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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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奥鹏远程教育中心、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现将《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8月27日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有关单位所建设的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学习中心接受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的委托,根据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主办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相对独立的场所和良好的教学环境;(三)具备上网条件,配备符合开展远程教育的设施设备;(四)具备教学支持服务软件;(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2024鲜版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2024鲜版

课外负担。
线上线下统筹
03
对线上、线下校外培训实施全面监管,确保中小学生减负工作
取得实效。
9
主要目标
2024/3/28
01
建立健全校外线上培训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监管。
02
规范校外线上培训行为,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03
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 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10
2024/3/28
学生满意度
调查学生对校外线上培训课程的满意度,反 映培训质量。
投诉处理及时率
统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处理学生投诉的及时 率,反映服务质量。
28
评估方法与流程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预期成果和影响评估指标,制定具体的 评估指标体系和权重。
收集数据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成绩对比等方式收集 相关数据。
REPORT
2024/3/2UMMARY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 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 实施意见
1
目录
CONTENTS
• 背景与意义 • 总体要求与目标 • 主要任务与措施 •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 保障措施与支持政策 • 预期成果与影响评估
2024/3/28
REPORT
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
对于违反师德师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师,应列入黑名单并向 社会公布,禁止其从事校外线上培训工作。
14
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教育部等六部门应建立协同监管 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 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监管 合力。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校外线上培训机 构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举报并严肃处理。
加强网络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校外线上培训行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近年来,在各地的努力下,校外培训机构日趋规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管理不到位、监管不严问题。

近日,有关媒体曝光我省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继续招生营业问题,以及部分机构无证办学、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规办学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黑白名单”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属地网格化管理优势,结合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抽查工作,全面掌握培训机构情况,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做好风险提示,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要建立“黑名单”工作台账,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跟踪监管,对账销号。

对无证无照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有照无证的应责令停止办学,指导其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仍违规经营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有证有照校外培训机构,应停止招生,整改合格后将其移出“黑名单”,继续招生营业,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切实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扫黄打非”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是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深入,校外培训从线下向线上迅速发展,为中小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服务。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培训平台存在低俗有害信息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有的培训内容以应试为导向,超标超前,不符合教育规律;学科类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基本教育教学能力;有的培训预付费过高、合理退费难,用户消费风险大。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增加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推动校外线上培训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坚持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线上培训进行监管,促进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有序开展培训业务;坚持协同治理,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国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国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鲁教师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2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2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22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段,下同)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1.机构资质。

拟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具备进入义务教育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

三年内未有过被移除某一区域进入学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经历。

为非公益机构团体的,应具有两年(含)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培训经验。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学校根据课后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等确定的其他条件。

2.人员资质。

拟引入社会专业人员应具有进校组织、开展课程教育活动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具体资质条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或考评。

品行端正,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核查无相关违法记录。

具备组织、开展课程教育活动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方机构进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参照本条要求执行。

二、遴选引入3.需求提出。

每学期末,由学校提前征求学生及家长下一学期课后服务需求和意愿,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提出第三方服务需求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时间等,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直属学校纳入县级属地一并参照执行,下同)。

2023年山东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

2023年山东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

2023年山东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教育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除了学校内的教学,校外教学点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山东省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标准,更好地促进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特制定了2023年山东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

二、校外教学点的定位1.校外教学点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应当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

2.校外教学点应当突出特色,满足社会对不同类型教育需求的多样化。

三、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条件1.场地条件(1)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安全、宽敞的教学场地,场地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2)教学场地应当具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教学用具、实验器材等。

2.师资条件(1)校外教学点应当有合格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2)教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须持有相关教育教学证书。

3.教学条件(1)校外教学点应当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教学标准,且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4.管理条件(1)校外教学点应当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2)校外教学点管理应当依法运行,保障学生权益和教学秩序。

四、校外教学点的分类1.学科类校外教学点(1)针对特定学科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如艺术、体育、科学等。

(2)提供特色教学和专业指导,满足学生对特定学科学习的需求。

2.综合类校外教学点(1)提供多样化的教学内容和活动,包括文化、科技、娱乐等。

(2)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五、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和监督1.监督机构(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运行进行监督。

(2)监督机构应当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2.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的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义务。

(2)对于违反教学规定和管理条例的校外教学点,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六、结语2023年山东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提高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19•【字号】鲁教基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有关规定,坚决扭转学校作业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统筹要求(一)把握作业总量。

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统筹流程,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

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每天书面作业量按照不超过上学日的两倍控制。

(二)加强作业指导。

切实提高作业质量,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二、落实工作责任(三)确定责任主体。

建立校内为主、家校协同、分工明确的作业统筹管理机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教学副校长或教务处主任为分管责任人,年级主任、学科组长、班主任和学科教师为具体责任人,学校家委会成员积极参与。

(四)细化责任分工。

校长对学校作业负担减轻情况承担主要责任,定期召开校务会研究作业统筹及实施情况;教学副校长或教务处主任负责学校作业管理工作,并对作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年级主任负责统筹各学科作业,做好总量协调,优化作业结构;学科组长要根据课程方案和教学实际,统筹每周学科作业总量;班主任要汇总本班作业,做好每日作业总量平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序参与,配合学校做好作业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价格〔2021〕1279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

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

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更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教基函〔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扫黄打非”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是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深入,校外培训从线下向线上迅速发展,为中小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服务。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培训平台存在低俗有害信息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有的培训内容以应试为导向,超标超前,不符合教育规律;学科类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基本教育教学能力;有的培训预付费过高、合理退费难,用户消费风险大。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增加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推动校外线上培训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坚持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线上培训进行监管,促进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有序开展培训业务;坚持协同治理,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线上教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0〕3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线上教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0〕3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线上教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线上教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省2020年秋季学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指办〔2020〕40号)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推动线上线下教学无缝衔接,现就做好线上教学总结和下步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线上教学工作总结今年春季学期,各地各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延迟开学期间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线上教育教学服务,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切实保障了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赢得社会广泛认可。

新学期伊始,学校已经全面开学,各地要对线上教学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从行政部署、组织实施、资源征集、家长和社会反响等方面,深入梳理线上教学工作的路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拟定下一步举措。

二、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开展线上教学过程中,各地涌现处许多覆盖面广、创新性强、成效显著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做好宣传推广。

对于线上教学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宣传推广,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聚焦线上教学,体现区域协调和资源共享;针对自身经济和地域条件,符合线上教学的特点及规律,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易学易用易推广;充分考虑线上与线下教学方式、内容的融合与衔接、过渡与转换。

三、研究制定线上教学实施预案各地各校要在全面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根据线上线下有效衔接的要求,研究制定线上教学实施预案。

实施预案要明确线上教学的组织方式、教学内容和责任分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鲁教基函〔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函〔2024〕37号各市教育(教体)局:现将《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4年4月26日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安排,现制定我省专项行动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及公民同招政策要求,完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办法制度,明确招生程序规定,优化招生工作流程,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回应群众关切,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问题,严厉打击与校外机构“勾联招生”等各种隐形变异的违规招生行为,切实做到阳光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入学机会均等,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一)科学优化学位资源供给。

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城乡、分片区开展义务教育入学学位供给情况分析预警,对存在学位缺口的地区及学校,综合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改造校内校舍、挖潜利用其他场所资源、集团化(联盟化)办学、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等方式,强化学位资源供给,并科学调配补充所需师资,确保秋季学期适龄儿童“应入尽入”。

(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措施。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招生政策措施。

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划分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建立健全新建学校招生片区划分工作机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发改成本〔2021〕110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

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专用银行账户。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2•【字号】鲁教民函〔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 2023 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3〕8号各市教育 (教体) 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22〕1号) 要求,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完成了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报备工作,经教育部评议审定,现将备案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办学主体责任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3〕7号) 要求,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对已公布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及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和服务能力,确定其招生计划上限,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确保办学质量;对没有通过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会同设点单位妥善处理好撤销校外教学点的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二、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本次公布备案结果中的合格校外教学点,2023年度可按规定招生。

主办高校对招生广告宣传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印发,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委托其他组织 (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 “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学校要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学校保存。

三、严格办学经费管理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高校财务账户,高校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严禁上缴前分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鲁教基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教基字〔2024〕9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各地落实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我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4年10月15日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加快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筑牢教育强省建设基点,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课程方案落地(一)制订区域课程实施规划。

省教育厅统筹推进《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落实,修订完善《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规划开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制订《山东省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指南》。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具体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统筹本地中小学校本课程建设,对校本课程的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中小学校组织专业力量对校本课程进行规划、开发和审议。

鼓励区域优秀校本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二)制订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研机构督促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中小学校要研制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整体实施方案。

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三)开展课程实施监测。

省教育厅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课程实施的日常监测,督促各地指导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学习解读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学习解读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学习解读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明确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执行我省制定的收费标准,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一)《通知》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如果是在外省依法成立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向广东地区学生授课,则该培训机构执行外省(机构依法成立所在地省份)制定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二)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通知》执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的收费政策执行。

(三)义务教育阶段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均按照《通知》执行。

三、关于学科范围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

具体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收费标准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标准课时时长为30分钟)为: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即最高不超过22元/课时?人次,下浮不限。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28
•【文号】教监管厅函〔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
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导各地做好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治理工作,现就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

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
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8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第一批教学改革“双减”典型案例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第一批教学改革“双减”典型案例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第一批教学改革“双减”典型案例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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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第一批教学改革“双减”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推动强课提质行动落实,鼓励各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创新实践的浓厚氛围,现将《济南市开展“名师寒假线上‘泉课行’公益助学”活动》等7个教学改革“双减”典型案例予以推广。

请各市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双减”要求落地见效。

附件:山东省第一批教学改革“双减”典型案例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1月26日
——结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08]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6.02
【实施日期】2008.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函[2008]7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提升高中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高中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和全省普通高中校长素质教育专题培训会议精神,结合我省高中教师实施新课程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定于2008年暑假对全省普通高中教师开展新课程全员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远程网络研修与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在学科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引领下,以教师为主体开展学科教学案例分析和问题研讨,帮助广大教师准确把握和理解课程标准
和有效实施高中新课程,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高中课程改革。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公共课程、学科课程两类:
公共课程两个专题,1天,6学时;
15个学科,包括:高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

每个学科6个专题,12天,72学时。

三、培训对象
全省普通高中各学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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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鲁发改成本〔2021〕110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的通知
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
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

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专用银行账户。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

要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上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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