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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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应按照合同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形式进行交付。

第六条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缴纳前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管理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报告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可以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期间,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扣或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质量保证金数额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质量保证金,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工程投标保证金法律规定(3篇)

工程投标保证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以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守招标文件约定,不进行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证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金。

三、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

2. 保证金的形式工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现金;(2)支票;(3)银行汇票;(4)银行保函;(5)其他有价证券。

3. 保证金金额(1)保证金金额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对于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对于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4)对于招标项目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4. 保证金提交时间(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提交的具体时间。

5. 保证金退还(1)投标人未中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

(2)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

(3)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保证金违约责任(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制度(3篇)

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收、付、退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合法、合规、高效。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第四条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现金等形式。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金额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具体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二)投标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出具收据,收据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日期、缴纳方式等。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第九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后,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因以下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的,招标人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二)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专户的存款利息归招标人所有。

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为确保其投标的真实性、诚信性和履约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投标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般为现金或银行汇票,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及时提供缴纳凭证。

一旦投标人中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退还给投标人;若投标人未中标,则保证金将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给投标人。

二、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投标人的资质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能需要较高额度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同时,保证金的比例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以避免对投标人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处置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保证金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投标人违反投标文件规定或未能履行投标义务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罚。

二是在投标人中标后,若投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也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处罚。

保证金的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四、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为确保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管理机制。

招标人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和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操作程序。

保证金的监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保证金管理的问题与建议在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通用版1-3-16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通用版1-3-16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通用版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交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单位自身名义提交,并与参加投标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包括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鼓励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 .以电汇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点击“获取虚拟账号”。

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到账时间为准。

2 .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提交。

3 .以保险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提交,且须符合《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

4 .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点击“申请电子保函”,在线完成电子保函开具工作。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保函开具时间为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五)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投标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1〕114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1〕11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等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特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投标保证金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保证金代管单位(以下称:保证金代管单位)根据招标人的委托,收取、管理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活动。

第三条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依据协议共同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四条凡在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保证金代管单位收缴、退还。

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工程投标保证金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保证金缴存1. 投标单位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2. 保证金缴纳金额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缴存期限应在招标截止前完成。

3. 保证金缴存后,投标单位应凭缴存凭证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后续清退或处置。

四、保证金管理1. 缴存保证金的单位应确保保证金来源合法,缴存金额准确无误。

2. 保证金应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专门账户备份,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

3. 保证金账户应设立专用密码和权限,仅限指定人员操作。

4. 保证金账户资金仅限用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为他用。

五、保证金处置1. 若投标单位获得中标资格,其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若投标单位未中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返还。

2. 对于恶意弃标、虚假中标等不正当行为,招标机构有权冻结或没收其保证金。

3. 保证金处置应及时、准确,确保投标单位权益不受侵害。

六、风险控制1. 投标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避免资金损失。

2. 招标机构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确保保证金安全。

3. 对于风险事件的处理,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保障投标单位合法权益。

七、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制度执行有效。

2. 对于发现的保证金管理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制定改进计划。

3. 投标单位和招标机构应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保证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保证金管理失误,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2. 对于侵犯他人保证金利益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对于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已签署的合同保持有效性。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

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纳。

2、投标保证金可在交易中心设立的银行收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缴纳。

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支票、电汇等方式提交。

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

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天后~窗口即可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未中标单位可凭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入围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024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2024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2024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是指在2024年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

第一,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缴纳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缴纳凭证。

第二,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通常为招标项目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确定投标保证金金额,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具体金额。

第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自愿撤回投标,此时招标人应立即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在最终中标结果确定后未能履行合同,招标人有权利扣除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如果投标人顺利中标并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退还给投标人。

第四,投标保证金违约处理。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利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资格。

如果投标人撤回投标后,再次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人有权利没收其保证金并禁止其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第五,投标保证金利息管理。

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银行账户中获得正常的利息收益,并在退还保证金时将投标人应得的利息一并返还。

如果因招标人的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产生利息收益,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第六,投标保证金管理机构。

招标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保证金管理机构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对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2024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返还,并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而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这些细则的实施可有效提高投标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淄博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1)

淄博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1)

淄博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淄博市建筑管理处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投标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金融机构签订三方监督协议,依据协议规定共同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投标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实行以标段为单位一标一缴纳、一标一退还原则。

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要求,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数额按应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确定。

1、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投资概算的1.5%的比例缴纳投标保证金;2、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过部分按投资概算的1.2%缴纳投标保证金;3、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超过部分按投资概算的1.0%缴纳投标保证金;4、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过部分按投资概算的0.5%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1万元;2、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2万元;3、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5000(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3万元;4、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5万元。

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管理办法

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管理办法
• (3)对于战略采购的材料,履约保证金由贸易公司统一收取,项 目公司不再进行单独收取。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 1、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公司财务部,项目公司财 务部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后,须和项目公 司工程、成本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工程无问题及无纠纷的情况 下经评审后方可退还。退还时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已退还履约保证 金的函件。 • 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 3、评比办法:
• (1)按缴纳率进行排名评比,缴纳率=已缴纳金额/应缴纳金额 *100%,其中已缴纳金额包含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款担保额度 等担保方式。 • (2)每季度对排名前三及后三的项目公司工程部、招采部、财务 部进行奖励及处罚,并以新闻公告方式发布奖罚情况。
一、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
•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1) 银行转账;(2) 银行汇票;(3) 对于已存在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投标人可用在建项目进度款作 为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须以承诺函的形式给予明确。投标保证 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缴纳,公司不得接受任何个人名义缴纳的 投标保证金。
• 4、城市/项目公司必须建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各投 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 4、收取时间与收取程序:
• (1)合同签订以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 10日内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财务部补足。
• (2)在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检查施工单位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缴纳情况,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项 目公司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 2、履约保证金收取责任人:

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规定(3篇)

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用于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保证金。

第四条招标投标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第五条招标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现金;(二)银行保函;(三)银行汇票;(四)支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招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低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对于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第八条招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一)现金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计算;(二)银行保函:按照银行保函的实际金额计算;(三)银行汇票、支票:按照银行汇票、支票的实际金额计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投标人提交招标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以下方式:(一)现金:直接将现金交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二)银行保函:将银行保函原件交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三)银行汇票、支票:将银行汇票、支票原件交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第十一条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退还投标人招标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退还招标投标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建质[2016]2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客户及集团的利益,有效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规范流程管理,加强从业员工保密和服务意识,根据《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保证金,指集团用于工程项目投标的保证金。

第三条集团从事保证金经办、管理工作的市场部和财务管理部等相关岗位从业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工程有限公司(注:亦适用于拟成立的建筑分公司)。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五条集团投标保证金账户是指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属于集团内部资金账户,以个人名义开立,含个人账户和特定专户,由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营需要和财务管理制度开立(或指定)、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账户为保证投票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和规避行业风险,财务管理部在投标保证金到账前,应分散于多家银行开立多个特定个人账户,以方便客户用于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划转,个人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往来应向集团总经办报批并备案。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开立、撤销必须由出纳人员经办,密码由出纳人员设立。

原则上款项到账即走,不是特殊原因不得超出24小时。

对保证金完成划转后必须及时打印银行回单,并由出纳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集团设立投标保证金特定专户,由集团财务部在上述个人账户中指定,用于与个人账户和公营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九条集团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公营账户分开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专存,执行保证金封闭管理。

即与客户往来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得直接用公营账户划拨,必须使用按上述要求开立的特定个人账户。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类账户由集团统一开立、变更、撤销,统一管理。

未经集团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用于投标保证金内部管理的个人账户和专用账户。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的划转和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集团确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自营项目可除外),由总经办电话通知财务管理部,市场部须将列明项目合作单位、标的、、金额、时间、对方划款账户、对方要求、对方财务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要素的相关信息通报(涉及多方合作的,须是市场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通报)财务管理部。

建筑工程招标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招标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保证金是指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作为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与投标活动的资金。

第四条招标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招标保证金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收取和使用招标保证金。

第二章招标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现金等形式提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提交时间、提交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招标保证金后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招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招标保证金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未按规定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招标保证金金额。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除招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保证金收取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招标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七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经审查合格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未通过审查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不予退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工程质量,并作为一种约束承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和规范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以货币形式交存的一定金额,并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依法解除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交存和管理第四条承建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向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承建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交存至建设单位指定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按期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费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存至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向承建单位出具保证金交存凭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可以由建设单位提前解缴,但应提前明确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承建单位催缴质量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催缴记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保证金退还或解除时间,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建单位,并出具保证金退还凭证。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建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二)承建单位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需要用于工期延误的赔偿;(三)承建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期满后,需要用于退还给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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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

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纳。

2、投标保证金可在交易中心设立的银行收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缴纳。

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支票、电汇等方式提交。

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

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天后~窗口即可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未中标单位可凭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入围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受聘方(签章)_________签订时间: 年月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鉴证机关:地址:邮编:电话:法人代表:代表:经办人: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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