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电生〔2012〕198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钱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钱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钱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江苏省价钱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保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和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和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保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保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居住区大体供电容量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 -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容量的大体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大体配置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大体配置容量为每户12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大体配置容量每户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钱按补偿合理本钱的原则制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居住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供配电设施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工程电等负责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xx)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xx】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效劳治理方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效劳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治理,提高为客户效劳水平,保证供用电平安,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钱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效劳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保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和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买、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效劳费(以下简称:工程效劳费)由供电公司依照省、市价钱治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治理、统筹利用。
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居住区负责日常运行、保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供配电设施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依照省经贸委、建设厅公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 1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方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治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效劳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回答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效劳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效劳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完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建设全进程治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工程电等负责运行保护、应急抢修、备;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品备件、供电靠得住性、电能质量等专业治理工作;参与供电方签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效劳协议》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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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二)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支付工程施工费。
第九条竣工决算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
竣工决算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居配工程”组织机构,落实工程责任制,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居配工程”的过程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居配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明确质量、进度等要求、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居配工程”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工作应按《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居配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五条“居配工程”实行月度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须在每个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通报居配工程实施情况,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和居住区建设单位工程的配合与协调,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涉及双方配合的问题。
工程项目立项后,及时提供电能表箱,由开发商协助安装到位。
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七条设计依据(一)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二)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江苏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三)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四)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五)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六)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
第十八条设备选型新建居住区高、低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十九条“居配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施工图、预算、规划文件等。
第二十条概(预)算编制“居配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23号)和《关于施行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电定总造『2009』2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物资管理第二十一条物资招标“居配工程”的物资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资储备(一)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物资供货正常周期组织设置“居配工程”物资周转库。
物资周转库的设置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和制造厂配合进行。
(二)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计划,及时补充调整周转库物资,保证下一月度居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三)特殊规格的物资需求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货商和交货日期。
第二十三条物资验收(一)各供电公司物资部门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商务和技术条款组织进行到货验收。
物资到货验收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物资配送单”,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核对合同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日期是否相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负责配合物资的到货验收,检查物资的制造质量和制造标准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三)验收合格后开具“物资到货验收单”,建立物资到货台账,并向供货厂商出具验收凭证,作为配送物资结算的依据。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供电公司应及时将省公司集中配送物资的相关信息反馈给省公司物资部。
第二十四条物资领用居配工程物资的入库和领用手续均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居配工程”的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进度、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加强“居配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居配工程”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的措施和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并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未签订安全协议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二十八条“居配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现场勘查,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项目监理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九条“居配工程”应努力创建“标准化、无违章、节约型、环保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并营造安全文明施工良好氛围。
第七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居配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生产技术部门、营销部门、配电运行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
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
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重点,强化工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强调缺陷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质量缺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标准满足工程投产和创优要求。
第三十二条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各供电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以及工程投产后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及障碍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溯处理。
第八章验收管理第三十三条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阶段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在工程某一阶段结束后,下一阶段施工开始前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的部分工作可以和工程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消缺工作完成;施工单位整理完备工程阶段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料,部分重要资料已提前交付。
第三十五条居配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
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负责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生产技术部门确认,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复查和复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
隐蔽工程包括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
第三十七条“居配工程”施工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严重缺陷或故障,由生产技术部会同安监部组织分析责任原因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各供电公司应加强“居配工程”的档案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验收单位要按照“谁形成文件资料,谁立卷归档”的原则,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十九条“居配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一)计划、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合同、协议、集中招投标文件、工程整体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针对具体工程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开、竣工报告,施工合同、预算及旧料回收清册,安装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设备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政策处理记录及其协议书,工程结算与决算等。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竣工图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工程文件和设备开箱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竣工草图及变更设计文件,作为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监理文件材料的移交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