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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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除保险人
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阳光人寿臻鑫倍致终身寿险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购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销售人员需向您出示并阅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您所购买的阳光人寿臻鑫倍致年终身寿险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内容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内容外,保险条款中还存在其他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已采用阴影背景突出形式显示,请您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投保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销售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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