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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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同时依据刑法规定,单位亦可以成立某些犯罪的主体
(二)作用
1.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其他三要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犯罪主体要件在犯罪构成内部四方面要件决定犯罪的逻辑顺序中处于首位。
(3)犯罪主体要件时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赖以建立的基础
2.犯罪主体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是区分某些犯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3)犯罪主体对量刑的轻重也有重要的影响
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一)自然人要件
自然人是指由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在我国,判断人的生命终结的标准方面仍旧采取的是心肺功能完全停止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而绝不能是人以外之物。
根据:
1.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管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之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2.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内资啊联系,犯罪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外之物施加刑罚,根本不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为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已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三.犯罪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
1.自然人主体:包括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它既包括具有一定身份的自然人,也把包括不具有一定身份的自然人。
2.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特征:
(1)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可以成为哪些犯罪的主体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犯罪的一般主体:只要求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犯罪的特殊主体:除了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具备一定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男女、亲属等。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划分阶段:
(1)刑事责任的有无:
完全有:已满16周岁
部分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强奸、抢劫作严格含义解释,对投毒作广义解释
完全无:未满14周岁
(2)刑事责任的大小:
承担全部责任:已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根据犯罪性质不同,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1周岁=12个月,应以日计算,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作已满
(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当危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时,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应该以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计算。
Eg.甲14岁生日时开枪射中同学乙,乙于第二天死亡。应该以甲开枪之日为准认定甲实施危害行为时未满14周岁,其开枪杀人的行为日不应受刑罚处罚。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①行为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与之后分别实施了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Eg.甲在满14周岁生日之前与之后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和故意致人重伤的行为那一部分危害行为,都不构成
②行为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与之后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Eg.甲在满16周岁生日之前与之后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的那一部分危害行为,算犯罪。
(二)精神障碍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之中
(2)行为人因患精神病而使其行为时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对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醉酒
1.生理性醉酒:
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由:
(1)根据医学证明,普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因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普通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预见;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也是可以解除的。
2.病理性醉酒:
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酒精中毒状态。
责任认定:折中说——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情况而导致,无责;明知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特质,而故意或过失醉酒,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