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期货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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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总则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行业准入规定1.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2.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净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准备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和销售1.期货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期货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资产管理产品,并详细规定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3.期货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性质、风险水平和可能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期货公司应在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监管1.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和风险控制。

2.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

3.期货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资产配置,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策略或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期货公司应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信息,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6.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监督和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业务、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doc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doc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_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_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立银行联名账户]期货公司应当选择有托管资质的银行,为资产管理业务分别开立银行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基本账户)。

该账户应以“公司简称+资产管理产品计划(或客户名)”的形式命名。

因参与期货或其他非期货类金融品种交易的需要,单一资产管理产品计划可以开立多家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辅助账户),该账户名称应当与基本账户保持一致。

第三条[银行联名账户报备]期货公司应当分别在开立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监控中心备案。

第四条[银行联名账户托管]期货公司应当就基本账户的管理方式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委托银行托管方式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注明,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监控中心备案。

第五条[开立交易账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交易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交易账户(以下简称非期货类交易账户)。

上述各交易账户的名称应当与联名账户保持一致或与联名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六条[交易账户报备]期货公司应当在开立上述交易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监控中心备案。

期货公司在法规允许的市场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前,应当完成银行联名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备案工作。

第七条[资金流向风险]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指定账户),客户应当保证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客户要求变更指定账户的,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期货公司管帐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一、主要管帐科目二、管帐科目使用说明期货包管金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钱币包管金以及期货公司存入期货包管金账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货包管金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惩罚。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钱币包管金时,按缴存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

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划出钱币包管金时,按划出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向期货包管金账户存入资金时,按存入的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包管金账户划回资金时,按划回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钱币包管金金额以及存入期货包管金账户的款项。

应收钱币包管金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指期货生意业务所或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下同)划出的钱币包管金,以及期货业务盈利形成的钱币包管金。

二、本科目可定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钱币包管金的主要账务处理惩罚。

(一)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划出钱币包管金时,按划出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包管金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划回钱币包管金时,按划回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期货包管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收到期货结算机构划回的钱币包管金利息时,按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实现盈利时,期货公司按结算票据列明的盈利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

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产生亏损时,期货公司定期货结算机构结算票据列明的亏损金额,借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长江证券金融类产品操作手册

长江证券金融类产品操作手册
资产配置: 股票和股票型基金 0-50% 固定收益品种 0-50% 货币市场品安全防护 管理人按您认购金额的5%购买本集合计划,用于委托年度出现亏损,
弥补您的损失。
风险准备 让利客户 管理人将提取管理费收入的50%作为风险准备金,当委托年度末投资
收益率低于委托年度期初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时,风险准备金 将会先用来补偿您,尽可能使您的年度投资收益率达到同期一年期银行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
(8)案例分析
• 例:客户周五分别购买1天期报价回购100万元, • 利率2.5%;1天期逆回购100万元,利率5.8%, • 周一到期获得收益: • 报价回购产品获得收益=100万*2.5%*3/365 • =205.48元 • 逆回购产品获得收益=100万*5.8%/365-10 • (手续费)=148.9元
(2)产品特点
投资注重选股、选时; 能及时应对市场投资环境变化; 具备较好的投研与风控能力。
3.3公募一对多专户理财
(1)产品释义
“一对多”专户理财是指多个客户把钱汇总在一个账户交给基金公司专 业团队管理。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基金“一对多”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单个“一对多”账户人数上限为200人,每个客户准入门槛不得低于100 万,每年最多开放一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一对多” 由公募基金公司中的专户团队管理,但准入要求与私募基金更接近。
价、银行间市场等,从而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3)适用客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又期望较高收益的客户。
有)适用客户
(4)与其他金融产品比较
3.2纯管理型基金
(1)产品释义
纯管理型基金也叫主动管理型基金,以股权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为 代表,与指数型基金不同,该类型基金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主动调节 各投资标的在基金中所占比例。在熊市市场中表现出良好的规避风 险的优势。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七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长江期货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长江期货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长江期货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工作,依法筹集和运营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

公司应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股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不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分支机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审核本部门会计报销凭证,落实分支机构预算控制,办理报税等具体财务工作。

各部门、各岗位按照在财务管理体系的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公司按照法规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以及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第九条公司设置财务部,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专业财会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做好财务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发布《资管细则》,既是证监会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2011年1月8日未公布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

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

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

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2.资管托管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管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财产管理方式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开立资管托管账户,该账户管理人为期货公司。

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需通过该账户将委托资产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

3.资金中转账户:当资管托管账户开立在非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时,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资金中转账户,资管托管账户需通过此中转账户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取资金。

二、资管业务开户实名制相关要求所有资管计划均应正确填写开户申请表中的“附加码”信息,附加码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号,应当与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记载内容一致。

长江证券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长江证券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证券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长江证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指由长江证券及其关联方出资设立,通过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私募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三)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注重投资效益,实现资本增值。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由长江证券、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投资机构、行业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方案和基金管理规则;(二)审议基金的投资计划、重大投资决策和年度报告;(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作,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四)审议基金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处理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管理人由长江证券或其关联方担任。

第七条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一)执行管委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计划;(二)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方案和基金管理规则;(三)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业务;(四)管理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五)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

第三章资金募集与投资第八条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基金规模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基金募集资金来源包括:(一)长江证券及其关联方出资;(二)政府相关部门出资;(三)社会资本。

第十条基金投资领域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科技创新领域;(三)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江新区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期货经营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发挥行业特色,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联系人:常若曦***********************************)2021年11月26日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统称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信义义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全文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江期货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指引

长江期货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指引

5、各业务单位区域划分
区域
对接部门
中西部地区
江汉营业部、硚口营业部、江岸营业部、青山营业部、武昌营业部、黄 石营业部、郑州营业部、长沙营业部、成都营业部、总部 IB
华东地区
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上海北京西路营业部、上海自贸区营业部、华东 IB
北方片区
北京复兴路营业部、北京建国门营业部、太原营业部
南方片区
除上述的基本资产管理通道业务形式外,资管通道业务还可参与 平台类的资管通道业务类型,如证券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为实体企 业服务的融资业务、银行的表外业务通道等。
2、产品类型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 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熟称“一对一”和“一对多”。在产品结构上, 可分成“管理型”和“结构化”,“结构化”仅针对“一对多”类型。
(资产管理部)向 基金业协会申请 产品编码,确定投 资经理
(资产管理部、机构客 户部、业务单位)根据 产品拟定《资产管理合 同》、《投顾协议》
(机构客户部) 找托管机构,准 备《托管合同》
(机构客户部)找券商 或其他机构通道,准备 《操作备忘录》
10 个 工作 日
(业务单位)产品 销售
(业务单位、交易客服 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机构客户部)签署《投顾协议》、《托管 合同》、《操作备忘录》、协调投顾和 IT 部进行系统接入,协调公司、银行的深圳通 连接
2 个工 (业务单位、财务部)落实客户资金到账,(财务部)从归集账户将资金划转至托管机 作日 构
2 个工 (机构客户部)联系托管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作日
1 个工 产品成立,(交易客服部)给客户发送产品认购确认短信
长江期货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指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正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2013年8月3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的具体标准,规范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二)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责任、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三)结算、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四)具有满足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五)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六)符合交易所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要求。

第三条期货公司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三)申请日前4个季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期货公司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申请日前4个季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期货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会员资格申请书;(二)会员入会登记表;(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决议文件;(五)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计划书;(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人员配置情况表》、《业务代表申请表》和《业务联络员申请表》;(七)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九)《会员期货业务系统检查表》及相关文档;(十)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十一)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十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当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十三)申请日前4个季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十四)公司保证其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十五)已取得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的,与其全面结算会员解除代理结算关系的协议;(十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指引

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指引

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指引第一条为引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资本补充,是指期货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留存收益、发行债务工具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提升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的资本是指期货公司以多种形式募集的可以用于公司持续经营或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本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提高资本效率,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充分利用境内外金融市场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融资。

期货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普通股;(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留存收益转增股本;(4)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优先股;(5)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可转债等债务工具。

第五条期货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次级债等资本工具补充资本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注重内源性资本积累,积极通过自身盈利积累补充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实际资本,逐渐将留存收益作为补充资本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三年资本规划。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规划期内的业务发展计划;(二)公司内部资本充足目标、实际资本状况与资本需求预测;(三)资本补充计划;(四)资本补充触发条件;(五)可行的资本补充工具和资本补充渠道;(六)对公司资本充足性和资本质量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

期货公司资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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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追加金额
万元
流动性安排
预期收益率
风险特征
□高风险 □中等风险 □低风险
风控模式 夜盘
□事前 □夜盘
□Y 型风控
□自主风控
预警/清盘线
风控指标
风控措施
单日净值回撤
投资品种
股票数量
单 品 种 最 大 仓 期货合约

单个股票
投资禁止
投资限制
其他指标
投资策略
费率结构
认购:
赎回费:
申购费:
托管费
x%/年,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作日
5 个工 (资产管理部)向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
作日
(交易部、机构客户部)产品开户,根据投资所需开立专用账户
开立托管账户、期货账户、证券账户、债券账户,申请中登公司股东代码卡等
1 个工 (机构客户部、资产管理部)配合产品入金
作日
产品正式运行
产品存续期管理 工作
(结算与风控部)产品风控、份额登记、产品清算估值、发送结算数据,(机构客户部) 日
8、资管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工作内容和进度,资管业务在交易前,可分为六个环节: ⑴业务单位位根据投顾或产品的选聘标准或要求,开展对投 顾或产品的尽职调查,完成《资产管理业务需求表》(附件 2)、 《产品要素表》(附件 3)、《单一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报告》 (附件 4,一对一)、《投资顾问尽职调查报告》(附件 5,一 对多)。机构客户部负责预审其有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相关委员 会审批。 ⑵业务单位发起,联合机构客户部,完成产品发行的方案, 完成与托管银行和资金提供方的对接。 ⑶机构客户部协调资产管理部,完成《资产管理合同》、《托 管合同》、《投顾协议》的签订。 ⑷业务单位联合机构客户部,完成产品销售或确定委托资金 到账的时间。 ⑸业务单位落实客户开户的时间和地点,实现委托资金到账。 ⑹机构客户部协调交易客户部,实现产品的开户,产品正式 开始运作。
优先成本(含销 x%/年,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售费用)
业绩提成
退出费:
管理费
%/年,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收益分配
交易手续费等
IT 要求
其他要求 需签署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 □估值核算 □研究服务 □业绩证明 □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服务协议 □投资顾问协议
附件 4:
单一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部分 产品风险、收益情况 1、产品风险
2、公司收益
第四部分 系统改造及开发需求
3 个工 (机构客户部)配合业务单位完善相关材料,并进行产品初审 A 作日 审核投顾团队、产品属性、投资策略、投资业绩、IT 实现、风险度初审、适销性等
5 个工 (机构客户部)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评审材料(附件 6),报公司相关委员会审批 作日 审核产品风险度,投资策略、以及相应的风控实现措施
5 个工 作日
除上述的基本资产管理通道业务形式外,资管通道业务还可参与 平台类的资管通道业务类型,如证券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为实体企 业服务的融资业务、银行的表外业务通道等。
2、产品类型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 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熟称“一对一”和“一对多”。在产品结构上, 可分成“管理型”和“结构化”,“结构化”仅针对“一对多”类型。
通道业务约 6000 万 3、≥5000 万元,0.15%,不设最低收费
1、老经纪业务客户转换不收费(一对一,不托管、
东证期货
不估值、不备案) 2、<5000 万元,0.2%—0.5%
3、≥6000 万元以上,0.15%
海航东银期货 5800 万
<5000 万元,不接 ≥5000 万元,0.1%
申万期货
(资产管理部)向 基金业协会申请 产品编码,确定投 资经理
(资产管理部、机构客 户部、业务单位)根据 产品拟定《资产管理合 同》、《投顾协议》
(机构客户部) 找托管机构,准 备《托管合同》
(机构客户部)找券商 或其他机构通道,准备 《操作备忘录》
10 个 工作 日Fra bibliotek(业务单位)产品 销售
(业务单位、交易客服 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长江期货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指引
一、 长江期货资管通道业务的销售策略 根据对金融行业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收费的市场调研的结果来看
(详见附件 1),各大金融机构的收费标准由高到低的顺序为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而每家期货公司在这个业务上的收 费标准各有不同,但基本采用“保底价+比例浮动”的模式,保底价在 5 万元左右。随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申请门槛的降低,全行业有超 2/3 的期货公司都符合申请要求。因此除少数公司外,90%的公司都会将 “卖资管通道,以获取规模效应”来作为期货公司获取市场竞争地位的 策略。
9、业务流程
天数
项目进程
(业务单位)确立通道业务合作意向
(业务单位)负责相关费率、风控条款的谈判,填写《资产管理业务需求表》(附件 2)、
《产品要素表》(附件 3)、《单一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报告》(附件 4,一对一)、《投 资顾问尽职调查报告》(附件 5,一对多)、提供电子版 excel 格式和纸质版业绩证明
4、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
2014 年资管规模
国泰君安期货
纯通道,6.8-7 亿
收费标准 1、老经纪业务客户转换 1 万元(一对一,不托管、
不估值、不备案)
2、其他类型 5 万元起
资管规模 1 亿元,其中 1、<1000 万元,0.5%
新湖期货
主动管理的约 4000 万, 2、 1000 万元~5000 万元,0.3%
提供资产管理通道业务的机构有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期货公司。各机构通道业务收费调研情况如下:
1、信托公司对通道业务一般是 1%起收,规模越大,比例越低, 最低可收到 0.3%。
2、证券公司对通道业务一般是采用通道费、或通道+业绩提成的 收费方式,一般也是 1%起收,规模越大,比例越低,最低可收到 0.2%。
三、 委托人投资管理能力
四、 委托人风控水平
附件 5:
XXXX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二、团队成员构成和组织结构体系
三、以往产品投资策略介绍及过往业绩情况
四、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
五、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如有)、公司诚信记录等其他事项
3、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
收费标准
长安基金
0.7%起收,规模越大,比例越低,最低 0.3%
财通基金
0.7%起收,规模越大,比例越低,最低 0.3%
诺德基金
0.7%起收,规模越大,比例越低,最低 0.3%
德邦基金
0.5%起收,规模越大,比例越低,最低 0.3%
华宸未来基金 0.5%起收,规模越大,比例越低,最低 0.3%
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⑵具备开展正常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有包括总经理、投资 研究团队等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与投资、研究、内控管理制度; ⑷最近 3 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 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⑸符合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机构资质的要求; ⑹公司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被调查机构法人签字(公司盖章):
附件一:XX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附件二:XX 公司业务资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附件 6:
XXXX 资产管理计划评审材料
第一部分 申请报告 一、产品背景 二、 投顾(委托人)介绍 三、 实盘业绩
第二部分 产品要素表 1、产品名称 2、类型 3、结构安排 4、规模 5、期限 6、投资范围及比例 7、投资策略 8、风险指标 9、流动性安排 10、收益分配 11、产品估值 12、费用
5、各业务单位区域划分
区域
对接部门
中西部地区
江汉营业部、硚口营业部、江岸营业部、青山营业部、武昌营业部、黄 石营业部、郑州营业部、长沙营业部、成都营业部、总部 IB
华东地区
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上海北京西路营业部、上海自贸区营业部、华东 IB
北方片区
北京复兴路营业部、北京建国门营业部、太原营业部
南方片区
项目协调、业绩跟踪
5 个工 产品结束,(资产管理部)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交易客服部、机构客户部)产品销户
作日
附件 1:
金融行业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收费调研
所谓资产管理通道业务,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作为资源, 把使用权让渡给第三方,金融机构承担风控职能的一种业务形式,就 是所谓的“卖通道”,也称“资管经纪化”。
二、业务指引 1、 期货资管通道业务类型 资管业务的市场主体分资金方、通道方、投顾方,业务单位开展
资管业务主要围绕资金方和投顾方展开。资金方主要是银行(私人银 行部、同业部)、高净值客户或有类资金池的机构;投顾方主要是私 募基金或投资团队。
除了“一对一”的单账户理财是常见的资管模式外,“一对多”的资管 产品有结构化和管理型两种,其中,结构化是指优先资金保本或保收 益,劣后资金承担投资风险以获取超额收益;管理型是指亏损自负, 收益分享。
项目责任人:
提交日期 :
预计成立时间:
收入评估
风险评估
附件: □私募基金产品要素表 □投顾尽职调查报告 □单一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报告
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件 3:
私募基金产品要素表
产品名称
长江期货-XX -资产管理计划
项目来源
XXX 部门
产品规模
XXXX 万元人民币
产品期限
XX 年
托管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营业部、深圳营业部、福州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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