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4年土地出让
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规划、建设、运营实践
一、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模式研究1.参与主体构建要实现社区服务的良性发展,必须创新体制和机制,使国家、市场、社会三大主体能够在社区服务中各尽其能,实现优势互补。
园区正是在邻里中心的规划、开发、运营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对国家、市场、和社会进行角色定位和机制调整,发挥了它们各自的主体功能,创新了社区服务的模式。
从总体来看,邻里中心既是政府主体性、市场主体性和社会主体性相互建构的结果,也是主体性互构的产物,邻里中心作为公共建筑,采取政府规划和政府投资,彰显了政府的主体性,确保了社区服务的效率和公平性;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社区的一个公共企业,既负责社区商业设施的市场开发和市场监管工作,又负责社区公益设施的配置、维护和运作,将经济效益与服务效率结合起来,履行自己在社区建设中的社会责任,彰显了市场主体性;邻里中心的民众联络所向所有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开放,它为社区的公民参与提供了空间、平台,彰显了社会主体性。
2.服务载体设置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模式建构了一个全功能的社区服务体系,涵盖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商业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的内容。
其突出特点是以综合性载体整合了各项社区服务,形成了社区服务的复合式供给模式。
从1997年苏州工业园区第一个邻里中心新城大厦建成运营开始,发展到目前又建成运营了湖东、贵都、师惠、沁苑、翰林、方洲、玲珑、东沙湖、科技城、唯盛、景城、独墅湖、漕湖、邻瑞广场等14个邻里中心,总建筑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邻里中心将三个实体,即社区商业载体、必备功能载体、公共服务载体作为承接社区服务功能的载体。
邻里中心平台的用途主要划分为两种:其一,将其55%的面积作为社区商业载体;其二,将其不低于45%的面积作为公益服务载体(包括必备功能载体和公共服务载体)。
1)社区商业载体这是邻里中心公司发展的主要经济渠道,包括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业务、房产销售、酒店经营和商品销售等。
社区商业载体的业态组合主要包括四大方面:一是住宿,提供区域性便捷住宿服;二是餐饮,以家庭餐饮为主;三是生活消费,满足居民日常消费需求;四是娱乐,如文化、教育、休闲娱乐。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016年至今姑苏区土地成交数据
竞买保证金(万元) 5,020 11,910 2,250 36,910 450 9,780 8,700 44,900 20,600 34,250 10,287 14,707 26,519 5,353 750 915 4,225 4,620 7,710 49,000 42,700 5,520 900 9,300
交易现状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已成交
出让方式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招拍挂土地
成交日期 2017/6/12 0:00:00 2017/6/12 0:00:00 2017/6/12 0:00:00 2017/2/15 0:00:00 2016/9/22 0:00:00 2016/9/22 0:00:00 2016/9/22 0:00:00 2016/9/22 0:00:00 2016/9/22 0:00:00 2016/9/22 0:00:00 2016/5/23 0:00:00 2016/4/7 0:00:00 2016/4/7 0:00:00 2016/4/7 0:00:00 2016/2/29 0:00:00 2015/9/29 0:00:00 2015/9/29 0:00:00 2015/9/29 0:00:00 2015/9/29 0:00:00 2015/9/7 0:00:00 2015/9/7 0:00:00 2015/6/3 0:00:00 2015/6/3 0:00:00 2015/6/3 0:00:00
苏州市2009年第7号公告土地拍卖出让成交情况表
苏州市吴中区东苑 房地产开发公司 苏州甪直房地产开 发公司 苏州东兴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苏地2009-B-50号 苏地2009-B-51号 苏地2009-B-53号 苏地2009-B-54号 苏地2009-B-55号 苏地2009-B-56号 苏地2009-B-57号
14769.3 26761.1 79687.9 6455.7 16234.4 7613.6 69354 29505
14626.735 10100 810 25954 12100 45500 9100 3400 28500
0.0% 68.3% 60.7% 0.0% 41.9% 126.9% 317.9% 94.2% 70.9%
2.2-2.5 ≤ 55% ≥ 30% ≤ 0.8 ≤ 60% ≥ 25% 参照批准方案 ≤ 0.5
<1.0
≤25% ≤30%
≥ 20% ≥ 30% ≥35% ≥ 20% ≥ 37%
1.0-1.5 ≤ 45% 1.0-1.5 ≤40% ≤ 2.0 ≤20%
吴中区木渎镇集体 吴中区木渎镇珠江路 苏地2009-B-43号 资产经营公司 东侧,丹枫路南 吴中区木渎镇集体 资产经营公司 苏州永新置地有限 公司 江苏恒大置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吴中区木渎镇香溪河 东侧,原柴油机厂 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 西,苏福路北 吴中开发区郭巷墅蒲 路南,黄木荡河东侧 吴中开发区横泾街道 苏州嘉盛房地产开 东太湖路南侧,苏旺 发有限公司 河西侧 苏地2009-B-44号 苏地2009-B-45号 苏地2009-B-46号 苏地2009-B-47号
203 219 100 201 259 109 360
3047 2989 1250 3776 4851 2052 1800
4500 8800 11953 1950 6300 1250 37451
昆山土地成交明细
土地现状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未动迁 未开工-未动迁 全部开工 全部开工 全部开工 未开工-土地平整 全部开工 全部开工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全部开工 未开工-土地平整 全部开工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全部开工 未开工-土地平整 全部开工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全部开工 全部开工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未开工-土地平整
板块 周市板块 城东板块 城东板块 中心城区板块 周庄板块 花桥板块 陆家板块 淀山湖板块 花桥板块 花桥板块 城东板块 城东板块 城东板块 千灯板块
花桥板块 城西板块 城西板块 城南板块 城东板块
巴城板块 周市板块 花桥板块 巴城板块 花桥板块 千灯板块 锦溪板块 城西板块 城东板块 巴城板块 锦溪板块 城西板块 陆家板块 张浦板块 花桥板块 张浦板块 张浦板块 千灯板块 千灯板块 花桥板块 花桥板块 淀山湖板块 周市板块 城北板块
Hale Waihona Puke 总建面积(㎡) 10545 79911.36 18225 1065.7 57177.28 188294.48 108001.5 16131 39622.6 54785.4 92390.1 51559.2 39763.08 171540.28 16953.6 36839.5 252103.25 110570.4 49788 216973.75 199344.6 53637.45 9726.2 40172.65 48473.75 23999.04 55627.75 115252 138434 112061 162805.75 383878.5 121434.48 297336.4 50000 150367.1 92821.37 50232 5278.504 1449.83 55759.2 1503.34 4500.14 109032.96 195987.85 199370 147006.5 106329.363 49849.04 1280.1
2011-2013苏州土拍地块汇总
苏地 2013G-43号
相城区阳澄 苏地
21 湖镇湖北路 2013-
南、河东 G-44号
32919.3
13296.8 57689.5
12966 27334
58166
商服用 地
40
≤2.0 ≤55% ≥20% 3000 1980
商服用 地
城镇住 宅用地
商服用 地
城镇住 宅用地
40
≤2.0 ≤50% ≥20%
40 70
用地
规划技术指标
起报单 价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元/M2
保证 金
万元
≤0.7 ≤0.7
≤45% ≤45%
≥37% ≥37%
12600
11390
≤2.0 ≤30% ≥35% 18000 11040
3
姑苏区虎池 路东、朱家 湾街南、北
两侧
苏地 2013G-26号
号地块43464.8 号地块57940.6
70 ≧1.05≤1.2 ≤30% ≥37%
40
≤2.0 ≤40% ≥20%
70 ≧1.05≤2.5 ≤20% ≥37%
3000 3395
2250
5250 4560
5850
城镇住 宅用地
70
>1.0≤1.05 ≤30% ≥37% 3900 4540
相城区阳澄 苏地
22 湖镇湖北路 2013-
南、河西 G-45号
77851.2
城镇住 宅用地
70
>1.0≤1.02 ≤35% ≥30% 4000 10810
24
高新区枫桥 街道何山路 南、规划道
路西
苏地 2013G-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苏府规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市委第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综合确定合理年期出让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可以按确定的年限一次出让,也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办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赁后弹性年期出让(以下简称“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
第四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商务、环保、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确定具体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苏府规字[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0日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4]1号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4〕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目标,突出农业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强化市场在城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产业集聚、管理集约、经营集中的要求,坚持工业企业向镇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集中为主、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为主、承包地流转以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经营主体以本地农民为主的“四个为主”理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现代农业、节约集约、强村富民、美丽镇村、工农互惠水平的“六个提升”,加快形成城乡联动、融合发展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确保我市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1.建立“三个机制”,提升城乡规划水平建立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机制。
按照1个中心城市、4个副中心城市、50个镇,以及1500个左右规划保留村庄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形成布局合理、层级分明、职能明确、特色鲜明的镇村体系和城乡空间格局。
优化“四个百万亩”,将落地上图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农业产业布局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各项规划有机融合,守住耕地保护、开发强度、生态保护“三根红线”。
建立农村宅基地腾退流转机制。
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住宅置换商品房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政策,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试点探索规划保留村庄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护农民合法权利。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
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重要作用,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46号)等文件精神,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将主要成果公布如下:表1 2011年度市区商业用途级别地价一览表
1 / 1。
十、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不设底价,按照报价最高且
交地时间是指土地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面建筑物拆除,按现状条件交予土地受让人的时间。
出让人承诺的地块周围其余基础设施通达条件、管线迁移,不作为土地交付和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置条件,具体实施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土地交付使用时,市区(平江、沧浪、金阊)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其余各区地块由各区负责地块前期开发的部门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如受让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至第16天不来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的,视作开发单位在该日已接收该地块。
如开发单位尚未按规定时间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该日起作为征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
对地块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情况中出让人承诺的“通电”、“通讯”、“通有线电视”,是指地块具有的配套条件,具体接通的时间由受让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苏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1号2007年3月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拟出让的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二、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30%执行。
三、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国家土地估价规范规定进行年期修正,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标准》。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苏府〔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苏府〔2014〕64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现将汇总整理的有关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一、征求意见情况(一)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亦未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
(二)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共接待公众咨询82人(次)。
意见主要集中在:1.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偏低,装修评估价格偏低;2.要求增购房屋面积;3.老弱病残特殊群体要求现房安置;4.安置房源地点。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一)公众意见涉及三类,第一类为补偿问题,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按照现有规定标准执行的。
第二类为安置房源问题,定销商品房是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是按苏府规字〔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地点是根据规划确定的。
第三类为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及安置问题,有关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我们已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了明确,并且我们在方案中提供了部分现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可供选择。
(二)原征收补偿方案作如下修改:1.征收范围调整为:梅巷村社区:洋泾角:1号至5号、7号、10号至13号、15号至19号、21号至22号、24号至28号、30号至31号、33号至34号、36号至37号、39号、41号至47号、49号至50号、53号、55号至56号、57号至60号、62号、64号、67号至68号、70号至72号、74号至77号、79号至86号、88号、88-1号、90号至91号、91-1号、92号、97号至102号、105号至108号、112号至120号、122号至125号、130号;梅巷村:1号至2号、4号至5号、10号至14号、16号、18号至22号、24号至28号、31号、33号至39号、39-1号、41号、42-1号、43号至46号、50号至51号、53号至54号、57号至61号、63号、65号至66号、69号至70号、72号至73号、75号至76号、78号至82号、84号至88号、89-1号、90号至99号、102号至108号、110号、112号至114号、116号、116-1号、117号、119号、121号、121-1号、122号、125号、131号至134号、138号;园口头:7号、18号、21号;齐陆路:1号;苏昆路:16号大门西陈培生、17号西-1梅巷村张林英、17号西-2梅巷村王小白、17号西-3梅巷村赵嘉清、17号西-4梅巷村王琴、17号西-5梅巷村施玉英;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齐陆路8号);江苏省五化交公司苏州采供站汽车队(苏州五金交电集团公司);苏州市武警支队(一中队);梅巷实业公司铝材市场(梅巷村);公厕一座;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理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梅巷一组);苏州市联运有限公司(苏昆路2号);苏州市梅巷实业公司(海华集团);梅巷疏导点;疏导点东侧梅巷实业公司(村集体);苏昆路:17号亚东洗毛条厂、18号工业园区园艺纺织公司;梅巷疏导点西江南特种油品厂;梅巷疏导点北王金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梅巷疏导点北梅巷村陈兴泉;梅巷疏导点北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建设分公司;苏州市清源有限公司(市排水管理处齐门泵站);梅巷工业小区(苏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城北东路(苏州沪苏石油有限公司梅巷加油站);城北东路梅巷村128号(苏州市税务票证印刷厂有限公司);苏昆路2号(梅巷村2组陆林男);梅巷铝合金型材市场城北东路北侧(苏州华兴不锈钢有限公司);城北东路北侧(梅巷村陈彩英);梅巷铝合金型材市场城北东路北侧(梅巷实业总公司);梅巷村活动室;梅巷工业园:苏州工业园区东昌精密超硬工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07]8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30【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除工业用地外,其他营利性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项目(打工楼、集宿楼)用地出让,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经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扩大20%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城市建设或区域工业布局调整须整体搬迁且不扩大原用地规模的非淘汰类和限制类工业项目、因地块区位涉及保密事项不宜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但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和操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除上款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外,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其他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承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流转方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
市人民政府在市和县级市(区)分别设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协作联动,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投融资配套服务。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三)水域、滩涂养殖权;(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五)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六)农业设备所有权;(七)农产品及其期权;(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技术尚不成熟。
本文在介绍国内外地下空间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市场状况,对各类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此类用地评估提供一定参考。
标签: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价内涵;评估方法1、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内涵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国内外评估实践经验2.1国外实践经验国外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研究中,日本、德国的估价方法比较具有代表性。
(1)日本--楼层效用比率法日本对于土地高层化使用涉及到的土地立体利用价值评估,制订了楼层效用比率作为评估依据,日本《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地细则》对楼层效用比率做了规定,作为评估土地立体利用价值的依据,如表1所示。
其中,A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商业店铺,上层用于办公(也有在办公场所的上层作为住宅的);B类建筑物:全楼均作办公使用;C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办公或商业店铺,上层大部分作为住宅;D类建筑物:全楼均是住宅。
对于建筑物各楼层空间使用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德国采取史基墨滚动法。
史基墨滚动法模型把建筑空间分为3个类型,分别为混合商业区域、繁华商业区域和办公场地。
通过测算,认为一楼一般具有最高的经济价值,其效用比率高于其他楼层,因此,3种空间类型都将一楼的效用比率设定为1,其它楼层的相应效用比率如表2所示。
德国、日本的研究显示,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地上一楼的土地效用最高,自地上一层起往上或往下依次递减,递减速度随深度或高度的增加而变慢。
另外,楼层效用比例因区位条件、用途不同而不同。
苏州市2012年第11号公告土地挂牌出让成交情况表
吴中区临湖镇苏东运河西、银藏路北 吴中区甪直镇甫澄北路东、叶公路南 吴中区甪直镇甫澄北路西、机场路南(原宏星地块) 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北侧、清风路南 吴中区甪直镇机场路北侧(原交警中队地块) 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南侧(原成人教育中心地块) 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东侧(原财政所地块) 高新区枫桥街道太湖大道南、建林路绿化地东 高新区枫桥街道太湖大道南、建林路绿化地东 高新区枫桥街道何山路北、塔园路西 高新区枫桥街道何山路北、塔园路西 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科正路南、西阳山路西 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山神湾路绿化地东南 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北、东唐路西 高新区科技城济慈路东、科灵路北 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东、科研路南 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东、科研路南 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东、科研路南 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东、科研路南 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东、科研路南 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东、科研路南
绿化率 建筑面积(平方米) 起报价(元/㎡) ≥25 184524.75 7200 ≥25 ≥25 ≥25 ≥25 ≥25 ≥25 ≥25 ≥20 ≥37 ≥37 ≥20 ≥20 ≥20 ≥25 ≥37 ≥30 ≥37 ≥15 ≥15 ≥15 ≥37 ≥15 ≥30 ≥30 ≥30 ≥20 ≥30 ≥50 ≥35 ≥35 ≥35 ≥20 ≥20 ≥10 ≥10 ≥35 260651.48 118211.1 148303.68 234821 63575.82 73623.2 70829.22 14631.6 113054 97483.92 74767.53 35859.81 131586.21 79814.03 250590.94 15671.34 28045.05 16996.5 35061.5 10715.1 17407.88 9229.05 110555.76 123990.72 41301.12 36460.66 1013.46 10016.67 131554.08 11395.2 38687.47 66133.01 34460.62 51470.81 16876.86 13538.21 59088.88 7500 6900 6900 6300 5400 9750 7500 1650 4950 5250 6000 4700 5400 6400 3000 1050 3450 3000 4500 3000 3500 1800 5600 5600 8000 6600 780 1200 2700 1260 4700 5100 3050 4300 2000 2000 2700
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0•【字号】苏府1995第68号•【施行日期】199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苏府1995第68号)一、为了加强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行政辖区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苏州市区投资经营商业、旅游、金融、娱乐、服务业、商品房开发、工业等用地实行出让供地。
对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地,自建自用的职工住宅、安居房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其动迁房用地,仍实行行政划拨供地。
四、苏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计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共同拟订年度出让计划方案。
出让计划方案须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并报市委核准确定。
这项工作一般在每年一季度完成,以供全年计划出让土地之需,对外可公布地块。
出让工作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并代表市政府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土地合同、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出让计划的,须报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
对一些竞争力较强的黄金地段地块,采取招标或拍卖的形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操作程序:1.协议方式出让。
(1)由受让方向苏州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意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出让地块的详细规划要求;(2)出让方与受让方经过洽谈达成一致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3)受让方持土地出让意向协议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4)按土地出让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受让方凭土地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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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4
40
≥10%
81373.2 58624.94 112580.6 60590.7 15170.4 20539.5 23611.32 161214.405 20408.04 149373 47313.12 150239.4 47594.8 1977795.745
12700
12700
847
2953
元/㎡
9026 2500 3333
1 2 3
姑苏区人民路东、南环 苏地2014-G路北 1号 吴中区长蠡路西侧、蠡 苏地2014-G墅河南侧 2号 吴中区甪直镇甪直大道 苏地2014-G(原机场路)南侧、重 3号 村路东侧
26591.2 2356 102000.7
4
吴中区甪直镇甪直大道 A地块:146945.7 苏州南山新展房地产开发 苏地2014-G(原机场路)南侧、长 有限公司 4号 虹北路东侧 B地块:26694.2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联创 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东 苏地2014-G、客运站南 5号 相城区北桥街道广济北 苏地2014-G路西、凤北荡公路北 6号 6660 112294.9
出让 年限
40 70 40 70 70 40 70 40 70
规划指标要求
容积率 ≤2.5 ≤0.6 >1.0 ≤2.5 >1.0 ≤2.5 ≤4.5 ≤2.5
建筑面积 (平方米)
66478 1413.6 255001.75 367364.25 120123.9 16650 202130.82
起报价 元/㎡
17348 7303 9113 7623 4250 5009 8520 6379
1157 487 608 508 283 334 568 425
7885 4869 6721 4235 2576 3086 4260 2899
135000 29500 24000 10000 41524.9225 67000 64000 13800 723158.5785
苏州汇融商旅发展有限公 高新区浒墅关镇城际路 苏地2014-G司 西、浒鸿路北 12号
≤1.65 ≤60% >1.0≤ ≤30% 1.8 ≤1.2 ≤50% >1.0≤ ≤30% 2.0 >1.0≤ ≤30% 2.2
0.9%
52.1% 1.3%
地块一:11337.8 高新区浒墅关镇桑园路 苏地2014-G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 东西两侧、南津桥绿化 地块二:82985 13号 地南 地块三:39427.6 苏州南山新展房地产开发 高新区浒墅关镇苏浒路 苏地2014-G75119.7 有限公司 西、文运路北 14号 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 苏州旭辉高科置业有限公 苏地2014-G312国道绿化地东、大 21634 司 17号 家浜路南
苏州市2014年1号公告土地挂牌出让成交情况表
制表日期
面积 序号 竞得单位
南京朗铭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苏州销售分公司 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5日
上涨 幅度
25.4% 73.6%
地块位置
编号
(平方米)
用途
商服用地和城 镇住宅用地 批发零售用地 (加油站)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批发零售和城 镇住宅用地 商服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批发零售、商 务金融和住宿 餐饮用地(公 寓式酒店)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批发零售用地 批发零售用地 (市场及配 套) 批发零售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批发零售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1099394.1
70 70 40 40 40 70 40 70 70
>1.0≤ ≤25% 2.2 >1.0≤ ≤35% 1.5 ≤1.2 ≤40% ≤1.5 ≤1.8 ≤55%
≥30% ≥30% ≥10% ≥10% ≥10% ≥30% ≥15% ≥30% ≥30%
13200 6000 6800 7500 4250 5300 4900 5000 5600 6300
7947 9000 6000 2400 6000 2400
530
2831
138000
45.9%5 6来自400 1602400 1333
3996 26950.776
-
>1.0≤ ≤25% 1.8 ≤4.3 ≤50%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农村 高新区狮山街道横山路 苏地2014-G农村社区股份合作联社 南、滨河路西 7号
18000 1500 4800 4800
成交单价 元/㎡
22563.9 1500 8333 万元/亩 1504 100 556
楼面单价
成交总价 万元
60000 353.4 85000
建筑 绿地率 密度
≤30% ≤50% ≤25% ≤25% ≤45% ≤55% ≥25% ≥20% ≥37% ≥37% ≥25% ≥20% ≥37%
24033.48
31.4% 21.7% 34.0% 1.6%
苏州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 高新区狮山街道运河路 苏地2014-G- 地块一:26647.7 公司 西、横山路绿化地南 8号 地块二:51173 北京津西博远置业有限公 高新区枫桥街道华山路 苏地2014-G40393.8 司 南、支英街东地块 9号 苏州高新区枫桥联枫建设 高新区枫桥街道马涧路 苏地2014-G- 地块一:12642 发展有限公司 北、朝红路东 10号 地块二:13693 苏州明杰置业有限公司 高新区横塘街道昌普路 苏地2014-G西、规划绿地北 11号 13117.4 977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