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的确定
6 意思自治方法 7 分割方法
法则区别说
法律的性质
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的性质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地
政府利益分析说 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
优先选择理论 相关国家实体法规则的优略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实证主义
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方 面和环节
8 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 结果主义
执行方法
二、对实体和程序划分的具体问题研究
(一)时效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它
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消灭时效。 以前,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实
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准据法, 英美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 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 这个问题识别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二、对实体和程序划分的具体问题研究
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 或者说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 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所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 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 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不动产 所在地
不动产 位于中国
A国 实体法
B国 实体法
判决公正
准据法的几种选择方法
选择方法
所属理论体系 选 择 依 据
1 区分法规方法 2 法律关系分类方法 3 最密切联系方法 4 政府利益分析方法
5 优先选择方法
6 意思自治方法 7 分割方法
法则区别说
法律的性质
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的性质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地
政府利益分析说 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
政府利益分析说 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7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方法 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当事人意思自治
8 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法 判决的有效执行
9 比较损害方法 相关法律内部目的损害的大小 政府利益分析说
10 美国肯塔基州的“足够或充分联系”方法 与肯塔基州的足够或充分联系 法院地法说
序号 选择方法 选择依据 所属理论体系
1 区分法规方法 法律的性质 法则区别说
2 法律关系分类方法 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本座说
3 最密切联系方法 最密切联系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
4 政府利益分析方法 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 政府利益分析说
5 规则选择方法 相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 优先选择理论
11 功能分析方法 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政府利益分析说
第三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一、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各国冲突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都首先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substance)和程序问题(procedure)。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有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的冲突规则的指引,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是: 1. 法院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 2.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各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3.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但是,如何区分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并非易事,因为: 第一,确定什么是实质问题,什么是程序问题,由法院依其自身的标准决定。但各国并没有识别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统一标准,有些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也不容易区分,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同一个问题常常有不同的识别。 第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把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借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尽管各国可以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但援用这种制度容易招至对方国家的不满,还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把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般不会引起对方国家的反感,容易达到目的,这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个巧妙方法。 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标准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些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有别于当事人同法院之间的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实体法,而法院与当事人和第三人(证人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程序法的一部分。美国学者库克对如何划分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提出如下实际标准:"一国法院能在何种程度上适用外国法律体系的规则才不至于过分妨碍它自身或使其感到不便?"因此,程序问题由法院地法支配的主要目的,在于排出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须适用它不熟悉的程序规则而造成的不便。所以,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可以因不同的目的而作不同的划分,只要不给法院造成不便,就不一定是为了冲突法的目的将这些规则识别为程序规则。我们认为,在国际私法上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目的,是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一般说来,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争议都可归类为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即案件中对其结果影响甚小的方面,如送达诉讼文件、辩护的充分性、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形式等有关的例行问题,显然可归类为程序问题。当然,要对许多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的区分并非易事,如对时效、证据、推定、损害赔偿等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作法,下面分别述之。二、 时效问题 世界各国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差别很大,时效期限从6个月到30年不等,不同国家对时效又有不同的概念和分类。国际私法中的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消灭时效。在以前,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准据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这个问题识别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后来,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发生了改变。1980年,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英国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外国的时效法,而不适用英国的时效法。198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外国时效法。该法规定:英国的冲突法规则把所有的外国时效一律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而不管外国法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如果英国的冲突法规则规定要适用一个外国的国内法时,包括适用该外国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并排除适用英国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在美国,许多州为了适用外州或外国的时效法,都通过了"借用"法规("borrowing"statute)。所谓"借用"法规,就是把外州或外国的诉讼时效法规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予以适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82年提出了《统一冲突法--时效法》供各州采用。该法把时效视为实体法问题,其第2条和第4条规定:如果要求是根据另一个州的实体法提出来的,则时效亦应适用该州的法律,除非适用另一个州的时效没有给原告提供公平的诉讼机会,或者在辩护方面加给被告不公平的负担,则适用本州时效法。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识别没有一致的态度,它有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有时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相关案例见7.1 )三、 证据问题 大多数关于证据的规则是内部的指导法院查明事实真象的规则,它们无疑是程序性的。这些规则包括证人的资格,证人的讯问,可以提出作为证据的文件,这些文件证明什么等等规则。但举证责任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举证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把举证责任视为实体法问题。英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则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法院地法。不过,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也有很多理由把这个问题视为实体法问题,因为案件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举证责任何在。美国原来也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它视为程序法问题,还是实体法问题。但是,纽约州上诉法院在1929年判决的菲茨帕特里克诉国际铁路公司案中(相关案例见7.2)认为,举证责任是实体法问题。后来,美国学者里斯把举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影响案件的结局者,另一种是只与审判的进行有关者。前者是实体法问题,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后者是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定就是反映了里斯的上述观点。该重述第133条规定,当事人的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由法院地法决定;除非准据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影响案件的决定,而不是调整审判的进行,则适用准据法。总而言之,英国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举证责任问题并不都是程序法问题。如果证据是矛盾的,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说服陪审团,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对案件的结局就起决定性的作用。这时,举证责任常被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四、 推定问题 推定(presumptions)分为事实的推定和法律的推定两类。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是指根据一些已知的事实而进行的推断。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在提出证据证明丈夫不是子女的生父之前,可以推定他是该子女的生父。事实的推定可以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法律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推断,它又分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事实的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至于法律的推定到底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学者们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推定都是实体法问题,因为它影响案件的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有些是实体法问题,也有些是程序法问题。 我��
准据法
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特点有: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各种不同学说以及各国的实践,可以将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概括为以下八种:(一)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准据法(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三)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四)根据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五)根据规则选择确定准据法(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确定准据法(七)根据分割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八)根据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来确定准据法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按照国际私法的抵触规则,对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内国或某一外国的实体法。
例如按照“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抵触规则,若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属于同一国家,则适用法院地国的内国法,内国法即为适用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若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不属于同一国家,则适用该侵权行为地国的法律,该国法律即为适用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由于涉讼案件的连结对象(如上例中的侵权行为)不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也不相同。
下面是一些主要连结对象及其主要的准据法: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依现代国家的法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就出生而言,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与母体完全分离时起即具有权利能力,有的国家规定必须至少存活24小时才能被赋与这种权利能力。
对于宣告死亡,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在失踪7年之后,中国则规定为1年。
遇有这种法律抵触,其准据法主要是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特别权利能力主要指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特定的权利的资格或能力。
如享有某种物权的权利能力,享有某种契约债权的权利能力,享有对某项财产的继承权的权利能力等等。
第七章 准据法
序号 1 2 3 4 5 6
选择方法 区分法规方法
法律依据 法律的性质
所属理论体系 法则区别说 法律关系本座 说 最密切联系原 则 政府利益分析 说 优先选择理论
法律关系分类方 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 最密切联系方法 最密切联系地 政府利益分析方 法律背后的政府 法 利益 规则选择方法 相关国家的实体 法规则 分割方法 同一法律关系中 的不同方面和环 节
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肯塔基州法院的法官努力下, 由判例发展起来的。采取“足 够或充分联系”的原则,若有 就适用肯塔基州法 并不要求 法院对案情全面分析,而仅主 张法院地与案件有足够的或充 分的联系 实质追求法院地法 依功能分析方法 主张把特定的规则或法律制 度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考察其 政策和目的的合理适用来解决 问题 实质属政府利益分析法, 但它认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 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反对把注 意力仅集中于现行法中,而要 考虑法律的趋势
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解决
由法院直接依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 所、行为地或物之所在地等,径自适用该具体地点的 法律为准据法 按被指定为准据法国的“区际私法”,即该国用以调 整其国内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加 以确定。如没有统一区际私法,则应依当事人住所地 法或习惯居所地法,或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 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外国 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 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发生变更,应区别对待 A 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 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定不同的 场合,一般依准据法国的法律 来确定 B 涉外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 原则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化的 场合,是否适用新法存在着争 论。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选 择的准据法是根据签订合同时 的情况决定的,一旦订入合同, 就形成了合同中的一项具体条 件,不能随准据法变更而变更, 否则就改变了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 以新法代替旧法,因为当事人 既然选择某国法,就表明他们 把法律关系交由这个国家的整 体法律制度支配,包括其法律 的发展变化在内。
第7章 准据法的确定
• 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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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 “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Particular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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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 4 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 5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点研究的问题,试论述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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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Seven Determination of Applicable Law)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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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内容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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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 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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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 2.在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更时,立法与实践并未形成一致的解 决办法,各国一般根据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有利于 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来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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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 3.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应区别对待。(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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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准据法是指在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时,所采用的一种基本的方法论。
准据法的确定对于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至关重要,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一、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是指在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时,所采用的一种基本的方法论。
它是指在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时,所采用的一种基本原则和规范性文件。
准据法包括理论、实验、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二、为什么需要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对于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至关重要。
首先,确定准据法可以确保研究过程或设计过程具有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其次,确定准据法可以提高研究或设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确定准据法可以保证研究或设计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如何确定准据法1.明确问题首先要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涉及到哪些方面,例如理论、实验、技术规范等方面。
2.收集资料收集与问题相关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
这些资料可以包括文献、实验数据、技术规范等。
3.确定准据法的类型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涉及到的方面,确定准据法的类型。
准据法可以分为理论准据法、实验准据法和技术规范准据法。
4.选择合适的准据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涉及到的方面,选择合适的准据。
在选择准据时,要考虑其可靠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5.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计划,并确定责任人。
6.实施方案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实施,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7.分析结果对实施结果进行分析,并评估其可靠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8.修正准据法如果发现所选用的准据不可靠或不适用,需要对其进行修正或更换。
四、总结确定准据法是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确定准据法时,需要明确问题、收集资料、选择合适的准据、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具体实施、分析结果并修正准据法。
只有确定了可靠的准据法,才能保证研究或设计的效率和质量,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法律适用_准据法_金杜(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准据法作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以金杜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原则。
二、准据法概述准据法,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根据一定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准据法原则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适用实践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著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适用经验。
以下以金杜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原则。
1. 确定准据法的依据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首先会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来确定准据法。
(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意思自治原则无法适用时,金杜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与某一国家的法律有最密切的联系。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可能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金杜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选择适用我国法律。
2. 确定准据法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准据法时,金杜律师事务所会遵循以下方法:(1)分析案件事实,找出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找出合同订立、履行、违约等环节与某一国家的法律有最密切的联系。
(2)比较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分析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利弊。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比较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差异,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3)结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分析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可行性。
例如,在跨境贸易纠纷案件中,结合我国《民法典》和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确定适用的准据法。
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的确定(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为法域。
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私法(又被称为区际冲突法或者准国际私法)则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国际私法同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作准据法,而该外国的法制不统一,具有多个法埔,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时,就会提出究竟是适用该外国的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1、按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明确规定采用这种间接指定的做法。
例如,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5条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有数个法律体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体系由该外国法确定,这里讲的“该外国法”就是指该外国的区际私法。
这是最普遍的做法,其他做法多为这种做法的补充。
2、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行为地等来确定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这种直接指定的方法比较方便,而日与冲突规范的旨意不相违背。
3、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第1款规定:如外国法由几部分法域组成,则适用该外国法规则所指定酌那一法域的法律。
如无此种规则。
则适用与之有最强联系的那一法域的法律。
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所采取的在无区际私法的情况下应使用的补充方法。
4、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如日本1898年《法例》第2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本国内各地法律不同时,依其所属地方的法律。
5、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例如,1966年《葡蓟牙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外国无区际私法规范时,采用该外国的国际私法本文我国立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园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这实际上是兼采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办法。
大学国际私法-第七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第七章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比任何其他问题准据法的确定都要复杂。
”——英国学者切希尔本章重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自体法►特征履行原则►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两个公约中法律适用内容►运用我国规定分析案例让我们假想一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假设:►A国人与B国人在C国缔结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D国船舶将位于E 国的货物运往F国,而以G国的标准合同为范本,并以该国的货币结算。
►问题:在为合同选择法律时,►1、需要区分合同的种类吗?►2、需要区分合同的不同方面吗?►3、可以授予当事人选法的自由吗?►4、当事人没有选法,法官可以推定他们的意思吗?►5、当事人没有选法,法官又应当如何选法呢?¡¡第一节概述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1、以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2、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学说标志:20X X X X世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2)立法标志:20X X X X65年《意大利民法典》3、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二、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一)分割论与单一论►1、分割论是指将合同分割为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分割论主张将合同划分为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三大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不同的准据法。
(不稳定)►2、单一论是指将合同看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
(忽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趋势: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当、合理的分割。
(二)主观论与客观论►1、主观论: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当事人没有选怎麽办?不公平?)►2、客观论: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所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1)传统的客观论确定的是僵硬的客观标志(2)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客观论的修正3、趋势:以主观论(注意限制)为主,以客观论(修正的)为辅。
国际私法第7章准据法的确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案件中,选择与案件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等,这些学说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了理 论支持。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实 现个案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 往的顺利进行。
。
国际条约和惯例
对于某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可 以直接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
准据法。
外国法查明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一
涉及跨国婚姻财产纠纷的案件, 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本 和专家意见,查明了相关外国的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据此作出
了公正的判决。
案例二
涉及跨国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 通过外交途径查明了相关外国的 合同法律制度,并结合案件事实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
确保涉外民商事案件得到公正、合理 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外国法查明途径和方法
01
02
03
04
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外国法律 文本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法院依职权查明
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司法 协助等方式查明相关外国法律
。
专家意见
法院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对外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
国际私法第7章准据法的确定
目 录
• 准据法概述 •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关系 • 外国法查明制度及其实践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实践 • 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实践 • 国际私法第7章准据法确定总结与展望
01 准据法概述
合同准据法——精选推荐
合同准据法合同准据法的确立方法(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合同准据法是指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标准、合同自体法等。
(1)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ok3w_ads(“s001”);ok3w_ads(“s002”);ok3w_ads(“s003”);首页招考动态公务员事业单位公示公告企业招聘医疗卫生教师招聘银行金融热点通知实用文档当前位置:首页实用文档> 合同> 正文ok3w_ads(“s0023”);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心得体会演讲稿工作汇报工作报告计划规划述职报告述廉报告工作意见反腐倡廉思想宣传组织人事经济工作宣传动员发言稿汇报材料推荐材料入党申请思想汇报入团申请事迹材料慰问贺电转正申请入党自传入党志愿申报材料剖析材料民主生活党课讲座四风问题建议书说明书策划书保证书决心书检讨书倡议书感谢信应战书承诺书号召书申请书协议书意见书辞职信介绍信表扬信道歉信邀请函接收函请假条推荐信企划书慰问信悔过书意向书分手信通知书致谢词方案标语责任书口号对联家书情书军训主持词经验交流企业文化八荣八耻三个代表思想学习先进性教育感想科学发展观国旗下讲话四好少年创先争优学习句子祖国在我心中观后感广播稿合同晚会节目短信话语读书笔记新闻评论规章制度广告语文秘知识赠言开幕词导游词范文追悼词讲话稿其他范文ok3w_ads(“s0022”);合同准据法发布时间:2017-05-09影响了:人ok3w_ads(“s005”);ok3w_ads(“s006”);ok3w_ads(“s007”);ok3w_ads(“s008”);厦门培训考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合同准据法,提供全面的合同准据法信息,希望对您有用!合同准据法篇一:运输合同的准据法是什么篇一:合同准据法的确立方法(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合同准据法是指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方法说实话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方法这事,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就想啊,这合同的准据法到底怎么确定呢?我最先尝试的方法是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
我当时处理一份外贸合同,就仔细翻找整个合同文本,就想看看双方有没有写明要是出了问题,按照哪个地方的法律来解决。
结果还真有,这种感觉就像是在黑暗里突然摸到了开关一样。
这时候确定准据法就特别简单,按照合同里的约定走就行。
这就像是两个人下棋之前就先说好规则了,出现争议就按这个规则来。
但是后来我发现有些合同就没这部分内容,真挺让人头疼的。
然后我尝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这可就有点像猜谜语了。
要考虑好多方面的因素呢,比如说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等等。
我就曾经在一个合作项目里,考虑合同履行地是在哪里,因为合同的大部分活动都是在那里发生的。
可是这个也有很多麻烦的地方,不同的因素可能指向不同的法律,那就又迷糊了。
我当时就卡在这个地方,也不确定到底哪个因素才是最密切相关的。
犯的错就是可能过于依赖某一个因素,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
还有就是从强制规范方面考虑。
打个比方,就像是交通规则里有些是必须遵守的,不能商量。
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有强制适用的法律规定。
我当时在处理一个不动产相关的合同,就发现不管合同怎么约定,当地对于不动产买卖的一些强制性法律规定是一定要遵守的,这个就也可能成为准据法的确定依据。
但是这个也得先搞清楚到底哪些规范是强制的,我就花了不少时间去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觉得要是想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呢,首先要好好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只能费点功夫,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强制规范这些方面努力了。
不过这也不是那么好确定的,有时候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课件: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 一、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某一问题是实质问题(substance)还是程序问题(procedure),这是国际 私法识别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某 一问题,若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法;若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有可 能适用外国法。 1.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是: (1)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 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 事案件时,必须适用自己国家的程序法,这正是国家主权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 (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实际的需要。当涉外民商事诉讼开始时,案件所要适 用的准据法尚未确定,所以程序问题只能适用法院地法,不可能适用准据法。当 准据法确定后,诉讼已到了相当阶段,只有按原程序继续进行。任何国家的法院 都不允许在诉讼中途改变程序规则,以免造成混乱,使案件不能得到顺利解决; (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如果程序问题不适用法院地法,对法院 来说是不方便的,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来说,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一国法院适用自己的程序法,正符合正义的要求; (4)法院的活动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法来进行的。
法)指定的准据法(即英国法),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可以取得这部分遗产;但依
“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即希腊)的冲突规则(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国法)指定的准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冲突法的作用在于就不同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准据法,在内外国法律间作出选择。
研究,对指导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各种不同学说以及各国的实践,可以将概括为以下八种:(一)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准据法这种方法起源于13、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当时,“法则区别说”的倡导者从法则本身的性质人手,将法则区别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等,然后根据法则的性质决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此后这种方法在不同程度上为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所肯定。
的确,法律本身的一些特性可以成为我们选择准据法的依据。
首先,从法律的属人性和属地性看,有的法律具有属人性,如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就侧重约束和保护自己在域内外的公民。
因此,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有关人的身份和能力的问题就应该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另外,有的法律具有属地性,如关于不动产的法律,就侧重保护和约束域内的对象。
这样,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涉及不动产争议,就应该适用其所在地法。
其次,从法律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看,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当事人绝对适用,不得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和任何一方任意加以改变;而对于任意性的法律,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自己确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允许其选择可适用的法律。
(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这是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所采用的方法,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首先摆脱了“法则区别说”在方法论上的束缚,它不是从分析法律本身的性质人手,然后再套用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是先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再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这种方法的产生是法律选择领域内的“哥白尼革命”,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有很大影响。
直到现在,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大都是依这种方法制定的。
(三)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这种方法主张选择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二、区际法律冲突
(1)法院直接适用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指引; (2)适用国内区际法律冲突规则解决; (3)外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使用外国法 或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七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确定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应适的某国的法律。
二、特点
1、准据法是实体法; 2、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指定的;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 4、准据法是具体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依法律的性质;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 4、依政府利益; 5、依现有规则选择; 6、依分割方法;
三、证据
证据一般被识别为程序问题。 四、推定 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英美法将事实推定识别为实体问题,将 法律推定识别为程序法问题; 大陆法国家将推定统统识别为实体问题。
五、赔偿
一般国家将赔偿识别为实体问题; 英国将赔偿识别为程序问题。
第三节 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
一、时际冲突的解决方法 由于的解决方法 1、法院地冲突规范改变后依新法; 2、连接点变更后有利于公正合理解决; 3、准据法改变后,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 意思自治。
7、依当事人意思自治; 8、依有利判决在外国得以执行; 9、依比较损害方法; 10、依“足够充分”原则; 10、依“足够充分” 11、依功能分析 11、依功能分析
第三节 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
一、划分的理由: 1、实质问题适用冲突规范; 2、程序规范适用法院地法。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时效
时效是指诉讼时效。 时效一般被识别为实体法; 也有被识别为程序法。
国际私法第7章准据法的确定
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赔偿责 任属于侵权责任、财产责任,可以为有限责任, 也可以为无限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为 无过错责任。 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利的损害 赔偿。以补性责任为原则,以惩罚性责任为补充。 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和间 接损害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性损害赔 偿和精神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 在我国应当识别为实体问题。
(二) 时效问题 :
时效、诉讼时效,实体问题?程序问题? 在以前,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 事案件中适用准据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 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这个问题识别为程序 法还是实体法。 后来,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发生了 改变。在英国,198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外国时效法。该法规定: 英国的冲突法规则把所有的外国时效一律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而 不管外国法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 在美国,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82年提出了《统一冲突法--时效法》供 各州采用。该法把时效视为实体法问题。 在我国时效问题为实体法,民通意见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事实上的推定
推 定
实体上的推定 推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 程序上的推定 直接推定
如送达诉讼文件、辩护的充分性、当事人的诉 讼能力、诉讼行为方式等有关的问题。
(五) 赔偿问题: 赔偿、赔偿问题,实体法?程序法?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赔偿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直接 有关的问题,因此是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适用案 件的准据法。 英国法院过去把赔偿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 中适用法院地法。后来,英国学者戚希尔在1952年出版的《国 际私法》著作中,把赔偿分为两个问题:一个是哪一类损失可 以得到赔偿,即赔偿的项目问题;另一个是赔偿的计算问题, 例如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偿付等。他认为,前者是实体法问 题,后者是程序法问题。戚希尔的这种区分为后来的英国法院 和加拿大法院所支持。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倾向于把赔 偿问题识别为实体法问题
第7章 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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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际冲突的发生生情况
解决办法
冲突规范发生生改变 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依不不同的法律律关系分别 连结点的事实发生生改变 采用用可变原则和不不可变
原则
准据法发生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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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力力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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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 2.在连结点的事实发生生变更更时,立立法与实践并未形成一一致的解决 办法,各国一一般根据不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律关系的性质,从有利利于案 件的公正合理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不可变原则来处 理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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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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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 大大陆法系国家一一般把举证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涉外⺠民事案件 中,把举证责任视为实体法问题。
• 英国和加拿大大等普通法系国家则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 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用法院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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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 (四)推定问题 • 推定分为事实的推定和法律律的推定两类。 • 大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 • 英美法系国家一一般把事实的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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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方法
• 6.依分割方方法决定法律律的选择 • 7.依当事人人的意思自自治决定法律律的选择 • 8.依有利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行行决定法律律的选择 • 9.依比比较损害方方法决定法律律的选择 • 10.依肯塔基方方法决定法律律的选择 • 11.依功能分析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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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庭1953年审理 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庭1953年审理 的达尔梅诉贝克公司案
本案原告是葡萄牙公司,被告是英国公司。原告与被告 订立合同,向她出售500吨棕榈油。合同的准据法是葡 订立合同,向她出售500吨棕榈油。合同的准据法是葡 萄牙法。原告就同另一家葡萄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500 萄牙法。原告就同另一家葡萄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500 吨棕榈油,准备发送给被告,后一个合同规定,如果违 约,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赔偿5%的违约金。后来,被告 约,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赔偿5%的违约金。后来,被告 贝克公司毁约,不买这批棕榈油。原告于是向英国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偿付这笔违约金。如果把这个赔偿问题 识别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英国法;根据英国法,原告 不能得到赔偿,因为这是间接损失。如果把这个问题识 别为实体法问题,则应适用葡萄牙法;根据葡萄牙法, 原告能得到这笔赔偿。王座庭把这个问题识别为实体法 问题,适用葡萄牙法。 思考: 思考:请分析王座庭把此案中的赔偿问题识别为实体法 问题的理由。
美国最高法院1979年审理的 美国最高法院1979年审理的 杜克诉豪森案
被告以该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美国最高法院 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引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 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引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 第377条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过错地点是指 377条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 行为人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负责的最后事件发生地 ",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地是纽约州,该案的诉 讼时效应依纽约州的时效法。而纽约州关于侵权 行为的诉讼时效是3 行为的诉讼时效是3年。因此,本案已超过诉讼 时效,结果被告胜诉。 思考: 思考:如果该案按中国现行法律处理,结果有没 有差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各国冲突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 各国冲突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 , 都 首先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 题 , 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法问题 , 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法问题, 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体法 问题,就可以适用案件的准据法。 问题,就可以适用案件的准据法。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关系示意图 准据法关系示意图
冲突规定
抽 象 的 连 结 点 案件 具体 情况 确定 的连 接点
应适用的法所属体系 准据法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6.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8.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 选择 9.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0. 10.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1. 11.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 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英国法院认为, 英国法院认为 , 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 果作出结论的推定, 是实体法问题, 果作出结论的推定 , 是实体法问题 , 应 适用德国法。 结果, 适用德国法 。 结果 , 科恩夫妇的儿子和 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请问:如果中国法院处理这个案件 , 请问 :如果中国法院处理这个案件, 该 如何处理? 如何处理 ? 对死亡先后的推定是事实推 定还是法律推定? 定还是法律推定?
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 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 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 原则 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 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 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 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准据法发生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 1 条 《合同法 》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 合同法》 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 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 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该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 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该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 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 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 关规定。 关规定。 第 2 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 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 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 3 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 合同法》 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 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 则适用《合同法》 则适用《合同法》。 第 4 条 《合同法 》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 合同法》 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 5 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做出终审裁决的案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 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 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 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 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 女)。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 女)。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 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 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 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如果把这个推 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 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 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1929年判决的 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1929年判决的 菲茨帕特里克诉国际铁路公司案
该案原告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生, 该案原告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生,他利用暑假到加拿 大安大略省的尼亚加拉峡谷铁路公司的旅游车上临时工 作。他宣称,由于被告(国际铁路公司是一家纽约公司) 他宣称,由于被告(国际铁路公司是一家纽约公司) 的过失使他受了重伤(原告也有小部分过失, 的过失使他受了重伤(原告也有小部分过失,所以是共 同过失) 他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同过失)。他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如果是共同过失,原告不能起诉,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如果是共同过失,原告不能起诉, 也无权得到赔偿;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 也无权得到赔偿;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共同过失仅仅 是分配赔偿的依据, 是分配赔偿的依据,要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需要分担该 过失。因此, 过失。因此,如果把共同过失的举证责任识别为程序法 问题,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律, 问题,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律,原告不能得 到赔偿;如果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 到赔偿;如果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应适用案件的准 据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原告就可以得到赔偿。
在试机过程中,发现编号为SMFM-225540和SMEM在试机过程中,发现编号为SMFM-225540和SMEM-225670 的两台机组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 的两台机组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该两台机组的触发 板 、 逻辑板和上/卸载电磁阀线圈因受潮而导致损坏。 逻辑板和上 /卸载电磁阀线圈因受潮而导致损坏 。 雨田房产公司因与约克国际公司就上述零配件受损问题 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约克国际公 司更换两块触发板、 司更换两块触发板、逻辑板和两个电磁阀线圈或赔偿相 应损失人民币112654.48元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应损失人民币 112654.48 元 ,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约克国际公司认为两台机组的电子敏感元件由于雨田房 产公司收货后长期不用而受潮致损, 产公司收货后长期不用而受潮致损,责任应由雨田房产 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 同的法律适用,由于合同的签订地、 同的法律适用,由于合同的签订地、货物的交付地均在 中国境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处理本案。 中国境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处理本案。 双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在《 双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 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
第七Determination of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 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二)准据法的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 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 一项项具体的“ 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 件。
思考问题
1、请分析本案中法律冲突的种类。 请分析本案中法律冲突的种类。 本案中产生该法律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2、本案中产生该法律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如何确定本案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3、如何确定本案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发生时际冲突的解决示意图
时际冲突的发生情况 冲突规范发生改变 解 决 办 法 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1929年判决的 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1929年判决的 菲茨帕特里克诉国际铁路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