛮,不同意退款或者转让,这是让大部分手机会员卡持卡者面
临的最难解决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的情况,一是办卡时经营者明
关键词: 手机会员卡; 消费者权益; 法律问题
一、手机会员卡的含义 手机会员卡的定义字面意思,就是让手机具备普通会员卡的作 用。手机就相当于 是 会 员 卡 的 卡 片,手 机 号 相 当 于 会 员 卡 的 卡 号, 并且具备普通会员卡的功能,比如消费、积分等。用手机会员卡消 费再也不用带卡,也不怕会员卡丢失,用手机号就可以轻松的完成 各种消费,即高效、方便,并且安全,新颖。 二、手机会员卡的法律性质 为了解决手机会员卡消费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 消费者和经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有 必 要 先 厘 清 手 机 会 员 卡 的 法 律 性 质。主要有以下几类学说: ( 一) 要约承诺说 手机会员卡办理中,经营者先是通过广告,宣传册等方式向广 大消费者介绍自己产品和服务并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与经营者达 成合同是通过手机号注册成会员,构成了要约,当消费者通过消费 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则构成了承诺。 ( 二) 消费服务合同说 消费者服务合同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过程中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达成的协议。 此说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给对方手机号的行为构成了对此 合同的要约,而经营者给消费者登记手机号并注册的行为构成了对 合同的承诺,此时就成立一份完整的合同。自此以后,持手机会员 卡消费时,经营者提供服务只是对先前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另行 构成合同。 本文和一些 者 所 持 观 点 一 致,在 合 同 尚 未 成 立 就 存 在 一 些 问 题,而不是通过在消费阶段成立合同过程中具体规定的内容,即只 要消费者注册手机会员卡并充值,那在法律的层面上就不仅意味手 机会员卡持有者与经营者建立的是合同关系,还意味着消费者已经 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 三、目前我国手机会员卡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 立法现状 2012 年 9 月 21 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 ( 试行)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为: “企业发行的预付 卡,仅限于在企业或其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专营系统内兑现商品或 服务的,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债券等为载体的实物卡和以 磁条卡、芯片卡、纸 质 债 券 等 为 载 体 的 实 物 卡 密 码、 串 码、 图 形, 作为虚拟卡载体的生物特征信息。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手号会员 卡进行统一的定义,但从实际生活来看,可以得出构成手机会员卡 的组成部分包括:

会员卡_法律案例(3篇)

会员卡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超市,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购物、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超市。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在某超市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卡内余额为1000元。

此后,原告多次使用该会员卡在被告处消费,截至2020年3月10日,卡内余额已降至100元。

2020年3月11日,原告发现会员卡内余额未正确扣除消费金额,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卡内余额差额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原告会员卡内余额未正确扣除消费金额?2. 原告会员卡内的余额差额及相应利息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某在某超市办理会员卡,并按照规定使用会员卡进行消费,被告收取了相应费用。

2. 被告在原告使用会员卡的过程中,未对消费金额进行正确扣除,导致原告会员卡内余额出现差额。

3. 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赔偿,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4. 原告会员卡内余额差额为900元,自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80元。

法院认为:1. 被告作为会员卡发行方,在原告使用会员卡的过程中,未对消费金额进行正确扣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系统故障,故对原告会员卡内余额差额及相应利息的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张某某会员卡内余额差额900元及相应利息18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超市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超市的纠纷,涉及会员卡法律关系。

会员卡作为一种消费凭证,具有预付消费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作为会员卡发行方,在原告使用会员卡的过程中,未对消费金额进行正确扣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会员卡_法律案例(3篇)

会员卡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原告张三于2018年10月在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卡号为1234567890。

根据会员卡章程,张三享有会员折扣、积分兑换等优惠。

然而,在2019年5月,张三发现其会员卡内的积分无法正常使用,且被告超市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了会员卡的消费门槛。

张三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将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会员卡内积分、取消提高消费门槛的决定,并赔偿因其会员卡权益受损而造成的损失。

诉讼过程:一、法院受理2019年6月,张三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其会员卡内积分、取消提高消费门槛的决定,并赔偿因其会员卡权益受损而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一)被告答辩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认为:1. 原告张三的会员卡内积分无法使用是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与超市无关。

2. 提高会员卡消费门槛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惯例,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庭调查1. 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会员卡及卡内积分明细。

(2)与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的协商记录。

(3)相关法律法规。

2. 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会员卡章程。

(2)提高会员卡消费门槛的通知。

(3)相关行业惯例。

(三)法庭辩论1. 原告张三认为:(1)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提高会员卡消费门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提高会员卡消费门槛导致其积分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了其实际损失。

2. 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认为:(1)提高会员卡消费门槛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惯例。

(2)原告张三的损失与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无关。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在提高会员卡消费门槛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侵犯了原告张三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会员卡退卡_法律规定(3篇)

会员卡退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各类商家纷纷推出会员卡制度,以吸引消费者并增强客户粘性。

然而,在会员卡的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退卡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通过对会员卡退卡法律规定的分析,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法律依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卡退卡法律关系的概述1. 会员卡的定义会员卡是指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提供优惠服务的一种凭证。

持卡人可在商家指定的范围内享受相应的折扣、积分、赠送等优惠。

2. 会员卡退卡法律关系的主体(1)消费者: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是退卡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2)商家:发行会员卡的商家是退卡法律关系的另一主体。

3. 会员卡退卡法律关系的客体会员卡退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会员卡所代表的权益,包括积分、折扣、赠送等。

三、会员卡退卡的法律规定1. 会员卡退卡的原则(1)公平原则:商家在制定会员卡退卡政策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在处理会员卡退卡问题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事实、欺诈消费者。

(3)合法原则:商家在处理会员卡退卡问题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 会员卡退卡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会员卡退卡的具体规定(1)退卡条件:消费者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申请退卡:①会员卡过期;②会员卡损坏;③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卡;④商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终止服务。

(2)退卡程序:消费者申请退卡时,应向商家提交会员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商家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退卡手续。

会员卡销售法律规定(3篇)

会员卡销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会员卡销售是指企业、商家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发行会员卡,向消费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会员服务,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后,在有效期内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权益。

随着消费市场的繁荣,会员卡销售已成为商家吸引顾客、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会员卡销售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霸王条款、服务不到位、退款困难等。

为了规范会员卡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会员卡销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会员卡销售的法律规定1.会员卡发行主体资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会员卡发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商家发行会员卡,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依法进行备案。

2.会员卡合同内容(1)会员卡合同应当明确会员卡的种类、有效期、使用范围、收费标准、退款条件等。

(2)会员卡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开店会员卡充值法律规定(3篇)

开店会员卡充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商业店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吸引顾客、提高客户忠诚度,许多商家推出了会员卡充值制度。

然而,在会员卡充值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开店会员卡充值的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会员卡充值概述会员卡充值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后,根据自身需求向商家充值一定金额,以享受商家提供的各项优惠和服务。

会员卡充值制度在我国已较为普遍,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二、会员卡充值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条规定要求商家在提供会员卡充值服务时,必须保证其服务符合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要求,不得存在欺诈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此条规定适用于会员卡充值合同。

若消费者在充值过程中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原因与商家达成充值协议,消费者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此条规定要求商家在宣传会员卡充值服务时,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此条规定要求商家在会员卡充值服务中,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会员卡留客法律规定(3篇)

会员卡留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提高客户忠诚度,纷纷推出会员卡制度。

会员卡作为一种消费优惠手段,不仅方便了消费者,也成为了商家促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商家存在过度留客、限制消费、虚假宣传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会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会员卡留客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二、会员卡留客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会员卡留客,是指商家通过发行会员卡,采取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卡,从而增加消费频次、提高消费金额的行为。

2. 特点(1)优惠性:会员卡留客通常伴随着消费优惠,如折扣、积分、返现等。

(2)长期性:会员卡留客旨在培养消费者忠诚度,因此会员卡通常具有长期有效期的特点。

(3)限制性:为防止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损害商家利益,会员卡留客往往对消费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会员卡留客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石性法律,其中与会员卡留客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商家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其中与会员卡留客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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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法律问题透析□孙琪铨温健(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会员卡一般可分为预付费式会员卡和无需预先支付价款的会员卡, 其本质上并不代表一种权利或者资格。

持卡会员没有社员权利, 最终要通过消费与商家发生消费合同关系。

目前会员卡纠纷不断, 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会员卡消费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政府的干预监督作用。

关键词会员卡社员权格式条款目前, 各商家为招徕顾客, 纷纷推出各种会员卡。

其种类名目繁多, 有贵宾卡, 积分卡, 优惠卡。

大至大型商场, 小至一个发艺工作室, 都在鼓动消费者办理各种各样的会员卡。

但是因会员卡引起的纠纷也日渐起多。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定位, 并提出相关对策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发行会员卡的性质定位商家发行会员卡是它的一种营销手段, 或者说是一种经营体制。

经营者通过发行会员卡的方式,以特定的优惠与折扣吸引消费者, 从而建立比较稳定的长期销售与服务体系, 以达到经营的最佳效益和投资增值。

我们也可把它称之为会员制。

这种会员制最早在17 世纪中叶的西方得以建立起来。

那么, 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发卡者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呢? 我以为, 要根据会员卡持有者所有持有的会员卡的性质不同来具体分析。

实践中, 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消费其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预先支付价款或者费用的会员卡, 这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将来消费的需要, 这种消费大多数情况下是持续性消费, 我们可以称之为“预付式会员卡”, 就是说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先行购买的一种会员卡。

这种会员卡往往用运用于一些高消费领域,在餐饮业, 美容美发业较为常见。

在“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模式下, 会员卡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界定为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这种会员卡具有合同性质, 也就是说, 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会员卡, 那么, 在法律上就不仅意味着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 还意味着持卡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 那么, 持卡消费者接下来就有权利享受商家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

第二种是在消费者先行消费后, 在满足商家规定的条件后, 由商家赠送或者由消费者支付小额工本费即可取得的会员卡, 这种会员卡主要是用来吸引消费者二次消费, 在这种会员卡消费模式下,在消费者取得会员卡之后, 作为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并不意味着产生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持卡消费者仅仅得到了下次再来消费时的一个“优惠机会”, 也就是说, 只要当持卡消费者再来发卡商家消费时, 才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但这种会员卡严格说来仅仅是一种作为将来特定消费行为发生时的优惠卡, 只要持卡消费者不来消费,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就不会有什么损失, 因为当时取得会员卡时,消费者几乎没有额外付出对价。

最常见的是大型超市推出的各种积分卡, KTV 的会员卡。

以超市为例, 只要达到一定的消费额, 消费者只需支付少量的工本费, 就可以申请会员卡。

但是,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会员卡, 只要消费者持有会员卡到特定的商家消费, 就意味着消费法律关系成立, 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已经成立了一个合同关系, 商家应该履行承诺的义务, 满足持卡消费者的会员权利。

也就是说持卡消费者最终还是需通过消费与商家建立合同关系, 因此这种会员卡并不是代表某种权利或者说是某种资格。

这里有一个问题, 即这种持卡人是否享有社员权?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何谓社员权。

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为民事权利说, 一为社员地位说。

应当说权利说与地位说本质上并无不同, 只不过权利说强调社员所享有的权利, 地位说强调社员在团体中的地位。

从字面上理解, 社员权即社员基于社员资格或地位, 社员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学界也大都是如此理解的。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社员权是某个团体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对团体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如前所述, 预付式的会员卡并不是代表某种权利或者某种资格, 因为章程是有经营者制定和修改的, 会员有什么样的权利, 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会员本身是不能自己规定和控制的。

因此, 我觉得这种预付式的会员卡被称为消费卡或者预付卡更为合适,采用会员卡的名称会产生歧义。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早在1998 年10 月,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规定, 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必须具备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等。

但是自2003 年12月,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经无审批、监管的职能。

即使它还能适用, 这也只是一个会员卡管理的粗糙规定, 对于会员卡式消费行为尤其是“预付式会员卡”中诸多问题的专门规定至今仍然是个空白点, 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可以说缺乏一种约束管理机制, 甚至都没有明确的对口管理部门。

实践中, 往往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 无法可依的局面。

前不久, 在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草案) 》倒有关于积分优惠卡的规定。

其第十五条规定: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 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 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 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同时这个草案规定了零售商违反本草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加强了其可操作性。

但是草案中仍然没有提到预付费会员卡的管理问题。

三、会员卡式消费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会员卡式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合同条款不明确, 有的甚至只是登记一下就办理完成, 商场一般不会提供一份书面的合同来保证对顾客的承诺。

但会员卡的使用是消费者和商家达成的一种消费服务合同, 既然是合同, 就会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消费者来说, 购买了会员卡, 他享有哪些权利?商家承担哪些义务?这是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否则在日后的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 将无从找到具体依据, 尤其是有些商家在发卡时明确载明“商家有最终解释权”, 这样一来就极不利于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就随之暴露出来。

2.会员卡消费中的会员隐私保护问题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 往往要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 比如会员卡密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因此就涉及到一个隐私保护问题。

不少消费者也担忧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不是会被泄露, 事实上在实践中也已经发生过信息被泄露的情况, 导致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和其他民事权利遭到损害。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会员信息的保护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该款可以通过法理解释援引保护持卡消费者的隐私权利, 因为作为持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包括密码信息, 都属于隐私利益, 这也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具体体现。

在专门的会员卡式消费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之前, 为了保证会员卡式消费的信誉, 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 商家应该承诺不透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也应该主动提出这样一个要求, 通过事先的约定来界定相关的保密规则。

3.用会员卡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会员卡持有者面临的欺诈甚至诈骗并不少见, 比如在某商场消费达到一定金额之后办理一个会员卡, 本来指望消费时可以享受优惠, 结果下次去时, 柜台已经撤消。

再比如本来说好会员可在美容院消费打八折, 下次去时却被告知只能打九折了。

这些都是会员卡欺诈的表现。

从法理上来说, 显然属于合同诈骗的问题, 也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商家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应承担退还预付卡费、赔礼道歉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情节恶劣, 数额巨大, 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则应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果属于积分优惠卡的欺诈问题, 如前所述, 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草案) 》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主要是从两方面来约束零售商。

一是在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时应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二是在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不得随意变更已明示的事项。

如果零售商违反上述行为,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予以公告。

四、对策针对以上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解决会员卡消费问题的根本出路。

作为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 全面建立对会员卡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会员卡发行机构的申请门槛应适当降低, 但必须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定发行机构资格, 设立严格的会员制申请制度, 通过严格而规范的审批程序来严把“准入关”。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进行信息登记, 严禁企业、商家未经许可任意发行会员卡。

也就是说把发行会员卡作为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来看待。

如上所述, 为鼓励交易, 应尽量放宽企业的发卡条件, 只要其具备相应的条件, 就应颁发行政许可, 而不能做各种各样的限制。

并且应规定较短的审批事项。

( 二) 由立法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对发放会员卡的商家需由主管部门核定规模, 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以确保在商家亏损、破产或恶意欺诈时, 将顾客的损失降低为防止会员卡的超范围发放, 会员卡必须加盖该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专用章。

这也是通说的“保证金”制度, 即要求发售会员卡的经营者在登记时提交一定的风险保证金, 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 可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

当然这其中问题多多, 如这个保证金怎么收取, 收取多少, 如果商家日后不采用会员制, 怎么退还这个保证金。

这些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解决。

( 三) “黑名单”披露制度工商部门对发卡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

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诈骗行为, 对消费者有侵权行为, 应及时公布其名单, 取消其发行会员卡的权利。

情节较轻的, 勒令其限时改正, 待日后恢复其发卡资格; 情节较重的, 终身取消其发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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