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14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发挥直管非住宅公房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市场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制定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直管非住宅公房,是指政府通过国家经租、公私合营、没收、接管、代管、划拨以及政府资金购建等方式取得的非住宅房屋。
二、直管非住宅公房实施行业管理,市本级直管的非住宅公房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建局管理,市公用房产管理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区级直管的非住宅公房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住建部门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三、市本级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招租由市公用房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市住建局确定具体招租方式(委托政府定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或其他方式招租);区级直管的非住宅公房由区住建部门确定招租形式。
四、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租赁合同统一使用《无锡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书》示范文本,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租金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公用房产管理处和各区住建部门分别为市级和区级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执收单位。
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作为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按年度部门预算支出使用。
五、本意见实施后,新购置并空置的、产权独立的直管非住宅公房对外招租一律实行市场租金标准,通过政府定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招租。
六、行政事业单位延续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双方参照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协商确定,但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原租赁标准。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5〕27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5〕27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责任事项进行梳理,总计具体责任事项2404项,其中依法设定1332项,依规范性文件设定223项,依“三定”规定设定849项。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实行动态管理责任清单公开后,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对部门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整行政责任事项,确需调整的行政责任事项,须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强化监督制约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等公布市政府审定的本部门责任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编办要加强对部门责任清单公开工作的督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对未公开、公开不到位,以及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5日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3号)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全面构建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机构审批准入(一)明确设置标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按照市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保证政令畅通,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责权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市政和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卫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园林管理局的职责,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园林局。
(三)取消负责制订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规划和利用、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生活饮用水(纯净水)、排水、污水(再生水)处理、城市燃气、城市照明(亮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责任。
(二)起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三)拟订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市政设施维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绿化、公园重点工程的建设;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民义务植树费的收缴工作;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专项经费计划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参与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锡政办发[2011]322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2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号)要求,建立公开专栏,编制公开目录,梳理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的新要求,现就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出如下建设规范和完善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设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一级栏目。
“政府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7个二级栏目。
(一)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申诉程序。
(二)信息公开目录(三)依申请公开内容包括依申请公开指南(含答复形式和答复时限)、办理流程、申请表下载、网上申请。
(四)信息公开动态提供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情况、推进情况、采取的措施等。
(五)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
(六)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七)意见箱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意见建议等。
二、信息公开目录建设要求(一)目录规范性要求1.目录信息要素的完整性目录信息的要素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分类词、关键词等。
其中,新增的分类词和关键词两项目录信息要素范围请参考附件1。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黄钦2018年4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要求,市政府对106件市政府规章和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作出清理决定如下:一、在现行的106件市政府规章中,决定继续有效83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
二、在现行的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23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
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建立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
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议。
六、市政府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3.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3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8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建立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市区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结算的房价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第四条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应单独核算收支。
交易监管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依法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
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
交易监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第五条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9日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酒店是反映一个地区商业和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
无锡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酒店和旅馆业既是完善城市功能、打造一流功能性服务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一、无锡市酒店及旅馆发展现状截至目前,全市拥有各类酒店和旅馆2632家,拥有客房94402间,拥有床位156409张;拥有酒店式公寓12家,拥有房间7714间,拥有床位29711张;有约60家酒店在建,床位数约20000张。
已营业酒店中,5星级酒店27家,其中挂5星级酒店7家,同5星酒店20家;4星级酒店48家,其中挂4星级酒店18家,同4星酒店30家;3星级酒店家89家,其中挂3星级酒店35家,同3星级酒店54家。
在建酒店中,5星级34家,4星级15家。
从酒店、旅馆的布局、结构组成看,有如下特点:(一)从空间布局看,酒店和旅馆空间分布相对集中于市中心区和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地区。
滨湖区和新区集中了全市80%以上的自然旅游资源,高星级酒店占到市区近3/5,旅馆数占到市区近1/4。
崇安区是城中心区商贸、商务最为集中的地区,星级酒店和旅馆数占到中心城区的近1/2。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7〕25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7〕2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无锡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1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首批将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商局等13个部门的70项行政权力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
现将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局要依法认真履行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涉及到审批业务方面的相关技术支持,原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事务衔接和流程等事项;暂未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的市级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相关业务工作流程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协调管理;要全面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原审批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加快建立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做到审批、监管信息同步双向推送,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结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锡政办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
将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三)将原市经济和贸易委员会能源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社会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事业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五)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七)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的平衡意见,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2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2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05〕5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8〕157号)精神,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等公益性服务设施为民服务的功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管理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根据27号文件关于“一街一楼5000平方米,一居一房500平方米”的要求建设、改造的房屋。
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专门用于街道和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具备服务居民、开展活动、为民办事的基本功能,并确保2/3以上的面积用于为民服务,其中公益性服务项目应占全部服务项目的60%以上。
街道办公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含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应包含党员管理、劳动和就业保障、社会救助(含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少年儿童、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为主的服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咨询、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计生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锡政办发[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和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社会建设、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拟订职责,强化政府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研究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及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锡政办发[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依法行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实行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发布的范围(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一)《无锡日报》。
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无锡”政府网站。
设立专门栏目,将《无锡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无锡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四)利用其他载体形式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锡政发[2002]259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2]25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经研究,制订《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合法、规范、透明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第五条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收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不得为其办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收费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收费时间及变更情况等;《收费项目目录》每年在无锡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4•【字号】锡政办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1]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引,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求真务实,加大改革力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建设高效、务实、廉政、勤政的政府机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无锡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现在起至5月底完成;确保审批总事项减少50%以上。
通过改革,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公开、便捷的审批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审批约束监督机制。
在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市场取向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能由中介组织提供服务、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坚决放开,政府不再审批,切实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凡是市(县)、区政府可以审批的事项,市政府要坚决下放。
(二)方便群众原则。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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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三、市政府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请求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编制下一年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后,申报下一年度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保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十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无锡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十二、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有必要在计划外提请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草案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必须一并报送。
六、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草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后,应当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初步审核,发现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审核完毕以后,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2010年06月01日 16时34分 54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10]84号
九、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其编号为“锡政规发[20××]××号”。
市长签发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市政府办公室在市长签发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发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