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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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现行《动物防疫 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 了绝大部分条款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
保障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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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
整体框架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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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7、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支撑的法律地位 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即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报 告、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性工作。从法律定位上讲,这个机构一 个技术性的机构,是作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技术支撑,技术依托和 技术保障。严格地讲,它没有公共行政上的管理的职能,它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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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6、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第8条)。 明确其负责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的管理执法职能,具体讲,动物、动物产品 的
检疫,对有关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一些违法行为,包括行政
处 罚,对诊疗和职业活动加强监督,还有一些免疫、养殖这些具体活动的一些监督

作等等。同时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五十九条的监督检查的一些职权。这就意味着 它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并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有法人资格。因此在兽 医 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情况,对现有的动物防疫 检 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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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做了一般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有这么五个方面: 立法的目的、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种用和乳用动物的管理、疫情的报告 和疫区的封锁。 二是做出较大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有八个方面: 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动物检疫、防疫条件审核、 诊疗许可和法律责任部分。 三是新增加的主要有十一个方面:有的是我们实践中一直在做的,有的是 属于有一定的前瞻性的,新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有11个制度。 风险评估制、追溯管理、疫情预警、区域化管理、疫情认定、国际通报、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官方兽医签字、保障措施和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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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4、明确了政府责任,规范了管理体制
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责任。
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就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国内接连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已经暴 露出基层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这一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 设,尤其是乡村防疫队伍的建设。 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兽医的工作体系、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 制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也作为一项政府的职能,以此来确定适当的国家或地方适当 的动物保护水平(ALOP)。同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但强调一个部门为主。
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
它主要是承担的是政府和法律赋予的任务,包括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任务。 它的设立应该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应当考虑疫情的状况,技术力
量的分布,资源的配置等因素。比如说省可以设一个中心,地区可以按区域或两
个以上地区设立分中心,县级设置也应考虑实际情况,防止资源浪费。 基础建设的重点应当在上面,兼顾基层。
动物防疫法通过修订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 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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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 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 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 发现,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
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
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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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围绕体制中央编办提出来一个意见,就是认为不能涉及兽医卫生部门下面的机 构,只写行政部门,其他机构是地方的事。为此编办专门组织力量悄悄下去调
查,没有通知当地的法制部门和农业部门,通过编办的部门,一竿子插到底。 特
别是对基层兽医站整个体系的建设状况,包括弊端、问题、现状、成绩基本上 摸
中的抽检提供一个法律的依据,决不能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本法规定监督是不能收
费的。本法列入蛋和奶,但以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为限,把握这个前提一定要以科学为 依据。蛋和奶主要是对供体的检疫监管,确有疫病风险的,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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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3、删除了原防疫法的第四条 原法中人大加这条主要是考虑到了内贸部和卫生部的意见。其目的是想划分清楚两 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清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监管的不同的阶段。但是,背后是对
清楚了,连近期繁殖的状况都 搞的清清楚楚,编办在这个问题上是下了工夫的。
商务部认为《动物防疫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只能由兽医部门行使,动 物 卫生监督机构只能负责检疫,疾控机构只能负责防控技术工作。
经过反复研究,国务院法制办认为15号文明确兽医工作体系包括管理、执法、 技
术三个部分,省市县要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卫生监督机构和疫 控 机构,科学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本法修改的重点。 另外从1985年到现在,逐步建立了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和技术支撑三大体 系,尽管各地各类的机构名称职能不尽统一,之间的职责划分也比较乱,也不
条肉还是很多的,加之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重复检疫的问题。所以在人大审议 的时候采纳了有关部门的建议,目的就是限制重复检疫。
但是,从实践看确有漏检,防疫法不调整分割肉的确不利于疫病的控制。另外,随着
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肉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严监管、保安全成了我们的首要 任务,故新法把胴体修订为肉。但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修订为肉主要是给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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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1、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 活动中,动物、动物产品感染致病性微生物,以及扩散的可能性进行的一种分析、 估计和预测。实际上是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发展趋势做的分析、评价和预测。 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点。
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
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

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 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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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 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
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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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分 析 模 型
危害确认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
风险交流
危害确认:即对进口商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风险评估:即评价致病因子进入、定居或扩散至进口国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 成的影响。 风险管理:是进出口成员国为达到合适的保护水平决定执行相关的动物卫生 措施。 风险交流:即把危害确认、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管理措施传达给决策者或当 事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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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在调整范围里边增加了肉、卵、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和蛋。
制订原法时,草案中有此内容,国务院的议案也有,但在人大的论证和修改过程中, 做了重大修改,拿掉了蛋、奶,把肉改成了胴体。当时部门矛盾很大,又是内贸、卫
生、农业三家共管,食品和食品原料又分不清楚,同时肉产品精细的程度也不高,白
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适当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重大动物疫病
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 位),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
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 ,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
分段监管(易脱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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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基本框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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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2) 以前我们是就动物论动物,就养殖业论养殖业的话,现在这个工作要提高到整个社 会的公共卫生安全角度来看。非典和禽流感的发生与防控也说明,兽医工作不仅仅 是动物疫情和畜牧业发展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健康问题、农民致富、农村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社会安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立法目的上强调了 公共卫生安全,并在后面的一些条款里出现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健康标准等新概 念。其实在搞老法时,我们就反复给他们灌输动物卫生观念。那时大家认识不到这 个程度,遗憾的是当时不搞这个行当的人认识不到这个层次,故很难超前的把动物 卫生写上去。各地也应注意这个问题,怎么能够让人们更多地了解你这个行业,提 高对这个专业的认识程度,让他们也具有前瞻性,能站到那个层次上去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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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扩展了动物防疫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
人体健康,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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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1) 主要考虑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从国际上来看, 动物疫病不仅影响到人体的健康,造成一些经济的损失,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政治的、 社会的一些影响。比如说我们发生的禽流感,英国发生的疯牛病、口蹄疫,都造成 了世界性的恐慌。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角度来看,我们也是逐步 和全球融在一起,我们恢复了在OIE组织的地位,当然要履行其中很多的义务。而 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职能更多的就体现在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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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二是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 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职
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
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
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
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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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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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动物防疫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于1997年7月3日审议通过的,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 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 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制约 动物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动物疫病防
国有两部门的不恰当的利益保护。当然也想防止实践中的重复检疫。新法删掉它主
要考虑仅仅监管到酮体不行,也不科学。本来两个法律关系是清楚的,写上这句话 反倒不清楚。这次按照权责一致的精神,删了这一条。今后只要符合本法的动物产
品的定义就按照防疫法去监管,将来食品卫生法要修改成食品安全法,中间可能会
产生一些竞合,届时按竞合原则再去解决它。 农业这方面的现象比较突出,比如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既是 工业产品又是农业投入品,既可以按照工业产品由产品质量安全法管,也可按照 农业投入品由兽药条例、饲料添加剂条例和将来的肥料条例来管,等等。
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 理 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 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 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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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 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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