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有关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有
关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2.20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施行日期】2003.02.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有关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学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产权
交易管理规定》有关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就《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中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职能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市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范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范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保留,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方式。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管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公平竞争。
二、招标方式1. 招标范围:招标适用于土地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具体规模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招标条件:招标参与方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
3. 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三、拍卖方式1. 拍卖范围:拍卖适用于土地面积较小、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具体规模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拍卖条件:拍卖参与方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
3. 拍卖程序:拍卖程序包括发布拍卖公告、报名资格审核、竞拍保证金缴纳、竞拍现场、竞拍结果确认等环节。
四、挂牌方式1. 挂牌范围:挂牌适用于土地面积较小、市场需求不高的项目,具体规模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挂牌条件:挂牌参与方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
3. 挂牌程序:挂牌程序包括挂牌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挂牌期间的咨询与洽谈等环节。
五、规范要求1. 信息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招标文件、竞拍结果等。
2. 公平竞争: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应当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竞争者的参与。
3. 诚信约束: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的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
4. 法律监管: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简版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标人自决定实施招标的时刻起,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投标范围、项目估算等;2. 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资格审查标准等;3.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包括文件格式、内容和递交方式等;4. 投标文件的价标:包括报价部分的组成和填写要求等;5. 竞争保护措施:保护投标人利益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等;6. 评标办法: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组成等;7. 签约与履约要求:包括中标人签约条件和履约要求等;8.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发布媒体、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不得有利害关系;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评标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向招标人和投标人通报。
---第四章中标和签约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提供物资或者提供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招投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挂牌期满产生三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并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
非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招标人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中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产权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中招标机构指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并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由招标机构具体实施。
北交所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挂牌期满,产生多个意向受让方的,北交所与转让方在确定采取招标方式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机构。
第七条转让方应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并在北交所备案。
《委托招标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及招标机构名称、住所;(二)招标标的名称、数量等;(三)招标的时间、地点;(四)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办法中所称招标除特别说明外,均指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一)编制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三)发出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四)标前澄清与答疑;(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开标;(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
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四至、地上(下)物情况和规划条件等;(二)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三)完成开发的时间和周期;(四)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测算。
产权交易所流程
产权交易所流程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产权交易平台概述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1)产权交易平台组织机构:(2)产权交易平台部门设置: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二、产权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1)产权交易的概念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2)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1.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产权交易审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经界定产权权属清晰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先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3.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3)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流程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须坚持进场交易原则,禁止场处交易或私下交易,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1.产权交易委托产权出让方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加强行政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适合本条例。
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组织的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控制招标投标活动,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二)虚报、骗取中标资格或者中标条件;(三)妨碍投标人报名投标,串通投标;(四)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相抵触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采购人制定招标文件前,应当依法做好采购需求确定、预算编制、项目评审等工作,建立采购方案,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技术规格、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一)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采购文件的发布时间、地点和连系方士;(三)投标条件和技术要求;(四)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五)招标日程安排;(六)合同订立方式和条件;(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提交投标文件。
书面投标要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的公章;电子投标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的封面和目录;(二)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三)技术方案和技术规格;(四)投标报价;(五)商务条款和合同约定;(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7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拍卖),是指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人、投标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在本市境内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合用于本市政府和政府直接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确定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结构及职责、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标准、成交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并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发布。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他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委托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采用招标代理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服务机构。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结构及职责、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和预测、人员配置、材料和设备的清单及技术参数、业绩情况等内容,同时应当提供合格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有关资格条件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密封。
第十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视情况要求返还保证金、取销中标资格或者取销中标结果。
第四章开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由专门成立的招标委员会进行开标工作。
第十二条开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和评定每一个投标文件,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于评标公示后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保证金,已经中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第一时间提供保证。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2008-02-02【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经纪商及其他相关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一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它类型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北交所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为依法有权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为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述产权包括:1.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2.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3. 知识产权;4. 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 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 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 拍卖;2. 招投标;3. 协议转让;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在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完毕内部决策、上报批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正文:----------------------------------------------------------------------------------------------------------------------------------------------------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公布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活动,促进交易所与各利益相关者合作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交易所与供应商、服务商、建设单位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招标投标是指,交易所向供应商、服务商、建设单位等利益相关者公开征求符合一定要求的商品、服务或者工程,并从中选定最适宜的交易合作方的过程。
第四条交易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招投标相关规则和通知。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交易所招标采购的商品、服务或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技术条件、质量要求、环保要求、安全要求等。
第七条交易所招标采购的商品、服务或者工程,应符合交易所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额度。
第八条交易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条件进行公告和公开征集投标,保证招标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九条供应商、服务商、建设单位等利益相关者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到交易所。
第十条交易所在接到投标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审,并选择最适宜的交易合作方进行交易。
第三章中标与履约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中标方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交易,并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监督中标方履约情况,对中标方未履约的,应当按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浮现争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有争议的采购活动,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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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的产权转让招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且挂牌期满时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北交所和转让方商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转让挂牌期间,由北交所对申请受让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四条北交所与转让方商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定具体承办的招标机构,并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及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则中转让方是指将产权通过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招标人"。
第七条本规则中意向受让方是指在产权挂牌期间,在北交所登记受让意愿,符合转让方公开披露的受让条件,根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要求参与产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投标人"。
第八条本规则中招标机构是指由北交所选定,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产权转让招标工作的北交所招标会员,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九条本规则中经纪会员是指受转让方委托,代理转让方从事产权转让经纪服务的北交所经纪会员,在招投标过程中配合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可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条北交所是招投标行为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行为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产权转让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招标的基本程序如下:1、招标文件的编制;2、招标文件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3、发出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4、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5、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6、开标,审查投标文件;7、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8、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9、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10、与中标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招标依据、转让标的简介、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获取招标文件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2、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3、转让标的的详细说明;4、转让标的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号。
5、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6、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在经纪会员的配合下,应在被选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挂牌内容及相关规定编制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北交所和转让方审批。
北交所及招标人应在接到招标机构编制的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审定,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
由招标机构向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向原股东发出投标邀请书(原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并发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产权涉及的综合因素合理设定评分权重。
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55%,加减分系数按挂牌价与受让价格分数权重的比例结合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七条可在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中约定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挂牌价的20%,特殊项目的保证金标准由招标人与北交所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时间,自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需要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可统一组织投标人对标的企业进行踏勘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经纪会员、招标机构和北交所应对获取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除以下情形外,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程序:1、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2、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3、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效数量的,且经北交所同意终止招标的;4、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止产权招标转让的;5、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6、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的。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确定其中一方作为投标主体。
联合体被确定为中标人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就受让产权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3、受让条件(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企业资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4、有关投标人的资格文件等;5、招标文件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必须详实、准确;投标人承担由于其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要求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一条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北交所主持。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由招标机构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1、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约定受让要求的;2、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设置的底价的;3、投标文件在递交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的;4、投标人未按规定交纳足够保证金的;5、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开标后,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六条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行为均应保密。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北交所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北交所会同招标人,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评标委员会组长由北交所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同时投标人亦有权向北交所申请回避,由北交所决定回避或者更换。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做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提出书面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招标机构在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负责整理开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投标的原股东在评审分数相同时,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北交所及时将评审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根据招标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人、北交所和招标机构。
第五章中标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同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落标人。
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支付招标手续费后,可转为转让价款。
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全额无息予以退还。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产权交易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所订的合同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做出修改而有损公平竞争,侵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其他投标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签约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招标转让产生的评标费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北交所及招标机构的招标手续费标准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万元)差额计费率(%)1000以下 11000 以上5000以下 0.55000 以上20000以下0.320000以上 0.1注:每项招标最低收费2000元。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六章违规责任第四十九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与招标机构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