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过期支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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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支票的填写

支票的填写
三人行, 必有我师焉!
实操思路
• 第一步,分析题意,按要求填写支票 • 第二步,分工合作,各岗位相互监督、检查, 并按顺序盖好章(没实物章,略) • 第三步,按虚线分开存根联和支票正联 • 第四步,存根联留自己企业保管做账,支票 联由收款人交银行办理。
从这里拆开
转账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玖 河北丙洋公司 壹拾壹 贰拾伍
案例:2002年11月20日,贾某将出票人为市 政公司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交付保险公 司,票面金额为456342.02元,用途为保费, 出票日期为2002年11月30日,收款人没有填 写。保险公司在将本公司填写为收款人后请 求付款行兑付。2002年12月4日,该支票被 付款行以支票上人民币大写“叁”被涂改为由 退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既能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 票,划线支票用于转账,没有划线的普通支票只 能支取现金。
中国银行支票存根(粤)
中国银行支票(粤)
出票日期(大写) 贰零零玖 年 伍月 壹拾陆 日 付款行名称:中国银行广州中山支行 收款人: 广州宏发机械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024-5678
填写步骤-盖章
• 与银行预留章保持一致 • 顺序要注意,先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 章、出纳章。 • 并注意安全用章,责任风险 • 监督作用
注意事项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 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 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 节假日顺延。
壹拾壹万柒仟元整
¥ 11 7 0 0 0 0 0
货款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因其使用简便、支付迅速等特点,在个人和企业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支票案例,分析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银行是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2021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收款人为丙公司。

丙公司收到支票后,于同年4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持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但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二、案例分析1. 支票的出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乙银行开具了支票,符合支票的出票要求。

2. 支票的背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符合支票背书转让的规定。

3. 支票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丁公司。

4. 拒绝付款的理由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付款责任:(一)出票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支付;(二)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付款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持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忽略细节受理无效支票引发的风险事件

忽略细节受理无效支票引发的风险事件

忽略细节受理无效支票引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简介
一单位客户持签发日期为*月25日的现金支票来网点办理对公取现,柜员审查凭证要素无误,并通过了扫描验印后,按流程受理了该支票业务。

第二天,就在客户毫无意识的情况下,突然收到了风险控制中心下发的该笔业务查询书。

原因是该帐户开户日期是*月24日,支票签发日期为25日,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中开户满三日后启用印鉴签发支票的规定,属无效支票。

二、案例分析
柜员在按支票要素正常审核验印时,忽略了一个关键的细节,那就是:没有注意预留印鉴的启用日期与支票的签发日期只一日之隔,导致支票无效,引发风险事件,分析该案例之所以发生,存在柜员主观难以把控的因素:一是柜员按常规审查支票要素无误,因为支票25日签发27日受理,并未超出支票有效期,且印鉴核对无误。

二是柜员并不知道该支票帐户开户在24日,主观上无从把控支票在有效期内存在日期鉴发错误的风险。

三、案例启示
审核凭证面面俱到才能防范未然。

案例虽属个案但无不警示员工,在办理支票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远不止我们了解的这些,但是只要临柜人员能够做到小心认真,审核凭证面面俱到,仔细核对,这些风险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所以日常工作一定要多总结这方面的经验,避免在办理支票业务中出现意想不到的错误。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501号]⾼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产混合型毒品“⿇古”的⾏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第502号]张威同挪⽤公款案——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没有谋取个⼈利益的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为如何定性[第504号]冯留民破坏电⼒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第505号]尚知国等重⼤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第506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灭⼝⾏为的应如何定性[第507号]王⽴刚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殴罪[第508号]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柜内的资⾦后,留⾔表明⽇后归还的⾏为仍然构成犯罪[第509号]夏某理等⼈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为为⼿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第510号]马平华挪⽤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作⼈员的主体⾝份如何认定[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案件应慎⽤死刑[第512号]杨飞故意杀⼈案——对于被告⼈拒不认罪且⽆⽬击证⼈的案件,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13号]程⽂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14号]陆振泉强奸案——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515号]徐通等盗窃案——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均符合撤销条件的,审判新罪的⼈民法院可以同时撤销缓刑[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作⼈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517号]张彪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强索硬要他⼈财物的⾏为如何定性[第518号]达⽡加甫⾮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出售野⽣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已持有的雪豹⽪如何定罪处罚[第519号]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损失[第520号]李洪⽣强迫交易案——使⽤暴⼒强⾏向他⼈当场“借款”并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1号]王乾坤故意杀⼈案——聚众⽃殴既致⼈死亡⼜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2号]翁见武故意杀⼈案——被告⼈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为的,是否构成⾃⾸[第523号]陈⾦权故意杀⼈案——故意杀⼈案件能否由⼈民法院作为⾃诉案件直接受理李⼭中[第524号]索和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第525号]王秋明故意伤害案——被告⼈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为是否成⽴⾃⾸[第526号]⽑君、徐杰⾮法侵⼊住宅案——⼊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的居住与⽣活安宁的,可以按⾮法侵⼊住宅罪定罪处罚[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的纺织品出⼝配额牟利的⾏为如何定罪[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贩卖、运输、制遣、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购买咖啡因是⽤于贩卖给吸毒⼈员的情况下,违规⼤量出售咖啡因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络中主要被告⼈的罪责[第530号]侯占齐、李⽂书、侯⾦⼭等⼈⾛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相对较⼩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死刑的⼀般标准[第532号]吉⽕⽊⼦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的关系[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运输毒品数量⼤,但不排除受⼈雇佣的,如何量刑[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法律适⽤标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氟胺酮犯罪的死刑适⽤标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的实际地点不⼀致的,能否认定为⽴功[第540号]张树林等⾛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功表现但罪⾏极其严重的被告⼈如何量刑李睿懿[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极其严重,虽有重⼤⽴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标准,⼜系毒品再犯的,如何体现从重处罚[第544号]呷布⾦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标准,但系毒品惯犯酌;如何量刑[第545号]依⽕挖吉、曲莫⽊加、俄⽊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归案的,应如何处理[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第547号]冯忠义、艾当⽣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和他⼈运输毒品的被告⼈,应如何量刑[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以⾼度隐蔽的⽅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第549号]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以托运⽅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买森⽊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货”分离且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53号]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法买卖、运输枪⽀、弹药案——被告⼈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554呼]房国忠故意杀⼈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为⼈醉酒的原因[第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案——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案——如何认定被害⼈过错[第557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第558号]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第559号]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第560号]卞长军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罪中主观认知的内容和“盗窃珍贵⽂物”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第561号]姚乃君等⾮法⾏医案——对罪证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具体⾦额的会员卡、未出资⽽委托他⼈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第563号]张群⽣滥⽤职权案——国家机关⼯作⼈员以单位名义擅⾃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造成巨⼤损失的⾏为如何定罪[第564号]周新桥等⾮法经营案——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期货业务的⾏为是否构成⾮法经营罪[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案——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第566号]⼘⽟华、郭⾂故意杀⼈、抢劫案——共同抢劫中故意杀⼈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第567号]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母为教育孩⼦⽽将孩⼦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68号]张化故意伤害案——聚众⽃殴致⼈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第570号]⽩宇良、肖益军绑架案——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第571号]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讨债”参与绑架,与⼈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72号]⼨跃先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第573号]刘珍⽔侵占案——涉众型刑事⾃诉案件可以进⾏合并审理[第574号]杨培珍挪⽤公款案——利⽤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转账⽀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为,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75号]杨辉、⽯磊等破坏电⼒设备案——盗窃电⼒设备过程中,以暴⼒⼿段控制⽆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处罚[第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公司名义与他⼈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为如何定性[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579号]吴⾦义故意杀⼈案——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第580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户抢劫”[第581号]龚⽂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第582号]杨聪慧、马⽂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3号]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财物”[第584号]周⼩华受贿案——特定关系⼈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作⼈员与特定关系⼈的共同受贿⾏为[第586号]孙伟铭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7号]李跃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路采⽤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段勒索钱财的⾏为如何定罪[第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道内⾏⼈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89号]冯⽀洋等嫖宿幼⼥案——对嫖宿幼⼥罪如何进⾏审查认定[第590号]张世明抢劫案——⾮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认定[第591号]王微、⽅继民诈骗案——将他⼈⼿机号码⾮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为如何定性[第592号]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主观明知的认定[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不构成⾃⾸[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第596号]法院裁定终结执⾏被执⾏⼈龙⾦罚⾦案——刑法第五⼗三条规定的罚⾦减免程序如何操作[第597号]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第598号]张东⽣故意杀⼈案——被告⼈具备⾃⾸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的成⽴[第599号]杨淑敏故意杀⼈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第600号]闫⼦洲故意伤害案——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追打致死的⾏为如何量刑。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案例60: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案情摘要1996年1月5日,张xx与李xx(均系xx市人)签订了一份永恒买卖协议。

协议规定:李xx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xx,价格为20万元。

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xx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

1月8日,张xx向李xx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xx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xx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xx 持有。

1月10日,李xx又从王xx(也系xx是让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xx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xx。

7月12日,王xx持该现金支票向张xx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消灭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王xx便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xx返还其未支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20万元。

问题: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分析:这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争议。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债权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旧版转帐支票使用的案例

旧版转帐支票使用的案例

旧版转帐支票使用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柜员上传业务集中处理一笔同城对公转个人一借一贷业务。

将企业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中,金额**万元,使用的转帐支票为旧版支票。

经核实受理柜员、现场审核人员及业务集中处理人员,未对业务进行严格检查审核,流于形式,造成无效票据通过层层关口进行了业务处理,最终被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人民银行规定统一启用新版票据,旧版票据同时作废,旧版支票已经停止使用一段时间,早已成为无效票据。

(二)转帐支票不仅是业务处理的依据,更是控制业务处理风险、防范事故案件的有效保障。

无效票据的使用形成了严重的风险隐患,客户资金极易被不法分子盗用挪用。

(三)柜员在受理业务时,疏忽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对客户的支票进行审核,现场管理人员监督不到位,业务处理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无效票据通过层层关口进行了业务处理。

三、案例启示
(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银行经办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特别要强化对经办人员进行票据诈骗的作案手法、伪造、变造票据的特征以及真票样式、暗记等票据防伪技术的宣传培训,细心甄别,及时规避业务风险,提高票据辨识技能。

(二)加强企业财务人员银行制度及票据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让单位财务人员更加规范的使用票据,防止作废凭证再次使用或流失作案。

(三)业务主管加强各种规章制度学习及培训,现场审核及远程授权人员都要在认真审核原始票据要素无误后再进行授权,确保业务在事前、事中的授权质量,避免风险事件的产生,切实做好业务运行风险的防控,准确无误发挥把关堵口的作用,维护银行及客户资金安全。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大额过期支票的案例

大额过期支票的案例

受理大额过期支票的案例一、案例经过近期X银行发生网点柜员受理过期支票的风险事件。

2014年1月30日,某支行营业室某柜员,受理客户1笔转帐支票,金额900万元,该笔转账支票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柜员未发现客户将日期2014年误填写为2013年。

二、案例分析(一)《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柜员办理业务须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确保业务凭证真实有效。

案例中,柜员在受理业务时,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对客户的支票要素进行认真审核,将客户错写的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壹月叁拾日”的过期支票受理,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由于近期刚好为新年度开始阶段,客户容易将年度时间习惯填写为上一年度,柜员在受理票据时,应重点加强对票据签发时间的审核,特别是大金额的付款票据更应严格审核各要素,杜绝银行对过期的无效票据付款,消除资金损失隐患。

(三)柜员由于工作疏忽,在票据过期的情况下仍发生了支付行为,如客户对该笔结算业务提出异议,网点将会因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从而引发支付风险。

三、案例启示(一)柜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要求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合法、有效,严防银行对无效票据付款,消除资金损失隐患。

(二)现场管理人员应提高事中履职能力,认真进行审核,切实起到现场审核防范操作风险的作用。

(三)网点应组织柜员加强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学习,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有效防范因结算凭证不合规而导致的风险事件发生。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总分行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案件排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案例风险的通报〉》通报的五起票据业务案件、三起克隆假票案件、一起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一起支票票据诈骗案,建立主动识别与管理操作风险的机制,现将今年以来云南分行发现的票据业务典型案例整理描述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核算违规案例1:未取得审批手续即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2021年4月1日某行出售银行承兑汇票10份,当日未见签开银行承兑汇票。

网点回复问题产生原因为“此日业务部门已提供资料到支行审批,由于公司部当天未签批,造成当日未出票。

”——2021年4月9日,某支行2021年4月1日在办理2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出现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使用与表外记账不符的情况。

经过进一步业务核查,发现该分行存在未经审核调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申请人出售多份无承兑协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及在担保物还没有完全收妥的情况下提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等违规行为。

本案例中多个环节严重违反《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要求,存在较大业务操作风险,针对以上问题省分行已进行了专题业务通报。

案例2:重空管理失效2021年4月17日某支行向客户出售2套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客户失误将出票日期填错作废一套,营业机构未收回该套作废银行承兑汇票。

该机构回复问题产生原因为“由于柜员把承兑汇票理解为与支票一样的管理,误认为客户己使用的重空由客户自已处理,因此未让客户交回开错的汇票”。

本案例反映出网点柜员风险意识淡漠,制度执行力亟待加强。

案例3:担保承诺垫款核算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未转表内逾期核算2021年4月5日某支行客户昆明电力工贸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由于该日为非对公营业日,顺延至4月7日处理,柜员执行“412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交易时,由于当日客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系统自动处理挂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待转户10153061553931400000000002中,日终轧账后,柜员勾对流水时才发现有系统自动处理挂账。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

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支行。

银行承兑汇票过期追索权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过期追索权案例

银⾏承兑汇票过期追索权案例1999年6⽉22⽇,某保温瓶⼚开具了⼀张以该⼚为出票⼈、某建筑公司为收款⼈、某⼯商银⾏为承兑⼈的银⾏承兑汇票,票⾯⾦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为1999年12⽉21⽇。

1999年8⽉24⽇,该汇票⼏经背书由某饮料公司持有,该公司向某农业银⾏申请贴现,农业银⾏在受理并⽀付了贴现⾦额后,取得了该张汇票。

银⾏承兑汇票到期后,由于⼯作⼈员的失误,农业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付款,亦未在汇票到期后的2年内⾏使银⾏承兑汇票追索权,致使其票据权利丧失。

保温瓶⼚因资不抵债,于汇票时效期限届满后宣告破产。

2002年2⽉26⽇,⼯商银⾏向保温瓶⼚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要求将保温瓶⼚按照承兑协议交付给⼯商银⾏的20万元⽤于准备⽀付票据权利⼈的款项退还给保温瓶⼚,并因保温瓶⼚在破产前⽋其贷款⽽要求对该20万元优先受偿。

2002年10⽉23⽇,农业银⾏持汇票到⼯商银⾏要求付款被拒绝,遂于次⽇诉⾄法院,向⼯商银⾏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本案⼀审判决以⼯商银⾏已退款为由,认定其未享有利益,未⽀持农业银⾏的诉讼请求;⼆审法院认定其是否退款,均不能免除其因农业银⾏的票据权利丧失后受有意外利益⽽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因⽽⽀持了农业银⾏的诉讼请求。

据此⼆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商银⾏按照承兑汇票票⾯记载⾦额返还给农业银⾏20万元⼈民币。

⼀、⼆审判决结果虽不同,但其共同点均是以利益返还主体受有利益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我国票据法第⼗⼋条规定:“持票⼈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缺⽽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或者承兑⼈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额相当的利益。

”由此可见,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使不需以出票⼈或承兑⼈因持票⼈的票据权利丧失⽽实际受有利益为构成要件。

⽽相当⼀部分学者和法官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将相对⼈受有利益作为⾏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个要件。

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2
2.万民公司在转型时外购了一批原材料,供货方上 门催要金额为20万元的材料欠款。万民公司在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仅剩2万元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将供货方 “打发走”,就向供货方开出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 票。请回答:
(1)万民公司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于什么性质的 支票?
(2)银行是否可以对万民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 多少?
要求:分析蔡某的行为违背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
17
案例分析9
答:蔡某的行为违背了爱岗敬业、坚持准则、的会计职 业道德要求。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 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 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 有坚持准则,才能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以准则作为自 己的行动指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 的经济秩序。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 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 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
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
2
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 推脱责任。
6
度对待会计工作,放松自我就难免误入岐途。
案例分析4
4.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 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 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2005年8月产品 转型急需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 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 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2006年2月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 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 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 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银行客服经理代客保管支票案例

银行客服经理代客保管支票案例

银行客服经理代客保管支票案例
就说明了银行客服经理代客保管支票的案例,这件事对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我们的生活
中有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需要银行客服经理代为保管支票的情况,而这恰恰就是本文要写
的案例。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例是 o o o银行客服经理代客保管支票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说说案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一位名叫张洋的客户有一张支票没有领取,而
他正打算出国几个月,可以领取支票。

为此,他一心想着去银行找客服经理建议要求银行
客服经理代客保管这张支票,代他领取支票的金额。

客服经理考虑了一番之后,同意了张
洋的要求,并认真记录了此次代保管支票的相关事项。

接着,我们来讲讲客服经理是如何开展此次支票保管工作的:首先,客服经理跟张洋确认
了支票的发放信息,并开出收据,并向主管了解了银行的相关规定,保证此次代管支票的
合法性。

然后,客服经理就将张洋的支票妥善保存起来,并将其存入银行的保管柜中。

最后,当张洋从国外回来后,客服经理迅速得将支票交付给张洋,并确认张洋收到支票金额后,双方也就此事情结束了。

以上就是此次案例所要体现的内容。

从此事我们可以大致看出,客服经理在接到客户张洋
的代管支票要求时,应首先考虑其合法性,即要开出收据;其次,要妥善保管支票;最后,要及时将支票交付给客户,并确认客户收到支票金额后,完成此次代保管支票的工作。

总之,银行客服经理代客保管支票是一件不可小视容易误解的金融事件。

我们应该特别关注,考虑作出合理的反应,以确保我们拥有良好的支付环境。

支票的流程

支票的流程

支票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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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过期支票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分别为客户办理支票取现业务、外汇汇款业务,由于柜员工作疏忽,未能严格审核支付凭证要素,没有发现支票的出票日期已过期,以致受理了过期支票,确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柜员办理业务须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确保业务凭证真实有效。

在该案例中,柜员工作疏忽,在票据过期的情况下仍发生了支付行为,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还经过了复核、授权环节,但复核柜员、授权柜员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事中监控作用。

如客户对该笔结算业务提出异议,网点将会因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从而引发支付结算风险。

三、案例启示
该案例一方面反映柜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要求认真审核业务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合法、有效,柜员对业务凭证要素的审核重视不够,因此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使柜员严格按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

另一方面反映复核柜员、授权柜员未能起到事中监控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复核人员、授权人员岗位责任感,使其切实履行事中监控职责,严格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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