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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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解读

一、加快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

(一)有助于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当今日益加重的环境污染与危害是严重影响中国及世界政治、经济、安全、生存的重大问题,推行清洁生产,解决环境压力已成为全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我国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旨在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奖惩措施、法律责任等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而推动全社会从源头削减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助于完善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推行清洁生产就是用一种新的创造性理念,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完善结构调整,促进行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从而达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加快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更有助于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二、清洁生产促进法》重点修订的条款内容

(一)强化政府推进清洁生产的工作职责

《清洁生产促进法》从2003年正式实施后,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客观上导致了部门职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协调,职能和责任不清、分工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2012年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将这一问题作为重点加以解决,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推进清洁生产的工作职责:一是按照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二是针对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部门不一致的情况,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在明确政府工作职责时,更加注重突出职能要求、弱化部门名称,以保持法律执行主体名称的相对稳定。

(二)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一个重要手段。修订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仅针对高污染企业提出开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对超耗能企业没有明确规定开展清洁生产的强制性措施,不利于抑制能源的过度消耗。而修订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在保留对原规定的“双超双有”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外,增加了对“超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高耗能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条款。

(三)明确规定建立清洁生产财政支持资金

修订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措施力度小,不利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进程。修订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了财政支持力度,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新法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均要统筹安排支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财政资金。

(四)强化了清洁生产审核法律责任

修订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工作措施力度偏弱,法律责任难以落实。为增强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强化了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了政府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新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给要求负责推进清洁生产的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了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新法第三十六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指出,企业不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依法进行惩处。

三是强化了评估验收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单位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帮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强化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作用

修订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除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外,还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监督作用,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洪泽县经信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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