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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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29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29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29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和强化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的污染,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切实加大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整治力度,现就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施工、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二、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工地洗车设施和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

所有的在建工地必须按要求设置洗车槽和冲洗设备(洗车槽的搭建方法见文后附图)。

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厢密闭,余泥不漏,方能进入城市道路。

三、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工地围挡的管理。

凡工期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必须封闭施工,围挡要连续设置,并且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四、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管理。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分别设置垃圾堆放池,垃圾要及时清理。

施工现场应设污水沉淀池,防止污水、泥浆不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堵塞下水道,污染环境。

五、在建工地在办理工程竣工安全评价时,市、区安监站应派人到工地查看施工现场“工完场清”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安全评价手续。

六、市、区安监站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对“泥头车”污染城市道路的现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扣分和处罚,对被扣分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以及被扣分人员的所属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在诚信管理体系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珠规建质[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5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及4月27日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坍塌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汛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市实施“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努力提高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针对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8天的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5月11日至18日。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高支模、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人工挖孔桩施工及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批准、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二)重点检查深基坑是否存在超挖现象,是否严格按图施工;高支模是否按施工方案搭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管理是否严格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安全装置是否齐备有效;人工挖孔桩是否按施工方案施工,是否备齐挖孔施工机具、气体检测仪、通风机、水泵、照明及动力电气和土建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机具等。

(三)检查第三方监测合同和监测报告,是否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反馈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珠府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24〕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

企业投资的线性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费用予以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工程统筹单位,做好辖区内公共工程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负首要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在公共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珠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因素,维护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有效落实《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工程的成桩(包括:打桩、压桩、植桩,钻、冲、挖孔桩等,下同)、爆破、强夯、预压、降水、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向规划许可机关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承诺书》(见附件1),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

承诺内容包括:(一)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首次调查工作。

(二)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施工工艺试验监测,保证施工引起的振动力参数符合要求。

(三)当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投诉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予以妥善处理。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考虑该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对于住宅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时要考虑这个因素,必要时及时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承担因调查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的工程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处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的投诉,协调小组应有具体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办公地点应设在工程项目附近,当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工程项目附近时可合署办公。

第五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成桩、爆破、强夯、预压、降水以及非深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界定的施工周边环境范围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必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第六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拟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工艺试验监测,并组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进行工艺试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同时节约社会成本、避免过度调查,参考国家和省相关土壤标准、文件及其说明,现对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以下有关要求。

一、调查要求(一)调查范围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

“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4.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转让、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5.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

(二)完成时间用途变更地块在申请变更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出让地块在挂牌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协议出让地块在签订合同前完成);划拨地块在划拨请示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收回、转让地块在收回、转让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6]7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6.05.12【实施日期】2016.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6〕78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贯彻落实《2016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和质量强市工作部署,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12日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6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和珠海市质量强市工作部署,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今年上半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检查时间2016年5月18日~20日。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重点检查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情况,(需核对上岗证、身份证和签名)。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珠规建质[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58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消安委[2013]13号)文件要求,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自即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建筑工地无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消安委[2013]13号)文件要求,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自即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第十六次消防责任人会议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100%整改,杜绝群死群伤火灾,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下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下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下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珠规建建[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下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55号)横琴新区公建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已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实施,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权限下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决定》,从2013年2月8日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各区(功能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金湾区和斗门区根据法定权限已经实施,横琴新区公建局按《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依职权实施,其他各区(含香洲区)现为下放实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所涵盖的内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三)对所许可的建设工程行使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权,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四)对所许可的建设工程行使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实施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五)对所许可的建设工程行使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和造价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六)查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七)解决项目工程款纠纷及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八)调查处理与项目有关的投诉;(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应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监督工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

珠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因素,维护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有效落实《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工程的成桩(包括:打桩、压桩、植桩,钻、冲、挖孔桩等,下同)、爆破、强夯、预压、降水、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向规划许可机关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承诺书》(见附件1),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

承诺内容包括:(一)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首次调查工作。

(二)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施工工艺试验监测,保证施工引起的振动力参数符合要求。

(三)当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投诉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予以妥善处理。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考虑该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对于住宅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时要考虑这个因素,必要时及时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承担因调查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的工程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处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的投诉,协调小组应有具体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办公地点应设在工程项目附近,当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工程项目附近时可合署办公。

第五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成桩、爆破、强夯、预压、降水以及非深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界定的施工周边环境范围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必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第六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拟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工艺试验监测,并组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进行工艺试验。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珠建建[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珠建建〔2009〕52号)根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办理机构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一、行政许可依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二、行政许可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项目,符合《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一)《珠海市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申请表》,该表可在珠海市建设信息网(http:///)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交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需要的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供相关文件,并由市重大办或市三防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加具意见。

备注: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受理。

(三)准予许可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核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香洲区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受理(珠海市香洲海城路32号205室,联系电话:2251402、2137675)。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14]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14]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14〕1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6日珠海市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一、应当完成项目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1.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1月2.珠海市香洲渔港管理规定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3月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横琴新区管委会3月4.珠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5月5.珠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月6.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修订)9月7.珠海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市法制局11月二、预备项目规章名称起草单位1.珠海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2.珠海市企业职工欠薪救助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珠海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4.珠海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5.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6.珠海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7.珠海市港口调度管理办法市港口管理局8.珠海市xx法定机构管理规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珠海市车位和车库转让管理规定市房地产登记中心10.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务服务管理局11.珠海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市交通运输局——结束——。

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

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公司所负责的所有工程(包括配套、附属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所负责的所有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H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地面物理探测管理标准(试行)3总则3.1本标准中所指“周边环境”包含以下几类:a)地下管线或空洞:如暗渠、雨(污)水管道、供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管线、信号和通信管线、地下空洞等;b)地下建(构)筑物:轨道交通、隧道、人防洞室、地下通道、地下室、墓穴、文物等;c)地上建(构)筑物:建筑物、桥梁、道路、灯柱、高(低)压线等:cl)地形、地貌:山川、园林绿化、河流(道)、海岸、滩涂等;e)前述(a)(b)(c)类中不仅包含现有,还应包含在建和拟建的建(构)筑物及各类管线。

3.2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分以下四个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实施阶段,第二建设分公司责后两个阶段。

1.3工程周边环境的调查范围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线路位置、敷设方式、埋置深度、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地质条件及工程周边环境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可参照附录A:表A.1调查范围参考表。

1.4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调查对象的名称、类型(或用途),地理位置,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空间关系,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原建(构)筑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使用(或在建)现状,竣工图纸情况,特殊保护要求等。

1.5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调查目的和依据、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方法和手段、调查成果及资料说明、工程周边环境对工程的影响和风险分析、附图、附表等内容。

4施工图设计阶段4.1工程技术处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珠规建验[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验〔20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市法制局正在审查修改《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刊登,请于2014年12月19日之前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法制局法规科。

通信地址:人民东路5号珠海市市府大院5号楼10楼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19008电话:(0756)2219806(兼传真)电子邮箱:*****************2014年12月9日《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同一建筑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广场、河道水系等用地单独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主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与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人防工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交通、市政、房产登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是指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周边环境评估:对施工现场周边的自然环境、水源、土壤、气候、生态系统等进行评估,了解周边环境的特点和敏感性。

2. 施工工艺评估: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废物处理评估:评估施工中产生的废物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废物处理方案。

4. 生态保护评估:对施工现场周边的生态系统进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不会破坏生态系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5. 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6. 应急预案:制定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的应急预案,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方案。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并通过科学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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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5.10.12
•【字号】珠规建质〔2015〕125号
•【施行日期】2015.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的
通知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建管中心,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因素,维护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之日起2015年10月12日至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期间,全市新开工或即将开工的地下工程项目的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地下工程项目的周边环境调查管理负总责。

其他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负相应责任。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地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加大对工程一线的检查执法力度,严管重罚,要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查处,并在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附件:《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0月12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率水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市〔2019〕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突出问题,以严实深细的作风,拿出过硬的措施,狠抓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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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因素,维护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有效落实《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工程的成桩(包括:打桩、压桩、植桩,钻、冲、挖孔桩等,下同)、爆破、强夯、预压、降水、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向规划许可机关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承诺书》(见附件1),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

承诺内容包括:
(一)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首次调查工作。

(二)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委
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施工工艺试验监测,保证施工引起的振动力参数符合要求。

(三)当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投诉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予以妥善处理。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考虑该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对于住宅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时要考虑这个因素,必要时及时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承担因调查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的工程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处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的投诉,协调小组应有具体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办公地点应设在工程项目附近,当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工程项目附近时可合署办公。

第五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成桩、爆破、强夯、预压、降水以及非深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界定的施工周边环境范围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
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必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第六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拟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工艺试验监测,并组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进行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应能模拟施工实际情况,测点布置应有代表性。

必要时应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施工工艺,保证施工引起的振动力参数符合要求。

第七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深基坑开挖,建设单位应按《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和《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变形初始值测量报告》。

建设单位还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必要时应进行变形监测。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机关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时,还应一并提交下列
(一)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2)。

(二) 对于成桩、爆破、强夯、预压、降水以及非深基坑开挖的工程,应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三) 对于深基坑开挖,应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环境变形初始值测量报告》、《地下工程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第九条鉴定机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调查宜为二次。

第一次在施工许可前完成;第二次在基坑、基槽填土至设计标高,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

前后两次调查均应如实记录,建立档案。

在第二次调查报告中,应比较地下工程施工前后两次调查资料的变化情况、施工过程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分析这些变化对结构安全的影响,做出相应的结论并提出处理
第十条鉴定机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宜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发布的《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技术指引(试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办)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属地镇(街道办)应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协助工程项目协调小组与施工周边环境权利人代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做好群众工作。

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公示信息、调解纠纷。

第十二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周边相邻区建筑物公告栏公示下列信息:
(一)地下工程施工的开工时间、预估完成时间;
(二)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办公地址;镇(街道办)联系人名称、职务和联系电话;
(三)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结论;
(四)建设单位关于地下工程施工对周边相邻区环境的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地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工地围墙外侧对外公告栏公示下列信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结论;
(四)建设单位关于地下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安全承诺书(见附件4)。

第十四条下列资料应存放在工程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查: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三)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变形初始值测量报告,地下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相邻区环境变形监测数据;
(四)地下工程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五)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六)振动施工工艺试验监测报告(有振动施工工艺时)。

第十五条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纳入施工安全前提条件。

第十六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下列各款的符合性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
(一)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成员一览表。

(二)调查、测量和工艺试验监测报告:
1.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2.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变形初始值测量报告;
3.地下工程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告;
4.振动施工工艺试验监测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权利人的安全承诺书。

(四)周边相邻区建筑物公告栏公示信息的内容。

(五)工地围墙外侧对外公告栏公示信息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前,妥善处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的投诉,避免群众性投诉。

随后再发生的同类投诉,也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处理到位。

第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购买地下工程施工引起相邻区环境权利人纠纷的保险;鼓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的资料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名词术语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是指地下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室外配套设施、各种易燃易爆管道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

二、本细则所称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是指地下工程施工前、后对周边环境的调查、测量,施工中对周边环境的监测。

三、本细则所称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范围,是指:
(一)对于成桩、爆破、强夯、预压、降水以及非深基坑开挖等地下工程施工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根据岩土工程、周边环境、施工设备工艺等情况,结合可类比工程的调查结果界定调查范围,无把握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二)对于深基坑开挖的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范围,界定原则从本款(一)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质情况较好且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不大时,从深基坑边缘计起,取2倍深基坑开挖深度与40m二者的大值;
2.当深基坑开挖地层存在软弱土层且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不大时,从深基坑边缘计起取4倍深基坑开挖深度与80m二者的大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范围应予增大:
(1)深基坑开挖地层存在欠固结软土;
(2)深基坑开挖地层存在富水砂层;
(3)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较大、施工风险较高;
(4)本项1、2范围外存在优秀历史建筑物、重点保护建筑物、配置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等对沉降敏感的建筑物。

四、本细则将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划分为与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和周边非相邻区环境两部分。

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是指最靠近建筑红线的建筑物;周边非相邻区环境是指调查范围内除去周边相邻区环境的剩余部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承诺书
2.地下工程施工投诉处理协调小组成员一览表
3.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承诺书(对相邻区环境权利人)
4.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承诺书(对周边环境权利人)
附件1
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承诺书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我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因涉及地下工程施工的内容,我单位承诺按照《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完成周边环境的首次调查工作,并按照下表内容提交首次调查报告。

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施工工艺试验监测,保证施工引起的振动力参数符合要求。

当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投诉时,我单位将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予以妥善处理,若处理不到位,暂缓申请商品房预售证,暂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承担因调查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1 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工作一览表
(建设单位公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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