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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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知识资料

最新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知识资料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

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职业介绍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介绍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介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介绍所的管理,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介绍所应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四条职业介绍所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职业介绍所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就业促进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要求第六条职业介绍所应向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介绍用人单位等服务。

第七条职业介绍所应为用人单位提供求职人员劳动力资源信息、招用方法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

第八条职业介绍所应在大厅内公布招聘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职业介绍所应建立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档案,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资料,不得泄露劳动者个人信息。

第十条职业介绍所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所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应佩戴胸卡,亮明身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尊重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耐心解答疑问,提供相关专业指导。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所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所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逃避。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高校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高校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河 南 省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2009年 第 6期 (总 第 117期 )
高 校 毕业 生 择 业 就 业 劳 动权 益保 障 问题研 究
曹志 刚 孙 书平
(山东省 青年 管 理干部 学 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摘 要 :在 当前 高校 毕业 生就 业形 势严 峻 的背景 下 ,用人 单 位 恶 意侵 犯 毕 业 生 劳动 权 益 问题 十 分严 重 。 本 文通过 对毕 业 生在择 业 就 业过 程 中 实体 权 利 的 分 析 ,并结 合 2008年 实施 的《劳 动合 同法 》和 《就 业促 进 法》,提 出毕 业生 的择 业就 业权 利 的具体 内容 及 其保 障 的方 法。
收 稿 日期 :2009—07~O5 作者简 介 :1.曹志 刚(1954一 ),男 ,山东沂水人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 院科研处处长 ,学报主编 ,教授 ,研究方向 :高等教育与管理 ;2 孙 书平 (1976一 ),男 ,山东泰安人 ,山东 省青年 管理 干部学 院学报 编辑部 编辑 ,文学硕 士,研究方 向:青年学与编辑学。
血 的教训控 诉着 职场上 随时 、随处存在 的职业歧 视 , 会 、国家 获得 公 开 、及 时 的 就业 指 导 与 就 业 信 息 服
甚 至还有不 少歧视性 政策甚 至 堂而皇之 地 出现 在一 务 。近年来 ,各 高校也加 强 了对 毕业 生 的就业指导 ,
些政 府红 头文件 中 。
关键 词 :毕 业生 ;就 业 ;就 业权 利 ;劳动保 障权 利 中 图分类 号 :D922.182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008—6951(2009)06—0159—05
择 业 就业 劳动权 益 是指 有劳 动 能力 的公 民在择 业 就业 与 劳动关 系建 立 、存 续 过 程 中 自由支 配 自身 劳动 力 ,并 要求 国家 、社会 与 用人 单位 为其 提供 公平 对 待 、体 面就业 、和谐 发 展 的权 利 。 随着 高等教 育 大 众 化 进程 的加 快 ,大学 毕 业 生 作 为 劳 动 者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其 数量 也迅 速增 加 ,以 2008年 为例 ,全 国普 通高 校毕 业 生 已达 到 559万 人 ,比 2007年 增 加 64 万人 J,越来 越 多 毕业 生 的加 入 ,使 得 竞 争 更 趋 激 烈 。同 时 ,我 国高 校 毕业 生 就 业 劳 动 保 障 立 法 尚 不 够 健全 、执 法还 不 到位 ,学 校 、社 会 提 供 的 面 向高校 毕 业白。再 加上 毕业 生社 会经 验不 足 ,对 法律 知识 缺 乏 ,使 得 自 己依法 保 护 的能力 欠 缺 ,客 观 上 助 长 了用 人 单位 不 依 法 用人 、恶意 侵犯 毕业 生 劳动权 益 的现 象 ,种 种 因 素让毕 业 生在 择业 就业 和劳 动关 系建 立 和存续 过程 中完 全处 于弱 势地 位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与 毕 业 生 的 矛 盾也 日渐 突 出。

职业介绍所章程

职业介绍所章程

职业介绍所章程一、总则1.1 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介绍所”)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旨在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对接。

1.2 介绍所的设立、管理和运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3 介绍所的章程是介绍所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介绍所的运营和服务,并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设置2.1 介绍所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介绍所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决策。

2.2 介绍所设立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3 介绍所设立职业咨询部、人才推荐部、用人单位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业咨询、人才推荐和用人单位服务等工作。

三、服务内容3.1 职业咨询服务:介绍所通过提供职业规划、简历指导、面试辅导等服务,帮助求职者提升就业竞争力。

3.2 人才推荐服务:介绍所通过收集和筛选求职者的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配对,推荐适合的人才。

3.3 用人单位服务:介绍所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人才储备、人才培训等服务,帮助用人单位解决人才需求问题。

四、服务流程4.1 求职者注册:求职者需到介绍所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 职业咨询:求职者可预约咨询师进行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咨询师根据求职者的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

4.3 人才推荐:介绍所根据求职者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人才匹配和推荐。

4.4 面试安排:介绍所协助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进行面试安排,提供面试场地和协调面试时间。

4.5 就业服务:介绍所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培训和职业交流等服务,帮助求职者顺利就业。

五、信息保护5.1 介绍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5.2 介绍所采取合理的信息安全措施,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不受非法获取和滥用。

六、费用收取6.1 介绍所对求职者提供的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介绍所自行制定并向求职者公示。

6.2 介绍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可能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介绍所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规 范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规 范

2、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⑪、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 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 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 实守信。
⑫、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 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 服务,不歧视。
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 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 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 帮助。
③、工厂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交 通情况?周围环境?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传真号码?
⑫、厂方有哪些厂纪厂规和奖惩 规定。(要求索要书面材料带回)
⑬、员工工资生活福利待遇情况:
①厂家与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若签,则要求带回合同样本) 合同是否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 是否缴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
查处。职介机构和市场办处理纠 纷,主要按以下3种方式进行处 理:信息不实、过期和未经审批 的,其所收费用予以全退;信息 真实,但因"双方选择"而其中一 方不愿意而未介绍成功的,其报 名费、登记费共计7元作为职介 报酬,其余全部退还求职者;信 息真实,且已介绍成功并已取得 《回执》的,不予以退款,但需
④、进行职业指导:介绍就业形 势,认清自身价值,指导择业, 指导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
⑤、组织面试、考核、体检,经 双向选择后确定录用人员。
⑥、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务 合同。
⑦、收取费用。(劳务信息费、 跟踪服务费、车船费、办证费等)
⑧、造册登记整理表格(登记表、 花名册、体检表等)用工单位需 要的与本单位归档应分开。
③、招工简章。(招工广告,要 绝对属实)。
⑬、招收、输送务工人员程序
其它手续审核齐全,并确实可行 的,可先招收工人,同时派员到 公司考察,核实实际情况与书面 介绍的一致性)。

通知线上线下教案

通知线上线下教案

通知一、线上平台资料:(一)课前导学1、自主学习:请各位同学在上课前完成本次课“通知授课视频”内容的学习;2、自主作业:在完成授课内容学习后,自主完成本次课在线测试、在线作业、在线讨论、调查问卷;3、任务准备:请各小组按照本次课“课堂任务单”的要求做好资料的搜集、准备:(课前收集校园中或生活中的通知,请用手机拍下所看到的通知)4、课后任务:请各小组在学习通知写作的基础上为本院系教学科或者学生科拟一份通知;5、讨论交流:请各小组同学积极就本次课涉及的相关话题参与讨论交流。

(二)教学视频1、通知的知识概述2、通知的写作规范(三)教学课件(四)例文欣赏【例文2-12】关于印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中,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

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就业司。

劳动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简析】这是一则发布性通知。

标题由事由、文种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说明了发布通知的目的和要求。

发文意图明确。

【例文4-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略)【简析】这是一则批示性通知。

标题由发文机关、转发机关、事由、文种组成,正文提出执行要求。

【例文4-14】××公司关于地址迁移的通知我公司已迁至北京市鼓楼西大街甲××号办公,新开户银行:北京市地安门分理处,账号××--××,原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7月1日撤销。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作者:褚红丽来源:《科技视界》2012年第30期【摘要】职业介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之一。

随着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正在深度整合,在新的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也面临着转型发展的新需求。

我国的职业介绍是在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初期,被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而由公共部门提供的,由于劳动力市场没有经历自发形成的过程,使得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必须积极参与市场机制的健全完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有条件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更加高效便捷的交流平台,提供更加开放的公共服务,从这些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新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应当重新定位为:健全市场就业机制的承载者,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沟通平台的搭建者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提供者。

【关键词】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定位“职业介绍”是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之一。

《就业促进法》在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服务。

同时,职业介绍也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产物,劳动力市场是无形的机制和有形的载体(中介服务场所)的统一①。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劳动者为了获得满意报酬的工作,就必须在劳动力市场搜寻②,职业介绍能够有效的减少劳动力市场的摩擦性失业,从而提高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效率,这正是其价值所在。

对于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来说,职业介绍是较早纳入进来的服务项目之一,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最初目的是安置就业,侧重于对劳动者的服务,服务方式是“一对一”的,1990年——1998年,劳动部先后颁布《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职业介绍规定》、《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基本上延续这一思路,强调职业介绍工作要深入求职者职业搜寻的全过程,这种服务模式需要付出相当大的行政成本,且工作绩效难以考核,从实践来说,成效也并不理想,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至少目前公共部门还是应当立足于提供最基本的、私人部门无法或不愿提供的服务,且随着私人中介的发展壮大,一些高端服务、个性化服务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去做。

大学实用写作

大学实用写作
一、省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以后,采取了哪些贯彻 措施。
二、在此半年中,有何科学发明和技术革新,效 果如何。
三、在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交流方面曾遇到哪些 问题,如何解决。现在还存在哪些问题,哪些问 题需要我们帮助解决。
xx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xx年火月x日
关于电教教材编制情况的询问函
xxx大学:
根据《第x次全国电化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 “大力抓好电教教材的建设”的要求,我局将制订 xxxx—xxxx年电教教材编制规划,为此,请你单位予 以协助,并于xxxx年4月30日以前,将以下情况函告我 局:
将你省审批的出国人员的批件于元月底以前寄
中国轻工业品出口总公司。

经贸部(印章)

××××年×月×日
这次培训希望能得到你们的支持。是否同意, 请研究后及时答复我们
此致
敬礼
XX市人事局
二OOX年XX月XX日(章)
Y省科技委员会关于询问贯彻全省科学技术工 作会议情况的函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会议自今年春召开以来迄今 已有半年。为了互通情况,使我省科技事业得到 进一步发展,希针对下列所询问题,将你县(市) 有关情况于九月底前报我委办公室。

国务院 批转 财政部等部门 《交通和车 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 转发 国务院 《交通和车 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 发布《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的通知
主送机关:
▪ 正文: ▪ 1、现将《文件全名》批转或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 2、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 3、附件:被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全名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章)
▪ 阅读下文,并以××省外贸局的名义拟写一份 复函,要求格式规范,措辞得体。(10分)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介绍机构第三章求职与招用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职业介绍事业,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职业介绍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中介服务。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职业介绍或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与招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就业和用人单位自行招用人员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诚实信用、公正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发展职业介绍事业,鼓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个人或合伙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在城市规划中做好综合性职业介绍场所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工作;对在依法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规程(试行)【模板】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规程(试行)【模板】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一部分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一、申请外资、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其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人。

(二)申请服务范围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三)申请条件1.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4.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资金;5.有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的,有不少于10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6.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1.《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3.场所使用权资料:(1)无偿使用办公场所的,提交无偿使用说明和房屋产权材料。

(2)有偿使用办公场所的,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材料。

如办公场所提供方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还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4.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包含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及《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包含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信息)。

申请服务范围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委托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申请增加服务范围的,只需提供材料(四)1和(四)4,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流程

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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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5篇)

职业介绍机构章程(5篇)

职业介绍机构章程(5篇)第一篇:职业介绍机构章程xx乡职业介绍机构章程第一条为缓解我乡富余劳动力就业压力,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时间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是以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的目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城乡富余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劳务经济快速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的任务:负责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工作;开展引导性、技能性培训;收集、了解、发布用工单位有关信息,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业介绍结构的职责:(1)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2)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3)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能力、择业方向的测试;(4)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5)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6)为进行合理有序的劳动力输转,本机构与用人单位洽谈并签订劳务输转协议书。

第二篇: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模版)昆明擎翔经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职业介绍管理制度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针对本公司职业介绍业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公司是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依法建立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本公司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的劳动政策,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本公司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及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各项劳动法规、规章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并尊重和维护用工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确保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职能:(一)宣传执行《劳动法》等劳动法规,全市就业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二)搜集、发布、传递、储存劳动力供求信息,预测预报劳动力供求趋势;(三)为各类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四)为用工单位进行用工登记,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介绍、推荐各种劳动力;(五)进行劳动就业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六)为进城务工的外地劳动力提供信息、推荐用工单位;(七)为用工单位代办用工手续;(八)为从事职业技术培训的单位提供生源,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渠道;(九)为要求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从事社会劳动提供服务;(十)组织地区间劳务交流;(十一)负责本市富余劳动力的调查、统计、上报;(十二)承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

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

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行为,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诚信为本,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确保人才资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重视信息保护,严格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隐私信息。

第六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提高双方的就业和招聘效率。

第七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自身服务水平,提高服务品质,赢得客户信任。

第九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做出贡献。

第十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以上为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希望广大从业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为就业和
人才流动做出更大贡献。

职业中介服务流程-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职业中介服务流程-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职业中介服务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职业中介服务是指为求职者和雇主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通过对求职者进行职业规划指导、求职技能培训以及对雇主进行招聘服务,实现求职者和雇主之间的匹配。

本文将介绍职业中介服务的流程和核心环节,探讨其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将对职业中介服务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利用职业中介服务,实现自身职业发展的目标。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文章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介绍职业中介服务的概述、本文结构和写作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职业中介服务流程的概述、核心环节和重要性。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文章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职业中介服务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建议。

整个文章结构将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职业中介服务的流程和意义。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职业中介服务流程的重要性和核心环节,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职业中介服务的运作方式和流程。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职业中介服务在整个就业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为求职者和企业提供了什么样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本文也旨在指导求职者和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职业中介服务,更加高效地实现求职和招聘的目标。

通过对职业中介服务流程的深入剖析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为职场人士和企业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从而更好地应对职业发展和人才招聘的挑战。

2.正文2.1 职业中介服务流程概述职业中介服务是指为求职者和雇主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职业中介服务流程是指整个服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招聘需求的收集、候选人的筛选和推荐、面试安排、劳务派遣等环节。

职业中介服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招聘需求的收集:企业或雇主将招聘岗位的具体需求和要求告知职业中介机构,包括岗位职责、薪资待遇、任职资格等。

2. 候选人的筛选和推荐:职业中介机构根据招聘需求,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数据库、招聘网站、社交媒体等)筛选合适的候选人,然后向雇主推荐。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为求职者提供职位推荐、人才培训、职业规划等服务的机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业介绍机构在人才流动和职业咨询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求职者的权益,维护职业介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1. 职业介绍机构的注册与审批在管理职业介绍机构时,首要的是明确职业介绍机构的注册与审批制度。

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注册规定和审核程序,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经验进行严格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这样能够确保职业介绍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专业能力,为求职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范围与服务内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还应明确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范围与服务内容。

职业介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自己的业务定位,明确提供哪些具体的服务,如招聘推荐、人才培训、职业规划等。

这些服务内容应与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相匹配,确保能够为求职者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服务。

3. 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发布与透明度为了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发布信息的方式和内容。

职业介绍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避免给求职者造成误导。

同时,职业介绍机构应公开自己的招聘业绩、服务评价等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让求职者能够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

4. 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关评估指标和评价体系,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服务数据和质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这样可以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服务,维护职业介绍市场的良性竞争。

5. 职业介绍机构的合规经营与惩处机制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应建立合规经营和惩处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以维护职业介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正常秩序。

职业中介活动服务制度范本

职业中介活动服务制度范本

职业中介活动服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中介活动,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职业中介活动应遵循合法、诚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开展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二)有3名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职人员;(三)有明确的中介服务业务范围和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职业中介机构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机构章程;(三)管理制度;(四)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五)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职业中介活动的开展第八条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活动,应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九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服务;(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接受中介服务;(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四)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职业中介机构应与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劳部发[1998]1号劳动部办公厅1998年1月8日印发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

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流程图求职、登记、咨询持身份证、技术等级证及学历等证明基本信息录入网络将求职人员的求职登记录入计算机在系统中通过电子屏、触摸屏等方式查询岗位开据介绍信推荐上岗职业指导:对要求接受指导或需要指导的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指导参加技能培训跟踪服务二、程序说明(1)求职登记、咨询。

求职人员持身份证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及其他证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求职登记,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

(2)将求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

工作人员审阅求职登记后将求职人员的求职信息准确的录入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系统,储存在人力资源库,随时推荐介绍就业。

(3)岗位查找、职业指导。

求职人员可以在劳动力市场系统中查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求职人员中技能低、求职要求高及有其他就业障碍的,要对其进行职业指导,转变其就业观念,使其尽快上岗或参加技能培训。

(4)技能培训。

对有意学习一技之长的求职人员结合市场的需求指导其参加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术,方便就业。

(5)推荐上岗。

组织求职人员与用工单位见面,对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推荐上岗。

(6)跟踪服务。

求职人员上岗后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了解求职人员的工作情况并指导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文件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文[1999]36号四、存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流程一、流程图填写代理申请办理提档手续办理新参保手续档案接收实施代理业务代缴社会保险退休办理档案调出二、流程说明1、填写代理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填写劳动事务代理申请书,经审核个人身份(或用人单位资格)后,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工人商调表》和《社会保险异动表》。

2、办理提档手续。

失业人员或单位辞退人员持《工人商调表》和《社会保险异动表》,到单位提取档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入手续。

3、办理新参保手续。

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3张一寸照片,填写新参保人员表格,办理参保手续,4、档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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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知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

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岗位空缺信息;--劳动力供给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相关就业服务项目;--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

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1. 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收集信息。

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

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话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介绍就业。

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否则,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

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

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观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了解情况。

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

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

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

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

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

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能力评估。

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

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和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

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伺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

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

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

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

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求职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 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空岗分析。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

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

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

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

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登记和咨询;--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求职面谈;--介绍与推荐;--职业指导;--其他就业服务建议;--其他服务。

2. 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登记一次。

职业介绍机构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

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

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4.求职登记六个月以后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改并实施就业计划:--再就业培训班:帮助求职人员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求职方法培训和职业指导服务,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

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如的服务项目。

--职业培训:对需要提高或更新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帮助他们制定参加职业培训的计划,并与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推荐其参加合适的职业培训。

--求职交流:开展求职人员之间求职和就业经验交流,并进一步提供各类求职指导,提高求职人员自主就业能力。

--职业设计培训班:帮助想从事新职业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并进行职业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立新的职业方向。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他相应的服务。

--生产自救: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导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一部分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就业,或接受在岗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新的再就业计划:对于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利用一周的时间,帮助其开发新的再就业计划,重新安排服务项目和求职活动,并逐步实施。

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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