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0章绿化及其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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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

第701节通则

701.01范围

本章工作内容为公路工程施工及维护期间的环境保护,以及公路绿化工程中植物的种植

和管理等的有关作业。

701.02 一般规定

1.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治扬尘、汽油等物质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防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把施工对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2)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3)本规范其它各章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施工阶段应予严格遵守。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承包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并且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由于这种污染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和罚款。

(4)由于承包人过失、疏忽,或者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工程,导致需要另外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部分额外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5)环境保护措施一般都是和某些工程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些工作的费用应被认已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不再考虑另外支付,除非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

(6)公路施工前承包人应制定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置、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2. 绿化工作

(1)按图纸绿化工程的布置和种植类要求,在有利于种植季节进行施工。

(2)种植前应对路堤、中央分隔带及互通立交范围内和服务区的绿化种植区内进行地

表准备

(3)在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间,绿化工作的管理与养护以及任何缺陷的修正与弥补,均是承包人的责任。

(4)承包人应至少配备(聘请)一名专业园林工程师作为绿化技术指导或代理人,在技术上指导或领导本合同公路的绿化工程。

701.03 计量与支付

本节不作计量与支付。

第702节铺设表土

702.01 范围

本节内容为在公路绿化工作开始前,在公路绿化区域(含路堤、中央分职责带及互通立交范围内和服务区的绿化种植区)内按照图纸布置和要求,保持地表面的平整,翻松、铺设表土等施工作业。

702.02 材料

1. 表土应为松散的、具有透水作用并含有有机物质的土壤,能助长植物生长,不应含有盐、碱土,且无有害物质以及大于25mm勺石块、棍棒、垃圾等;采集时,表土上生长有茂盛农作物、草或其他植物时,则证明该地质是良好的。

2. 利用的表土,是指本规范第202节及203节中清理场地或道路挖方开挖存放的适用材料。

3. 开挖表土,是指承包人可以在用地界内取得,其开挖的部位、深度,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如当地无表土可取,承包人应负责自他处取得。

702.03 施工要求

1. 表土的提供

(1)承包人应在绿化区表土铺设前至少7d通知监理工程师。

(2)承包人应作出采集表土的计划安排,支付所有的费用,并应给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良好表土的样品;并附上一份副本,说明挖取的表土以及恢复该地区的安排。采集地在用地界外应经有关机构批准。

2. 地表面的准备

(1))覆盖表土范围的地表面,应进行深翻,将土块打碎使成为均匀的种植土。不能打碎的土块,大于25mm勺砾石、树根、树桩和其他垃圾应清除并运到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地点废

(2)通过翻松、加填或挖除以保持地表面的平整。

3. 铺设

(1)准备工作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应即铺设表土,铺设厚度应符合表702-1的要求。

当表土过分潮湿或不利于铺设时,不应进行铺设。除非另有规定,表土铺设完成后,其表面

标高应比路缘石、集水井、人行道、车行道或其他类似结构低25mm

(2)表土铺设达到要求厚度后,其完成的工程应符合所要求的线形、坡度、边坡。

(3)铺设后,承包人应用机具将表土滚压,并形成至少深50mm勺纵向沟槽。全部铺设面积应具有均匀间隔的沟槽,其方向宜垂直于天然水流,以利于排水,但图纸或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者除外。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表土铺设应按完成的铺设面积并经验收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2)铺设表土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运输等),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予计量

2. 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它为完成铺设表土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铺设表土的全部偿付。

3.

第703节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

703.01 范围

本节为按照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在公路绿化区域内铺设表土的层面上撒播草种或铺植草皮和施肥、布设喷灌设施等绿化工程作业。

703.02 材料

1. 草种

应选择适合于当地气候条件、易于生长的草种,或监理工程师同意或指示的其他混合草种。混合草种应试验其萌芽情况,其纯度和萌发率均应达到90%以上。

2. 草皮

种植草皮应具有耐旱、耐涝、容易生长、蔓面大、根部发达、茎低矮强壮和多年生长

的特性。

3. 肥料

(1) 应优先使用经过沤制的农家肥。

(2) 如使用化肥时,应为标准农田化肥并按袋装提供。化学肥料中氮、磷、钾的含量应根据施工季节和土壤肥力状况选定。

(3) 混合肥料由10%勺有机肥、20%勺化肥、70%勺表土,均匀拌和而成。有效营养成分符合要求的液体化肥也可使用。

4. 水

种植或养护植物用水应无油、酸、碱、盐或其他对植物生长有害的物质,并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92)的要求。

703.03 施工要求

1. 撒播草种

(1)准备好地表面

a. 同本规范第702.03-2条。

b. 地面无天然表土或天然表土厚度小于图纸规定的厚度时,承包人应按本规范第702.03-3条规定,加铺表土,以形成厚度符合要求的表土层。

(2)播种方法及用量

a. 承包人应事先将采用的机具和播种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必要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始前作工艺的野外试验。

b. 除图纸另有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外,草籽播种量一般情况下每1000 m2平地面不少

于6kg,坡地面不少于9kg。

c. 将采用的草籽和混合肥拌和,均匀地撒播到已准备好的表土区内,也可在播种前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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