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面临他人危难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拯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被广泛认可和赞扬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导致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探讨。
1. 见义勇为者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援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他人损害,他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损害的发生,但也对见义勇为者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规定,为见义勇为者设立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2. 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没有统一的奖励机制,这就导致了良好的见义勇为风气的缺失。
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驱动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来。
3.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见义勇为者未能得到起诉全陪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受援制度,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机构,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在公共利益和道德意义上都值得尊敬和赞扬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我们应该为之设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政策,以便能够更好地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救援活动中来。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为了救助他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高度的社会价值,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常常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对行为人、被救助人、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法律上来讲,见义勇为属于一种法律行为。
在国家法律制度下,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除了属于其个人利益外,还属于全社会的利益。
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法律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见义勇为行为时,应当考虑到行为人和被救助人的权益。
从法律效果上来说,见义勇为行为不应该对行为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在行为人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甚至面临生命危险。
对于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国家法律制度一般给予一定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对于行为人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所产生的个人损失,国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1.行为人的权利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说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中,行为人的权力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特别是在不成发生人身伤害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2.被救助人的权利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被救助人的利益同样是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救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会对被救助人造成影响,那么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为被救助人提供适当的赔偿。
3.公共利益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有助于救助受害人或避免其他不良后果发生,更是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这种行为中,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通常是相互关联的。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具体的监管措施,防止因见义勇为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被救助人的赔偿问题三、结论在法律制度下,见义勇为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它却是一种具有极高社会价值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自发采取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爱心、勇敢和责任感,是社会公德和人文精神的体现。
在法律上,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会涉及民法问题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研究问题。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
这一点在以往的法律案例中也有所体现,有一些见义勇为的英雄在行动过程中受伤或者导致财物损失,却往往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救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力。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律中存在一些相关规定可以间接适用到这类行为上。
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可以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当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合理的必要行为时,不承担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从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得到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还可能触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
当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因为对事态的判断错误或者其他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尽管民法上没有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在刑法和侵权责任方面,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承认。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力度,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如何看待见义勇为
如何看待见义勇为以前,在民法中,一般主张的是“过错责任”。
这也造成了现实中,见义勇为者“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诸多事例。
此次将见义勇为免责纳入民法总则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意在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匡正社会风气。
徐州律师认为:建议删去“重大过失”草案中的“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比如老人倒了敢不敢扶?扶了的话,老人出现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删去“重大过失”这句话,鼓励、引导更多的人传递正能量。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
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各种限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
此次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降低认定门槛,严格限制除外性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让人见义勇为敢为,没有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在法理中如何界定,才能让这个行为中的“善”被肯定、被褒扬,才能让救人而死的逝者得到补偿,这是该做的第一步。
有学者认为,为避免见义勇为的“善”行陷入困扰,国家还需出台更细化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补偿、奖励、保护统一规定。
当然,遇到紧急情况救人并非仅凭借一腔热情就行,还需要科学、专业地施救。
所以在推行“好人法”的同时,普及公众急救知识技能也应形成制度来强化。
这样,在危难时刻,才能让好人“敢救”也“会救”。
同时,从此衍生出来的是,通过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人看到,法律对正当的行善行为,是有越来越多正向激励的,才会动员更多人的积极性,社会也才会越来越暖。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面临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自发主动采取相应行动,运用合法手段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挽救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凭借着勇气和担当精神,既彰显了个体的高尚品质,也有可能给本人和他人带来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拟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民法责任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观点。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应见义勇为是一项积极向上的社会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积极的肯定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害时,应当尽量减少损害并帮助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报酬。
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了损害,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的关系见义勇为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甚至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误解。
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民法责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并不等于所有的伸张正义的行为都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制止或者抑制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给予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只有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而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并非是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因行为不慎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民法责任。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观后感(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
近期,我观看了几起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案例,深受触动。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例的观后感。
一、案例概述1. 案例一:张三见义勇为救火,因救人受伤,获得国家赔偿。
2. 案例二:李四制止犯罪行为,被犯罪嫌疑人伤害,获得民事赔偿。
3. 案例三:王五发现邻居家中被盗,报警并协助警方破案,获得奖励。
二、观后感1. 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这些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不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2. 法律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案例一中的张三,在火灾发生时,毫不犹豫地冲进火场救火,最终因救人受伤。
他的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我们学习,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法律宣传和教育的不足。
如果张三在事发前接受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他可能会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保护他人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3. 公众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案例二中的李四,在制止犯罪行为时,被犯罪嫌疑人伤害。
虽然他获得了民事赔偿,但这起事件仍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众的道德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使人们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依法行事,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案例三中的王五,在发现邻居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破案。
他的行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精神。
我们应该以王五为榜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5.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的审理,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又彰显了道德的力量。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本文从现有的民事法规入手,阐述了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不足,提出了几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想。
标签:见义勇为;保障机制;民法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提倡的高尚美德,一直深受人们的推崇与赞赏。
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的专门法律,调整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规主要散见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但是三大部门法所关注的侧重点并不相同。
鉴于本文词论的重点,就现有的民事法规来看,涉及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可以总结为如下两点:一、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享有赔偿或补偿请求权。
首先,见义勇为涉及到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作为管理人除了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外,见义勇为者还可以向受益人提出因施救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失。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21条、《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
其次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的第109条、《民通意见》的142条、《人身损害解释》15条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23条。
最后,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同样享有赔偿请求权。
依上述《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第109条、《民通意见》第142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艇彩15条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见义勇为者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损失赔偿,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见义勇为者的免责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侵害人或者其他无辜第三人的利益,为解决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担问题,《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是我国民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法律的层面确立见义勇为行为人对受益人权益致损时免责。
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侵权人损害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可依我国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对于紧急避险的免责,见义勇为中,救助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法律依据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难题,使得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更加棘手。
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德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位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规范化和规范发展,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字数:213】1.2 研究意义在当下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频发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争议,还能够为今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法律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基础和手段,其质量直接影响着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讨。
我们将通过文献研究法,深入挖掘历史文献、法律文献和学术文献,了解见义勇为行为的来龙去脉,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
我们将运用实证研究法,采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案例,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发生情况以及影响因素,从而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点和规律。
我们还将通过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对这一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我们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无偿帮助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人们的助人为乐精神,也展示了社会的互助与团结。
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却经常面临着种种困境和挑战。
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施救者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责任,同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正义、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介绍部分将从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入手,介绍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存在,并简要分析见义勇为行为所涉及的复杂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应用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在现实社会中也频频出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保护及责任规范问题,这为本文后续论述提供了深厚的背景基础。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背景介绍,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问题的研究意义和重要性。
1.2 研究意义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积极向上的行为表现,它体现了人们的善良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责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范和保护这种行为,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活动中。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责任和救助对象也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修正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确保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正文2.1 见义勇为行为的含义和特点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一种出于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利益的保护,临危不惜自身利益或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挺身相助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主体是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的参与其中。
这种行为表现出个体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体现了社会公德和人道精神。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优秀论文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优秀论文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
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
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
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向受益人请求偿付。
不同的人对费用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围为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见义勇为者实行救助行为后,受益人如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则可以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
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出现救助行为没有达到效果的情况,则会有人拒绝补偿,然而见义勇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为,其需要在一定危险情况下进行救助,因此无论见义勇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费用求偿权。
目前我国费用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然而该原则使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不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中,依然主张公平原则。
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王雷_6.doc
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王雷-;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侵害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见义勇为行为分别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了原则上对救助人应该免责,《侵权责任法》第30条和第31条皆处于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中,作为体系解释的结论,救助人只要证明自己的救助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即可免责,侵害人或者第三人若主张救助人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则其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举证上段所述的救助人应该承担责任的相应事由。
; 第二,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对被救助人的损害。
这其实就是救助人好心办坏事的情形,此时须详加分析被救助人对救助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主要是在紧急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责任部分加以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事务管理以避免可能对本人发生的急迫危险为目的的,事务管理人只须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任。
[60]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5条做了类似的规定。
2000年9月13日台湾地区景文高中发生的玻璃娃娃案,骨骼松软易折的玻璃娃娃的同学抱其下楼到地下室上体育课,因天雨楼梯湿滑,该同学下楼时摔倒,导致玻璃娃娃受伤致死。
[61] 高等法院原审判决玻璃娃娃的同学未尽注意义务,应负侵权责任;后来改判该同学毋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当时在我国台湾地区引起轩然大波,当地几乎所有著名学者均不同形式地对此发表过评论意见。
笔者认为该案中因下雨体育课地点改到地下室,玻璃娃娃的同学急忙抱其转往地下室,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情谊无因管理行为中的见义勇为,[62]该同学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看其是否存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5条所规定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结合案情,该同学尽力而为,并无重大过失,不应对被救助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3]可见,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人好心帮助人不能成为免负损害赔偿责任之唯一理由,重点应该还是要放在有无违反注意义务之问题。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突发危险状态中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正义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无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彰显了人们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心和保护。
在民法思考中,见义勇为行为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鼓励、保护和奖励,是一个亟需思考的问题。
民法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应当以自愿为前提,民法应当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自愿性要求。
但与此应当注意到,见义勇为行为所处的环境是危险的,见义勇为者自身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民法应当规定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遭受的损害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助。
民法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时间、精力和经济的代价。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为中,民法可以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适度的奖励,例如减免税费、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等等。
这样的奖励机制可以更好地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意识,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普遍、常态化的行为。
民法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险制度。
见义勇为行为的风险和代价是不可忽视的,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害可能超出其个人能力的承受范围,有必要建立见义勇为保险制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适当的保险保障。
这样的制度不仅可以减轻见义勇为者的经济负担,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为中。
民法还应当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合理手段保护自己的安全和财产,是一种合法行为。
而见义勇为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人面临危险时对他人进行救助,是一种伸出援助之手的行为。
两者在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上有所区别,民法应当明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的界限,防止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打着见义勇为的旗号。
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民法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思考时,应当明确其自愿性、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奖励、建立见义勇为保险制度、规定法律责任等。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目击他人遭遇不幸或遭受不公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破釜沉舟,不顾个人安危,冒着生命危险救助他人。
见义勇为行为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和尊重,但在民法领域却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或损失应该如何赔偿、见义勇为人员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保护等。
本文将围绕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基础在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并未专门设立章节或条款。
在该法律中有关于紧急状态下损害行为的规定,即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防止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必要行动,造成损害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保护。
在《刑法》中也对见义勇为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如对于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由于需要冒生命危险,可能会造成见义勇为人员的损伤或死亡。
而在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赔偿,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并非强制行为,见义勇为人员自身选择参与,因此在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对他们的损失进行赔偿存在着争议。
一些人认为,由于见义勇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所以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见义勇为是自愿行为,因此不应当获得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界和学术界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
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追究的风险,如遭受诉讼要求赔偿等。
见义勇为人员是否应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在法律面前,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以往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因救助行为而遭受到诉讼,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被推崇,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积极践行,究其原因是这一行为没有得到有力保障,导致人们想为而不敢为。
《民法典》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见义勇为,通过立法规定对行为人的权益予以保护。
本文基于《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新规定,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保护的内容以及我国法律对其保护的不足一一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见义勇为保护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民法典;法律救济见义勇为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又是现代社会应该弘扬的社会正义。
此前诸如“彭宇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等因见义勇为被诬陷的事件见诸报端,让人们感慨于“好人难做”。
《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尚不系统,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有效性不够。
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力度,让救助者没有后顾之忧,《民法典》规定站在新的高度,实现了对救助者权益保护的新突破。
1.见义勇为的概念见义勇为在汉语大词典中意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向来是一个道德概念,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这一概念的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意见也不尽相同。
综合各种看法,笔者认为从民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指的是公民没有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必须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了维护非自身利益,在面临紧急情况之时挺身而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的危难救助行为。
综合见义勇为的含义以及《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1];(三)行为人非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图。
二、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内容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83条、184条,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系统规范,立法者以全新的视角对于行为人、受益人和侵权人三者的法律关系进行评价,以寻求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保护行为人的利益[2]。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分类及特点
自愿性
公民在自愿基础上,出于 自身良知和正义感而实施 的行为;
无偿性
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时不图名利,不计较个人 得失;
危险性
见义勇为行为往往伴随着 一定的危险和风险,需要 公民具备较高的勇气和毅 力。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地位,是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倡导的行为。
社会认可度
评价社会公众对见义勇为立法 的认可程度,以及立法是否符
合社会道德观念。
立法评价结果及分析
立法成果
我国各级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存在的问题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国见义勇为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同地区 、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对见 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保障措施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等。
见义勇为行为法律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民法、 刑法、行政法等领域。
立法评价标准
立法目的
通过立法手段保障见义勇为者 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积 极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
。
法律条款的完备性
评价法律条款是否全面、详细 ,能够涵盖见义勇为行为的各 个方面。
操作性强
评价法律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 性,能否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 指导。
研究深度不够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 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本研究 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比较, 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01
拓展研究范围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包括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以便更全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基于正义、人道、公益等价值观念,自发地采取行动,挽救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随处可见,如扑灭火灾、救援落水者、拯救被困人员等,这些行为不但充满了人道主义情怀,显露出平民英雄的一面,而且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对他人、对公共安全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见义勇为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却往往是复杂多样的,涉及到人身、财产及道德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同时面临着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如何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法律上,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早在1992年,我国立法部门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使他们不受侵犯、不受诽谤、不受冷落。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因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属于犯罪”,从而大大减少了见义勇为人员面临法律责任的压力,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见义勇为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可能会涉及到违反法律的行为,甚至导致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借机“见义勇为”进行个人攀升或私利牟取,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
因此,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利益的同时,还需进行对于其行为的评估和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的要求,确保见义勇为行为始终符合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
最后,见义勇为应成为我们的共同精神追求,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能力,用自己的力量为别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驾护航。
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制度和文化氛围,让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充分的社会认可和尊重,同时也要保持对这一行为的细致监管和纠错机制,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建设一个和谐、安全、文明的社会。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一种公民行为,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或维护公共安全,个人主动出现,在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勇于挺身而出,进行救援或帮助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因其具有慷慨无私、义愤填膺的公正精神,一直被人们所称道、敬仰。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层面和思考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力从民法角度看,见义勇为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在违反法律、合同、慣例等情況下,为自己获得了某种利益,该利益不属于个人正当获得的范畴,即为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原受益人,但是如果不当得利人有耗费、改善原物等等情况,可以适当减轻返还的责任,不需要全部返还原受益人。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承认其收益是正当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救援人在承担自身的职责或合理费用下所获得的报酬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权益并没有完全法律手段来守护,需要社会共同关注与支持。
尽管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行为,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行为也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救援者在救助行为中可能会发生误伤民众或被误伤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导致救援者自身受到惩罚或责任追究。
如果涉及到民事或刑事赔偿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不然,因为救援时的操作失误或不当引起的法律问题,助人反成“因人成灾”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个人对参与见义勇为的恐惧。
对于这类风险问题,应当从立法上进行规定改革。
在多数情况下,救援者不应该为了帮助他人而陷入法律责任境地。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立法规定,强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并且以相关部门解析处置已有的案例,拓展见义勇为的担保措施,降低对于救助者的不正当处置和法律侵权。
三、优化见义勇为制度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良好品质和人道情怀,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套合理的见义勇为制度是国家应当非常重视的事情。
包括有建立勇救金制度、减轻见义勇为者的承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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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见义勇为者对被救助者享有的请求权范围
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见义勇为者如果为了被救助者而支出必要费用,例如,抢救落水者并雇车送至医院救治,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则对于雇车费用及垫付的医疗费,可主张被救助者予以偿还。
2.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根据该规定,见义勇为者只能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被救助者只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产生了矛盾。故笔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请求权,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从致损原因看,可分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和非侵权因素造成的损害。对于非侵权因素造成损害,见义勇为者应该向被救助者主张赔偿。但对于因侵权因素造成损害赔偿,需要予以进一步的分析。在该法律事实中,出现了两种法律关系,即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属于规范竞合。见义勇为者不能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只能选择其一。由于对造成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被救助者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如由其承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显然过分加重了同样作为被害人的被救助者的民事责任,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而,当见义勇为者受到侵权损害时,应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救助者则不得提起赔偿之诉。同时,为了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侵权人下落不明而使见义勇为者无法行使请求权时,见义勇为者可要求被救助者承担部分垫付责任,对其予以补偿。这样处理亦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立法精神。
三、关于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问题的思考
为了支持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各地纷纷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其中出现了一个法律问题:见义勇为者已被给予奖励,是否还可以享有上述请求权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与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的给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给付。基金会是一种社会公益性组织,其与见义勇为者之间不存在民法上债之关系,不受债法的调整,其给付也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目的;而被救助者与见义勇为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双方形成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给付是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体现公平精神。故他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不同范畴意义上的给付,不能互相代替。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
作者:周辉
近年来,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诉诸法院,对簿公堂。而我国法律对如何调整他们之间的纠纷无明文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颇感棘手。本文试图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及其他相关内容略陈己见。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民法属性
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见义勇为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体为自然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的意思;3.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合乎正义原则;4.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5.该行为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
根据民法原理,民法之债共分为五大类:侵权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