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重大项目无偿代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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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重大项目无偿代办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改善行政审批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偿代办范围

凡是申报单位或投资者自愿委托行政审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为其代理承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均可列为无偿代办范围。其中包括:

(一)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省、市领导批示的项目;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

(四)“六个一百”项目和全市150个重点项目;

(五)哈市“五大经济区”项目。

(六)其它需要代办项目。

二、无偿代办机构

市、区、县(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均要设立“大项目代办室”(以下简称“代办室”),抽调专门人员,负责重大项目的无偿代办。各行政审批部门入驻中心的窗口直接承担办理代办室转交的工作任务。行政审批部门也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干部从事无偿代办服务工作。

三、无偿代办原则

项目代办要遵循主动对接、自愿委托、免费服务、快捷

办理的原则。对不属中心窗口审批职能的有关事宜,要积极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无偿代办程序

(一)申请。由申报单位或投资者书面向中心提出自愿委托代办项目申请,“代办室”审查、协商、洽谈达成代办意向后,呈报上级批准,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和《代办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代办服务内容,双方签字(盖章),由“代办室”纳入代办程序。

(二)受理。申报单位或投资者按要求提供代办项目所需的规范材料,“代办室”及时提出预审意见,研究拟定审批方案,派专人负责全程代办、协调服务、跟踪督办。

(三)公示。“代办室”提前将所代办项目信息挂网公示,为项目核发“绿色通道联系卡”,并纳入“绿色通道”运行。

(四)承办。承办窗口接到“代办室”提交的代办材料,各窗口要按“绿色通道”要求,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即来即办”的审批方式给予答复或承诺,并及时办结。

(五)会审。为保证代办项目在最短时限内开工、建设、投产,中心“代办室”要及时组织、召集相关部门窗口,通过召开协调会、推进会、现场办公会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集中审批。

(六)督办。中心“代办室”对项目办理实行全过程监

督,并纳入绩效考评内容,确保代办项目手续按时办结。

(七)归档。中心“代办室”在代办行为终止后,应及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以待日后备查。

(八)在代办过程中,出现下列原因使代办不能继续进行的,“代办室”应呈报中心领导批准后,中止代办服务并通知委托人,及时办理中止手续。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2、因虚假申报、前置要件(材料)不全、违法违规操作等委托人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3、因法律法规不允许审批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五、无偿代办考核监督

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把无偿代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之一,重大代办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专项考核与奖惩。同时,要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或企业有关人员走访代办企业,对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项目办理的窗口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效率,实行特事特办、快捷办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绿色通道行政行为界定

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专门为行政审批开辟的直接通行的快速审批通道。

二、工作原则

凡进入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报批的各类重点项目,只要符合环保要求,缴齐各种费税,确保安全稳定,都应当按照以下各项工作原则,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的项目,应精简前置要件;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性告知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牵头部门应主动将各相关部门窗口所需材料一并告知。

(三)限时办结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应实行承诺限时服务。从受理之日起,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要件材料齐备)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

(四)并联审批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审批全过程实行联合审批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或督办会议,集中审议,当场形成意见,同时予以办理。

(五)互不制约原则。各部门窗口在办理重点项目时,原则上应取消相互制约的前置要件,并依照本部门相关法规严格把关,随到随批。

(六)超时默许原则。对企业和群众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参加协调会议、联合踏勘和及时办结,又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部门默认许可审批事项。同时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七)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所涉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缺席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

三、受理范围

(一)需要提供无偿代办的各类重点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三)经领导批示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四、工作程序

(一)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通过设立“重点项目接待受

理窗口”,专门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组织踏查等工作。中心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督办、检查、考核、召开会议及通报情况等事宜。

(二)进入“绿色通道”项目首先由业主向“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或中心代办室提出申请,由中心审定后,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确定主审部门和有关参审部门,中心通过设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的每一个审批环节全程跟踪,审批服务情况详实记入跟踪卡备查。对于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的总投资超10亿元人民币或超1亿美元的特大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条件下,承办窗口于三日内转报上级部门,并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三)由主审部门牵头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不能确定主审部门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并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四)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设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和召开联审会议的,应予优先安排,主审单位应与相关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凡属未按规定参加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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