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药品管理规定
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走上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经济和社会不断进步,但与此同时,有些问题也开始逐渐浮现。
其中,两非药品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由于这类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集中整治两非药品成为了当前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方案进行分析。
一、实施背景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医药行业的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新的药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人们的选择。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获得了巨额利润,通过非法手段销售和生产各种假冒伪劣药品,这种药品无视人体健康,甚至危害人命。
针对这种情况,围绕两非药品,我国政府部门大力开展了整治行动。
为实现有效的整治效果,相关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行动的具体内容1、加强督查力度作为整治行动的首要任务之一,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药品行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净化市场环境,消除不良药品尤其是两非药品的存在。
2、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为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将启用新的管理体制,协调各方面力量,使整个管理流程更加严密,从而确保用药更加安全有效。
3、加强宣传为确保全民都能了解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相关政府部门将会加强对药品使用的宣传工作,教育人们科学正确使用药品,降低不良药品风险。
4、发布黑名单为加强市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将会针对那些生产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企业进行监管,并公开发布黑名单,从而加强他们的监管和约束力度。
三、行动的预期效果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经实施,将对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整顿市场营商环境显然会起到较好的进一步促进作用。
完善两非药品综治工作方案
完善两非药品综治工作方案综合治理两非药品问题方案1. 背景介绍两非药品指的是非法生产的、销售的、使用的或者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药品。
这些药品未经过严格的审批与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给社会公共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综合治理两非药品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都进行管控和打击。
本方案旨在提出针对两非药品的综合治理举措,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2. 目标和原则(1)目标:净化市场环境,切断两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链条,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原则:科学合理,依法治理,全面覆盖,多部门协作。
3. 综合治理措施(1)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两非药品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两非药品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完善《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非药品的界定、处罚标准和监管措施。
- 增加对两非药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制售假药的黑色产业链。
(2)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加强药品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提高执法效能。
- 加大对药店、医院等销售渠道的巡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建立健全药品上市和销售的追溯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两非药品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有关两非药品的知识,提醒公众警惕。
- 组织专家学者开展讲座、培训,提高公众识别两非药品的能力。
- 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板,加强对两非药品问题的宣传。
(4)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贩运两非药品的犯罪活动。
- 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情报交流合作,分享对两非药品的相关信息。
- 对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加强国际协作,联合打击。
两非
“两非”行为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两种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
5、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6、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违反《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药房两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房两非药品(即非处方药品和非临床使用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药房对两非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药房应建立健全两非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两非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药房设立专兼职两非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两非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两非药品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学相关学历或专业资格;(二)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两非药品的特性;(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六条两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验收第七条医院药房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两非药品。
第八条采购两非药品时,应严格审查供货单位的资质、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房应建立两非药品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单位、采购日期等。
第十条药房对两非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等。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十一条药房应按照药品特性要求,合理设置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两非药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第十三条药房应定期检查两非药品的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药房应建立两非药品储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储存条件、检查日期等。
第五章药品销售与使用第十五条医院药房销售两非药品时,应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药房应向患者提供两非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七条医院药房应加强药品使用监管,对两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八条医院药房应定期组织两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药品的合理使用能力。
药房两非管理制度
药房两非管理制度一、药品非处方药管理制度1、非处方药的定义非处方药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患者不需医师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
患者购买非处方药时必须自愿、自行购买,医护人员不得推荐患者购买非处方药,更不得强迫患者购买。
2、非处方药存储非处方药需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内,并且要求标识清晰、明确。
非处方药不得与处方药混合存放,以确保患者购买药品时能够区分。
3、非处方药销售药房在销售非处方药时,必须要求患者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医保卡等。
同时,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对患者购买非处方药进行必要的告知和提醒,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4、非处方药的管理记录药房在销售非处方药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记录,包括患者购买情况、销售数量、销售人员信息等,以备查证。
5、非处方药的退货管理患者购买的非处方药,如出现包装破损、过期等情况,可以申请退货。
药房应对退货的非处方药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不会继续销售给其他患者。
二、药品处方药管理制度1、处方药的存储处方药必须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内,确保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处方药的存储要求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避免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2、处方药的发放药房在为患者发放处方药时,需要对患者进行身份核实,确保患者身份真实有效。
同时,药品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嘱配药,避免出现配药错误。
3、处方药的使用记录药房在为患者发放处方药时,需要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使用频次等。
这些记录对于药品使用安全、追溯提供了重要依据。
4、处方药的退货管理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如发生包装破损、过期等情况,可以进行退货。
药房应对退货的处方药进行专门处理,确保不会继续发放给其他患者。
以上就是药房两非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药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牢记这些制度规定,严格遵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药房管理人员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药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只有这样,药房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发挥其在医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三、禁止内容1.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
2.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3.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服务。
4.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相关药品、器械和设备。
5.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推广。
四、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医院应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患者普及“两非”行为的危害性。
2. 完善管理制度(1)医院应建立健全“两非”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
(2)医院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加强监督检查(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两非”行为的相关规定。
(2)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就诊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4. 严肃查处(1)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1. 医院院长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负总责,分管院长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两非”行为负直接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三篇
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三篇篇一:B超室“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篇二: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
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严格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杜绝“两非”(非正规医疗、非药品销售)行为。
2.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保障医院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声誉。
三、制度内容1. 严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非正规医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私自开展诊疗活动;(2)非法开展诊疗项目;(3)非法使用医疗设备;(4)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操作;(5)违规开展临床试验。
2. 严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非药品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非法销售药品;(2)违规销售医疗器械;(3)违规销售医疗用品;(4)违规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3. 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开展诊疗活动;(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3)不得泄露患者隐私;(4)不得收受患者及家属的贿赂;(5)不得擅自对外宣传医院业务。
4. 医院设立“两非”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及家属对“两非”行为进行举报。
医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5. 医院定期对“两非”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四、制度实施1.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两非”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部门内部管理,确保制度落实。
2. 医院定期对各部门“两非”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2023年完善两非药品综治工作方案
2023年完善两非药品综治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两非药品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两非药品问题的综合治理,我们提出了2023年完善两非药品综治工作方案。
二、目标2023年的两非药品综治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对两非药品问题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两非药品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严厉打击两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
三、工作内容1. 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机制(1)建立健全两非药品综治工作机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各级综治工作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2)加强两非药品问题的监测和研究。
建立健全两非药品问题的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问题的发展动态,为制定科学的预防和控制策略提供依据。
(3)加强两非药品问题的控制和防范。
制定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对两非药品问题的打击和整治力度。
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以预防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
加大对两非药品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教育活动。
通过学校、社区、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面向学生、家长、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等不同群体的教育活动,提高他们对两非药品问题的防范能力。
(3)加强媒体宣传。
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引导公众远离两非药品。
3. 打击两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1)加强生产环节监管。
对从事两非药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加强销售环节监管。
对涉及两非药品销售的商户进行严格的许可和监管,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控,防止非法销售和传销行为。
(3)加大打击力度。
加强对制贩毒品、制售假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
两非药物管理制度
两非药物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规模非常广阔,人口众多,犯罪、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
其中,两非问题(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一直是社会治安的重点难题之一。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两非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我国逐步建立了两非药物管理制度。
二、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私营经济不断壮大,民间经济活动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激增,特别是两非问题给社会治安和民生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管理和打击非法经营和非法经营活动,我国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两非药物管理制度。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非法经营和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措施。
2018年,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经营者的处罚措施。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加大了对两非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两非问题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
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民生稳定。
2. 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旨在防止两非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食品药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减少和遏制食品药物安全风险。
3. 公正公平原则:在处理两非违法行为时,必须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整合资源原则:各级政府、执法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5. 教育宣传原则: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食品药物安全意识。
四、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两非药品管理制度(两篇)
引言:两非药品是指非药品却具有药物疗效或者声称具有药物疗效的产品,在医药领域经常使用。
由于这些产品的非药品属性,它们的管理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继续探讨两非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其分类、注册、质量控制、监管以及市场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概述:良好的两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在制定和实施两非药品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产品分类、注册流程、质量控制、监管机构的责任以及市场监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正文内容:1.两非药品的分类:1.1根据成分和制剂形式对两非药品进行分类;1.2区分两非药品和传统药物的差异;1.3制定分类标准的目的与意义。
2.两非药品的注册:2.1确定两非药品是否需要注册;2.2注册流程的具体步骤和要求;2.3注册申请材料及其审核标准;2.4注册成功后的监管措施。
3.两非药品的质量控制:3.1与药物一样,两非药品也需要符合特定的质量要求;3.2确定两非药品的质量标准;3.3监管机构的责任和角色;3.4质量控制的检验和抽检措施。
4.两非药品的监管:4.1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4.2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协调;4.3加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4.4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两非药品的市场监测:5.1监测市场上的两非药品种类和数量;5.2对市场上两非药品的质量进行抽检和监测;5.3提高市场监测能力的手段和措施;5.4对市场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总结:两非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是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两非药品的分类、注册、质量控制、监管以及市场监测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更好地加强对两非药品的管理和监管,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两非药品管理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不断提高市场监测的能力,确保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引言概述两非药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要求的药品,包括未通过审批的假药、劣药、仿制药和不良药品。
由于两非药品的存在,会给公众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
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为加强两非药品市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非法销售两非药品、整治非法采购、储藏、运输、销售两非药品的犯罪活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1.加强执法力度。
依法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销售、制造两非药品的查处力度。
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源头管控。
对于生产、销售两非药品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取缔不合法的生产、销售场所。
3.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管理规范、运行规则的行业评级评定制度,认真实施信用评级,先行试点实施行业自律能力建设。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使用药品,树立健康用药意识,增强消费者用药安全意识。
三、预期目标通过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清理和规范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整顿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促进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提高药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增强行业自律能力,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推行措施1.加强监管。
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符合国家法规和规范,有序、安全、可靠。
同时,针对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2.优化服务。
建设“两非药品”举报平台,明确受理管辖范围、时间、流程,提供举报受理、跟进处理、投诉反馈、举报奖励等一系列服务,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让公众对药品行业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
3.强化合作。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大信息共享、案件协作力度,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5.加快法律程序。
针对两非药品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完善法律程序,确保法律实施效果。
两非_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两非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两非概念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
三、管理职责1.医院院长为两非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两非管理工作。
2.医务科负责两非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两非管理措施。
3.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两非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两非管理工作。
四、两非管理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两非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2)在医院内设置宣传栏,普及两非知识,提高公众对两非危害的认识。
2.严格病历管理(1)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不得询问、暗示或引导患者进行两非行为。
(2)患者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时,医务人员应拒绝并告知患者两非行为的危害。
3.建立两非报告制度(1)医务人员发现患者有进行两非行为的嫌疑,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药品和设备管理(1)医院不得购买、储存、使用用于两非行为的药品和设备。
(2)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提供、转让用于两非行为的药品和设备。
5.建立两非举报制度(1)医院设立两非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两非行为。
(2)对举报两非行为的群众,给予保密,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处罚措施1.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两非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医院违反本制度,未有效管理两非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打击两非药房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药房工作制度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以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分工协作,联合打击;(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四)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四、工作内容(一)药品零售企业药房1.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非药品类产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提供药品和服务。
4.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医疗机构药房1. 医疗机构药房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等管理制度。
2. 医疗机构药房不得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提供药品和服务。
3. 医疗机构药房应当加强药品处方审核,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合理。
4. 医疗机构药房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药品类产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3.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提供药品和服务。
4.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二)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法规意识;(四)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卫生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定义“两非”是指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2. 目标通过实施“两非”管理制度,确保卫生院医疗服务质量,杜绝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3. 职责(1)卫生院院长负责“两非”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本制度。
(2)卫生院医务科负责“两非”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3)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两非”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4. 管理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严格执行医疗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严禁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3)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定,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5)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对“两非”危害的认识。
5. 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2)对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通过以上“两非”管理制度,我们期望卫生院能够形成良好的医疗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院严管“两非”补充管理制度
*****医院严管“两非”补充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根据《揭阳市榕城区卫生局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管理制度:一、成立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相关文件及规章制度。
为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完善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和医学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同时印发《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文件,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1、妇产科门诊、病房、B超室等地设置“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标志。
制作科室简介,公布医务人员姓名、职称,公开操作程序,以便监督。
2、超声诊断设专人管理(由功能科主任专管),B超室操作遵循相关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3、患者必须持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证明信方可在妇产科进行二胎刮宫、引产等终止妊娠手术,操作时需2名以上医护人员参与,术后据实记录手术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
4、对孕妇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检查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拒绝,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
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5、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和利用超声诊断仪的操作人员,对孕产妇进行医学检查,必须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孕产妇的身份和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填写《孕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对被检查者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详细记载,定期将手术和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6、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主管医师及时出具死亡证明。
7、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管理。
①人工流产:在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前,孕妇必须持当地计生局出具的“同意人工流产”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免费五联单。
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各行政部门:根据县卫计委生《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两非”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两非”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张以来副组长:李统虎组员:张斌周雷陆瑞徐发林章加宝孙璐单梅沈朝红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市《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推进我院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 院“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院开展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家、省、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统筹谋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当前一个时期集中精力开展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为稳定低生肓水平、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二、重点工作内容(一)查处相关“两非”案件,依法严惩涉案科室有关责任人各相关职能科室(妇产科、产房、B超室)要加强行业自律,科室部门间加强协作,依据本科室职能落实打击“两非”工作职责。
工作重点为:一是突出抓好B超机的清理清查。
对我院的B超机数量、型号、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审核登记,建立健全相关档案;二是突出抓好B超检查和引流产情况的清查。
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突出抓好流引产药物监管。
对我院的相关药物进行监管及相关登记。
严厉查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弃溺女婴等五类重点案件。
对涉案的科室及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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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药品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两非药品管理制度“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这类行为严重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两非”药品是指可以造成或辅助“两非”违法行为实施的人工终止妊娠类药品。
为规范我院“两非”药品合理使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1.“两非”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格的批发企
业购进,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使用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2.药库和各药房对“两非”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每月进行汇总一次,切实做到帐物相符。
3.“两非”药品必须由具备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妇产科
医生开具处方,且必须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方服用或注射,处方实行实名登记。
我院“两非”药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米非司酮片、(二)米索前列醇片、(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四)缩宫素注射液、(五)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