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碾压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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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碾压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导读: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有的肇事者在事发之后会躲到一边,以为这样既不算逃逸也可以观察事态发展再见机行事。其实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王建峰律师为您分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离开事发地的后果以及后续车辆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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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将车开到事故点附近仍算逃逸行为
今年3月27日晚8时许,王某驾车行驶至朝阳区阜通西路时,将步行的被害人撞倒。王某没有立刻下车在现场等候或抢救伤者,而是将车停到附近一小店门口,之后打电话问朋友该怎么处理。就在短短的一分钟内,一辆公交车行驶过来,司机刹车不及,被害人被再次碾轧导致死亡。当晚9时50分,王某回到现场向民警陈述事情经过。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和被害人皆为次要责任。检方认为,王某驾车撞人后逃逸,致后车再次碾轧被害人致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王某在发生事故后,并未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虽然是在附近区域,但其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实施的行为。其目的较为明确,且未履行对伤者及时救助、保护现场的义务。所以,应构成逃逸行为。这也符合立法的遵旨。
肇事车后续车辆和受害者均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后续车辆刹车不及,应属于超速或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应保障车辆的安全行驶。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兜底性条款,在很多事故中均存在操作不当、制动不及时、车距保持过近、未仔细观察路况等细节行为,但交警一般也无法进行有效取证。所以,根据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给肇事车后续车辆驾驶员定次责则较为适当。
在本案的新闻报道中并没有报道受害者是否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受害人未按人行横道通过马路、行人在机动车道行走等违章行为。交警也是按照事故现场依法作出的责任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等条款中对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所有的责任划分均是以事故现场为基础,再依据车况检验等鉴定资料,双方的供述、监控资料等证据综合认定。
专家结语
实践中发生了很多类似本案的交通事故,二次事故致人死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我认为,每一个人都应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驾驶员,均应依法在交通道路上行走和驾驶,这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基础。这也需要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可能会有一个时间的过程。但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打120救助伤员,防止扩大损失,这是肇事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作为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