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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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实施,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规划编制,优化用地布局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用地布局。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加快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试点为先导,全面推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时出具规划条件,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

对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现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调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规划。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市、县(市、区)使用省级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修改;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尚有剩余规模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对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规模进行整合优化,支持省重点项目及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项目落地;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建新区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由各市政府依法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有推进本地区企业上市的重要责任,要按照《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确保企业上市目标的顺利实现。

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企业上市融资任务目标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的考核制度。

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是上市企业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做好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建设资本市场强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5号),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上市任务目标根据省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要求,2008年-2010年全省新增上市公司100家。

按照“工作超前,前后连贯,留有余地,任务具体”的原则,自2008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上市公司35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达到90家。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济发改价格〔2023〕188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188号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二、差别化价格标准(一)差别化电价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按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收取。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用气价格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3元。

上述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定价区域。

三、其他事项(一)各地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山东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2022年,山东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厅字〔2021〕40号)和《反食品浪费法》《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浪费问题,推动全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加快立法修规。

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搭建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办联合印发《山东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专项工作机制》(鲁发改环资〔2022〕960号),统筹推进全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

三是形成部门合力。

各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做好粮食作物机收减损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的通知》《关于指导旅游星级饭店切实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反食品浪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扎实推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相关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反食品浪费执法监督一是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

以婚宴、自助餐、大中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严格检查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食品浪费行为,全年共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138950家次,指导开展自查自纠150334家次,下达约谈通知书101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79份。

山东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山东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加强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突出生产功能,明确主导产业,统筹产业集聚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综合设施合理设置、开放共享。

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加强规划引领,发展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多层次、多样化产业空间载体,提高产业发展集聚度和土地投入产出率,把开发区打造成产业集聚发展的主战场。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

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须加强科学论证。

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含专业)、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对“退二进三”转型升级或开发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鼓励租赁标准厂房。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土地混合利用立体开发。

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混合。

单一生产功能的园区或中小民营企业集中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集中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公共服务设施、职工集体宿舍等建设。

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统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支持对生态绿地、交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单独开发建设,引导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23
•【字号】鲁发改法规〔2020〕1245 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委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发改法规〔2017〕150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87号)不再继续施行。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等关于贯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等关于贯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鲁发改经贸[2008]1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发布日期】2008.02.27
【实施日期】200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鲁发改经贸〔2008〕14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近日,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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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政字〔2020〕221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精准支持实施八大发展战略,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财政政策:一、支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1.大力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钢铁、炼化、焦化、化肥等行业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加快产能置换出清。

实施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奖补政策,对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和就地改造企业给予分类补助,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大力支持改造提升传统动能。

设立重大项目要素收储交易专项基金,支持开展能耗等指标收储交易,定向用于重大产能布局调整项目。

整合资金实施技改奖励和财政贴息等政策,重点支持“零增地”和智能化技改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大力支持发展新动能。

整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类资金,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完善“云服务券”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工业设备上云,打造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

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推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高端芯片产前首轮流片费用给予补贴,对承担技术含量高的封装测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加快培育形成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平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案(试行)》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5日平度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案(试行)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案如下:一、评价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以同口径统计数据为依据,对企业生产主要经营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充分体现客观性。

(二)可比性原则。

依据参评指标的全市平均情况设定基准值,实行企业与基准值进行比较的办法,充分体现可比性。

(三)公平性原则。

按照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可获得性和可核查性科学设置指标,坚持数据说话,充分体现公平性。

(四)导向性原则。

指标设置和权重比例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科技创新和综合竞争能力提升,充分体现导向性。

二、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占地经营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和占地3亩(含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除外)。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公布实施,走在了全国前列,描绘了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的蓝图,标志着我省价格改革驶入了快车道。

一、制定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这指明了今后价格改革的方向。

制定实施《方案》是结合山东实际,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对于深化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落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的重要举措。

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优胜劣汰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加快建立和完善。

二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经济发展付出的成本较高,价格扭曲是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深化价格改革,疏导多年积累的价格矛盾,理顺重大价格关系,激发市场的活力,对于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深化价格改革的同时,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着力增强市场价格透明度,坚决清除各类价格壁垒,坚决依法整治乱收费、乱涨价以及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省委、省政府对深化价格改革高度重视,今年4月30日,郭树清省长批示要求,今年的价格改革任务很重,对经济的转方式、调结构影响很大,应当加大推进的力度。

孙伟常务副省长就贯彻郭树清省长批示精神提出明确要求,并于6月6日听取了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专题汇报,并亲自审阅《方案》文稿,对有关价格改革事项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潍坊市综改办,莱芜市农工办,临沂市两型办:开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

自2008年开展试点以来,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全面掌握各单位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推动下一步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8]19号)和全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开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期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期评估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一)主要任务。

全面掌握各单位改革试点任务进展情况,围绕重点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总结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确保改革试点坚持正确方向、顺利完成任务,为全省面上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科学评价,探索建立改革工作评估机制,全面提高改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评估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规范评估操作程序,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客观评价改革进展,实事求是地查摆存在的问题,将各试点单位改革进展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

三是评估与指导相结合原则,在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和指导性意见,通过评估促进改革。

二、评估范围这次中期评估的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改革试点单位,具体名单是:潍坊市、莱芜市、临沂市、东营市。

章丘市、桓台县、烟台市牟平区、寿光市、诸城市、文登市、齐河县。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鲁南临海产业区。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聊政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4日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动全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级统筹,县为主体。

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主体,各自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下同)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市级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增强评价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改革创新,依法依规。

坚持改革思路,创新举措,制定评价体系和资源配置政策,努力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注重依法行政,明确制度规范,确保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

(三)规范操作,强化运用。

严格按照指标设定、评价程序、计分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完成好企业归档分类,真实反映企业发展状况。

加强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科学实施差别化政策,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1.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加快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济政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9日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0〕36号),切实开展以各县(市、区)为主体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在省定分类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除外)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办法(一)评价指标及权重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五项指标占比≥7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占比≥10%,县(市、区)增设指标及加分项占比≤2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及加分项占比100%。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单项指标的权重和基准值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计算方法: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或减分项。

(二)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减分1.加分标准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

具体如下:(1)规模: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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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27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2〕56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
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

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
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各地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

具备执行条件的,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评价改革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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