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支票超量引发的案例
警钟再次敲响——乐陵市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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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苏东彬参与倒卖 2 份 得赃款 1 80 0 0 元 会计张俊
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给陈之香转 题将自己管理 的 2
长而竟然没被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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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倒 卖 得赃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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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这起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
法制与环境 一 起 轰 动全 省 的 执法 犯 法 案件 审 理终 结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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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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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之 便 倒 卖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的 税务 干 部 马 炳 荣 陈 之 香 等 四 人 受 到 了 法 律 的制 裁 和 党纪政 纪 的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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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案 在 全 省 税 务 系 统 引 起 了 强 烈 的震 动 有 愤 慨 有
乐陵市国税局 一 位领 导同志 心情 沉重地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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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连年超额完成任务 但不可否 认 在某些方 有的地方 重视了抓收入 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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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抓队伍思想建设 ; 重视收入大 的所 忽视了收入 小的 这起案件 说文雅点 是给全市 税务干部敲了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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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工 作 思路上 有偏差 深入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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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乐 陵市茨头堡 税务所所长 马炳 荣 副所长 陈之香 等 四人 利用 职务之 便 采取将增值 税 专 用发票 空 白的
二 三 四联进行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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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与被采 访的干部群众持同样的看法 一 是税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会计税务实务:十大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会计税务实务:十大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一、浙江省破获“5.08”专案,成功摧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犯罪网络经浙江省杭州、湖州、绍兴等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以杭州为中心,形成多个制售假发票网络,辐射至浙江省各地及其他省市。
为彻底摧毁制售假发票网络,浙江省公安厅决定设立“5.08”专案,对各地经营的案件线索并案侦查。
5月22日,浙江省公安厅指挥杭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等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650余人,统一开展行动。
截至5月26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8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非法开票窝点27个,查获各类假发票105万余份,假印章近1000枚,制假及非法开票设备一批。
目前,涉案地公安机关正在加大审讯工作力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全力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为减少国家税款损失,浙江省国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严厉查处使用假发票的企业,打击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
二、甘肃省警税联合破获“9.23”特大出售假发票案件甘肃省兰州市公安机关经过半年多的循线追踪、蹲点守候、全面监控和深度经营,成功锁定一个出售假发票犯罪团伙,并初步认定该团伙为甘肃省及周边省市的假发票销售“源头”之一。
2009年9月8日,根据相关线索,甘肃省公安厅、兰州市公安局与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专案组,抽调人员全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9月23日,根据兰州市公安机关获取的线索,兰州市公安、税务机关抽调40多名执法人员开展集中行动,成功抓获左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发票犯罪窝点4个,现场查获涉及甘肃省8个地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地的40余种假发票114万余份,缴获假印章135枚、制假设备一批,彻底打掉了一个长期盘踞在兰州市向全省及周边省市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
这是2009年以来西北地区破获的最大一起发票犯罪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广东省打掉一个产、供、销一条龙制售假发票团伙2008年11月,深圳市税务、公安机关接到不法分子经营销售假发票的举报后,迅速成立“11.13”专案组,制订详细工作方案,积极展开摸排调查。
票据法经典案例4
票据法经典案例4法院判交易习惯不具法律效力曾经名声响亮的货运公司开出大量空头支票,持票人到银行要求付款均遭拒绝,引发哄抢货物的闹剧。
涉案支票到底是垫付货款还是代付货款,票据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货运公司老板与一群老客户围绕交易习惯争论不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交易习惯不具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其签发的支票金额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本报记者邓新建本报通讯员吴娇一把支票却分文不值10张支票在手,全都不能兑现。
为了5万元货款,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新特菜灯饰电器厂业主程某很伤脑筋。
2005年3月至4月期间,中山力达货运部收取了程某的货物后,向程某开出了9张支票。
因交易往来,江门市一家玻璃工艺厂欠了程某的货款,便将自己收货款得来的一张支票背书给程某。
无巧不成书。
这张票面金额为2765元的支票,恰恰也是由力达货运部在这年3月开出的。
当程某到银行兑现时,遭到银行拒绝。
程某遂于2005年9月8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力达货运部的老板欧长羡承兑支票金额5万元。
2005年9月一个月时间内,曾经关系良好的老客户———十几家个体商户先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中山古镇力达货运部的老板欧长羡告上法庭。
交易习惯引发三角债商品买卖本是厂家与经销商双方的事情,货款也应由双方自行解决。
但由于有了货运企业的参与,便引发了众多纠缠不清的“三角债关系”。
部分经销商因种种原因迟迟不付货款,托运部开出的延期支票一过期,空头支票便在市场上屡见不鲜,厂家和托运部为此互相埋怨。
在诉讼中,欧长羡承认收取了程某等灯饰厂家的货物。
但他认为双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关系。
对于力达货运部直接开出的支票,欧长羡声称是受灯饰厂家的委托代收的货款,等收到货款后,他再支付相应的票据款给灯饰厂家。
由于没有从购买灯饰的经销商那里收到对应的货款,因此力达货运部就没有支付相应的支票款项给厂家。
作为厂家,程某、赵某等人对此说法不以为然。
出纳案例十一 女出纳私出支票狂卷公司500万
案例十一、女出纳私出支票狂卷公司500万佛山市高明区发生了一起出纳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具转账支票一张,将公司500万元转入另外一家公司,从而占为己有的案例。
事发距今已近五年,印尼华侨杨某创办的中亚造纸(高明)有限公司(简称中亚公司)仍未能将资金追回。
女出纳转走500万元:今年42岁的罗某为高明区人,2003年曾任中亚公司总务兼出纳,拿走500万元后,中亚公司无法再联系到她。
2003年12月23日,罗某出具一张支票,将中亚公司存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500万元转入佛山市高明联星电路板有限公司(简称联星公司),用途为“付罗某补偿费”。
之后,中亚公司多次要求返还被拒。
中亚公司代理人向记者介绍,这笔款本为高明区政府国土局退给中亚公司的土地补偿款,总额为700万元,罗某能够顺利转走巨款,是利用了公司的空白支票。
2003年12月23日,中亚公司董事长杨某指使罗某将该笔土地补偿款转为一年定期存款,而罗某却将其转入公司日常开支账户,该账户预留款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杨某预签名空白支票给出纳罗某,便于支付公司日常小额行政管理开支。
罗某将其中500万元转入表兄所办联星公司,其后又转入个人账户占有。
2004年4月接中亚公司报案后,佛山市公安局拘捕罗某,并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
当庭自曝桃色新闻:警方侦查终结后,佛山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罗某。
因该罪最高刑期为15年,案件转由高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明区检察院第一次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要求警方补充侦查,第二次审查之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书》。
这起纠纷的刑事部分至此告一段落。
中亚公司在2005年11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罗某与联星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500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
2006年1月,高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罗某出庭应诉,给出了500万元的另一种说法。
罗某当庭自爆桃色新闻,称其与杨某有同居关系,杨愿意向其支付巨额赡养费并送其女儿到国外读书。
崔某某投机倒把案
崔某某投机倒把案文章属性•【案由】投机倒把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4.10.24裁判规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崔某某投机倒把案被告人:崔某某,男,51岁,原系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工人。
因本案,于1994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投机倒把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与沈惠兰、曹培增(均已判刑)共谋对外代开、虚开发票非法牟利。
之后,经曹培增介绍,崔某某、沈惠兰与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已判刑)商定,以成立轶通实业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为名,向崔某某等人提供发票。
以后,崔某某等人又通过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另案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另案处理)、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民政科干部赵金如(已判刑)获取发票。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与沈惠兰伙同他人先后代开、虚开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5939份,开票金额1324.1994万余元。
其中,开出普通发票115本,1002.8911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3本,1373份,开票金额321.3083万余元,非法获利34.8003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某和沈惠兰得赃款24.4603万余元,造成国家少收税款近15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5.566万元及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原始发票等书证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崔某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法是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票据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经济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名称:张三与李四、王五票据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向李四借款100万元。
双方约定,张三出具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由李四向银行兑付。
张三遂向王五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李四,出票人为张三,承兑银行为某银行。
汇票到期后,李四持汇票向某银行请求兑付。
某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的出票人签名并非张三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人代签。
某银行拒绝兑付,理由是汇票无效。
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王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汇票是否有效?2. 张三、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汇票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法定形式在汇票上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未按照法定形式在汇票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汇票无效。
”本案中,汇票上的出票人签名并非张三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人代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无效。
(二)张三、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等,对汇票的无效或者无效原因,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五作为收款人,在收到汇票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张三、王五应当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汇票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汇票的无效主要是由于出票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导致的。
在票据法中,汇票的效力是以出票人的真实意愿为前提的。
中国第一大地下钱庄案,什么叫地下钱庄
中国第一大地下钱庄案,什么叫地下钱庄什么叫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
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中国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资金吞吐量难以准确统计。
从公安机关侦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钱庄的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手的资金额巨大,危害严重。
中国第一大地下钱庄案:74家企业卷入最大地下钱庄案药店1年半给导游回扣3600多万建筑企业被指借发工资给灰色支出入账西城法院审理的“本市最大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后38名被告人无一上诉,目前均已服刑。
区区一个开设在马甸邮币卡市场里“兼职”的地下钱庄,涉案金额就高达5亿元,涉及“用支票串现金”的企业74家,让人不禁疑惑:案件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经过深入采访,记者找到了答案: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套现,极有可能是在掩盖商业贿赂等灰色支出。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38人获刑均服判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绍春等38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法院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分别判处38人有期徒刑6年至单处罚金的不等刑罚。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后,38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都正在服刑。
非法兑现地下钱庄“串支票”6年被端2008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先后接到公安部经侦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洗处转来的线索,称2005年11月以来,黄凯、张绍春等人在西城区马甸邮币卡市场等处,长期非法从事以支票或电汇兑换现金业务,收取不法报酬。
北京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过长时间侦查,2011年4月28日,北京警方开展统一行动,黄凯、张绍春等38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2005年以来,“地下钱庄”一直非法从事以支票或电汇兑换现金业务。
38人当中,8人是“串支票”犯罪团伙的“庄主”。
出售支票超量引发的案例
出售支票超量引发的案例案例经过:营业网点长期以来对企业使用支票缺乏监控,致使企业向银行大量购买支票后,用于签发远期支票。
由于**货运物流企业负责人,利用收回货款与支付货款给生产厂商之间的时间差,挪用货款参与赌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负责人潜逃躲避债务,致使手持远期支票的多家生产企业,约几十万元资金无法按期支付。
案例分析:该起由于银行放松支票管理,导致企业大量购买、签发远期、空头支票,引起被拖欠债务的众多受害人上街游行示威的社会治安事件。
一、该起事件,是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个别银行分支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置支付结算法规于不顾酿成的恶果。
据了解,网点在上级经营考核压力下,为了挖揽客户,“创新”结算方式,与企业签订现金管理协议,通过出售支票收取高额手续费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最终导致支票出售和管理失控。
二、银行经办柜员、业务主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未能对出售支票的结算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企业大量购买、签发远期、空头支票的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于不规范经营思想和指令听之任之,缺乏应有的职业敏感度和对违规行为起码的抵御能力,是引发该重大事件的关键因素。
三、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于基层行的结算业务缺乏监督,对于银行客户企业有大量库存支票的现象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应对和加强管理措施,也是导致该重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案例启示: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是避免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有力保障。
在当前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是确保银行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支票业务管理,是控制风险发生的重要手段。
银行针对签发支票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对本辖区的企业支票结算需求分析评估,下发了关于加强支票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办理出售支票原则上控制在1本之内,如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购买支票2本以上的,必须通过会计重要事项审批系统申请,并提交分析评估报告,经有关管理人员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售支票业务。
支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和李四(被告)系多年的朋友。
2018年,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李四于2019年1月1日归还借款。
然而,到了还款日,李四未能按时归还。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9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提供的支票账户余额为零,且该支票已被银行退票。
于是,张三以李四涉嫌支票欺诈为由,向法院追加李四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提供的支票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李四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李四提供的支票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约定的金额、日期、收款人等信息填写。
本案中,李四提供的支票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且未注明出票日期,构成虚假记载。
2. 李四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欺诈。
本案中,李四明知自己提供的支票存在虚假记载,却故意提供给张三,骗取其信任,构成欺诈。
3. 李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李四归还张三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2. 李四赔偿张三因支票欺诈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支票欺诈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支票欺诈的法律特征。
支票欺诈是指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包括:故意提供虚假记载、骗取他人财物、违反票据法规定。
2. 支票欺诈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归还借款、赔偿损失等。
持有338份假发票一审被判六个月的案例分析
持有338份假发票一审被判六个月的案例分析近日,一则有关持有338份假发票一审被判六个月的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所涉及的情节引发人们对于假发票问题的深思。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进行探讨。
据报道,被告人持有了大量的假发票,并通过销售假发票牟利。
然而,被告人在一审中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和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持有假发票并非无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伪造、买卖伪造的票据,以及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交易的行为均会受到刑事处罚。
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告人持有大量假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制裁是合理的。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定罪量刑原则,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假发票的罪行,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首先,假发票的存在会损害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其次,假发票容易被用于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对于持有大量假发票的行为,尤其是在经济利益巨大的背景下,对其进行刑罚是符合对社会正义的追求的。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和相关机关也应该慎重处理此类案件,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在这起案件中,判决结果引发了争议,主要是因为判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不明确。
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正确性和充分性是审判公正的关键。
同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也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假发票的防控力度,提高发票的防伪技术和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假发票的产生和使用。
另一方面,应当对于假发票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进行合理调整,划定不同假发票数量和金额的犯罪界限,以更好地平衡公正和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此外,对于假发票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监督能够促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和合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信仰。
总的来说,持有338份假发票一审被判六个月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假发票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严重性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大头小尾开票,两名税务干部坐牢(老会计人的经验)
大头小尾开票,两名税务干部坐牢(老会计人的经验)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阜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晓亮,党员,任安平县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党总支部书记。
2015年7月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洪池,任饶阳县国税局五公分局副局长。
2015年7月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亮、王洪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曹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亮、王洪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0日,付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饶阳盛东钢材经销站,为湖北长江路桥廊沧高速LJ八合同项目部(衡水路桥承建)提供钢材。
为偷逃税款,付某与时任饶阳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的被告人杨晓亮商议,由被告人杨晓亮为付某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付某按照发票联开票金额的2%给予被告人杨晓亮开票费用。
在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晓亮利用职务便利,勾结时任饶阳县国税局征管股股长的被告人王洪池,用饶阳盛东钢材经销站领取的发票为付某违规开具发票76张,用其他单位发票为付某违规开具发票4张,共计金额18184243.18元,应纳税款1898554.47元,实际缴纳税款88548.63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10005.84元,付某按照约定分多次给予被告人杨晓亮开票费用363684.86元,被告人杨晓亮从中获取好处并与被告人王洪池私分,被告人杨晓亮分得178136.23元,被告人王洪池分得97000元。
被告人杨晓亮辩称:我认罪,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给国家造成的180多万元的税款流失有异议,依据税收相关政策规定,我认为应该是50多万元,请求审核。
大额过期支票的案例
受理大额过期支票的案例一、案例经过近期X银行发生网点柜员受理过期支票的风险事件。
2014年1月30日,某支行营业室某柜员,受理客户1笔转帐支票,金额900万元,该笔转账支票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柜员未发现客户将日期2014年误填写为2013年。
二、案例分析(一)《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柜员办理业务须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确保业务凭证真实有效。
案例中,柜员在受理业务时,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对客户的支票要素进行认真审核,将客户错写的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壹月叁拾日”的过期支票受理,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由于近期刚好为新年度开始阶段,客户容易将年度时间习惯填写为上一年度,柜员在受理票据时,应重点加强对票据签发时间的审核,特别是大金额的付款票据更应严格审核各要素,杜绝银行对过期的无效票据付款,消除资金损失隐患。
(三)柜员由于工作疏忽,在票据过期的情况下仍发生了支付行为,如客户对该笔结算业务提出异议,网点将会因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从而引发支付风险。
三、案例启示(一)柜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要求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合法、有效,严防银行对无效票据付款,消除资金损失隐患。
(二)现场管理人员应提高事中履职能力,认真进行审核,切实起到现场审核防范操作风险的作用。
(三)网点应组织柜员加强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学习,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有效防范因结算凭证不合规而导致的风险事件发生。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用变造支票购货骗取回扣
[案情介绍]被告人:寇XX,男,41岁,河北省交河县人,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1986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在服刑期间先后被减刑一年三个月,于199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199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5年8月15日,被告人寇XX与赵XX(在逃)合谋,利用变造的现金支票,以购货为名骗取回扣。
当天中午12时左右,两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W劳保用品公司五金机电设备分公司,声称要购进一批机电产品,并与公司负责人商谈价格。
商谈中,寇、赵二人提出提高货物价格,并按货款的15%提取回扣8000元。
赵XX将事先准备好的假购货单、寇XX将一张变造的北京市Q建筑公司的空白现金支票一同交给该公司负责人。
该公司负责人在支票上填写了58492元的货款,并给寇、赵二人8000元的现金回扣。
寇、赵二人谎称第二天再来提货即离去,价值5.8万余元的货物一直未提走。
该公司数日不见有人提货,即派人到银行查询支票,方知支票系变造的,遂报案。
回扣款8000元,寇、赵二人各得4000元。
案发后,寇XX的亲属代为退回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骗单位。
[案情分析]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如何确定罪名,二是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一)关于如何确定罪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寇XX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理由是:寇的主观故意在于骗取回扣款,使用变造的支票购货是一种手段,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故应定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寇XX的行为应定票据诈骗罪。
理由是:寇的行为发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公布施行之后,其在客观上实施了《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票据诈骗行为,故构成票据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寇XX事先备有经过变造的现金支票,与他人合谋用该支票进行诈骗活动,其主观上明知支票是变造的,客观上实施了以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47亿增值税发票大案
47亿增值税发票大案近日,关于47亿增值税发票大案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该案涉及了大量的发票虚开、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涉及金额高达47亿。
此案的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税收监管的关注和反思。
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实现税收合规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监管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起47亿增值税发票大案的曝光再次揭示了税收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
首先,这起大案的发生暴露了一些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
企业为了逃避税收,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屡禁不止。
他们以虚构的交易方式制造假发票,进而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企业在完成虚构交易后,将大量的发票提交给税务部门,通过虚开的发票来逃避税款的缴纳,最终以合法的方式获得巨额利润。
这些虚开发票的企业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其次,税务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从曝光的信息来看,这起大案发生之前,虚开发票的企业一直以"小灰灰"方式逃避税款。
"小灰灰"是指纳税人通过虚构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手段,编造交易事实和发票信息,达到虚开发票逃避税款的目的。
这显示了税务部门在审查发票真伪和交易真实性方面的监管不足,以及内部审核程序存在的漏洞。
同时,一些税务人员可能受贿受贿、纵容企业虚开发票,致使这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对此,税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税收监管责任,完善发票审核流程,提高审查发票真伪的准确率和及时性,从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的行为。
此外,这起案件也暴露了财政部门在涉税款项追缴方面的困难。
由于案件中涉及的企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巨额利润已经转移,财政部门要追回相应的税款非常困难。
税款追回无疑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力合作,充分发挥诸如银行、司法等部门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税款追缴的力度,提高追缴效率。
在这起47亿增值税发票大案曝光之后,税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农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475份被判重刑
三农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475份被判重刑时间: 2008-09-11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12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柯桂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楚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海坚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至此,披着青岛华尔佳商贸公司等合法公司的外衣从事非法活动的特大犯罪团伙成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终于松了口气。
四张发票露马脚,犯罪嫌疑人遁身2002年3月,青岛市市南国税局收到广东省国税局发来的一份协查函,该函要求协助核查青岛华尔佳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尔佳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四份发票全部满额填写,确实值得怀疑。
市南国税局遂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成标前来接受调查,该公司会计送来了账簿和有关凭证,却没有最重要的发票存根联。
税务人员要求会计迅速带发票存根联接受检查,但是却收到了柯成标通过传真发来的发票存根联,该存根联显示的各项内容与广东方面提供的抵扣联却完全一致。
富有经验的税务人员知道,商贸公司满额开具发票的情况非常少见,一家公司开出的四张发票全是满额就更少见了,所以华尔佳公司必有问题。
于是再次通知柯成标前来接受调查,没想到,柯成标不仅没来接受调查,反而关闭了手机,该公司会计称自己只是受雇买发票和做账,平时都是柯成标与自己联系,自己却无法与柯成标联系,在税务人员上百次拨打都柯的手机都无法拨通的情况下,市南国税局认为案情重大,遂依法将该案移交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处理。
税警联合力破大案,嫌疑人身份虚假难抓捕稽查局接案后极为重视,当日即派出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初步调查显示,华尔佳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9月6日被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3日第一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至2002年3月18日,短短六个月的时间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9本计975份,同期申报销售收入142.9万,申报纳税5449元,税负率只有0.38%。
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要承担民事责任【共7页】
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要承担民事责任-----------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字】出票人违规签发损害赔偿【案情简介】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颖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峰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剑虹颖峰公司将号码为CH318820、金额为118800元的一张支票交与上海僖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僖加公司”),用于支付欠僖加公司的118800元债务。
僖加公司又将该支票用于归还投资款而交给杨剑虹,杨剑虹委托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树声所”)进行票据承兑。
树声所在支票的出票日期和收款人栏内予以补记并交银行提示付款,但支票的出票人签章处加盖的是颖峰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卫东”私章,而颖峰公司在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预留的印鉴是颖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钱立铭”私章。
2004年8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出具退票通知一份,载明:退票原因为“存款不足”,托收单位为树声所。
2004年6月26日,杨剑虹与僖加公司达成延期退款协议,内容为:一、僖加公司开3万元支票一张,于2004年6月30日为到期日,若未兑现每日付100元,支票号码为:CH318823;二、僖加公司开118800元支票一张,于2004年7月20日为到期日,若未兑现每日付100元,支票号码为:CH318820;三、僖加公司已付延迟费2500元;四、客户杨剑虹必须于上述支票到期日方可至银行兑现;五、僖加公司由提出退款日起计息给杨剑虹,以杨剑虹退款申请书为准。
颖峰公司交付支票用于支付对僖加公司的债务一节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颖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剑虹损失118800元。
上诉人颖峰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案外人僖加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被上诉人杨剑虹未在票据上实现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对僖加公司民事权利的丧失。
无效大额支票引发的案例
无效大额支票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大额转账业务,触发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风险模型。
调阅相关影像发现,客户提交的大额转账支票,支付密码明显划线涂改,为无效支票。
该笔业务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根据《银行支付密码管理实施细则》,存款人在支付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水汁填写或打印。
支付密码应填写在支付凭证的支付密码框内,不得涂改。
支付密码错误的凭证视同单位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处理。
该笔大额转账支票支付密码涂改,属于无效支票,易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纠纷,产生风险隐患。
(二)柜员对相关制度了解不够,风险意识淡薄,因为是存款大户,碍于情面而违规操作。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业务事中控制把关不严,形同虚设,风险隐患极大。
三、案例启发
(一)加强各项制度规定培训和学习,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业务,不断提高柜员自身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风险。
(二)现场管理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事中控制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18、空白支票案情简介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和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卖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价值20万元的水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
9月22日货物发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给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白转帐支票。
同年10月5日,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与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购买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包装纸箱,遂将上述空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了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10月20日,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分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写有限额20万元,而提示的票据票面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出票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
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出票时已经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承担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行使追索权。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认为尽管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发的,应由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于法院。
试问: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本案参考结论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
参考理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合法票据持有人依法有权主张票据权利。
而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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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支票超量引发的案例
案例经过:
营业网点长期以来对企业使用支票缺乏监控,致使企业向银行大量购买支票后,用于签发远期支票。
由于**货运物流企业负责人,利用收回货款与支付货款给生产厂商之间的时间差,挪用货款参与赌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负责人潜逃躲避债务,致使手持远期支票的多家生产企业,约几十万元资金无法按期支付。
案例分析:
该起由于银行放松支票管理,导致企业大量购买、签发远期、空头支票,引起被拖欠债务的众多受害人上街游行示威的社会治安事件。
一、该起事件,是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个别银行分支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置支付结算法规于不顾酿成的恶果。
据了解,网点在上级经营考核压力下,为了挖揽客户,“创新”结算方式,与企业签订现金管理协议,通过出售支票收取高额手续费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最终导致支票出售和管理失控。
二、银行经办柜员、业务主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未能对出售支票的结算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企业大量购买、签发远期、空头支票的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于不规范经营思想和指令听之任之,缺乏应有的职业敏感度和对违规行为起码的抵御能力,是引发该重大事件的关键因素。
三、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于基层行的结算业务缺乏监督,对于银行客户企业有大量库存支票的现象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应对和加强管理措施,也是导致该重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案例启示:
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是避免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有力保障。
在当前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是确保银行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支票业务管理,是控制风险发生的重要手段。
银行针对签发支票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对本辖区的企业支票结算需求分析评估,下发了关于加强支票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办理出售支票原则上控制在1本之内,如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购买支票2本以上的,必须通过会计重要事项审批系统申请,并提交分析评估报告,经有关管理人员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售支票业务。
通过完善支票出售环节的控制机制,确保了银行结算风险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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