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拆迁补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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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李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某某、李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某某、李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智英彭杨廖国娟【审理法官】廖智英彭杨廖国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某;李某;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办事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周某某李某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办事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周某某李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办事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吴永恒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谭思睿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昌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永恒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谭思睿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昌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永恒谭思睿昌盛艾超【代理律所】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办事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本案适格被告及拆除房屋行为合法性问题,一审法院已作出认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基于“一户一基”认定案涉房屋合法性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主张与周某某在“一户一基”规定实施后对其洪西分场八队房屋进行原基改建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在XX年XX月,我所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列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当时,政府相关部门对我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后表示,我并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
要求。

因此,我并没有享受到任何拆迁安置政策。

第一,根据相关政府文件,政府对于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需要符合一
定的条件。

例如,只有居住在拆迁范围内、享受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低保、
特困救助、住房保障等特殊政策,或具有确实需要安置的家庭等才能够享
受到拆迁安置政策的相关福利。

而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我并不符合
这些条件,因此并没有享受到相关政策。

第二,我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我也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
门的工作。

我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的个人资料,并参与了政府的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政府相关部门认为我并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条件,因此没有
为我提供任何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

基于以上情况,我在此申请贵公司为我出具一份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
策的证明,以作为我个人申请贷款、购买房屋或其他相关事务所需的证明
文件。

我特此请求贵公司能够尽快办理此事,并将证明文件寄送到我提供的
地址。

非常感谢贵公司对我的支持与帮助。

祝好!
此致
敬礼
姓名:XXX。

条据书信 无福利房证明

条据书信 无福利房证明

无福利房证明证明兹有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为),在我单位未享受福利分房和房改房政策。

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篇二:《个人享受福利分房证明(空白表)》个人享受福利分房证明兹有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工作,在此期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特此证明。

经办人:{无福利房证明}.单位盖章{无福利房证明}.年月日个人享受福利分房证明兹有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工作,在此期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个人享受福利分房证明兹有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工作,在此期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篇三:《无房证明》{无福利房证明}.无房证明兹有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为员工子女升学供教育局审查之用,不做他用。

xx有限公司xx年3月1日篇四:《无福利分房证明》无福利分房证明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首先要到原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本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享受过购买单位房改房、解困房以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然后拿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全部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地产管理科办理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的相关手续。

所咨询的问题核心在于拆迁安置住房与住房福利待遇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根据《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马鞍山国土资源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函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是当地祖居人员,后转为非农户口,婚后一直居住在当地,配偶没有享受城镇住房福利待遇(分房、住房补贴)或拆迁住房安置的,则夫妻双方及子女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配偶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则全家不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配偶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则配偶本人不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但子女可以享受。

通过解读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拆迁安置住房与住房福利待遇不能两者兼得,这符合公平的立法精神。

征地拆迁纠纷起诉状范本

征地拆迁纠纷起诉状范本

征地拆迁纠纷起诉状范本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告:(名称)(住址)诉讼请求:1、被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征地拆迁并给予合理补偿;2、被告应当返还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并支付迁建房屋的搬迁费用、过渡性住房费用、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相关的买卖手续费;3、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案由与理由:现原告自愿聘请本所为其律师,就被告非法征地拆迁纠纷提起诉讼,以下为起诉状:1、案由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拥有个人房产,共计两处。

由于当地土地改造,被告以政府名义征收原告房屋并进行拆迁,但为原告提供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且在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公,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不得不向法院起诉。

2、事实和证据(1)原告相关房产信息:原告拥有两套房产,共计150平方米,属于自建车库和大型储物间。

(2)被告征收拆迁情况:2017年3月,被告以政府名义通知原告需要进行征收拆迁工作,并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其房屋拆除。

被告方面只在征收通知中说明了需要征收的时间、土地性质以及申请补偿的标准。

(3)被告提供的补偿标准:被告方面对原告征收拆迁后的补偿标准非常低,所给予的补偿款只有1/3的市场价值,被告方面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评估报告。

(4)被告拆迁过程中不公: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并未遵守正规程序,没有进行任何的公示程序和听证程序,且在实施征收和对原告进行配合补偿时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明文件。

(5)被告推脱补偿责任:被告在行事中并未承担相应责任,也没有为原告提供任何补偿方案和相关的资料。

原告一方向被告提出要求配合补偿事宜,但被告方面却推卸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法律适用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在进行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处于绝对被动状态,应尽一切可能承担配合补偿工作并且提供相应的补偿标准。

而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应该充分考虑在整个过程中时市场价格及其相关因素,不能只是暂无的估价证明。

4、诉求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未尽到所应承担的配合补偿、承担责任等义务,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此次征收拆迁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2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个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亚敬杨景森【代理律所】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周帅;周宝山;张丽芹【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一、二、四、五、六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按份共有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根据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燕郊镇诸葛店村民委员会共同签署的诸葛店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自2013年11月17日后第一期范围内的回迁户再新增的人口不再享受村改待遇",本案中上诉人系2012年6月14日出生,属于回迁户新增的人口,具备享受村改待遇的资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不可能放弃,因此,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取得的回迁房及补偿款中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被上诉人主张其取得的拆迁款与回迁房中是包括了周福荣的份额,拆迁协议是其与拆迁方协商的结果,其中不包括周某,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

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

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了很多城市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相信许多人都已经有过拆迁的经历,而申请补偿就是拆迁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

在本文中,我将详细介绍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的内容,以及如何填写这个重要的文档。

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是拆迁之后,被拆迁户向政府提交的一份补偿申请单。

它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主要是被拆迁户需要提交的个人信息、房屋信息、拆迁补偿标准以及资质证明等。

这份文档非常重要,它是被拆迁户获得补偿的前提,也是政府进行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

接下来我将会详细介绍如何填写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

一、填写被拆迁户个人信息首先,在申请补偿详细单中,需要填写的第一部分是被拆迁户的个人信息。

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等,这些信息是证明申请人身份的重要证据,应该认真填写。

二、填写被拆迁房屋信息在填写拆迁补偿申请详细单时,需要填写被拆迁的房屋信息。

这包括地址、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结构、房龄等等。

对于多套房屋的情况,需要分别列出每一套房屋的详细信息。

这部分信息可以参考早期购房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

三、填写拆迁补偿标准在填写拆迁补偿详细单时,需要详细列出拆迁补偿的标准。

在拆迁补偿标准中,一般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偿、过渡补助和动迁安置补助等。

其中,房屋补偿是最主要和重要的一项,需要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核价,根据市场价格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上传资质证明最后,在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中,需要上传被拆迁户的资质证明。

例如,房屋所有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有效证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和财产状况。

在填写完整份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后,需要认真核对和修改,确保填写的所有信息都是准确、真实、合理的。

填写完毕后,需要将申请和资料提交给拆迁管理部门,常见的提交方式是邮寄或线下提交。

总结一下,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是获得拆迁补偿的重要文件,需要认真填写和核对。

正确的填写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能够有效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正、合理和准确。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或超面积建房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是否获得补偿,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无证建筑进行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无证房屋并非违章建筑现在的房产市场中,有很多没有证的房屋,无证房屋拆迁的时候如果不给予安置补偿肯定是不妥当,但是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实施对象是房屋权利人。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芜政办〔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2018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第3点中的“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修改为:“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二、增加一目作为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三、将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改立为第一条第(一)项第4目并修改为:“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四、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修改为:“5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将“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修改为:“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五、将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中的“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修改为:“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六、删除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

七、删除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

八、将第一条第(二)项第6目改立为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并修改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予以补助”。

九、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修改为:“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十、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

上诉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因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因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因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龙翼天;龙翼帆【当事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龙翼天龙翼帆【当事人-个人】龙翼天龙翼帆【当事人-公司】东安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潘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艾子贵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艾子贵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峰艾子贵【代理律所】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东安县自然资源局【被告】龙翼天;龙翼帆【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龙翼天、龙翼帆是否符合安置人员资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龙某1、龙某是否符合安置人员资格。

现评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征收蒋某房屋时,二被上诉人随母亲蒋某在铁路村五组生活,并在该组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蒋某按25.2万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的标准予以了安置。

乔婷、望江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婷、望江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婷、望江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婷;望江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乔婷望江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乔婷【当事人-公司】望江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林宗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刘成志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宗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刘成志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宗刘成志【代理律所】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乔婷【被告】望江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乔婷是否属于安置人口、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乔婷是否属于安置人口、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及《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户与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系望江县人民政府为开展望江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所涉区域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可以作为确定安置人口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置人口确定的原则为“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为应安置人口”。

本案中,乔婷于2018年9月21日与该县杨湾镇丰乐村和平组村民章林结婚,乔婷户籍所在地望江县××村村民委员会及××组出具证明,乔婷户籍虽在该村组,但已不在该地长期居住生活,不属于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海燕王伟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当事人】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当事人-个人】李先鹏【当事人-公司】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代理律师/律所】周登峰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登峰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登峰顾承荣赵宴宾【代理律所】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先鹏【被告】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本院观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户’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安置应当以农户为基本单位;对照本县制定的有关补偿安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方案需要根据该户使用土地的面积、家庭成员状况、地上附着物等各种因素以上综合确定,农户家庭成员是否应予补偿安置仅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不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能对此提起诉讼;原告李先鹏以被告未对曾经是其家庭成员之一的张潘桃予以安置为由提起履行职责之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遂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先鹏的起诉。

张潘桃是否应当给予补偿与安置补偿的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原户籍地未享受拆迁证明范文

原户籍地未享受拆迁证明范文

原户籍地未享受拆迁证明范文
# 原户籍地未享受拆迁证明。

兹证明[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为[具体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为[原户籍详细地址]。

咱得说清楚哈。

这位[姓名]同志在咱这儿的原户籍地啊,一直都没有享受到任何拆迁方面的待遇。

可不是咱不给办或者有啥误会啊,就是实实在在没有这种情况。

咱这一片儿呢,要是有拆迁这种大事儿,那肯定是有记录的,可翻遍了所有的相关资料和记录,都找不到跟这位同志有关的拆迁补偿或者安置之类的情况。

就好比一个大蛋糕(拆迁利益比作蛋糕),别人可能分到了,但是这位[姓名]在咱原户籍地这儿,连蛋糕渣儿都没沾到。

所以啊,特此证明,以方便他在其他地方办理相关事务啥的。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具体日期]。

未享受拆迁证明

未享受拆迁证明

未享受拆迁证明导读:拆迁补偿金额要公平:应根据拆迁者的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保证拆迁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1、拆迁补偿金额要公平:应根据拆迁者的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保证拆迁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2、拆迁补偿方式要合理:补偿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物质补偿,也可以是现金补偿,但必须是公平合理的,不得造成拆迁者财产损失;3、拆迁补偿期限要准确:规定好拆迁补偿开始时间和补偿完成时间,保证拆迁补偿在合理时间内完成;4、拆迁补偿安置要遵守法律:拆迁补偿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确保拆迁安置合法、可行;5、拆迁补偿文本要明确:拆迁补偿协议文本要清晰明确,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

享受拆迁证明应涵盖如下条款:享受服务条款:1、客户在注册使用本服务前,应仔细阅读本条款内容,并同意遵守本条款的所有规定。

2、客户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已完全接受本条款全部内容。

3、客户可以在服务中获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在线购买等服务,客户应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本服务的相关功能。

4、客户使用本服务时应按照服务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提交,客户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如果因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5、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行一切、恶意操作行为,如有行为发生,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客户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出售、转让本服务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如有违反,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本服务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客户应自行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本公司不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

8、本服务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本条款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一旦本服务的条款发生变动,本服务将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条款内容;若客户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服务;若客户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被视为接受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9、本服务拥有本服务内容及资源的所有权,并保留所有权利。

条据书信 济南无福利分房证明怎么开

条据书信 济南无福利分房证明怎么开

济南无福利分房证明怎么开证明兹有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为),在我单位未享受福利分房和房改房政策。

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篇二:《无福利分房证明》无福利分房证明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首先要到原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本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享受过购买单位房改房、解困房以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然后拿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全部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地产管理科办理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的相关手续。

所咨询的问题核心在于拆迁安置住房与住房福利待遇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根据《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马鞍山国土资源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函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是当地祖居人员,后转为非农户口,婚后一直居住在当地,配偶没有享受城镇住房福利待遇(分房、住房补贴)或拆迁住房安置的,则夫妻双方及子女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配偶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则全家不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配偶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则配偶本人不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但子女可以享受。

通过解读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拆迁安置住房与住房福利待遇不能两者兼得,这符合公平的立法精神。

现在回到你关于拆迁安置住房的问题。

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前提下扣发你的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你可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单位扣发你工资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此外,你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辞职。

不过这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法定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什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什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什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什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指接受存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之一。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

拆迁放弃补偿协议书模板

拆迁放弃补偿协议书模板

拆迁放弃补偿协议书模板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对乙方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的房屋进行拆迁。

乙方自愿放弃拆迁补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拆迁房屋基本情况1.1 乙方拥有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1.2 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___(如有)。

第二条拆迁补偿放弃2.1 乙方确认,自愿放弃因本次拆迁可获得的所有补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临时安置补助等。

2.2 乙方放弃补偿后,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第三条拆迁房屋的交付3.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甲方。

3.2 交付时,乙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处置4.1 甲方有权对拆迁房屋进行拆除、重建、转让或其他合法处置。

4.2 甲方在处置拆迁房屋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付拆迁房屋,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______%。

5.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处置拆迁房屋,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违法拆迁起诉状

违法拆迁起诉状

违法拆迁起诉状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案由:违法拆迁尊敬的法院:本人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对于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流程进行拆迁行为深感愤慨。

特此向贵院递交起诉状,希望能够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在我居住的小区进行的拆迁行动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具体的案件事实:1. 拆迁通知违法:政府在进行拆迁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提供合法的拆迁通知书,也没有与我沟通协商。

2. 拆迁补偿不合理: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补偿显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未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的补偿款项。

3. 拆迁程序不规范:政府未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拆迁,未提供法定周期内的搬迁安排,并且未妥善处理我在拆迁过程中的财产。

二、请求鉴于上述事实,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 要求政府提供合法的拆迁通知书,并与我进行沟通协商以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2. 要求政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合理的拆迁补偿款项。

3. 要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提供合理的搬迁安排,并保证我的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三、证据1. 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房产证明文件。

2. 财产受损状况及补偿不合理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了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规定,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请求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贵院判决如下:1. 要求政府提供合法的拆迁通知书,并与我进行沟通协商以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2. 要求政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合理的拆迁补偿款项。

3. 要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提供合理的搬迁安排,并保证我的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此致王某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诉状

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诉状

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案号]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和《拆迁与土地征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的拆迁安置协议为无效协议,并要求被告方重新协商拆迁安置事宜,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1.原告系被告方拟进行拆迁的房屋的合法权属人,册入土地登记簿,拥有明确的产权证书。

2.被告方在此次拆迁过程中,以拆迁安置协议的形式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了拆迁补偿以及替代房屋的安置事宜。

3.然而,被告方未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相关拆迁政策,以及拆迁与土地征用条例的规定,拆迁安置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订立的协议”,本案涉及的拆迁安置协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5.对于无效协议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无效的协议,不能转为有效;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得恢复效力。

” 因此,被告方应重新协商拆迁安置事宜,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1.判决被告方拆迁安置协议为无效协议。

2.判决被告方重新协商拆迁安置事宜,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满足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诉费。

证据清单1.原告的产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拆迁安置协议书及相关约定。

3.当地政府相关拆迁政策及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2.《拆迁与土地征用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方拟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属人,拥有明确的产权证书,因此享有拆迁补偿和替代房屋安置的权益。

然而,被告方在拆迁安置协议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协议不能转为有效,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得恢复效力。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的拆迁安置协议为无效协议,并要求被告方重新协商拆迁安置事宜,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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