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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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办字[2012]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20
【实施日期】2012.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抓紧做好全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痛下决心、用铁的手腕把违法用地数量和面积降下来,省政府决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今年3月15日,对全省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和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彻底整改,开展一次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对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核查出的违法用地(包括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未整改到。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全面开展高标准根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 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了?河北省土地整治 工程管理方法?。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工程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工程立项信息、验收结果进 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工程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方 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 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 标准根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 土地复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 开垦、围垦的土地,有方案有步骤地退耕 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制定土地整治方案
1、编制的依据: 土地整治规每划年年初下达
年度补充耕地高方标准案根本农田建设方案 高标准根本农田建设任务 2、方案的内容:工程位置、规模、新增耕地 面积,立项和验收时限。 3、方案编制时间:第一季度。
第四条 工程设计
1、确定工程勘查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
土地规划〔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工程所在村村民代表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条件 1、耕地质量要到达设计要求; 2、工程数量和质量到达设计要求; 3、工程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工程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5、工程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验收批复 时间要求:一个月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第三条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可不在招标投标范围之列.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符合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整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科学决策;(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四)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应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任务、布局、时序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立项,明确项目范围、规模、投资、实施主体、技术路线和预期效益。

第八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规划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章土地开发整理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二)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途的;(三)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四)其他违反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原批准的规划和要求继续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1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增报一次,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特殊情况需增报项目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时限执行。

第四条申报省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40公顷-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三)土地复垦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第五条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六条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要求:(一)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二)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其中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3%;(三)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第七条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程复杂的不超过2年,利用尾矿造地的不超过6年。

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呈报书;(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评审论证意见;(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2号公告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规划第三章共同保护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专项规定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治理国土资源环境,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治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土,即国土资源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资源及其环境。

第三条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国土保护和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第一篇: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第20号)同时废止。

省长:季允石二○○二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第七条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省、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当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八条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做出综合评价,并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8〕54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8〕54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函〔2018〕54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特此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8日
——结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期
2018.10.08
施行日期
2018.10.08
文号
冀国土资函〔2018〕542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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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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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核报告。

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一)实地核实申请书;
(二)通过验收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
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核实。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

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项目设计评审结果和项目验收结果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耕地利用等别图为准。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1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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