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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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大陆架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问题。1 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及 1 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及大陆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国内海洋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是存在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一是原则性规定强 ,操作性差 ;二是没有将《联合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各国的各项权利完全涵盖进来。因此 ,应加强我国海洋立法 ,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
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主张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了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本提出以中间线划界的主要理由是基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和单一海洋划界的趋势,以证明在200海里范围内距离标准已取代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惟一的权利基础。从条约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角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关条款及相关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实践进行考察,不能得出200海里范围内距离标准已经取代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惟一权利基础这一结论。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应坚持自然延伸,以公平原则解决划界争端。
随着人类对大陆架的研究与开发的深入,大陆架制度也得到逐步完善。但是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仍然存在众多争议。现有的大陆架制度中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公平原则等,都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为了解决大陆架划界这一问题,需要全世界共同的努力以及更加完善的大陆架法律制度。
大陆架划界争端并没有因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而停止,相反,由于公约对划界规则的模糊性而愈发激起了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若达不成划界协定,在划界个案中应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则属于国际实在法、习惯法及判例法上颇具争论的国际法课题。研究大陆架划界的理论基础、探讨划界的实在法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及其发展,可借鉴为中国制定大陆架划界政策的法律依据
大陆架的划界是国际海洋划界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海洋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而大陆架的划界结果与所采用的划界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争端当事国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主张有利于己的划界原则[1],从而导致一些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被提交国际法院及其分
庭审理或国际仲裁庭裁决,甚至悬而未决。同时,由于有关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公约规定只对缔约国有效,而对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的有关国际习惯法是否存在,各国仍有分歧,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就是一例,探讨其在大陆架划界习惯法上的地位及其效力如何,有助于大陆架划界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