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府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学习的范围 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务 (2)
最新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重点范围
2013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卷重点范围注释:P指教材,F指法条一.行政强制法(P595,结合条文)1.界定:P220-222、F2概念: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特点:1.行政性。
2.服从性。
3.物理性。
4.依附性。
二者不同在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即执行终结,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该罚款不会回转。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原则:P223-228、F4-8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4.禁止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024国考行政执法类大纲
2024国考行政执法类大纲一、考试目的本大纲旨在明确2024年国考行政执法类考试的方向和内容,为考生提供备考指导,帮助考生全面、准确地了解行政执法类考试的相关要求。
二、考试科目本次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门。
三、考试内容1.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考察考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执法实践、逻辑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基础知识:考察考生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行政执法实践:考察考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执法程序、执法规范、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内容。
(3)逻辑推理: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对问题的分析、判断和推理能力。
(4)言语理解与表达: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阅读理解、写作表达等方面的能力。
2. 申论申论主要考察考生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以及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考察考生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概念、原则、特点等方面的理解。
(2)实际问题的分析:考察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对案例的分析、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的能力。
(3)文字表达能力:考察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包括写作规范、语言流畅、逻辑清晰等方面的要求。
四、考试方式与时间本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部分时间为90分钟,申论部分时间为90分钟。
五、考试要求1. 考生应认真阅读本大纲,了解考试内容和要求,做好备考工作。
2. 考生应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的提高,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或抄袭他人答案。
4. 考生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或早退。
5. 考生应认真对待每一道题目,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回答问题。
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1.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且明确第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是伐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3.行政作为一种管理活动,不仅仅存在于国家或者政府事务中,而且存在于私人的宗祠或企业组织经营管理中。
4.行政就是管理整个国家事务活动的总称,是国家职权的全部。
5.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三权分立”学说。
国家权力体系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6.美国的宪法和法兰西共和国的人权宣言,最早对“三权分立”做出了规定,标志着“三权分立”的学说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政治体制建设准则。
7.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政府行使行政权。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
8.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其监督。
9.行政作为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活动,已经从以往整个国家事务管理的概念,转变为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的现代行政的概念。
10.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形式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活动的总称。
从这个界定来看,行政的外延是国家、政府的公共事务,其内涵是国家或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及过程。
11.行政的特点: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12.行政职能可以概括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
13.行政权的归属主体:行政权的所有者14.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根据国家体制和立法规定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
1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见,国家权利的归属主体是人民,而国家权利的行使主体则是国家机构。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参考答案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参考答案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
2、法的本质:(1)法的正式性。
法的产生和运用不是任意的。
又称官方性、国家性(2)法的阶级性。
法是反映法治阶级根本意志的(3)法具有物质性。
法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规定的,是社会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社会。
3、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4、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39、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0、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裁量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卷重点范围
2013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卷重点范围注释:P指教材,F指法条一.行政强制法(P595,结合条文)1.界定:P220-222、F2概念: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特点:1.行政性。
2.服从性。
3.物理性。
4.依附性。
二者不同在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即执行终结,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该罚款不会回转。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原则:P223-228、F4-8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4.禁止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执法理论和实务[重点分析]
行政执法的特征:1·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是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活动。
依法办事。
2·具有广泛性。
3·具有单方性。
具有决定性意义,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具有主动性。
5·具有自由裁量权。
6·具有程序性。
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方可作出处理决定。
7·具有可诉性。
第二节行政执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执法与行政。
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
国家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与行政行政执法是动态意义上的,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职权所实施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二机关意义的行政则是静态意义上的,其主要内涵是指行政机关本身,而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
其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广于行政。
(2)行政执法与行为意义行政的区分。
其一两者的内容范围不同。
其二两者的主体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
行政执法与执法。
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行政执法。
因此,在此讨论两者的区分主要是从广义执法的角度来谈的。
行政执法与广义执法概念的区分,从上述概念的表述来看,行政执法与执法存在如下区别:1,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在行政执法中。
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外还包括国家司法机关。
2·两者的内容范围不同。
行政执法的范围只存在于行政领域,而执法行为除了这个领域外,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
山东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
山东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一专业科目1、山东省行政执法入门课:这门课程以山东省行政执法行为机制和实务特点为研究范围,内容涵盖公民依据法律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制、行政行为程序要求、行政处罚和行政审查法律框架、行政机关关系等,学习者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可以全面了解山东省行政执法体系的循环和全面的发展。
2、行政相对人责任法:这一课程包括了行政管理中所产生的相对人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类别、定义、义务的来源等内容,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责任判断标准。
同时,学习者还可以学习山东省行政执法机关判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以及以何种方式处理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执法技术:这门课程旨在帮助学习者充分了解当前行政执法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包括学习监督、搜查、测量和技术检查等技术等,以及执法工具的制造和使用,以及依据行政执法法律进行实际应用的方法和技术。
4、司法审查:司法审查课程主要研究山东省司法审查机制,针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护程序,司法审查法律框架和实际行政裁定、行政管理案件以及行政立案机制等等,助学习者充分理解司法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职能定位。
二课程内容1、山东省行政执法入门课:本课程的课程内容囊括当前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及其机制,包括:(1)加强山东省社会治安管理的途径;(2)对特定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求;(3)行政处罚的类别;(4)公民诉讼的法律途径;(5)公务人员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6)有关行政程序、监督程序、执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2、行政相对人责任法:本课程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类别、定义、义务的来源等等,同时,还介绍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判定原则、行政监督、行政仲裁、行政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3、行政执法技术:此课程着重研究现代行政执法技术的发展,以及运用技术进行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技术资料准备、行政执法设备使用、选择及使用电子数据获取技术、证件采集技术、物证收集技术、电子数据识别技术、非法犯罪活动技术等,以及设立和运行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等内容。
执法证考试要点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要点(仅供参考)第一章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1、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
2、2004.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3、2010.10,《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4、2013.11,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5、2014.10,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2015.1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第一节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概要(深化改革)《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1)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2)全面深化改革,以马、列、毛、邓、三、科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社会改革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3)最大实际: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济体制改革是重心,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在资源优化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
(4)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固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
职业经理人(6)负面清单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设立中小型银行知识产权法院(7)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8)审核预算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执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执法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过程。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目的、依据和方式方法等。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对所有行政对象一视同仁。
3. 公众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开公示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
4. 限制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程序,且力求尽量减少对行政对象的干扰和限制。
5. 防治滥权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1. 许可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特定活动进行行政管理时,可以要求行政对象先办理许可证。
2. 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自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合法。
3.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对行政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查封、扣押、暂扣等处罚措施。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对象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四、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1. 移送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 协助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与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其他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合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3. 自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行政对象自愿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愿行政处罚程序。
4. 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法,包括强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方式。
五、行政执法的责任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滥用职权。
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
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狭义上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并取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取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制定规范性文件;2.行政检查;3.行政许可;4.行政奖励;5.行政物质帮助;6.行政征收;7.行政处罚;8.行政确认;9.行政裁决;10.行政强制;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治,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就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法配臵。
法治目标或者说作用,就在于划清公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之间的界限,控制公权力的行使。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在于,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政府的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
而社会主体则不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就不受限制。
权利是社会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权力是社会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的力量仍无法保障其自由和权利实现时,将其权利共同让渡给其代表者,这些让渡的权利汇聚而成的一种公权强制力。
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构成了我国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源于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主体不可能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职权法定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禁止的,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当然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
2.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
3.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法定”。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尤其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
行政执法考试复习要点
行政执法考试复习要点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3~7条)。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内容:⑴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又称合法原则,是行政处罚主体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法定处罚项目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
⑵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⑶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⑷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亦称法律救济原则,实际上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行政处罚的种类(8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9~13条)。
⑴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⑵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⑷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黛玉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考试教程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
目录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论(19)一、行政、行政权的涵义(19)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20)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23)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23)二、行政合法性原则(24)三、行政合理性原则(24)四、行政应急性原则(24)第三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26)一、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26)二、行政法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27)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29)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29)二、构成要素(30)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31)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32)第五节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33)一、行政主体(33)二、行政行为(37)第二章依法行政第一节依法行政的由来与演变(41)一、依法行政的由来(41)二、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演变(42)第二节依法行政的内涵与特征(46)一、依法行政的科学内涵(46)二、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47)第三节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50)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50)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51)第四节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现状与对策(52)一、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和发展(52)二、依法行政的地位与作用(54)三、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56)第三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的定义和性质(61)一、定义(61)二、性质(62)第二节行政立法的种类(63)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63)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64)三、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64)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65)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技术(66)一、行政立法的原则(66)二、行政立法的文体(67)三、行政立法的结构(68)四、行政立法的内容(69)五、行政立法的系统化(70)第四节行政立法的程序和监督(71)一、行政立法程序(71)二、行政立法监督(73)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4)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和性质(75)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75)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77)第四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81)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81)二、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83)三、行政许可的分类(84)四、行政许可的原则(86)五、行政许可的作用(88)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89)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89)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90)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91)四、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92)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92)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92)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93)三、行政许可的实施费用(98)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98)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98)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98)三、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99)第五节法律责任(100)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00)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101)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103)一、行政处罚的概念(103)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03)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05)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05)第三节行政处罚的主体、管辖与适用(108)一、行政处罚的主体(108)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09)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09)第四节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112)一、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12)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17)第六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119)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119)二、行政复议原则(120)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123)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24)二、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127)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128)第三节行政复议机关(129)一、行政复议机关概述(129)二、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130)第四节行政复议参加人(131)一、行政复议申请人(131)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131)第五节行政复议管辖(132)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132)二、行政复议的具体管辖(133)第六节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134)一、行政复议的申请(134)二、行政复议的受理(137)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40)四、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141)第七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141)一、行政复议的审理(141)二、行政复议的决定(144)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49)第八节法律责任(150)一、法律责任概述(150)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51)三、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153)第七章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155)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55)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56)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60)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160)二、应当受理的范围(160)三、不予受理的范围(162)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164)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164)二、级别管辖(165)三、地域管辖(166)四、裁定管辖(168)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169)一、行政诉讼的原告(169)二、行政诉讼的被告(171)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173)四、共同诉讼人(174)五、行政诉讼代理人(175)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176)一、起诉与受理(176)二、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180)三、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182)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183)第六节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185)一、行政诉讼证据(185)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89)第七节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193)一、行政诉讼的判决(193)二、行政诉讼裁定(196)三、行政诉讼决定(197)四、行政诉讼的执行(198)第八章行政赔偿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215)一、国家赔偿的概念(215)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215)三、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216)四、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216)五、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及作用(216)六、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217)第二节行政赔偿(221)一、行政赔偿概述(221)二、行政赔偿范围(222)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224)四、行政赔偿程序(228)第三节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231)一、国家赔偿方式(231)二、国家赔偿计算标准(232)三、国家赔偿费用(233)四、国家赔偿请求时效(234)第二部分复习题正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论一、行政、行政权的涵义(一)行政“行政”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和逻辑起点,所以欲知“行政法治”,必须先弄清“行政”的含义。
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提纲
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提纲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提纲一、考试介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是我国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和晋升的必要条件。
考试主要考察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及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程序和实务操作等方面。
二、考试要点1、法律法规:考试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专业法规。
2、行政规章:考试涉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3、行政程序:考试涉及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程序。
4、实务操作:考试涉及行政执法实务操作,包括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操作。
三、复习建议1、系统学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涉及的知识点较多,考生需要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掌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实务操作。
2、大量练习:考生需要通过做题和模拟考试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提高考试的应对能力。
3、注重应用:考试注重应用能力,考生需要结合实际案例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考试应对策略1、仔细审题:考试时,考生需要仔细审题,理解题目意思,抓住关键点,明确答题方向。
2、理清思路:考生在答题前,需要理清思路,制定答题计划,避免盲目作答。
3、注意答题技巧:考试有一定的答题技巧,考生需要掌握一些常用的答题方法,如分类、比较、例证等。
4、留出检查时间:考试结束后,考生需要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检查,改正错误或者补充遗漏的内容。
五、总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是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和晋升的必要条件。
考生需要认真准备,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熟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实务操作。
在考试中,需要仔细审题,理清思路,注意答题技巧,留出检查时间。
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依法行政素质,为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4山东行政执法类考试大纲
2024山东行政执法类考试大纲
2024年山东省行政执法类考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政治素质:要求考生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忠诚度,以及敏锐的政治鉴别力。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要求考生了解并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包括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等。
基础知识:主要测查考生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以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刑事执法基础知识等。
基本能力:主要测查考生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具体的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包括判断题、选择题等题型,可以查看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官方网站或相关机构发布的信息。
行政执法与实务
三、复习重点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部分第一章P9-19第二节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基本内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熟读11点)第三节二、法制对行政执法的立法要求(一)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前三自然段)第二章P30-41一、职权法定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二)职权法定原则的依据(三)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二、法律保留原则含义三、法律优先原则含义四、公平公正原则五、比例原则三方面内容六、权利救济原则注:本章节首先掌握我国当前执法基本原则体系六个大点,其次按照上面的提示要求掌握。
第四章P90-98一、证据的学理分类(理解)二、各类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规则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分类使用书证的主要规则使用物证的主要规则使用证人证言的主要规则使用视听资料的主要规则第十一章P356-358第五节三、第一审程序(四)熟读行政案件的判决;掌握其中的6、确认判决;7、驳回诉讼求。
法律法规选编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P52-62第三-六条第八条——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P129-145第二条-八条第十四、五条第二十二——二十七条(熟读)第二十九——三十二条第三十四——三十六条第三十八、九条第四十二、四、七、八条第五十、三、四(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P82-92第四、五(熟读)、七、九条第十二、三(熟读)条第二十三、四、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P149-158第十一——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四条第三十一、三、四、九条第四十二、六、八、九条第五十、一、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P104-115第五条第十二、四条第十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三十三第四十三、四(熟读)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八条(熟读)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P211-225第二(熟读)、四、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四、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P118-128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条熟读)第三十五、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P4-25第二(熟读)、三、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七、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五、六条第一百零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二、六条第五十四、六、八条第六十二、四、五、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P64-79第八(熟读)、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八十八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P164-175依法治国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6点)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1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履行职责2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2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九、监督2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P177-183(三)(九)熟读(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P196-206第三十三、六、九条(三条熟读)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P205-208第三(熟读)、四、五、十条第十九条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P226-228第四、五(熟读)、九、十(熟读)条第十一、二、四、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P241-24520.22.24.2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P255-261十(熟读)、(十四)(熟读)、(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注:1、法律法规选编的排列顺序前面是按照重点程度的顺序排列的,从宪法开始时按书本的自然顺序排列。
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考试
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考试
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考试是指针对行政执法领域的人员开展的一种考试形式,旨在测试考生在行政法律、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该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环节。
具体来说,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考试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的基本原理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
2.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包括执法基本原则、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可能会涉及各种行政执法场景的处理方式。
3.行政管理知识: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政策法规、行政职责、管理方法与技巧等方面知识。
4.其他相关内容:可能还包括法律道德、审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考核。
总之,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考试涵盖面较为广泛,需要考生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和实际操作知识。
行政执法考试知识点
一、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或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力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三、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五、法律规范的特点1、明确性2、具体性3、反复适用性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责任方式的种类)1、制裁(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2、补偿(1)民事补偿(2)行政补偿(3)司法补偿3、强制八、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4、行政合理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诚信原则7、信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十、依法行政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全责统一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三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十二、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的程序1、调研起草2、征求意见3、组织论证4、合法性审查5、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公布7、备案十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原则1、有件必备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2、有备必审原则3、有错必纠原则十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十六、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3、个人隐私十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1、主动公开的方式《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刊物、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十八、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十九、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
行政执法考试要点
法的本质1、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4、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5、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体系1、概念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2、特点(1)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是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2)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法律规范1、特点——明确、具体、反复适用2、构成要素——行为模式、事实状态、法律后果法律责任1、概念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有两层语义,一是法律责任关系,一是法律责任方式。
2、特点(1)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3)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有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3、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4、分类(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依法行政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
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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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府执法资格考试重点学习的范围3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福州举办省政府执法资格考试教员辅导班,对《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和《法律法规选编》(行政执法考试参考用书)内的内容划定了一些重点学习的范围。
但划定的范围十分广泛,现将划定的范围及相关内容知会参考人员。
省公司管理处将通过视频方式对参考人员进行培训,但因近期监控中心改造,无法使用视频系统,因此该培训将于4月上旬才能举行。
请各位参考人员抓紧围绕本重点学习范围,认真复习,做好迎考准备。
省公司管理处2011.3.22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务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一、概述(一)三大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二)行政与行政执法行政: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管理整个国家事务活动的总称,是国家职权的全部(P2第10行)。
因此,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活动的总称。
(P4第1-3行)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并取得一定后果的活动。
(P9第20-23行)(三)行政执法的内容(P9-11面)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P18)权利——是社会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权力——是社会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的力量仍无法保障其自由和权利实现时,将其权利共同让渡给其代表者。
法治的目标和作用,就在于划清公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之间的界限,控制公权力的行使。
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在于,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的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
(四)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公平和公正,比例,权利救济等六大原则(P28最后一行及29第一行)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源于法律规定。
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一是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三是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法定”(P30)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凡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
(P31第11-12行)法律优先原则: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诸多选择或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不能选择法规和规章为据。
(P33第18-20行)权利救济原则:指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P41第4-5行)贯彻权利救济原则要求: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执法行为阶段就尽可能消除,力求使行政执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或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二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救济请示,哪怕其结果并不能获得补救;三是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四是重视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制度。
(P42)(五)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P81)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形式:撤销行政决定;通报批评;改组;罢免;撤销机构等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剥夺行政执法资格;经济追偿。
二、行政执法证据(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P86-87)客观性:也称真实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
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指证据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
(二)正确的行政执法证据观(P88-89)在法定程序中制作、惧或者取得证据:符合法定程序指制作、惧或取得证据的过程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的程序的一致程度。
只有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取得的并且当时业已归卷的证据方为有效证据。
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告或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P91)言词证据指人的陈述。
由于是由人用语言叙述所知道的事实,所以不仅受叙述人主观倾向的影响,还受到叙述人的诚信度、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述力等因素的影响。
实物证据指物品。
虽能客观反映事物的运动形态,但它的可靠性的大小信赖于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水平。
(三)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P91-9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使用书证的主要规则:一是必须有原件;二是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必须注明出处,并经原件的提供人或保管人证明;三是某些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四专业技术培训性书证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五是以记录形式制作的书证,必须具备包括制作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在内的完整形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证人资格。
(P97第5行)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
(P101倒数第3行)鉴定结论:指专门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门知识、人事处能和经验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P104)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文字记载。
(P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5、10、11、12、13、14、15、36、39、40、44、55、56、57、58、63、68、71条(四)举证规则: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十晶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伯、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伯、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5、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6、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7、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清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8、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彩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五)法庭审查证据要求: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3、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但下列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原件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允许可以妯示复制件或复制品;(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5、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声学法情形。
6、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7、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淮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境外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以违反法律禁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