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体育仲裁证据规则的司法救济_蔡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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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BULLETIN OF S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21.NO.10.2013作者简介:蔡宏生(1976-),男,江苏宿迁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体育部,江苏宿迁223800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Suqian Institute,Suqian
223800,China.
论国际体育仲裁证据规则的司法救济
On EvidenceRules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JudicialRelief
蔡宏生
CAI Hong-sheng
摘要: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
面临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和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最有力和
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关键词:证据;规则;国际体育仲裁;司法救济;撤销;执行
Abstract:In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of sports,the arbitrators shall abide by the certain evidence for the fact
that process rules,otherwise the ruling may face the risk on the court to cancel or no enforcement.Undo and re-
fusal to enforce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award is the strongest and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sports ar-
bitration award of the judicial relief way.
Key words:rules;evidence;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judicial relief;cancel;execute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5-0256(2013)10-0124-2
doi:10.3969/j.issn.1005-0256.2013.10.060
仲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主动收集的,或在人民法院协助下所获得的一切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裁量并据之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1]。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CAS仲裁的两个主要方面。而认定事实又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只要在准确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符合自然正义的裁决。虽然在国际仲裁中不存在着严格的、正式的证据规则,CAS仲裁规则也没对仲裁员须适用何种证据规则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员可以随心所欲的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处置。仲裁员作为证据的唯一的掌控者,对作为裁决依据的证据的运用过程仍须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对仲裁员的最起码要求就是公正且符合自然正义。如果仲裁员对证据处置不符合自然正义的话,那么,其所作出的裁决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甚至会面临着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正是法院(公权)对仲裁(私权)进行司法救济最有力和最重要的方式,是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措施。
国际体育仲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或申请对裁决不予执行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和CAS仲裁规则的规定,对CAS裁决不服,可以且只能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近几年来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更是急剧增加,几乎占到瑞士最高法院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的一半。虽然最终获得法院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寥寥无几,但对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无疑成为最有力的司法救济方式。
1国际体育仲裁证据规则与仲裁裁决的撤销
国际体育仲裁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没有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认可,仲裁裁决也不可能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虽然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可以在1958年订立于纽约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的任一成员国得到执行,但是根据《纽约公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如果成员国国内法上认为体育仲裁院所仲裁的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那么裁决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瑞士《国际私法法》第190条第2款之规定,仅在以下情形方得撤销国际仲裁裁决:...(4)违反平等对待当事人或当事人有权获得听审之原则;...。当事人有权获得听审原则旨在保障各方当事人提交相关的案件事实陈述、表达其法律意见、请求采取适当的取证措施、参与质证程序、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审查批驳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提交反驳对方的证据等程序性权利[2]。根据瑞士最高法院的判例,当事人有权获得听审之原则并不要求国际仲裁裁决必须说明理由,但却赋予仲裁员考量处理与裁决有关的问题的最低义务。因此,如果仲裁员因疏忽或误解而没有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裁决有重要影响的主张、理由和证据,就违反了当事人有权获得听审之原则。各国的仲裁法均把撤销申请作为仲裁裁决出现差错时的一种救济手段。对裁决提出异议的最普遍的理由之一是仲裁员对证据的排除或承认。Friendly法官在Bell Aerospace Co.v.Local516案中指出,《联邦仲裁法》下的基本规则是“在处理证据问题时,仲裁员无需遵循联邦法院所遵守的所有细节。他只需要给予当事人基本的公平审理”。正如有学者指出:“仲裁员今天是可去接受研究所有有关争议的文件与其他证据,然后去给予一个恰当的重量。而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法院管不了的。即使确实是仲裁员给的重量不对,这仍非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可以上诉”[3]。只有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方“证明未给予他基本公平的审理机会并因此遭到了损害”,拒绝审查适当的证据才能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一个理由。对于仲裁员认定证据与同一事实相重、与争议无关或有其他不可接受的情形的决定,法院一般并不再审理[4]。但是,如果申诉方能够证明仲裁庭在有关证据的操作程序方面存在着不公正的情况,往往其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胜率更高。
2国际体育仲裁证据规则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已经被公认为是解决国际体育争端的常规方式之一。
用一条仲裁条款来约束未来可能发生的争综述报告ZONGSHUBAO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