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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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6}8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审核并批准的外国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各院系(部门)为聘请外国专家来我校工作、交流讲学、开展合作研究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办法第三条外国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讲座)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外国专家国际机票原则上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购买。

优先选择航程短、经济实惠的航班。

报销机票时,须出具发票、机票行程单和登机牌。

第五条专家工薪指学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资待遇。

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讲座)费和专家补贴。

第六条讲课(讲座)费指学校邀请外国专家(与学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讲座)费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七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

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专家补贴适用于短期来校从事讲课、讲座之外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月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学校的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以上费用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支出标准》(附后)的规定在资助标准内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4.11.27•【文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八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59号【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71219【实施日期】 19971219【章名】通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规定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外字第20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章名】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

《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办法》一、接待计划。

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

二、结算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住房标准。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四、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五、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

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六、赠礼对象。

仅为对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七、赠礼标准。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礼品。

八、外宾在雄期间的医药、邮电通信、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九、陪同(客)人员规定: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十、陪同人员经费管理。

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十一、违反财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有关条例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篇:xxxx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xxxx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新财行〔xx〕338号关于印发《xxxx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xx〕533号),制定了《xxxx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国科学院际字〔2001〕3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及外事接待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

本着简化核算手续,确保外事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

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留学、临时出国考察研究、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以及接待来访外国专家时发生的外事费用.第二条外事活动应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外事活动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按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定.第三条出国交流项目1.公费派出项目,经批准后,由外事部门依照科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出国经费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批。

2.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必须按经费预算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

第四条出国留学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发生的护照工本费(不含护照押金)、签证费、体检费、通信费及国内旅费均由课题组支付。

第五条国际合作项目国际合作获得的经费应专项使用。

项目执行人应及时将国外到款通知外事及财务部门,以便办理有关手续,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出国人员的报销规定1.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择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2.所长及研究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般二等舱,火车软卧。

其他人员均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在国外其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交通票据据实报销。

4.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特殊情况除外.包干天数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国人员在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予以报销。

5.参加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从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局情况明确如下事项:一、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要求(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的费用标准遵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项费用的有关要求1.国际旅费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

局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正司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副司级及以下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出国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2.城市间交通费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事先在《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专家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

外国专家项目由财政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外国专家进藏服务和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第三条外国专家项目包括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两类。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主要引进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数字经济、边贸物流等领域的高端外国专家,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先进性、前瞻性、能够达到淘汰落后工艺、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专业水平的外国专家。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国内外优良品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等进行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学技术厅是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主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实施国家科技政策,推进科学技术发展,支持各类科技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驻外各使、领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外双方合作的科学技术项目对外国专家的经费管理。

二、受培训外国专家的资格1. 接受培训的外国专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科学技术能力,有一定的科技成果或在某些科技领域有可行的科研计划;(2)在申请前有连续三年以上的海外暂住,且与中国科技项目有关;(3)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新技术有浓厚的兴趣;(4)不曾受到过中国政府的惩罚,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 外国专家可以申请接受项目培训,但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简历;(2)有关职业技术能力和相应记录的证明;(3)具有教育背景的专业资格证书或学位证书;(4)相关科技成果和评价;(5)申请项目外国专家计划的函授经费申请书及计划。

三、函授经费管理1. 申请项目外国专家计划的函授经费,由中国政府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并将每人的经费函授给承担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

2. 函授经费的支付,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中国政府部门出具的邮政汇票的方式,但函授经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 函授经费实行“按需函授,按实际使用报销”的制度,外国专家应当按照项目期限使用该经费,不得超支或者作他用。

四、经费使用申报1. 承担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外国专家使用函授经费情况进行实时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中国政府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2. 外国专家应当根据中国政府部门要求,每月按照指定格式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申报,并提供报销凭证和账户明细记录,以便于中国政府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五、违规处理1. 如果外国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擅自使用函授经费,中国政府部门有权收回其已经函授的经费,并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2. 对拒不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申报、报销凭证和账户明细记录的外国专家,中国政府部门有权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并停止其参与项目的资格。

邀请国(境)外来华人员费用报销说明

邀请国(境)外来华人员费用报销说明
邀请国(境)外来华人员来访情况:
(请写明项目名称,来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来访时间、详细事由等)
费用明细汇总:(可支付的费用包括:食宿费、交通费、讲课费、参访计金额
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公章:
邀请国(境)外来华人员费用报销说明
1.接待费用需一次性合并报销,不得分开报销。
2.报销来外专家的国际机票(要求专家在校访问讲学、合作科研两周以上方可报销国际机票,报销时请同时提供来华单程登机牌作为报销凭证。)
3.报销讲课费(要求附专家护照复印件,一次来访讲课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4.礼品报销(礼品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并请另附礼品报销说明)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引智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类别与申请条件1. 项目类别(1)外国专家引进项目(2)出国(境)培训项目(3)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2. 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和条件。

(2)项目目标明确,预期成果显著,符合国家战略需求。

(3)项目预算合理,资金使用规范。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1. 申报流程(1)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申请。

(2)省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合格项目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3)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2. 审批流程(1)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3)项目立项通知发送至申请单位。

四、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

(2)申请单位自筹。

2. 经费使用(1)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薪酬、差旅费、生活费等。

(2)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弥补日常经费不足等。

3. 经费报销(1)申请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报销项目经费。

(2)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完整。

五、项目实施与监督1. 项目实施(1)申请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申请单位需定期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 监督管理(1)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抽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六、项目验收与评价1. 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2)省级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资金结算。

2. 项目评价(1)申请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2)省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4〕52号)执行。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各部门差旅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批复的年度预算数以内;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局领导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4.11.27
【实施日期】2014.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
假报备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4〕52号)执行。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各部门差旅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批复的年度预算数以内;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海外宴请外宾的财经政策

海外宴请外宾的财经政策

海外宴请外宾的财经政策
一、预算管理
在海外宴请外宾时,预算管理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预算应包括宴请的规模、标准、场地租赁、食品酒水、礼仪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在制定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消费习惯以及企业文化等因素,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税务处理
在海外宴请外宾时,税务处理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应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确保按时缴纳税款。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的税务规定,如增值税、关税等,企业也需注意遵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支付方式
在海外宴请外宾时,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信用卡、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在选择支付方式时,企业应考虑当地的习惯、安全性和便捷性等因素,以确保支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四、汇率风险
在海外宴请外宾时,汇率风险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汇率不同,因此在支付费用时可能会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

为了降低汇率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提前锁定汇率、使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进行支付。

五、财务报告
在海外宴请外宾后,企业需要编制财务报告,以记录宴请的费用、支付方式和税务处理等情况。

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对外宣传和展示形象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编制财务报告时,企业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为未来的商业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1.03.20•【文号】[91]财外字第78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近几年来,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宾日益增多。

为便于经费管理,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对(81)财外字第436号《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修订如下:一、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现职为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的官员和前总统、副总统、总理、副总理、议长、副议长率领的代表团,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访问、考察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均由地方接待单位开支。

二、地方为接待中央单位邀请的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外国代表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属参观、游览性质的,由中央邀请单位开支;属于技术座谈、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的,应根据受益情况,事先确定由中央或地方接待单位开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邀请来访的各类代表团,一切费用均由邀请单位开支。

四、中央和地方陪同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单位开支。

但中央单位陪同人员在地方的市内交通费因不易划分,由地方开支。

五、中央和地方单位接待外宾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凡在接待计划以外增加活动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出主意”单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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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局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正司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

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来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二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

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礼品。

第十四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以及保险、护照、签证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不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局财务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我局负担,其他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其他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由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我局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部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接待费用。

报销外宾接待团组费用时应提供预算审批文件、《外宾接待团组费用审批表》(附件1)、接待费用发票及有关明细单据等凭证;外宾来访只报销宴请费时应提供《外宾宴请单》(附件2)、接待费用发票及公务卡刷卡留存联。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如地方有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接待外宾费用管理办法》(外专办发〔200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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