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况数罪并罚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2024年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考虑,并将其量刑情况综合计算,从而得出一个适当的刑罚。
下面是一个2024年数罪并罚的情形总结范文:根据2024年最高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意见,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形,法院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所有犯罪行为,并且根据各项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决定。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控多项犯罪行为,包括贩卖毒品、抢劫、故意伤害等。
根据法庭审理和相关证据,法院对每一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并综合进行数罪并罚。
首先,对于贩卖毒品罪。
考虑到毒品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法庭认为张某的贩卖毒品行为应当受到重点打击。
被告人张某被认定为重大贩毒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贩毒数量较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其次,对于抢劫罪。
考虑到抢劫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直接威胁,法庭认为张某的抢劫行为应受到严惩。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张某在多个场合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并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最后,对于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张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法庭认为其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伤害,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张某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故意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综上所述,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如下:被告人张某被控贩毒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庭评估和综合考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这一判决不仅考虑了每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考虑了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旨在达到刑罚公正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中国最高有期徒刑多少年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页眉可删)中国最高有期徒刑多少年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处十五年,触犯多项罪名的,合并执行最高可以判处25年。
有期徒刑是有刑期限制的,而法官在对罪犯判处有期徒刑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的刑期内,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作出。
那现在中国最高有期徒刑多少年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话,不妨跟随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中国最高有期徒刑多少年《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二、有期徒刑期限的例外情况《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分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般规则,但是有些数罪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连续犯圖连续犯的概念【分析】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圖连续犯的特征【分析】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 口人。
又如,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
假如不是岀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 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 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连续犯的意义【分析】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三点:(1)追诉时效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⑺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分析】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但是,因为我国司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均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连续犯(具有连续性之同种数罪)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在追诉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牵连犯圖牵连犯的概念【分析】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分析】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第十一章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吸收:(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7年)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
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
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
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16年)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
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12年)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我国牵连犯立法的调整
方式对牵连犯作规定 , 导致 了“ 法外牵连犯” 无法
可依 的局 面 。分 则针 对部分 牵连 犯 的具 体情 形 , 分别 规定 了不 同的处 罚方式 , 这些 情 形 只是牵 连 犯现 象 中的一部 分 , 不能 涵盖 实践 中所 有 的情 并 形 。因此 , 司法 实 践 中 , 于法 律 或 司法 解 释 在 对 有 明确 规定 的牵连 犯 , 不论 法官 内心 对这 些 规 且
例 外规 定 进 行 调 整 。
关键词 : 牵连 犯 ; 法 ; 整 立 调
中图分类号 :94 D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9 892 1)4 17 2 10 —87 (00 0 —02 —0
一
、
我 国刑 法对 牵连犯 的规定
2款 、2 条第 2款 。 ( ) 罪 并 罚 。如 10条第 31 4数 2 2款 、5 条 第 2 、9 17 款 18条第 2款 、4 条第 4款 、 21 24条 第 3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款 38条第 2款 、2 条 第 3款 。 31
定是 否赞 同 , 少 可 以按 照 法 律 规 定来 处 理 ; 至 但
可分为 两类 : 是 所 谓 的包 容 犯 , 一 即将 相 互 牵 连 的两个犯 罪行 为 的其 中一个 , 其他 情 节 一 起 , 同
作 为另一 个犯 罪 的加 重 处 罚 的情 节 之一 , 20 如 4
条第 1 款第 ( ) 、 23条第 ( )七 ) 、1 三 项 第 6 一 ( 项 38 条第 1 款第 ( ) 四 )五 ) 、4 第 2款 ( ) 三 ( ( 项 37条 三 ( 项 、5 条第 1 四) 38 款第 ( ( ) ; 四)五 项 二是 以独 立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例子(一)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例子(一)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例子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审判阶段被判处若干刑罚时,应当把判处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数罪并罚,形成一个刑罚整体,以减少刑事处罚的数量和程度。
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则是对数罪并罚的具体操作方式。
以下是一些例子,其中详细讲解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情况。
例子1: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典型案例:张某在同一场合先盗窃他人财物,随后因被害人追赶而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
先减后并:•先减:根据先发生的犯罪行为,对盗窃罪进行判决,并确定相应刑期。
•后并:根据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并将其刑期与盗窃罪的刑期合并计算,形成一个较长的刑期。
先并后减:•先并: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合并计算,形成一个整体的刑期。
•后减:在合并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法定折扣或其他情节,对刑期进行适当减少。
例子2: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典型案例:李某先在一个酒吧贩卖毒品,随后又在附近的广场上发起斗殴,寻衅滋事。
先减后并:•先减:根据先发生的犯罪行为,对贩卖毒品罪进行判决,并确定相应刑期。
•后并:根据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对寻衅滋事罪进行判决,并将其刑期与贩卖毒品罪的刑期合并计算,形成一个较长的刑期。
先并后减:•先并:将贩卖毒品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合并计算,形成一个整体的刑期。
•后减:在合并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法定折扣或其他情节,对刑期进行适当减少。
例子3: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随后因抢劫过程中杀害了被害人。
先减后并:•先减:根据先发生的犯罪行为,对抢劫罪进行判决,并确定相应刑期。
•后并:根据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对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决,并将其刑期与抢劫罪的刑期合并计算,形成一个较长的刑期。
先并后减:•先并: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合并计算,形成一个整体的刑期。
•后减:在合并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法定折扣或其他情节,对刑期进行适当减少。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分别定罪,并将各罪的刑罚合并执行的一种司法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旨在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案例。
案例一,张某因为盗窃和故意伤害他人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盗窃和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张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张某不仅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张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二,王某因为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王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王某不仅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王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三,李某因为诈骗和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诈骗和侵犯著作权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李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李某不仅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李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能够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数罪并罚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数罪并罚原则的重要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数罪并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法律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刑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不仅仅涉及一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对犯罪人员作出量刑。
那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2024年,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中国继续推进司法改革,数罪并罚政策得以全面落地。
首先,数罪并罚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刑事犯罪的威慑力。
在以往,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避免受到应有的制裁。
然而,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无论是同一犯罪行为的多次犯罪,还是不同犯罪行为的连续进行,都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这无疑将对犯罪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数罪并罚政策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传统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每个犯罪行为都要经历独立的审判程序,导致办案时间过长,效率低下。
而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可以将不同犯罪行为合并审理,减少了审判次数,提高了办案效率。
此外,数罪并罚政策还可以推动犯罪嫌疑人的忏悔和认罪,减少犯罪的争议性,并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再次,数罪并罚政策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在过去,由于犯罪分子只能受到单一犯罪行为的惩罚,一些聪明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空子,通过分散犯罪行为,降低被抓捕的风险。
然而,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使得这种情况不再成为可能。
不同犯罪行为的合并审理,为犯罪的揭发和打击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使得犯罪分子无处可逃,社会秩序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最后,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在以往,由于单一犯罪行为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一些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拖延审判,抗辩等手段来逃避责罚。
然而,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使得犯罪分子无法再利用这些手段逃避惩罚。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将得到缓解,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也将进一步增强。
总的来说,2024年数罪并罚政策的全面推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这不仅提高了刑事犯罪的威慑力,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而且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未来,中国将继续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努力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择一重罪、数罪并罚、结果加重犯的各种罪行情况总结
择一重罪的情况: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又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2、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又构成盗窃罪的——想象竞合5、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7、利用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8、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9、抢夺最,因用力过重致使被害人摔伤的——仍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择一重罪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11、受贿罪,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12、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罪并罚1、故意盗窃枪支加以持有的——定盗窃枪支罪;但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加以占有的——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律:再试试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常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是,三罪例外: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B、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升格法定刑C、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无须并罚,也无须升格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4、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5、先缴税后骗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6、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7、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8、绑架妇女过程中强奸的9、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三淫”妇女的(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仍定此罪但犯其他罪的,如杀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10、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强奸、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11、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强迫职工劳动的12、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罪数罪并罚1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14、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前罪与抢劫罪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知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前罪与盗窃罪15、实施抢劫后,趁被害人没有发觉,拿走他人财物的——抢劫与盗窃16、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人,属结果加重犯——仍定抢劫罪若在抢劫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规律:盗窃罪与抢劫罪:是否数罪并罚——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是否罪名不同17、盗窃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19、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20、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2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方法、手段不当致使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定一罪但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是对检察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2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稽查的23、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24、受贿罪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的人员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徇私枉法的——择一重罪处罚;中介机构的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赎罪并罚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并罚2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乙走私毒品罪从重论处,不并罚27、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并罚28、虐待的过程中有一次故意杀人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1、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2、抗税罪、妨害公务罪,都只限于轻伤害,否则按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3、非法拘禁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4、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5、抢劫——抢回自己的财物;为索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抢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都不定抢劫罪,若因采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6、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只限于轻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7、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的,仍定本罪,但将人达成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9、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
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关键词】同种数罪;并罚;原则;例外众所周知,数罪并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二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三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所犯新罪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的犯罪的罪名相同(同种数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一方面,前一判决没有任何不当,故不可能以变更前一判决的方式处罚新罪;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所犯新罪必须定罪量刑。
因此,唯一的办法是实行并罚。
但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应否实行并罚,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两次犯故意伤害罪,对此是以一个故意伤害罪论处,还是以两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一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不并罚,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即可。
并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实行并罚。
折中说主张,以一罚作为基本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方法。
[1]但折中说并没有明确提出一罚与并罚的具体标准。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从原则上说,对同种数罪应当并罚;从结局上说,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既可能实行并罚,也可能以一罪论处(以并罚为原则的折中说)。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的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辅导笔记:“处断的一罪”同种数罪不并罚;牵连、吸收不并罚
(四)“处断的⼀罪”同种数罪不并罚;牵连、吸收不并罚 处断的⼀罪,即本来是数个犯罪⾏为、符合数罪特征,但鉴于其数个⾏为之间存在的密切关联,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罪来处理。
1、连续犯: 韩友谊语:在德国的连续犯的真正含义是指:⾏为⼈的数个⾏为,侵害同⼀对象;⽽苏联是抄德国的刑法,结果抄错了,⽽我国⼜是抄苏联的刑法,结果最后变成“侵害同⼀客体”。
可谓失之毫厘,谬之千⾥。
虽然抄错了,但仍然必须坚持,因为我国的连续犯理论加强了刑事打击⼒度,符合我国的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如数额犯累计(加重刑罚);―――可能由⼏个⽆罪的⾏为,变成有罪,从⼏个罪轻的⾏为,变成⼀个重罪。
(1)概念与特征:是指基于同⼀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的犯罪⾏为,触犯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与徐⾏犯相区别:如果连续实施同—种⾏为,但每次都不能独⽴构成犯罪,只是这些⾏为的总合才构成犯罪.则可以称为徐⾏犯。
徐⾏犯的典型例⼦是虐待罪。
) (2)典型例⼦:如甲因故蓄意杀害⼄的全家,在⼀天晚上,窜到⼄家将⼄之妻杀死在屋⾥,⼜在距离⼄家不远杀死⼄,或者第⼆天晚上⼜溜到⼄家将已杀死等; (3)司法处断:正因为数个⾏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主观上是出于⼀个总犯意、客观上各个⾏为是连续进⾏的、法律上各个⾏为是同⼀性质的即触犯同⼀罪名),所以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以⼀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特殊情况下必须并罚,否则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如连续对多⼈故意轻伤害。
连续犯还有⼀个司法应⽤问题与继续犯⼀样,即追诉时效问题,从⾏为终了之⽇。
2、牵连犯: (1)概念与特征: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法和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为须具有犯罪⽬的同⼀性;在客观上存在⽬的⾏为与⽅法或⼿段⾏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为与结果⾏为的牵连。
其中⼀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个罪上。
(2)典型例⼦:如为了诈骗⽽伪造有关证件、印章,司法⼯作⼈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3)处理原则—— ⼀般与例外: A、⼀般情况下“从(择)⼀重罪处断”(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 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余种: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并罚的有: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该组织实施杀⼈、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为,后者可谓结果⾏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爆炸、绑架等罪实⾏并罚(见:120条第2款) (2)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境发展⿊社会组织,并利⽤该组织⽽犯其他罪⾏的,实⾏并罚(见294条第3款,这⼀点同上述第⼀情况完全⼀致) 公职(官员)犯罪: (3)挪⽤公款进⾏⾮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并罚(⾼法1998年4⽉6⽇《关于审理挪⽤公款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海关⼈收受贿赂放纵⾛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私罪实⾏并罚;税务⼈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员受贿枉法从⼀重,⽽不是并罚;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4)组织他⼈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为的,或对检查⼈员有杀害、伤害等罪⾏的,实⾏并罚(见318条第2款) (5)运送他⼈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为的,或对检查⼈员有杀害、伤害等罪⾏的,实⾏并罚(32l条第3款) “?”表⽰,此类罪并罚不⼀定都是因为牵连犯,⽐如,杀害、伤害、强*⾏为。
数罪并罚一个3年一个6个月怎么进行计算
A lot of fatigue in life is because we chased ourselves for too long. We can't change our lives, but we can brightenour mood.(页眉可删)数罪并罚一个3年一个6个月怎么进行计算导读:数罪并罚一个3年一个6个月要遵循限制加重的原则,具体指的是数罪并罚的量刑需要在当中最严重的刑期以上,在数罪合并的刑期以内确定刑期。
所以进行数罪并罚量刑标准在三到五个月进行判决。
一、数罪并罚一个3年一个6个月怎么进行计算?数罪并罚是先并后减,在数罪并罚时要遵循限制加重原则——在数罪中最重的刑期以上,在数罪刑期之和以下的区间幅度内酌情确定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二罪并罚。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例子(二)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例子(二)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例子1:小明因盗窃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犯罪事实:小明先在某商店盗窃贵重物品,紧接着又对店主进行敲诈勒索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对小明的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法庭首先根据盗窃罪进行独立量刑,然后
再根据敲诈勒索罪加重其处罚。
最终,小明被判刑。
•例子2:张三因受贿和贪污罪被判刑
–犯罪事实:张三在担任公职期间,先收受了他人的行贿款项,之后又自己侵吞了公款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对张三的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法庭首先以受贿罪进行独立量刑,然后再
以贪污罪加重其处罚。
最终,张三被判刑。
先并后减
•例子1:王五因诈骗和抢劫罪被判刑
–犯罪事实:王五先采用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的财物,之后又采取了抢劫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对王五的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法庭先将诈骗罪和抢劫罪合并考虑,然后
再从总量上减轻其处罚。
最终,王五被判刑。
•例子2:李四因盗窃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犯罪事实:李四先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又故意伤害了他人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对李四的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法庭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合并考虑,然
后再从总量上减轻其处罚。
最终,李四被判刑。
以上例子展示了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应用情况。
这种刑罚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使得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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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构成犯罪的(241条第4
款),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该具体之罪数罪并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
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157条第2款),但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
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4、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198条第2款),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
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120条第2款);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
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294条第4款)。
6、偷越国边境的犯罪: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18条第2款);
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
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
7、公职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实行并罚
8、①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②为实施其他犯罪(抢劫罪之外)而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包容犯
1、包容犯: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
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2、①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第239条);
②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
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③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47条);
④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第240条);
⑤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第240条);
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的行为(318条);
⑦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21条);
⑧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第358条);
⑨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行为(第358条)。
结果加重犯
典型例子: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第234条);
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236条);
③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第238条);
④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或死亡的(第240条);
⑤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第260条);
⑥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第263条);
⑦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或死亡的
⑧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第336条)。
⑨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第239条);
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第257条);
转化犯
1、概念: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
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2、具体情形:
常用法定量刑情节记忆口诀
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
2.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无损当免损当减。
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
(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
悔改过后就退赃。
(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
欠帐不赖诉前偿。
(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4.可以从轻、可以免除
坦白可以从轻罚,如实供述即为佳。
若能避免特重果,可免处罚不算差。
(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
种植毒物别害怕,公安来前铲除他。
(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轻罪外加有自首,以上皆可为免罚。
5.应当从重处罚情节有二:
不满十八去教唆,外加累犯属总则。
各种刑罚(刑期)起算问题归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