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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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1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77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文彬
【当事人-公司】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雯琪吴哲
【代理律所】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文彬
【被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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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21:00:31
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775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文彬。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44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吴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文彬与被上诉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上诉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26666.7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收,自2020年3月9日起计至2021年2月8日为27866.63元),应计至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还款贷款本息之日止;2.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43元;3.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陈文彬提供抵押的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16号901房单元[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9898号]实现抵押权,就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在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由陈文彬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126666.7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20年3月9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43元;
三、若陈文彬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变卖抵押物即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16号901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77元,由陈文彬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陈文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陈文彬要提前
一次性偿还欠款本金126666.74元和合同规定违约金2%,但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文彬偿还28万,后来发短信要求偿还23万多,数额严重不符(23万多包括律师费、违约金、罚息),那时都还没有打官司,为什么要求律师费?陈文彬曾多次联系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沟通还款事宜,但广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均不予理睬,称若不按贷款方数额偿还,将起诉至法院。一拖数月,恶意迟办,以达到罚款罚息的目的。因无法联系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文彬前往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公楼也不知搬往何处,所有责任在于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若法院如此判决,不问因由,公理何在?按此额还款远超银监部门规定最高利率不超过年利率
15.4%,也助长不法金融机构套路贷。综上所述,陈文彬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除本金部分以外,对判决其他部分均不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首先,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费由陈文彬负担有合同依据,且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出律师费,陈文彬关于其不应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审法院认定利息、罚息、违约金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陈文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