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出境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出境管理。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出境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坚持从严控制,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因私出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4. 坚持教育引导,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出境管理职责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3. 公职人员出境前,应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停留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公职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五、出境管理审批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私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因私出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1)因公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六、出境管理监督1. 公职人员出境后,所在单位应定期了解其出境情况,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2. 公职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 公职人员出境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出境期间的情况,接受单位监督检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解释。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附件:因公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一)合同项目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
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随着大学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大学因公出国(境)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保证出国(境)活动的顺当进行,打造规范的出国(境)用汇管理机制,尤为紧要。
本文旨在针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提出建议,以维护大学资金的安全性及合法性,加强大学资金的管理。
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概念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指的是在因公事由下,大学出国(境)人员所需要的旅费、留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以货币形式支出的资金。
因公事由包括出国(境)开会、访问、学习、考察、科研等。
二、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 申请程序(1)出国(境)人员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出国计划书并注明需要的费用。
(2)出国(境)人员须向财务部或行政部或学院领导办公室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经财务主管及其行政主管审核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准备好申请资料,供给应财务部备案。
2. 审批程序(1)财务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后,财务部门应当依照预算及财务规章制度,审核并审批该经费申请表。
(2)行政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的出境事宜,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
行政部门应当对出国(境)事项进行综合审批,并与财务部门达成一致看法后,最后确认该经费申请表。
(3)最高领导审批大学最高领导层应对出国(境)活动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批,并确定最后出国(境)人员的名单。
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结汇及购汇程序1. 结汇(1)出境前7日内,由出国(境)人员及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共同办理。
(2)填写《外汇结汇须知》,将《出境人员外汇结汇申请书》和发票带到银行办理。
(3)银行审核通过后,结汇人可将货币提取至个人或公司的银行账户。
2. 购汇(1)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在出境前进行购汇。
(2)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持有效护照和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汇许可证的申请表,到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2020年4月19日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3、涉外培训;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经费预算等内容。
外事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访。
第六条出访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分工确定,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如下:(一)单位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位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品和礼金。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外事纪律第十四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前应当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注意事项。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费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
第四条国际差旅费包括出国(境)人员从我国境内出发至目的国的往返国际机票费用。
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和航班,优先选择国内航空公司执飞的航班。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住宿费用。
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宿,住宿标准不得高于目的国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伙食费用。
出国(境)人员应当合理安排伙食,不得浪费。
伙食费标准不得高于目的国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通讯费、交通费、小额零星费用等。
出国(境)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公杂费用,不得浪费。
公杂费标准不得高于目的国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出国(境)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出国(境)人员的人数和天数。
不得擅自增加出国(境)人员的人数或天数。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出国(境)经费审批制度。
出国(境)人员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出国(境)经费报销制度。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当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境)任务批准文件、费用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出国(境)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出国(境)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
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出国流程、责任与义务,确保出国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所有因公出国活动应坚持必要性原则,确保出国任务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因公出国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三、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员工需填写《因公出国申请表》,详细说明出国目的、时间、地点、预算等信息。
2. 审批流程:申请表须经直接上级审核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最终由公司高层批准。
3. 办理手续:获批后,员工需按公司规定办理签证、机票、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费用管理1. 费用预算:出国费用应事先预算,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培训等费用。
2. 费用报销:员工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费用报销单据,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报销。
五、出国期间管理1. 通讯联络:员工出国期间应保持与公司的定期联系,确保工作连续性。
2. 工作报告:员工需在出国结束后提交详细的工作报告,包括访问单位、工作内容、成果等。
六、纪律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在国外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2. 保守机密:员工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七、违规处理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按照公司相关程序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旨在建立一个高效、规范的因公出国管理体系,以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权益,同时促进公司的国际化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93]汇管发字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93)汇管发字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往来的不断发展,国内单位因公出境人员日益增多,为便利因公出境人员用汇和加强对其用汇的管理,特制订《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局将执行情况和经验及时上报我局管理检查司。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由若干个单位组团的出国团组,应由供汇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编制预算,回国后由供汇单位的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核销。
二、出国团组在国外需宴请或购买少量样品、资料的,须事先经有权审批的单位批准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由当地分局审核批汇。
三、申请到外汇后又未能出国的人员,在确认不能或者短期内不能出国的人员,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30天内办理退汇手续。
附件1.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国境团组费用明细表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一、为方便国内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境外工作或学习,进一步简化因公出境人员用汇审批及核销手续,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境人员系指:经国家有权批准出国的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中央或者地方党、政、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派出境外,从事访问、考察、经贸洽谈、展销、出席会议、培训、承包境外工程、劳务、技术合作、援外、留学、驻外等项工作的人员。
三、因公出境人员所用外汇系指:留成外汇或者经批准调剂的外汇,外汇贷款项下或者境外援助赠款项下的外汇以及国拨外汇。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学校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考察访问、培训等公务活动。
三、出国(境)申请与审批1.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统一向学校外事办公室申报。
2. 学校外事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 经批准的出国(境)申请,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护照、签证等。
四、出国(境)任务与经费管理1. 出国(境)任务应明确、具体,确保任务的完成。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任务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任务。
2. 出国(境)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3.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五、出国(境)人员行为规范1.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形象。
2.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擅自离团、离队,不得擅自接受外方资助。
3. 出国(境)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学校机密。
六、监督管理1. 学校成立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2. 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对出国(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取消出国(境)资格、追究相关责任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出国(境)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
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
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2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2023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条件第四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二)退(离)休人员;(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审批手续第八条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一)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
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二)因私出国(境)1、处级干部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
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申请。
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3、涉外培训;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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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因公出境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项目类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
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
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
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
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
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
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五)培训类必须有明确的培训内容和目标要求,能够满足和适应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机制,达到加强和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目的。
培训要有计划,原则上控制在计划内执行。
(六)其他有必要参加活动的有关文件等。
(七)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持有境外公司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八)凡因公出境必须执行报批申请程序,一律按本规定的《因公出境任务申请报告》程序和《因公出境年度计划》程序执行,原则上能纳入计划的尽可能按计划程序执行。
(九)由事业部(中心)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之前向企业规划部申报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境年度计划》,计划中必须提出事由、人数、时间、出国形式(如参观、访问还是以商务形式组团)、赴往国家,以及相关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
(十)凡计划外因公出境任务需要由事业部(中心)向企划部提交《因公出境任务申请报告》,其内容要写明邀请公司的名称与事由,需赴国家(地区)、出入境时间(注明具体年月日)、人数(需注明出国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可另附人员清单并指定负责人),经费预算,填写《因公出境报批申请单》,《因公出境任务申请报告》必须由事业部(中心)主任签字确认。
(十一)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有经费预算和明确经费来源,出境经费不落实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批准后帐面余额为负数的一律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
(十二)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境原则上两年最多一次。
第四条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办理
(一)公司企业规划部为因公出境的归口管理部门:
1.公司各级组织或员工凡涉及因公出境的必须向企业规划部申请;
2.以符合因公出境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核报批;
3.根据年度计划进行核准或非计划出境的审核报批。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因公出境手续的具体工作事宜:
1. 根据企业规划部下达的《因公出境任务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严格按照机械院申报要求及相关程序办理;
2. 负责协助办理因公出境手续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相关函文、证明材料等;
3. 负责提供办理护照签证所需的手续程序,并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4. 负责办理因公出境手续过程中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5. 因公出境手续办理周期,一般出国团组申报机械院需二个月。
参加跨部门、地区以及人数较多的团组需提前二个半月申报。
赴港澳执行任务需提前三个
月申报。
赴台湾执行任务需提前半年申报。
时间不足者一般不予受理;
6. 因公出境办理程序见《因公出境申报办理流程》。
第五条因公出境费用报销
因公出境费用报销前必须向企业规划部提交《出国总结报告》,企业规划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情况交流与通报,以便跟踪出访效果。
费用报销时持有人力资源部确认的《回国报到确认单回执》。
第六条因公出境违规的处罚
(一)各事业部(中心)要严格选派出国(境)人员,严禁无关人员随团搭车出国(境),凡同时两人以上出国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纪律者,或有意谎报出国(境)理由、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出境资格,或分别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对违法违纪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经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企业规划部和人力资源部,其中有关手续办理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附件
1.附表一:《因公出境报批申请单》
2.附表二:《因公出境任务通知单》
3.附表三:《因公出境任务确认单》
4.附表四:《回国报到确认单》
因公出境申报办理流程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供可行的代办服务提供办理程序的指导
因公出境报批申请单
因公出境任务通知单
注:此表由企业规划部填写并保存,以复印件下达人力资源部执行。
企业规划部部长(签字):日期
人力资源部经办人(签字):日期
因公出境确认单
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下发,出境人所在部门领导和出境人(承办人)签字确认后原件人力资源部保存,复印件交承办人作为财务预支和报销凭证之一。
人力资源部(签字):日期
申请部门主管(签字):日期
出境人(承办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