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共犯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共犯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内容提要】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关键词】限制正犯扩张正犯实质客观说正犯化络共犯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淫秽信息解释(二)》,在该解释中,首次将四种类型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络技术支持行为,如建立电子群组、站、提供互联接入、络存储空间等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再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而直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行行为。
对此,有学者撰文提出“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命题,并赞同此种解释模式,⑴该种认识在我国刑法学界并非个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所涉及到的共犯论的基本概念以及逻辑论证等均有待澄清。
一、正犯、共犯的基本认知众所周知,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即二元参与立法体系与一元参与立法体系,前者将犯罪参与者区分为正犯与共犯,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后者在立法上不区分正犯与共犯,即均论以正犯,至于其责任轻重则交由法官根据具体个案裁量。
但是,立法上“采取哪一种制度只是一个反射的表象,背后有其根本的核心思考”⑵,大陆法系刑法学者皆习惯于从正犯概念入手,并将正犯概念作为整个理论体系之基点,以此为前提而展开讨论,由此,与上述立法体例对应,形成了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两种基本观念。
(一)限制正犯概念的逻辑结构限制正犯概念又称为“限缩的行为人概念”、“缩小的正犯概念”。
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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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八正当化行为一、正当防卫——国家保护合法权益的公权力的补充1、成立条件1) 防卫:① 起因条件,要有不法侵害。
②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③ 对象条件,防卫措施只能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
2) 正当:① 主观条件,主观目的要具有正当性。
② 限度条件,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不能超过这个限度。
2、起因条件:不法侵害1) 客观性——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想象的。
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但自以为有,是假想防卫,结合具体个案,看是否应当预见,应当的,是过失犯罪;不应当的,是意外事件。
2) 不法侵害的起因,既可以是违法侵害,也可以是犯罪侵害,只要是一个不法的侵害,并且事实上存在,就足矣。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 起点:已经开始。
一般以实行为标准。
如,甲为炸死乙制作炸药,是预备阶段,但未实行,不能正当防卫。
甲瞄准乙,子弹已经上膛,准备扣动扳机,不是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构成要件中法律规定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杀人,而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个行为应当产生死亡结果。
只是瞄准,永远不扣动扳机,不会剥夺他人生命,瞄准不是一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创造条件,只是一个预备行为。
但如果等到实行再防卫,就晚了。
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是以实行为标准,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实行(没有实行就没进入实行阶段),但如果不防卫,合法权益遭受的危险迫在眉睫,故可以防卫。
2) 预先安装防卫设施,如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且其正在实行不法侵害的,是正当防卫;如伤到其他人,是防卫不适时。
3) 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四种情况① 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刑罚正当性之理论探析
个祸害 ,而是因为他侵害了作为法的法。”
“ 可见 ,法
律报应说将刑罚建立于对犯罪人的法律的否定评价之上 ,为
刑罚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说明。由此可见 ,道义报 应主义者与法律报应者 ,虽然角度不同 ,但都从实现刑罚的 报应主义方面予 以说明,强调刑罚的可谴责性 。
律令 ,人受这种道德律令支配,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犯罪 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道德律 ,因而应受惩罚。康德 指出 : “ 违背道德上之原则 ,加害恶与他人者 ,需受害恶之
报应 ( 刑罚 ),此理有固然者也。”只有这样才能恢复犯罪 所侵害的道德秩序。 可见 ,道义报应是用刑罚对犯罪 所作的一种道德上的否定评价 ,从这个角度去强调刑法的正 义性。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法律报应主义者从辩证法的视角出
21 0 0年 7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URNALOFL AONI P I O I NG OL CEACAD EMY
J1 0 0 u. 1 2
第 4期 ( 总第 6 2期 )
N . S m. ) o 4( u 6 2
刑 罚正 当性 之 理论 探 析
赵 增 磊
( 山东大 学 法学院 ,山 东 济南 2 00 ) 5 10
发 ,应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看待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黑格尔
指出: “ 刑罚毕竟只是犯罪的显示,也就是说 ,它是以前一 半为前提的后一半。犯罪应予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
痛苦,好 的立法就是把人引向最多幸福和最少痛苦的艺术 , 要是人们能用数学公式来计算人生的善恶的话 。 边沁 ” 也曾指出: “ 任何犯罪都是伤害 ,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 ,根 据功利原则 ,如果惩罚被认为是确属必要 ,那仅仅认为它可 以起到保证排除更 大的罪恶。” 他认为刑罚的主要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刑法中某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而将犯罪排除的特殊事由。
基于法律制度历史渊源与习惯的影响,各国刑法及国内外学者对其称谓各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为大陆法系学者所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合法抗辩,前苏联以及我国学界则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展开研究。
同时随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刑法基本框架的深入探讨,中国许多学者也开始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正当化事由的称谓。
但实际上,无论哪种称谓,都是与各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体系相互印证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违法性相关联,体现大陆法系各要件之间明确的逻辑关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层次的特点,实体亦即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程序就是指通过合法抗辩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则不存在刑事方面的违法性,因此将非罪的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倾向于采用“正当化事由”一说。
“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
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
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
”①李海东博士在论述正当防卫时也采用了正当化事由一词,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郑丽萍于晓楠*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刑法中正当行为的体系性地位研究_以犯罪构成体系的特点为视角
!""#年$"月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第#期(总第*+期),-./012-3’4561/’78&4--2-3969-39410:&4.0;.0<&<=129->><’’55?@505/12A-(*+BA-(#[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明辉($*CDE ),男,吉林榆树人,中国刑警学院法律教研部讲师,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和外国刑法学研究;唐煜枫($*CDE ),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刑法学研究。
刑法中正当行为的体系性地位研究———以犯罪构成体系的特点为视角王明辉$,唐煜枫!($(中国刑警学院法律教研部,辽宁沈阳$$""D#;!(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C""$!)[摘要]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犯罪构成体系的层次性和阶段性特点所决定,正当行为和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关系具有结构化的特点,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中国刑法中,传统观点对于排除犯罪性行为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关系存在解释论上的缺陷。
未来刑法理论的发展方向是通过改造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结构对排除犯罪性行为进行归位,而不是在沿用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上,将不同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归属于四大要件之中。
[关键词]正当行为;阻却犯罪事由;犯罪构成体系;刑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F[文章编号]$""GEG+HH (!""#)"#E""HGE"D正当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称排除犯罪性行为,在大陆法系包括阻却违法性的行为和阻却有责性的行为,在英美法系是指具备合法辩护理由的行为,凡此种种都是因有某种事由而阻却犯罪的成立,对于这样的事由我们统称为阻却犯罪事由。
论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正当行为的关系
式” 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学者指 出: “ 在与违法性阻却事 由相关联的意义上 ,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与违法性既不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 也不是积极 的客观构成要件与消极 的客观构成要件 的关系 , 而是部分 ( 孤立 ) 判断 与整体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 [ 1 ] 具言之 , “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 正 当防卫 、 紧急避险等行
Vo 1 . 41 No . 1
2 0 1 3年 1 月
J a n . 2 0 1 3
论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正当行为的关 系
马荣春
( 扬州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扬州 2 2 5 0 0 9 )
摘
要: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 系研 究 , 是 一种脱 离犯罪构成论体 系与刑法学其他重要 范畴 的关 系而进行 的
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 , 实质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 , 而是孤立地或者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
构成要件符合性 , 但整体的、 最终 的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 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的行为 。 ( 1 ) 当行
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等行为致人死亡 时, 如果不考虑其保护 了更为优越或者 同等法益 的一面 , 可能认为其
符合杀人罪 、 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但这种结论是片面的 、 暂时的。 如果考虑其保护 了更为优越或者 同 等法益的一面 , 则应最终从整体上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不符合杀人罪 、 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2 ) 由于 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犯性的实质内容 , 而正 当防卫等行为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 , 所 以, 正 当防卫等
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正 当行为的关系问题所要解答 的,是犯罪构成论体 系能否反映或容纳正当行为
( 正 当化事 由) 的问题 。 本来 , 正当行为是无所谓犯罪构成可言的, 否则就不成其为正当行为。 这样看来 , 犯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论
刑法中正当化⾏为初论刑法中正當化⾏为,⼀直都是⼀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如“⼀张普罗透斯似的⾯孔,变幻⽆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貌。
”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
所以,⾯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今还未形成统⼀的刑法概念——“正当化⾏为”,⾸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这⽆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为的刑事⽴法,推动正当化⾏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为的理论界定 ⼀般认为,⼤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利多⽤“正当化原因”⼀词;俄罗斯以“排除⾏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
⽽“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
我国⼤陆对于正当化⾏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为、犯罪构成的⾮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先⾄少必须要研究⼤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概念对⽐。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
它将⼀个整体的⾏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要件。
⽽我国⼤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为主体(只含“⾃然⼈与法⼈”及“特定⾝份”之内容,⽆责任能⼒评价) ⾏为客体(结果犯/⾏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为(核⼼.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为时间、地点、实施⽅法或⼿段) ⾏为状况(⾏为时的特别情状) ⾏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为主体特定⾝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份 ⾏为客体——犯罪对象 ⾏为、⾏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内进⾏考察)——排除犯罪性⾏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内,但在对⾏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程度上的差别。
刑法总论第九章 正当化行为-精选文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正当化行为
正当化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化行为
第一节 正当化行为概述
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正当化行为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三、正当化行为的类型
正当化事由
正 当 业 务 行 为 被推 害定 人的 承承 诺诺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1.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 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 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2.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 对过失行为 5. 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 6. 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 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 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 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 亡罪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一)定义 (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意图条件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人;意图:防卫
起因条件
一般 正当 防卫 无过 当 防卫
防卫限度
一般的不法侵害,包括除严重 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外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制止 的其他可防卫犯罪、可防卫的 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 一般违法行为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害人伤亡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正当化事由的刑事政策分析
正当化事由的刑事政策分析葛扬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正当化事由是出罪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正当化事由的范围,确立的标准,解释、适用的原则等在刑事立法中都是缺失的。
本文从分析正当化事由的产生发展历程出发,重点分析罗克辛目的理性刑法体系中将刑事政策引入正当化事由的学说,同时,从中国实际出发,运用此理论分析解决我国在正当化事由上现存的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化事由;刑法教义学;刑事违法;实质违法;目的理性正当化事由,或者说违法阻却事由,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中,都被置于构成要件之后,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有无违法性的判断。
进而对那些符合构成要件但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予以出罪。
在这一定义之下,就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确立正当化事由的原则与标准何在;除了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外,哪些事由可以成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在运用正当化事由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进行解释等等。
本文拟从正当化事由的发展历程出发,重点介绍罗克辛目的理性刑法体系中将刑事政策引入正当化事由的学说。
同时,从中国实际出发,论证我国采用这一学说的合理性。
一、正当化事由的历史发展正当化事由进入刑法体系的前提是犯罪论体系的构建。
而这一建构是由李斯特完成的,他所创设的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将整个刑法知识进行了体系化与系统化,而正当化事由也得以第一次体系性的出现,成为这一体系中违法性的重要部分。
为对抗肆意、专断的封建刑法及受到当时实证注义思潮的影响,李斯特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强调对法律的实证化考察与形式上的遵循,主张对价值判断的排除。
在违法论中,李斯特在其所坚持的客观违法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实质违法与形式违法这一对概念。
李斯特认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实体(反社会)的内容不取决于立法者的正确评价,该内容是前法学的,法律只能发现它,而不能制造它。
形式违法和实体违法可能相互重叠,但也可能分开,我们不得推测行为的实体内容和对行为的积极的法律评价之间的这种矛盾,但这种矛盾并未被排除,它还是存在的。
刑法基本概念探讨罪责与刑罚的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
刑法基本概念探讨罪责与刑罚的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刑法是一门研究罪责与刑罚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对犯罪行为的界定与评价,以及对犯罪者的惩处与制裁。
在刑法中,罪责和刑罚的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是一个核心课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基本概念,以及对罪责与刑罚的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分析与论证。
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罪责和刑罚。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
罪责是对犯罪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判决的结果。
刑罚是对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措施。
二、罪责的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1. 罪责的法律正当性罪责的法律正当性是指对犯罪者进行法律追究和制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对犯罪者进行法律追究和制裁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
在罪责的法律正当性问题上,应当依法而行,确保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合法,保障犯罪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将罪责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不得任意增加或减轻犯罪者的罪责。
2. 罪责的法律合法性罪责的法律合法性是指对犯罪者进行罪责追究和制裁的依据合法性。
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法律文件,犯罪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罪责追究和判决。
罪责的法律合法性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糊和不确定。
只有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对犯罪者的罪责追究和制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刑罚的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1. 刑罚的法律正当性刑罚的法律正当性是指对犯罪者进行刑罚的理由和依据的正当性。
刑罚是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在刑罚的法律正当性问题上,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
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量刑,并在刑罚的执行中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2. 刑罚的法律合法性刑罚的法律合法性是指对犯罪者进行刑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于刑法、犯罪学的论文题目106个供选题参考
关于刑法、犯罪学的论文题目106个供选题参考1、论罪刑法定原则2、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3、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4、论不作为犯5、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6、论法人犯罪7、论间接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8、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9、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0、正当防卫研究11、论犯罪中止12、论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3、论共犯的处罚依据14、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15、论刑法解释的冲突与协调16、刑事责任研究17、刑事责任能力研究18、论想象竞合犯19、论刑罚的目的20、论量刑情节及其司法适用21、论自首制度22、缓刑制度研究23、论假释制度24、论数罪并罚制度25、论罚金刑26、死刑问题研究27、持有型犯罪研究28、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29、论洗钱罪30、论非法经营罪31、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2、论医疗事故罪33、论抢劫罪34、贷款诈骗罪研究35、论信用卡诈骗罪36、集资诈骗罪研究37、论保险诈骗罪38、论合同诈骗罪39、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40、论偷税罪41、走私罪研究42、论虚假广告罪43、论侵犯着作权罪4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45、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46、内幕交易罪研究4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4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49、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50、论毒品犯罪的罪数形态51、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52、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53、论受贿罪54、论刑事政策的概念55、论理性主义刑事政策56、论实证主义刑事政策57、论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58、论心理强制说59、论天生犯罪人理论60、论社会防卫论61、论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62、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63、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64、论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65、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66、论针对弱势群体的刑事政策67、论针对公职人员的刑事政策68、论犯罪原因69、论犯罪的社会预防70、论犯罪的情境预防71、论犯罪饱和法则72、论个别化处遇73、基层站所员工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74、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研究75、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的调查研究76、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77、犯罪定量模式检讨78、DP半岛街头抢劫案件的临近重复发生模式79、信息、监管与犯罪遏制--以烟草行业为例80、探究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81、论破窗效应及其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用82、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83、进城务工人员犯罪问题探析84、监所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85、浅谈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86、浅析高校诈骗案87、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88、关于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89、行贿犯罪案件分析与预防对策90、论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91、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分析及其预防92、“具身认知”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启示93、从社会学角度看上海流动青少年犯罪94、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95、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96、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97、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98、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99、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100、云南中缅边境毒品犯罪现状及打击对策101、非法集资犯罪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102、家庭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犯罪研究进展103、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及其预防104、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及共同犯罪的认定105、女童被害原因及预防对策分析106、北方某市毒品违法犯罪趋势及对策研究。
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
我国当前 的主流理论。近些年来 , 传统理论被称为“ 平面式” 犯罪构成 , 一种 由犯罪客体 、 是 犯罪客观 方 面 、 罪主 体和 犯罪 主观 方面 四要 件所 组成 犯 罪 成 立理 论 , 合 犯 罪 构 成 即构 成 犯 罪 。但 “ 当化 犯 符 正 事 由”1游离 于犯 罪构 成体 系之 外加 以考察 , 却 可 以对犯 罪 构成 的主 客观 要 件进 行 判 断 , 而决 定 [] 但 进
第2 6卷 第 4期
21 0 1年 8月
研 究 生法学
Gr d ae L w v e CUPL a u t a Re iw.
Vo. 6 No I 12 . V
Au . 01 g2 1
犯 罪 构 成 与 正 当化 事 由 的体 系 契 合
孙 道 萃
[ 摘 要] 犯罪构成与正 当化事由的体 系契合长期 困扰 着理论界 。 目 前学界 已经提 出了二十九 种 解 决方 案 , 大体 上 围绕着犯 罪构成取 舍 与体 系 内外这 两大 主题 进 行展 开。但 都 存在 缺 陷 , 出路 其 其
成理 论和 正 " 事 由组成 , 3化 - 其性 质 分别是 积极 和 消极 的成 立条件 , 并共 同决定 刑 事责 任 的 成 立与 否及
其大小。通过引入刑事责任成立条件理论 , 比较 圆满地解决犯 罪构成 与正 当化事 由的体 系矛盾。正 当化事 由有两重机 能: 一是事实上发挥着否定符合犯罪构成的判断 , 二是 实际上起 着排除刑事责任成 立的作 用 。正 当化 事 由应 具有 独 立的刑 法 学理 论地 位 , 不应 纳入 犯 罪构 成体 系 中, 与 犯 罪构 成 共 同 并
构成要件体系中的四大要件形成 了一种紧密联系 、 相互依存的关系 , 任何一个要件 的认定都不能离开 其他要件 。正如有论者指出, 以苏联及我 国为代表 的犯罪构成体系 ,由犯罪的客体 、 “ 犯罪 的客观方 面、 犯罪的主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构成 。由于这 四个要件之间具有 ‘ 耦合 ’ 的逻辑结构 , 因而可以称为 ‘ 耦合式 ’ 的犯罪构成体系”[ ]四大要件之问是一种 ‘ 。 2 一存俱存 、 一失俱失 ’ 的关系 , 使得任何一个
【精】明法书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参考书目
明法书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参考书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二〇〇九年八月明法书架――前言一本好书,就象一艘船,带领人们从狭隘的地方驶向无限广阔的生活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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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委副书记郑小敏、团委副书记何遐祥、博士研究生周宇知负责书架的总体规划、审核修订及后期统稿工作。
明法书架――目录第一章法学类推荐书目 (3)第一节民商法学类 (3)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类 (7)第三节刑法类 (8)第四节经济法类 (11)第五节宪法和行政法类 (15)第六节诉讼法类 (19)第七节证据法学类 (21)第八节法理学类 (23)第九节法制史类 (26)第十节国际法类 (27)第十一节环境与资源法类 (30)第二章社科类推荐书目 (34)第三章推荐期刊 (41)第四章推荐网站 (46)第一章法学类推荐书目第一节民商法学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该书旨在分析讨论台湾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
正当行为与犯罪构成传统关系之维护
副教授 , 硕士生导师 ,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和外国刑法学 。 ①
②
我 国刑法理论上 , 正 当行为 的称谓甚多 , 有正当化行为 、 正当化事由 、 阻却犯 罪事由等, 为论述需要 , 本文不加区分。
有论者也称为犯罪构成体系 , 笔者在此使用犯罪构成称谓。
7 5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4年第 5期
外, 即在犯 罪构 成之外 讨论 排 除犯罪 事 由 , 而大 陆法 系与英 美 法系则 将排 除犯 罪性 事 由纳入犯 罪 构成理 论体 系之 内 。这也成 为 了我 国 四要 件犯 罪构 成 体 系 与德 日三 阶 层犯 罪 构 成 体 系 和英 美 法 系 双 层 次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1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3 2 7 5 ( 2 0 1 4 ) 0 5— 0 0 7 5—1 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
序 言
我国刑法中正当行为④ 与犯罪构成② 的传统关系是一种外置的体系安排, 许多教科书中也是在论述
了犯 罪构 成 的 四个 要 件之后 再 论及 正 当化行 为 。可 以说正 是这 种体 系安 排招 致 了众 多 学者 的非议 。在
造 。笔者认为 , 如果 以刑法中正当行为与我 国传统犯罪构成的关系来否定犯罪构成体系本身 , 恐怕是选
错 了对 象 。
二、 对 正 当行为 与 犯罪构 成传 统 关 系的批判 及 评析 众 所周 知 , 中国的通 论之 四要 件 的犯罪 构成 理论 源 于 苏联 , 是 与 德 日的三 阶层 犯 罪 构成 理 论 、 英美 法 系 的双层 次 的理论 相并 列 的犯罪 构成 理论 体 系 。如果 就 三种 理 论 体 系 的构件 材 料 来看 , 积极 的犯 罪 成 立条 件基 本没 有 区别 , 其 最 重大 的 区别就 在于 对于 排除 犯罪性 的事 由是纳 入犯 罪成 立理论 体 系之 内 , 还是 将其 排 除在犯 罪 成立 理论 体 系之 外 。中 国 的体 系 构 建 特 点 是将 其 排 除 在 犯 罪构 成 的理 论 体 系之
正当化事由的刑民关系初探
这一点,即便是在以违法性作为侵权要件之 一的国家,也表现得较为充分。如在日本,其民法 第 709 条 列举 了损 害的 发生 这一 侵权 行为 的成 立要件,即使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发生 损害,实际上也不能成立侵权行为。在自力救济 的场合,法官的态度是不愿卷入有无违法性的争 论之中,所以一般不言及违法性的存否,而是在 判决书中写明“因为没有损害,总之不成立侵权 行 为 ”。但 是 ,在 刑 事 裁 判 中 ,法 官 对 类 似 的 案 件 一般会作出“具有违法性,应受处罚”的判决。申 言之,在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即使存在欠缺 哪一要件的指摘,为了避免与“侵权行为不成立” 之相违的结论出现,违法性的判断也受损害是否 发生的影响。如果不发生损害,违法性也是很难 认 定 的 。⑩
法学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研究
法学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研究在法学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合法性指的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则是指行为是否符合道义、伦理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思考。
合法性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权益义务。
一个行为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被认定为合法。
然而,法律无法涵盖所有行为情况,也无法考虑到所有伦理道德因素。
因此,合法性并不代表就是正当的。
例如,在法律上,某些合同条款可能是合法的,但在道德上却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的,这种情况下,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出现了分离。
正当性强调的是行为是否符合道义和伦理准则。
人们常常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道义和伦理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个行为既合法又正当,就可以说它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然而,在现实中,合法与正当之间并不总是能够完全吻合。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法的行为可能在伦理上受到质疑。
例如,某些国家允许死刑,从法律上来说是合法的,但在道德上却引发了伦理的争议。
在法学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性为正当性提供了基础,正当性又可以为合法性提供指导。
合法性为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提供了保障,而正当性则为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基础。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同时,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的权威性往往可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规定,但并不能完全解决道德与伦理上的问题。
正当性的要求更广泛,它要求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仅是合法的,还要求其符合道义和伦理的标准。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法律合法但社会上普遍认为不正当的行为,这就需要反思法律规定是否还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应该关注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而非仅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不能仅仅囿于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忽视了其与正当性的关系。
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伦理准则,从而得到公众的支持,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实行行为引入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合理性分析
实行行为引入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合理性分析龙源期刊网 实行行为引入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合理性分析作者:刘博卿来源:《东疆学刊》2015年第01期[摘要] 危害行为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但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危害行为概念难以担负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重要机能,所以,应以实行行为概念取代之,这种取代具有质的合理性,而非简单的概念替换。
[关键词]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15)01-0100-06[收稿日期] 2014-10-04[作者简介] 刘博卿,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长春130012)我国传统刑法学以苏俄刑法学为师,没有形成体系性的行为理论,而是引入了充满价值判断和实质意蕴的“危害行为”概念,并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载体。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一般认为危害行为指的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而在德、日刑法体系中,行为论是一个重要单元,是犯罪论体系的基底和前置条件,并逐步形成了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等四座行为论史上的丰碑。
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对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判断,这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一要件。
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实行行为无疑是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
且由于大陆法系的刑法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处罚未遂犯为例外,原则上不处罚预备犯,因此,能够作为犯罪处理的也主要是犯罪的实行行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大陆法系的学者才说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1](127)。
实行行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正当化事由研究
正当化事由研究正当化事由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而是定罪的反面。
换言之,正当化事由是否定意义上的定罪。
因此,正当化事由是犯罪论的不可或缺的内容。
正当化事由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关于正当化事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据,乃至正当化事由的称谓本身,都存在各种观点的分歧。
本文拟就正当化事由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称谓不一,由此入手可以厘清正当化事由的基本理念。
下面,分别对违法阻却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合法抗辩三种称谓加以分析。
违法阻却事由之说见诸大陆法系刑法理论。
违法阻却事由与违法性大有关系,是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演绎的结果。
在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中,违法性是评价性要件,在一般情况下,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当推翻其推定成为不具有违法性的事由时,就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注:在论及违法性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系时,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定型,符合这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它具有违法性,所以,对于违法性只要探讨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即可。
但是,如果出现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推定机能不起作用的情况,仅确定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是不充分的,这就有必要积极地把违法性作为基础。
参见[日]福田平、大zhǒng@①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由此可见,违法性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为是否违法加以判断。
违法阻却行为,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由于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在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中,违法阻却事由被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加以考察,因而在理论上也把它理解为消极的构成要素。
(注: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说法是把以违法为基础的事由都理解为构成要件要素,由于违法性阻却事由欠缺违法性这一实现构成要件所必须的要素,所以把它称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浅析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浅析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汪丹乔
【期刊名称】《现代营销》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正当行为是刑法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正确认识正当行为,可以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总页数】1页(P185-185)
【作者】汪丹乔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浅析“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的价值--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对象[J], 王鲁峰
2.论体育运动中的正当行为--以大陆法系刑法为文本 [J], 吴情树;陈慰星;王方玉
3.试论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J], 程宗璋
4.对刑法中“正当行为”的进一步研究 [J], 刘焕文;周镜秋
5.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浅析 [J], 漆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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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
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
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
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
参见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440-446页。
)自然没有也不可能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提供“栖身之所”。
这样一来,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就成了游离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与犯罪构成体系不发生任何关系的“活泼元素”,一个可以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进而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犯罪成立与否的认定发挥作用的“自由战士”。
这样的处理模式,不仅使得对于犯罪行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积极判断与消极判断、抽象判断与具体判断均在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结构中“毕其功于一役地”一次性概括完成,从中“无法看到司法判案的思维过程,只能看到思维的结果。
”(注:王明辉、良:《正当性行为与犯罪构成体系关系论》,载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学院2002年10月印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汇集(上)》,第430页。
)使人难免对一次性承载如此众多而重大使命的司法裁断过程的能力及其结论的公正性心生疑虑;而且由于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因其“超法规”而无法在法定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关照和展开,形式上触犯法条但实际上却为法秩序的整体精神所宽容的“犯罪”,难以找到“出罪”的突破口,致使形式性与实质性之间的冲突,抽象的、僵硬的法条规定与具体的、灵活的社会现实差异的矛盾,法律与情理的对抗在所难免。
由此决定,法定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实现刑法一般公正的同时,面临着可能丧失刑法个别公正的危险。
基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在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所面临的上述困境,理论上就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关系的传统模式展开了激烈的存改之争,并由此形成了关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见解。
(一)纳入否定说对此,必须注意的是,在持纳入否定说的学者中,对于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看法以及不赞成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具体主并非全然一致,相反,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例如,有学者虽然认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应当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解决,但却并不赞同维系现行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而是力主对其加以改造;而另有学者却是出于维护现行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立场,否定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之解决的。
为行文的方便,我将前一种立场称为改造的纳入否定论,将后一种主称为维护的纳入否定论。
其中,改造的纳入否定论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是为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提供法律标准,因而其功能应当由积极要件来完成。
但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本身又具有过滤机能。
对于不具备这一要件的行为自然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
在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专门性的消极要件。
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以犯罪构成的积极条件(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为原则,以消极要件(合法抗辩)为例外,在消极要件中,主要是免责条件,这种免责条件被认为与遗嘱、合同、结婚之类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心理条件之间具有类似之处。
尽管如此,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是基本的,性基本上是以阻却为容的,意在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因而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消极要件” [2]。
至于德、日递进式犯罪构成结构,“……将性作为构成要件,重点研究阻却事由,并将与有责区分开来,认为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分离的表现。
……性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而是犯罪的特征之一……将性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具体要件,是降低了性的意义” [3](P.549-550)。
基于此,“我们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积极要件,而不应当包括消极要件。
因此,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构成犯罪的例外,不应在犯罪构成体系中考虑,而应当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作为正当化事由专门加以研究”。
“根据上述论述,我认为犯罪构成应当采取二分体系,即罪体与罪责。
罪体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罪责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两者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2]。
而维护的否定论则主,无论是在我国、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认定体系中,都是以完整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为规制对象。
只是不同的国家因民族思维方式及价值观念的差异而对同一事物采取的分析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采取的是一种平面直观的视角方式,大陆法系采取的是一种立体多层的视角方式,而英美法系则采取的是实体与程序结合的认识方式。
但不管怎样看问题,所评价的对象都少不了主体、客体、罪过和行为本体四个基本方面。
否则,刑法就一定是暴虐的,其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脱离不同法系的文化背景而追求所谓的“创新”注定是无大意义的,而简单照搬的方法当然也不足取。
就解决同一问题而言,最简单的方法往往最科学!联的刑法学者们之所以建构起平面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四要件说”,自有其道理和实用价值所在。
几十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过程基本上是按此思路进行并形成定式,它简单易行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
因此,将犯罪构成的整体模型分解为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显然符合典型行为的特征,在现阶段中国制度转型的国情及民族笼统、模糊、大包容思维方式的背景下基本上是能够解决绝大多数问题的,并无重新构造之当务之要。
(注:参见亚东、胡东飞:《犯罪构成模型论》,载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学院印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二00二年年会论文汇集》,第39页注释①、第37-38页。
)(二)纳入肯定说在持该说的学者看来,只要坚持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惟一根据,就必须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解决。
而只有对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造,才能在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为正当化行为找到一个合理的结构化位置,这既是犯罪构成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也使得对阻却犯罪事由的考察成为司法人员认定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结构化的思维过程,从而有效发挥犯罪阻却事由在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方面的功能。
(注:参见王明辉、良:《正当性行为与犯罪构成体系关系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学院2002年10月印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汇集(上)》,第431-432页。
)至于具体的改造途径,学者们则见解各异聚讼纷纭。
(注: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请参见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1997年版,第221页;亮:《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会论文;于改之、温登平:《比较、反思与重塑:犯罪构成理论再探》,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杜永浩:《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兼及犯罪构成二重结构论》,载《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丛刊)》2002年第6期;夏勇:《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限于文章篇幅,此不一一列举。
由此不难看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确实是一个“既风情万种又十分沉重”的话题[4](P.56)。
表面上,上述主似乎各不相容,但启示它们的都是同样的对于刑事法律的信仰、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它们都扎根于心灵对一个更大、更具包容性的统一体的不断追求,就是在这个统一体中,各种分歧将得以调和,而各种反常都将消失” [5](P.29)。
二、未来走向辨思: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由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而引发的中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学者当下特别关注的一个学术话题,由此而展开的热烈讨论对于深化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对于正当化行为地位的处理虽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生命力决定了,要对其进行彻底否定,以重新建构适合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需要的犯罪构成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新型关系,还有大量的理论难题需要解决,需要更多的是理性的思辨,而不是激情的呐喊。
(一)辨思之一:重构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理性拷问不可否认,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各不相同,犯罪构成体系的具体设计和安排也确然是异彩纷呈。
但是,具体安排上的差异并不能掩盖这样一个共同的基础,这种共同的基础就是法律基于对人类的普遍与共同的关怀而具有的超越时空、“超越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这一基本价值,就刑事法律的现代化而言,就是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融合、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统一。
正是基于此,我认为,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排斥在外的做法,于现代刑事法治的精神不相契合,实有值得认真检讨和理性反思的必要。
1.从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众所周知,犯罪构成是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基于对封建罪刑擅断的憎恨而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
如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法律格言所表述的一样,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作为肩负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