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关于征占林地占补平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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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山区林地保护管理方式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复文
(2019年第5920号)
一、关于扩大林地“占补平衡”改革试点范围和健全完善异地调剂管理机制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林地占补平衡作出规定,《森林法》第十八条对占用征收林地应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明确专款专用,由林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对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我局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的有效措施。林地定额在使用上遵循“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扶贫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经营性项目”的原则。同时,对部分省下达的林地定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我局都从国家备用定额中安排解决。对安徽省部分地方林地定额缺口确实较大,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可以参照福建省的做法,结合本省实际,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但试点应切实遵循林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林地要在试点范围内调剂补充。
二、关于将森林服务业纳入林地保护管理“正面清单”问题
《森林法》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我局制定的林地保护管理政策,都是基于林地用途管制的要求,限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而不是鼓励使用林地。目前,我局正在着手研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负面清单,以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范围。对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现行林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森林法》(修订草案)已在调整。
三、关于出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政策问题
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后,我局牵头起草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并会签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目前,我局正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最新的精神,积极推动该方案出台。《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把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涉及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的有关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规定执行。
四、关于加大对林业保护建设的财政支持问题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中央财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不再规定造林、森林抚育等补助标准,各省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
筹支持森林资源抚育,并自行确定补助标准。2013—2018年,林业领域中央财政投入共6000多亿元,2019年比2018年增长10.48%,主要用于中央财政增加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停伐管护、湿地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补助。同时,有关部门还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各地造林、森林抚育等工作,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造林和抚育投入力度,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推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