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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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反垄断法
经济法
反垄断法
适用:境内垄断;境外垄断对境内产生影响的
不适用: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专营专卖;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可授权省政府机构负责)
一、垄断协议
1、横向(经营者):价格;数量;市场;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
2、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价格;最低价格
3、例外:(1)改进技术;(2)提高质量;(3)提高效率;(4)保护环境;(5)缓解销售下降;(6)对外贸易
(1)—(5)需要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 +能使消费者分享利益
(6)只需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一个1/2;(2)二个2/3;(4)三个3/4
(2)(3)中不足1/10的不认定为;被推定有的,但有证据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不认定为
2、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高卖低买;低于成本;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人;搭售;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
1、形式:合并;股权取得控制权;合同取得控制权
2、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不得集中
3、豁免申报:(1)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50%(母兼并子)
(2)每个经营者50%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拥有(子之间兼并)
4、程序:30日内初步审查(决定前不得集中)→ 不进一步审查或未决定,可集中
→ 90日内进一步审查→ 未决定,可集中
5、经营者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禁止集中;但能证明有利明显大于不利、符合社会公益,可不禁止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
1、强制交易
2、地区封锁:歧视性收费,歧视性技术要求,行政许可,设置关卡
3、排斥外地招投标
4、排斥外地投资
5、强制垄断
6、抽象行政行为垄断
五、对垄断行为的调查
1、措施: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采取前应向负责人书面报告,批准)
2、可以中止调查:被调查者承诺措施消除后果
3、应当恢复调查:未履行承诺;重大变化;基于不真实信息
六、法律责任
1、垄断协议:停止 + 没收 + 罚款(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可酌情减轻、免除)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 + 没收 + 罚款
3、实施集中:停止 + 限期 + 罚款
(复议前置)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假冒(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
2、商业贿赂:(1)主体:经营者和受指使的;(2)为争取交易机会;(3)私下暗中给予一定数额;
(4)受贿 + 行贿(一方不接受的不构成)
3、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程度
(1)广告主(生产商):不论主观,承担责任
(2)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发布者):明知、应知时,连带责任;
不能提供广告主时,全部责任
(3)社会团体、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连带责任
(4)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无过错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5、倾销:低于成本,为排挤竞争对手
例外:鲜活;到期;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
6、不正当有奖销售:谎称、内定;推销质次价高;抽奖式超5000元(来自一张奖券)
7、损害商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1)新闻单位被利用的,仅构成一般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对比性广告为损害商誉行为
二、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因侵权所得利润 + 调查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质量、价格、计量、不得强制交易)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1、真实标识义务;
2、出具单据义务(包括小额商品、赠品);
3、质量保证义务(消费者已知瑕疵除外);
4、售后服务义务;
5、禁止以告示免责(内容无效)
三、消费者协会
(1)社会团体,支持消费者起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参诉
(2)不得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推荐
四、争议的解决(六连带)
1、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
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
2、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连带)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可以向租借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3、销售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期后连带)
展销期间,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向销售者追偿。
4、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明知者连带)
5、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质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
(1)故意:伪造检验结果、虚假证明。改正,罚款,没收;情节严重,撤销资格;
(2)过失:检验结果、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撤销资格;
(3)不履行跟踪检验义务,因产品不符标准,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6、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消协、行业协会)
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五、法律责任
1、“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
(1)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更换、退货;
(2)应当更换、退货:两次修理仍不能;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2、欺诈行为:赔偿费用的10倍
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