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多等级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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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业务通告

主送:各营业部、950718

发件方:海航市场销售部收益管理中心运价管理室

签发人:韩录海经办人:王珊联系电话:1 页数:24

抄送:海航财务部、客舱与地面服务部

□请到取请回复□请签收请上市场销售网查阅急件关于下发《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

理规定》的通知

为更好服务于旅客,创建海航优质品牌,根据2010年票务调研结果,市场部结合公司服务营销理念,以适应目标旅客不断多元化的需求,开拓新的增长点与盈利空间,进一步实现公司收益水平与服务品质的双提升。经与各相关单位商谈研究,特对我司国内舱位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针对4折以上明折明扣散客舱位退票、变更费率收取标准重新界定,明确相关操作流程;增设F1舱为头等舱子舱位;取消W舱为无陪儿童专用舱位设置,改为在Y舱中订座。具体如下:

一、舱位设置:

㈠钻石头等舱(R舱,仅限A340机型)

㈡头等舱(F舱)

头等舱子舱位为:F1舱、P舱、A舱

㈢公务舱(C舱)

公务舱子舱位为:D舱

㈣经济舱(Y舱)

1、B/H/K/L/M/M1/Q/Q1/X/U/E/T/Z/J/V/N/I/W/G/O/S为

2、J舱为优去优回特价专用舱位,使用规定按该产品规定执行;

3、V舱为中转联程散客专用舱位(中转联程团队在G舱订座),使用规定按该产品规定执行;

4、N舱为网站产品销售专用舱,使用规定按该产品规定执行;

5、I舱为提前购票产品专用舱,使用规定按该产品规定执行;

6、Z、T舱为特价舱位舱,使用规定按该特价舱位规定执行;

7、其它舱位规定参照附件一《海航集团HU、CN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执行。

二、主要使用规则调整

㈠座位预留时限:

各舱位具体预留时限以订座系统中承运人的标注为准;950718、大客户、海航网站座位预留时限执行现有规定不变。

㈡调整变更收费标准:

1、R/F/F1/A/C/Y/B/H/K/L舱,无论航班离站时间前后均免费变更,不限次数;

2、M/M1/Q/Q1/X舱,无论航班离站时间前后,每次变更收取原票面价10%变更费;

3、U/E舱,无论航班离站时间前后,每次变更收取原票面价20%变更费;

4、升舱变更时,仅收取升舱补差费,不再收取变更费;

5、Z/T/N/J/I/V舱位变更规定依据特价政策及产品规定执行。

㈢调整退票收费标准:

1、R/F/F1/A/C/Y舱客票,收取票面价5%退票费;9、9-7、5折扣舱位间客票,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费;7、4-5折扣舱位间客票,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费;4、9-4折扣舱位间客票,收取票面价50%的退票费;

2、Z/T/N/J/I/V舱位退票规定依据特价政策及产品规定执行。

㈣调整无成人陪伴儿童经济舱订座舱位

无成人陪伴儿童经济舱订座舱位由原W舱改为在Y舱中订座,原操作规则不变,取消W舱为专用舱位规定。售票员在销售无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时,必须使用ML U1指令查询所

申请航段已订座的无陪儿童人数,在公司限载人数范围内、有可利用座位数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无陪儿童销售业务;在订座时必须在旅客姓名后加注无成人陪伴儿童代码“UM”标识。

➢ML U1输入格式:ML U1/PNR/航班号/日期

本文件自2011年3月28日起开始执行,原国内业务通告HUGN2010-097、102、119号以及HUGN2011-00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新旧规定过渡期票务处理原则:

㈠出票日期在2011年3月28日前发生的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操作业务仍按原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办理(国内业务通告HUGN2010-097、102、119、HUGN2011-008号文件); 出票日期在2011年3月28日(含)以后发生的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操作业务按本文件执行。

㈡出票日期在3月28日前的客票,若3月28日后办理升舱后再退票的,需先退回升舱差额,客票按本文件舱位管理规定处理。

请各一线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销售人员以及营业部所辖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培训。在过渡期间,务必做好旅客解释工作。

未尽事宜,另行文下发明确。

特此通知

海航市场销售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海航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

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

一、一般规定:

㈠由海航HU/CN市场部收益管理单位按市场部下发的销售政策,视航班销售情况随时调整舱位,严禁开放低于销售政策规定价格的舱位。

㈡代理人、旅行社必须严格按航班开放的舱位进行订座并按其订座舱位对应的价格填开客票,严禁高舱低占、弄虚作假,否则一律按附表《代理人、旅行社违规处罚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㈢特殊旅客(含怀孕超过32周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盲人旅客、残疾旅客、病患旅客、犯人等)购票,必须在海航直属售票处或经特别授权的售票处办理,未经授权的售票处无权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出票单位承担。

㈣子舱位可相互组合使用于一张客票来回程、联程航班,使用条件按照相应的舱位规定执行。

㈤客票的乘机联/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至目的地开始顺序使用。除以下列明的可以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外,其它客票若未按顺序使用运输无效,不予退票。

可以未按顺序使用来回程、联程客票:公布普通票价及4

折(含)以上明折明扣散客票价的来回程(含来回程各低5%的来回程产品)、联程客票(仅限未享受额外优惠的联程客票,不含另有规定的其它产品)、金鹿卡(AAA、CCCC)折中折的客票,此类客票乘机联/航段可以申请办理退票或变更航班日期的手续。

㈥通过海航呼叫中心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及通过950717电话兑换常旅客免票的旅客,在柜台办理支付、领取行程单时,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可由取票人凭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办理相关手续;使用身份附加证明购买优惠票的旅客(如:军/警残、教师、学生、金鹿卡持卡人等),须提供身份附加证明原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注:海航/大新华呼叫中心电话:950718

㈦各销售单位在销售各类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产品规定、使用条件、限制条件及签转、变更、退票规定,尽到提前告之义务,以免发生投诉。

㈧未作特别规定的一律按照承运人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二、适用范围:

㈠适用于由海航HU、CN航空运输企业承运的、使用上述两公司国内运输凭证(包括使用“880、895”确认的BSP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

㈡与海航HU、CN航空公司签有子舱位互售协议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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