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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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20 家,乙级代理机构20 家。

(均包括中央项目投资代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预选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入库数量,区公管办负责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

凡规模或限额符合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区内国有投资项目需要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也须按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第七条根据报名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及对区内相关业主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比选,确定20家甲级和20家乙级代理机构入库。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六)未被区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七)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每年承担过10项以上(含10项)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且甲级中标工程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淮北市住建委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城

淮北市住建委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城

淮北市住建委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经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及淮北市水务局共同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行管理规定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水务局2016年1月8日附件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交通局、水务局(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进行代理招标业务,应到行业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代理机构登记入库资料统一送达市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委招标办),市建委招标办会同市建设标准定额站、市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

凡未经行业监管部门登记入库的代理机构不得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代理活动。

第五条代理机构填写《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登记表》,并附以下相关资料,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登记入库:(一)《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登记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职人员等相关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材料以及完成网上实名制登记)(原件、复印件);(五)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入库须符合《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文件相关规定。

(完整版)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 20 家,乙级代理机构10至20 家(中央投资项目除外)。

第五条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预选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入库数量,区公管办负责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

凡规模或限额符合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区内国有投资项目需要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也须按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第七条根据报名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及对区内相关业主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比选,确定20家甲级和10至20家乙级代理机构入库。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六)未被区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七)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每年承担过10项以上(含10项)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且甲级中标工程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建总发[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6月15日建总发[2000]6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伴随着我行长期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代行财政职能而形成的一项具有突出特色和较大优势的中间业务。

1999年,我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质由实体转移到分支行,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调整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管理,促进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6月12日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规范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持建设银行在中长期投资领域的经营特色和优势,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业务)系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所进行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对造价进行监控,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提供造价信息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优质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232号),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泉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泉州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副主任,办公室依托在建筑业科,办公室成员由建筑业科、招标办、监察室、法制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站、工程招标协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集中评审,择优选择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设立。

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和确定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四、申请进入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3、已在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4、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常年在泉州分支机构工作;其它人员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至少初级职称以上)且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非自有需提供房产交易所出示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和办公设施;申请前的二个年度内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合同额总计达到3亿元以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衢政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招标代理不规范、监理履职不到位、承包商择优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净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效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一、选择优质承包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择优机制。

逐步拓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工程履约、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市场行为等标前、标中、标后的考评和监管。

适当调整投标最高限价。

对房建类和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审定预算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扩大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

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结构复杂、工艺技术特殊,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申请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等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行为,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标后履约监管。

重点做好合同履行、工程分包、工程变更、竣工验收、承包商考评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6〕264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束——。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6〕264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1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陕建发[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进行普查的通知(陕建发[2006]13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规范工程造价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创建服务优良、竞争有序的工程造价中介业市场环境,决定从2006年9月25日开始,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及质量进行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对象与范围全省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2005年1月1日以来清单计价的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是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及合同要约的编制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四)最高限价(或招标标底)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六)价款结算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七)服务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检查内容详见附表一。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人发[2004]25号);(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四)《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令);(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六)《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八)《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九)《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十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桂建管[201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1]5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7-0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1]57号)桂建管[2011]5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国有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国有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修缮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城市广场、城市防洪、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12]16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12]16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6日泉政办〔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办法》,规范我市市场中介组织经营秩序,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的出台以我省2008年来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成果为基础,是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提高行业监管效率、推动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对于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法制化规范化、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在日常监管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对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相关人员进行宣传,送法到基层、到企业,确保各相关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部门分工按照《办法》的分工原则,将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职责分工如下:(1)市发改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根据上级部门授权负责对工程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开展信用监管。

关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业务的规定

关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业务的规定

关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业务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 [2008]22号)和《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时,必须进入市或县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比选,并按本规定要求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三、依托漳州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建立名录库,公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

市建设局负责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的开发、升级和日常维护。

四、漳州市建设局每季度的第三个月集中受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入库申请,并于次月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核确定,入库归档。

五、申请加入名录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3、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加入名录库应提供以下材料:1、《加入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申请表》(《加入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3、非本市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在漳州年检合格的驻漳州登记证明书。

4、省级名录库单位已在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的经申请可直接进入本市名录库。

七、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入库申请前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漳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经济或刑事犯罪的;2、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3、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4、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中选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选的;5、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6、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7、捏造事实或以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8、索取、收受合同约定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9、被评为严重失信或失信的中介机构的;10、行政监督部门认为不应列入名录库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技术特殊复杂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单独标段,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通过河南省公路工程多媒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施。

第二章投标人信息备案第五条建立公路工程投标人信息库,对参与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实行信息备案制度。

信息库主要包括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地址、银行基本账户、法人代表姓名及签名、主要工程业绩、信誉和信用等级等内容。

第六条实行投标人持信息卡投标制度。

投标人在参与我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前,必须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信息登记备案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发投标人信息卡后方可参与投标。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采用在投标人信息库中备案的工程业绩等信息。

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人信息库中备案的信息,作为招标人或评标专家核实投标人投标资格条件的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宁政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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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
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业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 [2008]22号)和《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时,必须进入市或县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比选,并按本规定要求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三、依托漳州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建立名录库,公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

市建设局负责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的开发、升级和日常维护。

四、漳州市建设局每季度的第三个月集中受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入库申请,并于次月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核确定,入库归档。

五、申请加入名录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3、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加入名录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申请表》(《加入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非本市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在漳州年检合格的驻漳州登记证明书。

4、省级名录库单位已在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的经申请可直接进入本市名录库。

七、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入库申请前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漳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经济或刑事犯罪的;
2、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3、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
4、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中选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选的;
5、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6、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
7、捏造事实或以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
8、索取、收受合同约定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被评为严重失信或失信的中介机构的;
10、行政监督部门认为不应列入名录库的其他情形的。

八、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进入名录库程序如下:
1、漳州市建设局在漳州建设信息网和漳州市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受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入库申请公告;
2、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向漳州市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
3、漳州市建设局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会同有关监督部门提出初选名单;
4、漳州市建设局将初选名单在漳州建设信息网和漳州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名录库;
九、已经进入名录库的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
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库,清出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十、政府投资工程随机抽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的程序:
1、比选人在漳州市招标采购网和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统一使用公告范本,公告范本直接从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毕,送市或县工程交易中心安排比选时间。

公告必须载明参与比选的资格条件、委托事项、代理费用、比选时间和地点等有关内容。

公告中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的资质要求应按可以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最低资质等级确定;比选时间距公告发布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
2、比选人对已报名的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以及是否为本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的单位当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报名人并列入随机抽取名单。

3、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比选会议由比选人组织、主持。

4、由已列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凭该单位介绍信)按签到的先后顺序抽取号码,抽到的号码即为其所对应的编号,比选人当场公布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所对应的编号。

5、比选人将代表中介机构单位的号码球全部放入摇球机,并公开随机抽取三个号球,第一个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即为第一中选人候选人,第二个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为第二中选候选人,第三个抽取取号码所对应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为第三中选候选人。

比选人应按照中选候选人的排列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中选人被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效的,比选人应按中选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选人。

6、比选人填写随机抽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情况表,由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7、比选人将随机抽取的中选结果在漳州市招标采购网和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天。

8、比选人向经公示无异议的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在中选通知书发出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9、若报名截止后,报名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仅有一家的,比选人可直接指定其为中选人;若发布公告后无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报名或资质等级均不符合要求的,比选人可自行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承揽业务。

10、根据工程预算一编一审的规定,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不能为同一家,如随机抽取为同一家的,须重新抽取确定另一家审核单位。

十一、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比选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开展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比选,或擅自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给名录库之外的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无效,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追究问责。

十三、本规定自二O 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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