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高校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09年 第 6期 (总 第 117期 )
高 校 毕业 生 择 业 就 业 劳 动权 益保 障 问题研 究
曹志 刚 孙 书平
(山东省 青年 管 理干部 学 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摘 要 :在 当前 高校 毕业 生就 业形 势严 峻 的背景 下 ,用人 单 位 恶 意侵 犯 毕 业 生 劳动 权 益 问题 十 分严 重 。 本 文通过 对毕 业 生在择 业 就 业过 程 中 实体 权 利 的 分 析 ,并结 合 2008年 实施 的《劳 动合 同法 》和 《就 业促 进 法》,提 出毕 业生 的择 业就 业权 利 的具体 内容 及 其保 障 的方 法。
收 稿 日期 :2009—07~O5 作者简 介 :1.曹志 刚(1954一 ),男 ,山东沂水人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 院科研处处长 ,学报主编 ,教授 ,研究方向 :高等教育与管理 ;2 孙 书平 (1976一 ),男 ,山东泰安人 ,山东 省青年 管理 干部学 院学报 编辑部 编辑 ,文学硕 士,研究方 向:青年学与编辑学。
血 的教训控 诉着 职场上 随时 、随处存在 的职业歧 视 , 会 、国家 获得 公 开 、及 时 的 就业 指 导 与 就 业 信 息 服
甚 至还有不 少歧视性 政策甚 至 堂而皇之 地 出现 在一 务 。近年来 ,各 高校也加 强 了对 毕业 生 的就业指导 ,
些政 府红 头文件 中 。
关键 词 :毕 业生 ;就 业 ;就 业权 利 ;劳动保 障权 利 中 图分类 号 :D922.182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008—6951(2009)06—0159—05
择 业 就业 劳动权 益 是指 有劳 动 能力 的公 民在择 业 就业 与 劳动关 系建 立 、存 续 过 程 中 自由支 配 自身 劳动 力 ,并 要求 国家 、社会 与 用人 单位 为其 提供 公平 对 待 、体 面就业 、和谐 发 展 的权 利 。 随着 高等教 育 大 众 化 进程 的加 快 ,大学 毕 业 生 作 为 劳 动 者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其 数量 也迅 速增 加 ,以 2008年 为例 ,全 国普 通高 校毕 业 生 已达 到 559万 人 ,比 2007年 增 加 64 万人 J,越来 越 多 毕业 生 的加 入 ,使 得 竞 争 更 趋 激 烈 。同 时 ,我 国高 校 毕业 生 就 业 劳 动 保 障 立 法 尚 不 够 健全 、执 法还 不 到位 ,学 校 、社 会 提 供 的 面 向高校 毕 业白。再 加上 毕业 生社 会经 验不 足 ,对 法律 知识 缺 乏 ,使 得 自 己依法 保 护 的能力 欠 缺 ,客 观 上 助 长 了用 人 单位 不 依 法 用人 、恶意 侵犯 毕业 生 劳动权 益 的现 象 ,种 种 因 素让毕 业 生在 择业 就业 和劳 动关 系建 立 和存续 过程 中完 全处 于弱 势地 位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与 毕 业 生 的 矛 盾也 日渐 突 出。
职业介绍所章程
职业介绍所章程一、总则1.1 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介绍所”)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旨在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对接。
1.2 介绍所的设立、管理和运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3 介绍所的章程是介绍所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介绍所的运营和服务,并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设置2.1 介绍所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介绍所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决策。
2.2 介绍所设立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3 介绍所设立职业咨询部、人才推荐部、用人单位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业咨询、人才推荐和用人单位服务等工作。
三、服务内容3.1 职业咨询服务:介绍所通过提供职业规划、简历指导、面试辅导等服务,帮助求职者提升就业竞争力。
3.2 人才推荐服务:介绍所通过收集和筛选求职者的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配对,推荐适合的人才。
3.3 用人单位服务:介绍所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人才储备、人才培训等服务,帮助用人单位解决人才需求问题。
四、服务流程4.1 求职者注册:求职者需到介绍所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 职业咨询:求职者可预约咨询师进行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咨询师根据求职者的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
4.3 人才推荐:介绍所根据求职者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人才匹配和推荐。
4.4 面试安排:介绍所协助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进行面试安排,提供面试场地和协调面试时间。
4.5 就业服务:介绍所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培训和职业交流等服务,帮助求职者顺利就业。
五、信息保护5.1 介绍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5.2 介绍所采取合理的信息安全措施,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不受非法获取和滥用。
六、费用收取6.1 介绍所对求职者提供的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介绍所自行制定并向求职者公示。
6.2 介绍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可能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介绍所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劳部发[1998]1 号劳动部办公厅1998年1月8日印发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
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通知线上线下教案
通知一、线上平台资料:(一)课前导学1、自主学习:请各位同学在上课前完成本次课“通知授课视频”内容的学习;2、自主作业:在完成授课内容学习后,自主完成本次课在线测试、在线作业、在线讨论、调查问卷;3、任务准备:请各小组按照本次课“课堂任务单”的要求做好资料的搜集、准备:(课前收集校园中或生活中的通知,请用手机拍下所看到的通知)4、课后任务:请各小组在学习通知写作的基础上为本院系教学科或者学生科拟一份通知;5、讨论交流:请各小组同学积极就本次课涉及的相关话题参与讨论交流。
(二)教学视频1、通知的知识概述2、通知的写作规范(三)教学课件(四)例文欣赏【例文2-12】关于印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中,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
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就业司。
劳动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简析】这是一则发布性通知。
标题由事由、文种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说明了发布通知的目的和要求。
发文意图明确。
【例文4-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略)【简析】这是一则批示性通知。
标题由发文机关、转发机关、事由、文种组成,正文提出执行要求。
【例文4-14】××公司关于地址迁移的通知我公司已迁至北京市鼓楼西大街甲××号办公,新开户银行:北京市地安门分理处,账号××--××,原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7月1日撤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作者:褚红丽来源:《科技视界》2012年第30期【摘要】职业介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之一。
随着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正在深度整合,在新的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也面临着转型发展的新需求。
我国的职业介绍是在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初期,被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而由公共部门提供的,由于劳动力市场没有经历自发形成的过程,使得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必须积极参与市场机制的健全完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有条件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更加高效便捷的交流平台,提供更加开放的公共服务,从这些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新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应当重新定位为:健全市场就业机制的承载者,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沟通平台的搭建者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提供者。
【关键词】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定位“职业介绍”是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之一。
《就业促进法》在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服务。
同时,职业介绍也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产物,劳动力市场是无形的机制和有形的载体(中介服务场所)的统一①。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劳动者为了获得满意报酬的工作,就必须在劳动力市场搜寻②,职业介绍能够有效的减少劳动力市场的摩擦性失业,从而提高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效率,这正是其价值所在。
对于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来说,职业介绍是较早纳入进来的服务项目之一,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最初目的是安置就业,侧重于对劳动者的服务,服务方式是“一对一”的,1990年——1998年,劳动部先后颁布《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职业介绍规定》、《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基本上延续这一思路,强调职业介绍工作要深入求职者职业搜寻的全过程,这种服务模式需要付出相当大的行政成本,且工作绩效难以考核,从实践来说,成效也并不理想,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至少目前公共部门还是应当立足于提供最基本的、私人部门无法或不愿提供的服务,且随着私人中介的发展壮大,一些高端服务、个性化服务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去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粤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特指经备案后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培训课程标准。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参考职业或岗位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素,以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典型工作任务为依据,制定的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课程要求。
主要包括培训说明、培训目标、课时分配、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推荐教材等。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或技能单元等;规模以上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企业员工开展的技能培训项目。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工程,以及新职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起草制订工作。
大学实用写作
二、在此半年中,有何科学发明和技术革新,效 果如何。
三、在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交流方面曾遇到哪些 问题,如何解决。现在还存在哪些问题,哪些问 题需要我们帮助解决。
xx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xx年火月x日
关于电教教材编制情况的询问函
xxx大学:
根据《第x次全国电化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 “大力抓好电教教材的建设”的要求,我局将制订 xxxx—xxxx年电教教材编制规划,为此,请你单位予 以协助,并于xxxx年4月30日以前,将以下情况函告我 局:
将你省审批的出国人员的批件于元月底以前寄
中国轻工业品出口总公司。
▪
经贸部(印章)
▪
××××年×月×日
这次培训希望能得到你们的支持。是否同意, 请研究后及时答复我们
此致
敬礼
XX市人事局
二OOX年XX月XX日(章)
Y省科技委员会关于询问贯彻全省科学技术工 作会议情况的函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会议自今年春召开以来迄今 已有半年。为了互通情况,使我省科技事业得到 进一步发展,希针对下列所询问题,将你县(市) 有关情况于九月底前报我委办公室。
▪
国务院 批转 财政部等部门 《交通和车 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 转发 国务院 《交通和车 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 发布《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的通知
主送机关:
▪ 正文: ▪ 1、现将《文件全名》批转或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 2、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 3、附件:被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全名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章)
▪ 阅读下文,并以××省外贸局的名义拟写一份 复函,要求格式规范,措辞得体。(10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一、背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和创新精神,进一步推动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决定制定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特此通知。
二、制定目的制定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的流程和标准,提高课程开发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教育教学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三、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发一体化课程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主要内容1.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包括需求分析、课程设计、制作实施、评价改进等多个环节。
2.一体化课程开发标准:明确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风格、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3.一体化课程开发工具:推荐使用的教学软件、教学平台、多媒体设备等工具的选择和使用方法。
4.一体化课程开发评价:建立课程开发质量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机制。
五、实施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课程开发计划和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的规范与有效进行。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中未尽事宜,由本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期:XXXX年XX月XX日特殊应用场合1.在高校本科教育中,应用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教学研究和实践。
2.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应用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企业实训。
针对特殊场合的增加条款及详细说明场合1:高校本科教育在高校本科教育中,应用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教学研究和实践,需要增加以下条款:1.一体化课程的开发应该满足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注重本科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
2.一体化课程的设计应该考虑学生的个性化因素,注重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意识的培养,避免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和重复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我们对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进行了修订,重新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或**********************。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考试中心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拟订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及每项考试考务文件,发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试调整事项,承办有关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考试,承担考务信息统一管理与维护,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渝教职成[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3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和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精神,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管理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职业技术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体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成功经验,体现需求导向、学生中心、能力本位、学做合一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理念。
第四条教学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及其制度建设,促进中高职教育相衔接,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相融合,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沟通,构建职业技术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
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处(科)、实训处(科)、德育处(科)、专业部(科)、教研室等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劳部发[1998]1号劳动部办公厅1998年1月8日印发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
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3.23•【文号】人社厅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规范和指导各地、各技工院校做好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我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制定了《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目录1.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1.1 一体化课程概念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2.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3.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附件1.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1.1一体化课程概念一体化课程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通过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构建课程体系,并以具体工作任务为学习载体,按照工作过程和学习者自主学习要求设计和安排教学活动的课程。
一体化课程体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学做合一,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对接合一的特征。
1.2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1.2.1 科学性原则课程开发要以就业为导向,遵循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职业特征,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
1.2.2 梯次性原则课程开发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等级要求,形成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为主的人才培养课程层级。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旨在提升职业技能人才素质,促进职业技能技能人才成长和发展,更好地满足企业、部门和岗位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
一、定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通过面向具体的行业应用,结合实践与理论考核,鉴定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和能力水平。
二、方案实施
(一)等级认定目的。
等级认定的目的是为了评价技能人才的实际能力水平以及对技能人才的考核与门槛。
(二)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是在技能培训机构或技能培训认可机构培训完成具体行业技能培训课程成功毕业的技能人才。
(三)认定流程。
等级认定包括5个步骤:开展认定入口登记;参加考试;评定结果;审核认证;发放认证文件。
(四)认定的结果等级
等级认定的等级流程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分为A、B、C、D、E等5个等级。
A等级为优秀,B-E为合格、一般、及格、不及格的技能等级。
三、结果公布
获得技能等级认定结果的人员可以在线查询或提供认定文件,以便查询。
四、有效期
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届满后需重新认定。
五、应用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地区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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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劳部发[1998]1号劳动部办公厅1998年1月8日印发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
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岗位空缺信息;--劳动力供给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相关就业服务项目;--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
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1. 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收集信息。
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
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话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介绍就业。
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否则,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
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
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观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了解情况。
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
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
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
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
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
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能力评估。
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
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和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
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伺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
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
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
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
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求职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 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空岗分析。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
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
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
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
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登记和咨询;--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求职面谈;--介绍与推荐;--职业指导;--其他就业服务建议;--其他服务。
2. 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登记一次。
职业介绍机构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
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
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4.求职登记六个月以后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改并实施就业计划:--再就业培训班:帮助求职人员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求职方法培训和职业指导服务,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
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如的服务项目。
--职业培训:对需要提高或更新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帮助他们制定参加职业培训的计划,并与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推荐其参加合适的职业培训。
--求职交流:开展求职人员之间求职和就业经验交流,并进一步提供各类求职指导,提高求职人员自主就业能力。
--职业设计培训班:帮助想从事新职业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并进行职业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立新的职业方向。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他相应的服务。
--生产自救: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导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一部分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就业,或接受在岗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新的再就业计划:对于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利用一周的时间,帮助其开发新的再就业计划,重新安排服务项目和求职活动,并逐步实施。
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