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支票引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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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它对票据的种类、形式、发行、流通、支付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商业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票据法的相关案例对于商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票据法的适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票据法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票据法案例,甲公司开具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支付货款,但在支付日当天,甲公司账户里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支票。乙公司拿着支票去银行兑现,结果被告知因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票无法兑现。乙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向甲公司提起了诉讼。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其具有特定的支付方式和兑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票人开具的支票,应当在出票人指定的地点支付。而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行对持票人提出支付要求时,应当按照票面的金额支付。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开具的支票在支付日当天无法兑现,这违反了票据法关于支付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确保自己的账户具有足够的资金,以便支付支票。因此,甲公司在出具支票时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行对持票人提出支付要求时,应当按照票面的金额支付。因此,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开具的支票,有权要求支付行按照票面金额进行支付。而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支票无法兑现,这也构成了支付行未能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的违法行为。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

(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

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

(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

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

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

承兑。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

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

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另外建筑公司和百货商

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

但是,甲银行开出的两张汇票并不因为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效。根

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所谓无因,是指利仅以的规定

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

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原因以

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易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

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2)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乙银行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

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本案中,甲银行

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虽然乙银

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之后,它即成为汇票的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在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按照票据金额付款。

受理过期支票的案例

受理过期支票的案例

受理过期支票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分别为客户办理支票取现业务、外汇汇款业务,由于柜员工作疏忽,未能严格审核支付凭证要素,没有发现支票的出票日期已过期,以致受理了过期支票,确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柜员办理业务须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确保业务凭证真实有效。

在该案例中,柜员工作疏忽,在票据过期的情况下仍发生了支付行为,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还经过了复核、授权环节,但复核柜员、授权柜员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事中监控作用。如客户对该笔结算业务提出异议,网点将会因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从而引发支付结算风险。

三、案例启示

该案例一方面反映柜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要求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合法、有效,柜员对业务凭证要素的审核重视不够,因此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使柜员严格按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另一方面反映复核柜员、授权柜员未能起到事中监控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复核人员、授权人员岗位责任感,使其切实履行事中监控职责,严格履职。

支票要素审核不到位引发的风险事件

支票要素审核不到位引发的风险事件

支票要素审核不到位引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在受理客户递交的4万元现金支票时,因工作疏忽,在未对支票日期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客户错写的出票日期错写的过期支票受理,事后发现进行了反交易处理,形成了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二)《业务操作指南》明确规定,柜员在办理现金支票支付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有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三)柜员在受理业务时,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泊,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对客户的支票要素进行认真审核,盲目的将客户错写的出票日期的过期支票受理,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制度的学习。以《业务操作指南》、《柜面业务操作手册》为学习内容,加强员工对新业务、新制度、新流程的学习,注重对业务操作风险点的掌握学习,避免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问题的发生,严禁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加强风险意识教育。让柜员真正认识到风险无处不在,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高对规范执行规章制度的认识,增强抵制和防范违规行为的自觉性,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杜绝此类违规操作和差错的再次发生。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

1997年8月26日,被告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签发了一张号码为IX2055923,收款人为“上海富士坤制衣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8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8年1月23日,并由被告予以承兑。汇票上无交易合同号码。同日,上海富士绅制衣公司经背书后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申请贴现,原告经审核后于同年9月3日予以贴现。1998年1月23日原告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告开户银行以“收款人’坤’错,交易合同不用复写纸复写”为由予以退票。1998年9月30日原告曾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本案被告、富士绅公司、贴现申请担保人上海枫泾商城利万家科技经营公司诉诸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同年10月18日原告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之后1998年10月30日原告以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由向南汇县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持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日期为1997年9月26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称:1997年8月26日,富士绅公司持被告于8月20日签发的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原告经审核后认为符合发放贴现贷款规定,故向富士绅公司发放了80万元贷款。1998年1月23日票据到期日,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遭退票。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票据款80万元;偿付拖欠利息1043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辩称:原告不具有票据权利,被告于1997年8月26日开具的汇票的收款人是上海富士坤制衣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坤公司),而原告所持票据的背书人所持票据的申请贴现人系富士绅公司,故背书没有连续性;且汇票上的交易合同号码是后来添加上去的,银行的退票通知也明确退票理由是收款人与背书人名称不符,汇票交易合同号码无复写;该汇票系无效票据,而原告明知是无效票据仍贴现该汇票,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且被告与富士绅公司之间无交易合同。原告诉讼已超过6个月的票据权利。故原告诉被告票据一案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票据的使用在商业交易中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成为了法律界和商界的热门话题。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票据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票据纠纷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笔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以支票作为支付方式。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却拒绝支付支票。在这个案

例中,首先需要明确支票的法律地位。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支付功能。因此,A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B公司的支

付义务。

然而,B公司可能会提出支票的无效性为由。在票据法中,支票的有效性需要

满足一定的要件,如签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票据的形式要求等。如果B公司能

够证明支票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签名不符合要求,那末支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此案例中,法院需要子细审查支票的形式和签名等要素,以确定支票的有效性。

案例二:C公司的背书问题

C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且与多家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然而,由于某些原因,C公司的资金链浮现了问题,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C公司决定将一些尚未到期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换取

一定的资金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有效。根据《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之一,背书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背书人。然而,背书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必须注明背书人的名称、签名等。如果

C公司的票据背书不符合要求,那末供应商可能无法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市建筑公司到五金商店购买500元的水暖器材,提货后,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货款。该支票注明“仅填限额1700元。”五金商店收取支票后,为建筑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即时清结。10天后,建筑公司发现自己账户上的钱被这转账支票划走了9.7万元,遂向五金商店要求赔偿。五金商店称,当天建筑公司提货后不久,一个自称是建筑公司员工的人到商店,称公司刚才交付的印章有错,公司领导让他取走印章,购物货款用现金支付。五金商店未核实此人身份,收下1500元现金后,将那张尚未入账的支票退给此人。后该支票被转入其他银行的一个个人账户。支票金额被填写为9.7万元,原支票上注明的“仅填限额1700元”的字样被涂改。9.7万元被人用假冒提走。建筑公司要求五金商店赔偿遭拒绝后,诉至法院。问题:

1.某市建筑公司注明“仅填限额1700元”的支票是否属于空白支票?是否为有效的票据?

2.自称建筑公司员工的冒用者构成何种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3.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4.五金商店是否应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5.支票付款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2:

2006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分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消所欠货款。畜牧场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

A 曾经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允许,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 A 提示承兑, A 拒绝承兑。乙以甲、 A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 A 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 A 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 A 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普通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正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 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 A,故 A 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 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 A 公司为还债向 B 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 C 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 D 银行承兑的汇票。 B 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 E 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 公司未还款, E 银行向D 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 E 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 C 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假支票欺诈被银行堵截的案例

假支票欺诈被银行堵截的案例

假支票欺诈被银行堵截的案例

[案例经过]

一客户持银行普通支票到营业部办理转账业务,该支票票面要素如下:付款行名称盖有“****银行”字样的行名章,金额:30000元。收款人:**贸易有限公司。经办柜员审查后发现该支票账号异常,及时交现场负责人审核,经多功能票据鉴别仪对票面的正、背两面的防伪标记进行鉴别、审验,有荧光反应和梅花印记,确认为真支票,但也存在诸多疑点:出票人账号位数(18位)与我行账号位数(19位)不符;出票人账号的排列顺序与我行账号的排列顺序不符;支票右下方盖的行号与我行行号不符。经核实,该支票为不法分子利用其他单位遗失的支票变造票面要素进行欺诈的变造票据。

[案例分析]

票据欺诈作为不法分子进行资金诈骗的惯用手段,应引起银行高度重视。上述案例就是一起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变造票据进行欺诈的典型风险事件,因其对真实票据进行变造,具有“真票据、假要素”特征,具备应有的防伪点和暗印特征,给识假防假造成较大干扰,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案例启示]

银行要特别加强对票据欺诈风险的防范。要加强票据真实性审查,除采取多种手段对水印、荧光、暗迹等防伪特征进行票据真伪鉴别外,要特别在侧光下审查打印或书写的原始痕迹有无涂改迹象,加强对票据号码、大写金额、收款单位等关键要素的鉴别。同时在严格控制知密范围的前提下,加大银行客户账号、银行行号编码规则,核算印章特征,以及票据防伪特征等的培训力度,有效提高票据业务人员识假防假能力和水平。三是严格执行查询查复制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切实防控风险。

本票、支票案例

本票、支票案例
汇票、支票案例
【案情简介 之 支票遭遗失声明的那些事】
原告:某商店
被告:某玩具厂
某玩具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 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 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 失声明。事隔4天,某商店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 求支付8500元货款。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 承担任何责任。商店遂诉至法院。
的利息,所以,票据上的背书人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 付款的责任。
解答:
4、尽管本案某中国银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并不影响其行 使其他民事权利,其仍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实为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案件, 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解决本案实体的关键。某中国银 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审查,使合作公司确信本票没有问题, 从而陈某得以提走400万元人民币,因此,某中国银行对此 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合 作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违法过 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初始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工 商银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所 具有的担保性质,其应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1、具有效率
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票据形式 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是认定票据有效与否的唯一标准。 无效票据产生的原因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违反票据法的规定, 它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齐全,从 而引起票据无效;二是虽然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齐全,但其记 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从而引起票据无效。反之,只要票 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至于出票人 有无票据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 引起票据的无效。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什么票据-性质】

1.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

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

万元商业汇票.[虚假]

2.承兑与被承兑:天易公司要求农行请求承兑;(农行被诈骗了)

3.贴现:浙江服装厂将汇票贴现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1.借贷关系: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

《联营合同》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天易借给华贸)

空头支票案例

空头支票案例

空头支票案例

空头支票是指在支付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的支票。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受益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空头支票的案例。

某甲与某乙因业务往来,某甲欠某乙10000元钱未还,某乙向某甲索要款项,

某甲却一再推脱不还。最后,某乙给某甲一张10000元的支票,某甲接过支票后又说,“我没现金,你先拿着这张支票,等我有钱了再补上。”某乙信任某甲,便将支票收下。然而,当某乙拿着这张支票去银行兑现时,却发现账户里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这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他故意给某乙一张没有资金支持

的支票,以此来推脱债务。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某乙的欺骗,也是对法律的藐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签发、转让伪造、变造的有价票据,骗取金钱、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空头支票给受益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对于空头支票行为,法律是零容忍的。在生活中,我们要谨慎对待他人给予的支票,尤其是要核实对方的信用状况,以免受到损失。

总之,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给受益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信用体

系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空头支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同时在生活中也要谨慎对待他人给予的支票,以免受到损失。

债权人撤销转账行为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转账行为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转账行为的案例

假设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甲和乙之间存在一笔债务关系,乙应向甲支付一定金额的欠款。在某次约定的还款日,乙通过银行

转账向甲支付了欠款金额。然而,甲事后发现乙存在违约行为,可

能是因为乙提供的支票无效、账户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无

法收到实际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向银行申请撤销转账行为。银行在收到

甲的申请后,会对转账进行调查,如果确认乙存在违约行为,银行

可能会协助甲将款项退回甲的账户。

另外,如果甲和乙之间存在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证据,甲

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返还款项。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撤销转账行为并追回欠款。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证据和相关法

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判决是否撤销转账行为并要求乙返

还欠款。

总的来说,债权人撤销转账行为的案例通常涉及到债务纠纷和

法律诉讼,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渠道或法律途径来要求撤销转账并

追回款项。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全面回答你的问题。

票据抗辩的案例

票据抗辩的案例

票据抗辩的案例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往往是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它的作用不仅在于支付,还

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然而,在实际的交易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当出现票据抗辩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票据抗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出具一

张汇票作为支付凭证。然而,当汇票到期时,乙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甲方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对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查明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但如果货物质量没有问题,那么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二,甲方向乙方出售了一批商品,并出具了一张支票作为支付凭证。然而,当支票到期时,乙方以商品数量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甲方认为商品数量是充足的,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针对这个案例,需要核实商品的实际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商品数量确

实存在问题,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但如果商品数量没有问题,那么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出具一

张汇票作为支付凭证。然而,在汇票到期前,甲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方,丙方持汇票到期时,乙方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丙方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对于这个案例,需要查明汇票的背书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甲方的背书

票据法案例分析1

票据法案例分析1

票据法案例分析1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1.a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必要的审查,银行接受了申请,并

依法在汇票上签名盖章。收到账单后,a公司将直接将账单作为采购款交付给B公司,无

需在账单上签字。B公司还背书并将票据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债务。当达到汇票上记录的

付款日期且C公司持有汇票要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1)

从上述案例来看,这项法案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

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1)无效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

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在这种情况下,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票据

签发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辅助票据行为。如果《基本法案法》无效,则《附属法案法》也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

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

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请问:(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

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

(2)失票人向依法有权接受公示的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接受后,器官应该做什么?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

票据无因性的案例分析

票据无因性的案例分析

1 原 因关 系无 效 是 否 导 致 票 据 无效
券 具 有 不 受 原 因 关 系 影 响 的 特 点 。 但 是 在 票 据 直 接 当事 人 之 间 , 果 如 让 没 有 给 付 对 价 的当 事 人 仍 然 取 得 票 据 ,这 有 悖 于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违 是 在 现 实 生 活 中会 出 现 这样 的情 况 , 同 的 当 事人 开 出 了票 据 . 合 随后 因 为 没 有 合 法 的 根 据 而 取 得 利 益 , 背 了 公 平 交 易 的原 则 , 一 种 不 当 得 利 。 可 是 如 果 因 为 原 因 关 系 而 影 响 票 据 关 系 , 违 背 了票 据 的无 又 双 方 当事 人 发 生 了 纠 纷 , 同被 法 院 认 定 为 无 效 或 撤 销 , 么 票 据 是 合 那 因性 . 是一 种 不 当 得 利 。 可是 如 果 因 为 原 因 关 系 而影 响票 据 关 系 , 违 又 否 也 随 之 无 效 呢 ? 笔 者 用 一个 案 例来 进 行 分 析 :
这 甲银 行 要 求 承 兑 行 兑 付 已 经 过 甲银 行贴 现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遭 背 了 票 据 的无 因 性 阻 碍 了 票 据 的 流 通 . 确 实 是 一 个 两 难 的选 择 。法 却 到 承 兑 行 的 拒 绝 。 由 是 持 票人 利 用 与 出票 人 签 订 假 合 同 的形 式 骗 取 律 对 此 的 取 舍 是 对 于 没 有 给 付 对 价 和 未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的 直 接 当事 人 理 即上 述 当事 人 有 权 利 拒 绝 履 行 票 据 上 的 义 务 。但 了汇 票 , 目的 是 套取 银 行 资 金 , 法 院 已判 定 合 同无 效 , 求 持 票 人 返 之 间可 以进 行 抗 辩 , 现 要 所 还 出 票人 签 发 的 汇票 . 院还 认 定 出票 人 因无 效 合 同 而取 得 的 银 行 承 是 对 于 非 直 接 当事 人 之 间就 不 能 抗 辩 了 。 以在 对 价 落 实 或 者 以不 相 法 对 应 的 对 价 取 得 票 据 的 . 据 的 债 务 人 可 以 以 此 为 抗 辩 . 绝 向直 接 票 拒 兑 汇 票 无 效 , 此 承兑 行 拒 绝 承担 付 款 责 任 。 为 法院的判决看起来 是有法律根 据的 , 根据 《 据法》 1 即 票 第 0条 第 当事 人 支 付 票 据 款 项 。 由于 刘 某 与 工 厂 是 合 同 的双 方 当事 人 , 以在 双 方 当事 人 之 问 以 所 1款 的 规 定 : 据 的 签 发 、 得 和 转 让 ,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有 票 取 应 具 也 同 如 真 实 的交 易 关 系 和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那 么 我 们 要 反 问 的 是 , 果 在 原 因 原 因关 系 进 行 抗 辩 , 不 至 于 影 响 票 据 的 无 因 性 。 理 , 果 原 因关 系 如 或 在 因 关 系 中 , 同 的 双 方 当事 人 没 有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 不 具 有 真 实 的交 易 无 效 , 者 消 灭 , 直 接 当事 人 之 间 可 以以 此 为 抗 辩 。 此 如 果 刘 某 此 合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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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支票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大额转账业务,触发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日累计异常支付”风险模型。调阅相关影像发现,客户提交的转账支票,支付密码明显划线涂改,为无效支票。该笔业务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根据《银行支付密码管理实施细则》,存款人在支付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水汁填写或打印。支付密码应填写在支付凭证的支付密码框内,不得涂改。支付密码错误的凭证视同单位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处理。该笔大额转账支票支付密码涂改,属于无效支票,易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纠纷,产生风险隐患。

(二)柜员对相关制度了解不够,风险意识淡薄,因为是存款大户,碍于情面而违规操作。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业务事中控制把关不严,形同虚设,风险隐患极大。

三、案例启发

(一)加强各项制度规定培训和学习,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业务,不断提高柜员自身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风险。

(二)现场管理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事中控制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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