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一、引言二、票据管理办法1.票据的注册与备案银行应建立健全票据的注册与备案制度,对存放在银行的各类票据进行登记注册,并进行备案,确保票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票据的保管与控制银行应制定细致的票据保管与控制制度,包括对票据的真伪鉴定、保管责任的明确、存放位置的安全控制等。
对于重要票据,应采取高度安全的措施,确保其不被盗窃、损毁或造假。
3.票据的背书与流转银行应明确票据背书的程序与要求,并建立良好的背书记录系统。
背书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且背书信息需真实准确。
银行要规范票据的流转过程,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的合法性。
4.票据的交付与兑付银行在票据流转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票据的交付与兑付。
对于兑付行为,要严格核验票据的真伪,并进行充分的资金准备,确保兑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票据的清算与注销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票据的清算和注销。
对于无效的票据,要及时予以注销,以免影响后续业务的进行。
三、操作流程1.票据的登记与备案银行在接收到票据后,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票据的登记与备案。
登记内容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人、收款人等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票据的照片、复印件、扫描件等。
2.票据的保管与控制银行应将注册备案的票据进行集中保管,并建立票据保管台账进行记录。
对于重要票据,可以采取加密、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
对于票据的存放位置,应设定专门的票据保管库房或保险柜。
3.票据的背书与流转背书人应按照银行制定的背书程序进行背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记录背书的时间、地点和人员信息,并将背书信息录入系统数据库。
对于票据的交付和流转,银行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登记,确保票据的安全性。
4.票据的交付与兑付银行在办理票据的交付和兑付时,应核实票据的真伪,并进行记录。
对于交付行为,要核对双方的身份信息,确保交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对于兑付行为,要进行充分的资金准备,确保兑付的及时性。
5.票据的清算与注销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票据的清算和注销。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保全的⽅式有哪些所谓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为防⽌票据权利丧失⽽作出的努⼒,票据权利的保全⽅式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下⾯店铺⼩编来为⼤家解答票据权利保全的⽅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保全的⽅式:票据权利的保全⽅式包括进⾏票据提⽰、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票据。
持票⼈在法定期间内提⽰票据⾏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式之⼀,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可⾏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也以按期提⽰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
2、作成拒绝证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在持票⼈提⽰承兑或者提⽰付款被拒绝时,承兑⼈或者付款⼈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
⼀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相关知识: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个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由于票据⾏为具有⽆因性、要式性和独⽴性,由此产⽣的票据权利就成为⽐⼀般民事债权效⼒更强的⼀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
这种权利⼀经产⽣,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为⼀,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同时占有同⼀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不同于⼀般的债权。
⼀般的债权只有⼀次性的权利,⽽票据权利则为⼆次性权利,即权利⼈可先⾏使付款请求权,⼜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因⾦钱债权。
持票⼈以票据⽂义或票据法规证明⾃⼰为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需⽆条件⽀付票⾯⾦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钱给付请求权。
⼀⽅⾯,持票⼈仅得请求票据债务⼈给付票⾯⾦额,不得为其他请求。
保全票据权利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保全票据权利,即指在票据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保全票据权利所适用的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权利概述1. 票据权利的定义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基于票据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特征(1)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
(2)要式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票据法规定的格式和程序。
(3)独立性: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背书转让的影响。
(4)追索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追索程序实现。
三、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关于票据的基本法律,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该法对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转让、保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设立、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补充作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四、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适用1. 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善意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基于善意。
(3)对价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时效原则: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规定。
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的方法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两种方法)
1、单纯交付
2、背书交付
票据的交付转让 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交付转让,票据权利当然也 可以通过单纯地交付转让。一般说来,记名票据只能 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 据则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所谓单纯交付转让,是指票据的转让人不在票 据上进行任何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 权利转让方式。由于转让人不必在票据上进行任何文 字记载,只须转让交付即可,所以与票据的背书转让 相比,交付转让的手续相当简单快捷。但是却导致了 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增加。
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一般仅限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 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采用记 名的方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单纯交 付转让。只有支票,由于出票人可以签发收款人名称 空白的票据,才有可能依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权利的移转行为——背书
•【一】 背书的概念 背书时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交付给相对人,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让给他人或者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其中转让票据 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称为被背 书人;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的人的权 利,称为背书权。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 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 利。 特征: (1)偿还性 (2)法定性 (3)选择性 (4)转移性
3、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票据的诉讼保全措施
票据的诉讼保全措施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凭证,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的流通性。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其交易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票据交易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保全措施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票据交易中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对其实施的程序和效果进行分析。
一、为什么需要诉讼保全措施?在票据交易中,当事人可能面临买方或卖方违约、停付票款等风险。
为了防止交易风险进一步扩大,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要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可以帮助当事人冻结或保全票据所涉及的资产,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常见的票据诉讼保全措施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保证案件诉讼权益不受损害为目的,冻结对方的财产。
在票据交易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防止对方将资金转移或挪用。
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措施保护可能被销毁、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
在票据交易中,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复制票据、封存票据并委托第三方保管。
3. 禁止被告变更债权人禁止被告变更债权人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票据的权益进行转让。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票据权益,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阻止票据出售、转让阻止票据出售、转让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禁止票据的持有人将票据进行出售、转让等行为。
这一措施可以保证票据在诉讼期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票据被非法进行转让。
三、票据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采取票据诉讼保全措施的程序一般如下: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事实、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等内容。
2.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作出保全裁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补充证据。
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保全和保全范围的调整等。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票据权利保全的⽅法有哪些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持有⼈是享有⼀定权利的,⽽票据的持有⼈可以保全票据的权利,以保障⾃⼰的利益,票据保全的⽅法是⽐较多的,那么票据权利保全的⽅法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票据权利保全的⽅法有哪些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包括进⾏票据提⽰、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三种,票据权利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持票⼈对票据债务⼈⾏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票据当事⼈⽆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
第三⼗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六⼗⼆条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提⽰承兑或者提⽰付款被拒绝的,承兑⼈或者付款⼈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的民事责任。
票据追索权辩护⼈范围主要有哪些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特设的⼀项制度。
这不仅表现在设⽴该项制度本⾝,还表现在⾏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先,持票⼈可以根据⾃⼰的意愿,选择任意⼀个或多个甚⾄全体票据债务⼈进⾏追索。
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其次,持票⼈虽已对票据债务⼈中⼀⼈或多⼈进⾏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进⾏追索。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包括进⾏票据提⽰、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三种,票据权利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一张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权利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提前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
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问:甲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
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如果乙企业将支票背书给丙企业,丙企业支付对价且不知道甲乙企业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甲企业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乙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票据保全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票据保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票据保全行为,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票据保全适用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票据保全的定义、适用法律原则、具体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票据保全的定义票据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请求保全、申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等。
票据保全的目的是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或难以实现,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保全适用法律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票据保全适用法律应当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即票据保全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原则:票据保全应当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公平原则:票据保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便民原则:票据保全程序应当简便、快捷,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票据保全适用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保全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票据保全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适用范围: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被伪造、被变造、被涂改等原因,导致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依法采取票据保全措施。
(2)程序: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全。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
(3)法律后果:票据法规定,因票据保全措施导致票据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票据保全的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1)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票据保全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票据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4
当D请求付款,X不能以出票人A存入其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付。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存在抵销关系,而持票人的前手将票据转让给了持票人,债务人就不能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答疑编号5677041308]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本题选项A为2008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选项B为2008年6月20日~2010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为2009年5月20日~2009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4)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本题选项D为2008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
【示例】A→B→C→D,票款10万,后A拥有对C的债权10万,若是C来提示付款,A可以主张抵销。但若是D来提示付款,A不可以主张抵销,不能拒付D的付款请求。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角度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权利如何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如何⾏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使和保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称第⼀次请求权,是指持票⼈对票据主债务⼈(如汇票的承兑⼈、本票的发票⼈、⽀票的保付⼈等)⾏使请求其⽀付票据⾦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在第⼀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如汇票、⽀票的发票⼈,汇票、本票的保证⼈,票据的背书⼈等)⾏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持票⼈,它⾸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没有或⽆法(如帐上⽆款⽀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的⾏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使是指票据权利⼈向票据债务⼈提⽰票据,请求其履⾏票据债务的⾏为。
所谓提⽰票据就是向债务⼈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
持票⼈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票据则发⽣其丧失追索权的效⼒。
按期提⽰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为防⽌票据权利丧失⽽作出的努⼒,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效时间⽆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如某汇票从2⽉1⽇⽣效,有效期为1个⽉。
2⽉26⽇持票⼈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效,从26⽇起重新计算时效。
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为,但⾏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
拒绝证书⼀般由持票⼈向公证处、法院或银⾏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
持票⼈票据权利的⾏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对票据债务⼈⾏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票据当事⼈⽆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标 签】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释﹝2000﹞32号【发文日期】2000-11-21【实施时间】2000-11-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v:* {behavior: url(#default#VML);} o:* {behavior: url(#default#VML);} w:* {behavior: url(#default#VML);} x:* {behavior: url(#default#VML);}.shape{behavior: url(#default#VML);}(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4•【文号】法释[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分)1。
下列票据中没有保证关系的票据是( C )A。
商业承兑汇票 B.银行本票 C.转帐支票D。
银行承兑汇票2.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A )A.出票日B。
到期日 C.承兑日 D.付款日3。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B )A。
在条件成就时有票据上的效力B。
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C.不管条件是否成就,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D.在承兑前有法律效力,在承兑后无法律效力4。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 A )A.连带责任B.按份责任C.补充责任D。
共有责任5.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 B )A。
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B。
背书是否连续C.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原因关系D。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6。
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 C )A。
所附条件成就时,视为同意承兑B。
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视为拒绝承兑C.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拒绝承兑D.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同意承兑7.汇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D )A.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C。
付款人名称D。
到期日8。
以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 D )A.一部背书B.无效背书C。
空白背书 D.回头背书9.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C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C。
见票即付的汇票D。
定日付款的汇票1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的关系是:( B )A.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B.现金支票只能有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用于转帐C.现金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转帐D。
转帐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转帐11。
票据权利包括( C )A。
背书权与抗辩权B。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贴现、承兑、保证、追索等。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票据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得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格式第七条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的名称应当明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二)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注明大小写;(三)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填写实际出票日期;(四)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五)票据的出票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六)票据的付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七)票据应当加盖出票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章票据的签发和取得第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三)出票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取得票据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取得票据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转让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转让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规定
一、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关于营业时间,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尸日。
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当事人具体的营业时间,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行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是持票人请求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也是为实现权利所准备诉诸法律的证据。
因为票据权利有时效的限制,持票人使用这些证据可以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存。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过了规定的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丧失。
故持票人应当注意票据权利的有效期,特别是在接受转让时,更应注意。
持票人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法避免损失,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延续,具体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行为,或者以诉讼的行为中断时效,时效中断后,票据法上规定的各种时间限制重新起算。
三、中断时效
票据权利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法定期限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
因此,持票人要保全其票据权利就须在时效期限内为一定的行为中断票据权利的时效。
中断票据权利的时效有两种方法:诉讼法上的行为,如提起诉讼、督促程序、请求支付令、破产宣告等;诉讼外的行为,如提示票据、催告履行票据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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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的,适用付款所在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权利的瑕疵
1、签章瑕疵
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票据其他事项(除签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
被变造的票据有效。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时有权人变更,如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营房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的涂销
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
(1)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其实质是票据内容的更改。
涂销的事项若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其后果为票据无效。
(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涂销行为无效。
票据依未涂销的记载事项发生效力、
(3)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首次权力)
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被拒付。
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前有拒付风险。
即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的规则:前手的连带责任。
即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有选择性。
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具有变更性。
即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具有代位性。
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