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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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规范

高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规范

高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提高高校基建设施的维修质量,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高校的基建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保障”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基建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四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高校应该设立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基建设施的维修工作,制定相关维修方案,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

第七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基建设施的维修情况,包括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等信息。

第八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维修人员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维修监督制度,加强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章维修工作第十一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基建设施的维修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维修计划,确定维修优先级和维修周期。

第十二条维修计划应该包括维修项目、维修内容、维修标准、维修费用等具体内容,确保维修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维修标准,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严禁擅自更改维修方案,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该认真履行维修记录的填写工作,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十六条维修人员应该加强对维修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章维修质量第十七条高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维修质量评估体系,对维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3. 及时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 严格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维修计划;3. 监督检查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4. 协调解决维修工作中的问题;5. 收集、整理维修资料,建立维修档案。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建维修项目及流程第七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 重大基建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 一般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3. 零星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八条基建维修项目流程:1. 事前论证:由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2. 立项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3. 招标投标: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组织招标;4. 施工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5.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6. 竣工决算:对工程进行决算,审计。

第九条零星维修工程可由学校直接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章维修资金及结算第十条学校基建维修资金由学校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结算流程:1. 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2. 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报告;3.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对基建维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医院总务科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医院总务科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医院总务科基建、维修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医院总务科基建、维修的组织、管理、技术标准和责任,保障医院各类建筑及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地运行和维护,提高整体运营效率,规范医院总务科的各项管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总务科基建、维修管理工作。

三、职责及分工1.总务科:(1)组织完成医院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的策划、设计、监理和工程管理工作,并把工程质量作为首要任务;(2)领导医院内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与外部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合作和服务工作;(3)规范医院各楼房建筑和设施的日常使用和保养,做好设施的年检、验收、维修、保养等服务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细则,并按时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4)采用计算机信息化手段,做好场内建筑信息管理、维修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运行工作。

2.建设维修管理与服务单位:(1)协同医院总务科组织、实施建筑修建、改造、装修、维修等工作;(2)温馨提示院内用户设施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和需求;(3)及时反映医院设施维修状况和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协助医院总务科定期检查设施状况、清理设施隐患,并及时处理;(4)本单位作为医院保修、维修和改造的外聘单位,对医院设施有责任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四、工作流程1. 建设工作流程(1)医院总务科按照医院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医院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就所需建设的项目开展项目的政策、规划、预算等前期工作;(2)按照医院总务科规定的工程管理程序,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审批;(3)根据《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其他部门及专业单位进行分项审查、审核工作;(4)审批带有一定经费风险的单项工程、支付施工阶段经费,并监督施工单位正确使用经费;(5)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和竣工阶段,监督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技术质量的控制,保证施工质量;(6)及时安排材料、设备、设施的到位,保障项目进度,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问题;(7)建成工程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时,按规定制定验收方案及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报告,定期监督工程后期质量保修工作。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兼任,常务组长由主管基建、后勤的院领导兼任,其他副院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后勤、财务、纪检、党政办、基建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由基建办负责。

第五条基建办职责:(一)负责学院总体布局规划(含校园绿化规划)及与此相关事宜。

(二)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与建设审批。

(三)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勘探、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组织、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并参与项目预算与结算等工作;项目预算与结算工作主要由学院财务处负责。

(四)负责把好学院新建项目与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关,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做好相应沟通与协调工作。

(五)负责所有建筑项目场地的地质堪探、施工图、设计变更、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房屋产权、施工签证、项目结算等资料的办理、审核与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六)负责学院水、电、房屋及工程技术维修操作的合理性及安全性。

(七)根据项目预算清单、设计图及论证内容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包括:项目询价、项目要求、交付完工期限、付款方式、监察、审计监督投诉电话等。

(八)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九)负责验收、检查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与招标控制价相符),是否有明确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质量等级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

第三章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流程第六条学院基建项目审批工程流程(见流程图)。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基建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参与人员的安全。

适用于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及相关人员。

二、责任和义务1.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并执行本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

2. 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项目经理的安全工作。

3. 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计划、设计、施工等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安全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安全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参与人员应按照安全管理计划执行工作,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4.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

四、安全培训和考核1. 参与人员在进入工程现场前,应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 根据工程需要,定期组织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

3.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且经教育不改的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工作等。

五、工程现场安全管理1. 工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确保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认。

2. 临时设施的搭建、使用和拆除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3. 空间有限的施工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并有专人负责卫生和垃圾清理。

5. 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六、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报告1.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伤者及时获得救治。

2. 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负责人,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危险源及风险控制1. 参与人员应清楚了解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安全人员应对危险源进行严格的管控,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确保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良好,并保证设备的正确使用。

学校小型基建维修制度

学校小型基建维修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加强学校小型基建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效率,确保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师生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单项工程投资额小于30万元或一次性投资成批量维修的基建工程项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小型基建维修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4. 施工单位负责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施工和质量管理。

四、小型基建维修项目流程1. 申报及立项(1)学校各部门发现需进行小型基建维修的项目,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后勤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学校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 项目组织实施(1)项目经审批后,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2)后勤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质量监督(1)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基建维修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工程验收(1)工程完工后,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资金管理1.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审批流程进行拨付。

2.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基建维修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基建维修工程的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学校新建扩建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楼房和水电通讯的维修改造、各种设备(不含教学科研设备)维修、运动场地改建、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绿化工程等。

其资金包括上级拨入、学校(校内各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来源组成的资金。

第三条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基建处、后勤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及专业人员组成,分管副校长任组长。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工程预结算进行审定,对工程质量检查、监督。

领导小组向校长负责。

第四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一)由基建、后勤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基建维修年度计划,按工程项目轻重缓急安排立项手续,同时做出工程项目的概算或预算,书面申请报告及填写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进行分级审批;(二)校内各单位需要进行维修的基建项目必须报基建处、后勤处,按有关程序审批;(三)涉及到学校整体规划的基建、维修工程由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五条基建维修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立项由基建处、后勤处长审批,工程造价在1万元至3万元的立项由分管副校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立项由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在出现突发事情时由基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处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筑面积或工程承包价达到规定数额的工程项目由建委职能部门组织招标投标。

第七条基建维修工程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或议标,招投标工作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在0.5~3万元的必须经过询价(三家供应商以上),召开询价工作会议(由用户、审计、财务、职能部门、专家参加)讨论决定。

学校基建维护维修制度

学校基建维护维修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学校基础设施的完好、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以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职责1. 校长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学校基建维护维修工作。

2. 总务处负责学校基建维护维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3. 教师作为设施设备的使用者,负责设施的日常保养和报修。

4. 信息技术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四、基建维修制度1. 学校基建维修项目需经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政府批准。

2.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按规定立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由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由教育局立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3.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市教育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1-10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学校按规定进行组织招标。

4.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由镇政府扎口管理,由镇财政按结付工程款的现状,学校配合镇政府建管科进行竣工决算并审计。

5. 学校派指定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

五、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1. 设备使用人是设施设备保养维护的主要责任人,要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2. 明确总务科专人负责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维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3. 维护保养坚持主动检修和日常保修相结合制度,在程序上分为二级。

a. 一级为日常保养。

当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填写《报修单》上交总务科;或直接到总务科记录于《日常维修记录本》;急事特办,日常维修总务科将于第二天早上安排专人维护,维护完成后在完成时间”一栏中签名打勾,部门主管负责确认。

b. 二级为定期维护保养,一般每学期安排三次(每学期初、期中,期末),由总务科安排专人实施,认真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行为,特制定本办法;二.管理范围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其他建筑施工项目;其他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三.管理体制与原则公司实行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集中与分散管理体制;公司总务物业部门负责常规维修工程;公司技术生产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生产、技术、总务、计划、工程等部门派员共同组成;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任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对凡国家规定基建项目须申报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四.管理任务一工程申报与核准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办理;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_____元以上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总务部门负责办理;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______万元以上的,经公司常务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各部门将拟办工程项目,按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不同权限审核批准;二根据工程费的高低,确定不同的发包方式;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____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价方式;所议价格以下不超过工程预算时可决标;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____万元以上的,可采用比价方式;邀请3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携估价材料参加比价,以最低标者为得标人;3.基建成和技改工程费在_____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公司或关联企业内有建筑工程队,维修队的,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在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公司在建筑施工时,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对施工单位供料的须做好原材料质量监测工作,由本公司供料的做好原材料质量采购、质量检测验收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乃至政府主管部门;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如发现工程与原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等不符的,不予验收;对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则按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办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以严重不合格的,可提出索赔;在验收时,公司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核准后,支付应付款;验收合格的或整体验收不合格中的合格部分,及时移交给公司使用部门使用,相应的工程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分别交使用部门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联系和监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内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修复;对工程完工后的余材,应盘点登记,退回公司材料库,或退货到供货商处;残次料可经估价后就地处理或标售;公司对有关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按公司奖惩条例予以奖励或处罚;主动预防有关人员以权谋私、接受贿赂;五.附则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本办法经公司会议通过后生效;。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三篇)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三篇)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维修项目的管理,提高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基建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维修项目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重大设备更换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独立、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计划、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由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制定相关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按照维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分工作内容,明确各成员的职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加强工作协作。

第十一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维修能力。

第三章项目策划第十三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维修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项目的时间计划、项目的资源需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向项目管理小组报备。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材料采购,确保施工质量。

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地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建筑物、设备和周边环境的维修维护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综合管理”的原则,强调预防措施和科学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各种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工地安全生产。

第四条所有参与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维修维护管理程序,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章维修维护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的机构设置包括工地维护维修主管部门和维修维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工地维护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维修维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维修维护工作,协调解决维修维护过程中的问题,并且负责维修维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维修维护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履行维修维护任务,对维修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加以处理。

第八条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维护工具和设备,并对其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九条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技术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维修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的要求第十条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强调维修维护的预防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应当时刻关注建筑工地设施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维修维护计划和维修维护记录的编制和备案,确保维修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维修维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维修维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维护工作档案,对维修维护工作进行记录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维修维护工作的质量。

2023年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2023年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2023年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基建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基建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注重技术和管理相结合,提高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勘察和评估,明确项目的维修范围、目标和需求。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项目资源需求。

第八条: 项目立项应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设计第九条: 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 项目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应优先考虑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第四章:招投标第十二条: 项目招投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描述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确保投标人能够明确项目需求。

第十四条: 招标过程应规范执行,招标委员会应实施严格的评审程序,确保中标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施工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组进行,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型基建(维修)工程主要是指标的在50 万元以下的小型建筑、房屋维修、装修、护坡、挡土墙、土石方、水电、绿化、道路等工程.第三条管理职能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作.后勤管理处行政科负责院本部10 万元以下的维修工作,基建科负责小型基建工程、本部10 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校区在本部立项的项目; 浦口、龙潭校区负责自筹资金的小型基建(维修)工作;校区在本部立项的小型基建( 维修) 项目为 3 万元以上,由校区总务办拟定小型基建( 维修) 计划,报后勤管理处,经批准后,由校区总务办负责实施,院后勤管理处基建科予以指导、验收,并做好决算审核工作.第四条立项审批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能,凡是立项的项目, 于每年12 月30 日前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报送第二年的小型基建(维修)计划,院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经费的可能,研究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校区自筹资金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依据院领导审批的小型基建(维修)计划,在项目实施时,由各职能科室填写小型基建(维修)立项审批报告表, 分别按以下权限报批:5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处领导审批;5 万元~10 万元的由处长审批;10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小型基建(维修)零星项目的审批权限为:1 千元以内由科长审批; 1 千~5千元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5 千~1万元由处长审批; 1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五条项目招标3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原则上由维修中心承担,无技术承担的,可在严格控制预算,让利不低于5% 的前提下,选择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担.暑假期间集中维修的,应将零星维修项目集中招标.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应组织招标.根据管理职能,由职能科室组织起草招标书、评标办法,发布招标信息,联系投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确定投标单位不低于三家,特殊情况除外.组织开标:由后勤管理处领导任招标小组负责人组织开标.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介绍工程情况,投标单位的情况.招标小组成员根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在质量、信誉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确定中标人.第六条甲供材采购材料的采购,可采取招标、议标、询价采购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职能科室申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甲供材的审批权限: 500 元以下由科长审批; 500 元~2000 元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2000 ~ 10000 元由处长审批; 10000 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七条纪委、审计的监督经院领导批准的年度小型基建(维修)计划,于每年一月底前送学院审计室备案.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1 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进行招标、议标时,纪委、审计须派员参加;询价采购的,必须报送询价采购纪要.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签定,职能科室须先报送院审计室审核.1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决算,由各职能科室负责复核,复核后报送审计室进行审计. 1 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决算,由职能科室审核,向审计室报送目录,审计室予以抽审.第八条签订合同小型基建(维修)项目及甲供材料供应的合同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不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包括项目名称、工期、合同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由职能科室与中标方共同草拟合同文本,按程序报批. 1 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定; 1 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定.报批合同时,同时报送开标纪要或询价纪要.第九条组织实施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规定,组织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实施和甲供材料的供应.并做好验收、移交等工作.第十条经费使用小型基建( 维修) 经费,按每年学院核拨的经费包干使用.院财务处按核定的经费拨入基建财务统一支出.每年3 月份核拨20% ; 6 月份核拨60% ; 9 月份核拨20% .校区自筹的小型基建( 维修) 经费的支出,应以分管院领导审批的项目为依据.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不允许超权限审批,不允许超预算使用经费.超计划的项目,必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时落实经费支出渠道.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 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各种经费来源(学院计划、单位自筹、拨款、捐资、合资)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第三条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院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院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产管理处是主管学院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产管理处小型基建及维修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决算审核等.第六条依据学院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院(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第七条对学院下属各单位自筹经费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第八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第九条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第十条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决算.第十一条负责组织用户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图及其资料交管理部门存档.第十二条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第四章??小型基建及维修项目申报程序第一节?申报程序第十三条全院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均应有书面请修(建)报告和提出维修(建)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在本年度的11-12月份送交校产管理处.第十四条校产管理处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全院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院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第十五条小型维修、小型基建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提出的理由;3、期望完成期限;4、基本要求;5、施工地点范围;6、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验收)及分管院领导意见.第十六条在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及临时工程项目审批时,学校要明确经费出处(专项或常规)、指令性完成期限及封顶金额.对出自切块经费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出自专项费用的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还需经校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十七条已通过的"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和"年度工程项目计划",由校产管理处及时传递给使用部门、财务科、审计监察处.第十八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校产管理处. (一)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二)院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 第二节??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第十九条零星维修是指学院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200元以下的维护修缮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换灯管等).详见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小型维修及基建是指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璜,以及学院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和小型基建,其造价在200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小型新建、维修、改造、扩建、装潢等工程项目,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三节??维修登记及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造价在2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报校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改变原建筑外观的工程,无论经费多少,必须经校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大型建筑或改变结构的修缮应由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保证合法、满足建筑设计规要求等相关规定). 第四节??维修费用支出第二十四条维修经费支出的工程(一)院园内的道路、围墙、车棚、上下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小型新建工程.(二)教学楼、学生公寓以及行政办公用房等维修工程.(三)教职工公寓维修工程:1.收房租公寓的正常损耗维修(以校产管理处签署意见为依据);2.已出售公寓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屋面、外墙、楼梯等户外部分,供水、供电的表外部分).第二十五条其它经费支出的工程(一)?独立核算单位的维修费用自理.(二)由院领导审批的经费及科研经费所开支的维修,从其专项经费中列支.(三)非自然损耗,由于管理不善损坏的由用户自理.第五章??维修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单位落实方法第二十六条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我国《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对维修工程的发包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实施招标投标.对超过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招标小组组织三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招标,综合考虑后确定施工单位;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招标小组通过非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对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校产管理处找一个信誉较好的单位施工.第二十七条为了扶持服务公司,凡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服务公司能承做的可让服务公司优先承做,由外单位承做者可从服务公司走账结算.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选定后,要签定协议或合同.在签定协议时要遵循有关法规,明确工程内容、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工期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内容及期限等.合同必须经审计人员签字方可生效.第二十九条招标小组要将选择单位过程写出纪要,交院领导审核.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校产管理处应在施工技术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有折旧材料代用时,必须通过校产管理处办理手续,否则,按不合格论处.第三十四条??关键结构部位施工中的混凝土,砖石砌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甲方项目监理员提交配合比,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称量设备,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捣工作.第三十五条??为确保混凝土的浇捣质量,砂石应事先做好过筛与冲洗工作,砂、石筛洗不合格,不得进行钢筋验收和混凝土浇捣工作.第三十六条??施工中的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校产管理处人员及院审计处人员),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两份给甲方项目监理员留存(其中一份交给院审计处留存.第三十七条??施工中,甲方项目监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甲方项目监理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院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监理员移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向校产管理处移交竣工资料.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校产管理处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向校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一切验收资料,超过5万元的工程必须由院分管领导、使用单位、审计处、校产管理处、施工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低于5万元的工程应由使用单位、审计处、校产管理处、施工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第四十三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提出处理办法,交付校产管理处落实.第七章??竣工结算第四十四条为了加强院内修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对院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小型基建工程,实施工程竣工决算.第四十五条工程竣工决算是指院园内修建工程完工后,参照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或按本办法中取费的条款,审查、确认工程竣工决算书的过程.第四十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方(甲方)、施工方(乙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计算办法,施工期间差价调整等有关事宜.并送交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第四十七条修建工程竣工决算可以单项为对象,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在修建工程完工,施工质量核定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校产管理处提供竣工决算书.第四十八条竣工决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决算书包括以下资料: (一) 竣工决算计价表;(二) 竣工决算的工程量计算底稿;(三) 设计变更通知书及附图;(四) 基础处理核定单;(五) 甲方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六) 经甲方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单据及购货发票复印件;(七)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八) 经甲方现场签字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九)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调整文件.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经审查认可,并编制竣工决算审查说明书,再提交给施工单位.竣工决算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名称、地点;(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 工程特征;(四) 送审竣工决算造价;(五) 审查认定的竣工决算造价;(六) 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七) 送审竣工决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八)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可按下列办法取费及工程造价计算.(1)建筑工程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直接费b、综合间接费:(a)*四类工程综合间接费率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c、材料价差:实际价(甲、乙方共同采购价)―定额价d、工程造价(a)+(b)+(c) (2)安装工程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基价:(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定额辅材费)b、主材费:按定额用量*甲、乙方共同采购材料单价或市场调研价c、综合间接费:定额人工费*四类工程综合间接费率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d、工程造价:(a)+(b)+(c) (3)房屋修缮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基价:(按2001年《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b、材料差价:实际价(甲乙方采购的价)―定额价c、综合间接费:定额人工费*综合间接费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d、工程造价:(a)+(b)+(c) 第五十条工程决算的时间要求,工程验收后10天内(造价2万元以下的3天)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校产管理处在收到所有决算资料后5天内将竣工决算书报送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特殊工程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对5万元以上的工程要进行决算,5万元以下执行预决算.审计处在3日内审计结束.无异议则按协议规定日期付款.第五十一条院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工程决算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 对相应的工程内容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印的最新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二)院内施工单位在院内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印的最新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并结合学院实际.(三) 院外施工单位在院区内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按江苏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取费或按工程承包协议条款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维修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校产管理处2005年4月PAGE PAGE 2小型基建项目验收程序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队向基建科或行政科申请验收.二、基建科或行政科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赴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程质量标准逐一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要求工程队及时整改.四、整改结束符合质量要求的,由基建科或行政科草拟验收报告,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五、验收结束后由基建科或行政科移交相关部门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由职能部门负责返修.六、验收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江北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则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推动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教育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修建的小型基建项目工程,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教育系统,是指我区所辖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社区学院.本细则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项目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园林工程和人防工程.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预算超过10万的,按市级和区级有关规定执行.区教育局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和组织办法另行制定.小组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负责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中间验收、质检监督、结算决算、廉政监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计划申报教育系统内各公立学校、幼儿园、社区学院(以下简称校方)根据各校的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参照有关申报制度,提出年度基建项目预算计划(预算报告),上报小组.小组召开办公会议确定并签批年度小型基建项目预算计划.对列入年度小型基建预算计划的项目,做如下总体管理规定(若项目预算为C万元):如5<C≤10,由小组和校方共同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小组参与项目的关键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管理状况,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如2<C≤5,由校方负责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以现场抽查和文件审核的方式对项目的关键工作进行监督,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如0<C≤2,由校方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主要以文件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督.以下各条款中涉及"小组或校方"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权限适用本条规定.招标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由小组或校方负责管理和实施,具体程序如下:招标邀请;发放招标文件(需要时);组织投标预备会、勘查现场;编制、递交招标文件(需要时);开标、评标;拟中标单位信誉审核,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本条各款程序必须有书面记录材料备案.投标人选定.校方根据投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每个项目的投标人控制在3至5家.如报名复查后合格单位多于5家,以抽签方式确定有效投标人至5家以内.由校方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和相关事宜,必要时负责组织现场勘察.评标专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评标成员,组成评委小组.由校方负责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评委小组成员应包括各正副校长、总务主任和至少1名教工代表.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校方主持;投标人向校方递交投标保证金(2<C≤5时投标保证金为1000元,5<C≤10时投标保证金为2000元);公布评标小组名单、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评标小组按有关规定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法人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项目经理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根据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按分数高低推荐3个备选中标人,将名单上报小组;经小组审核剔除在小组企业信誉电子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后,宣布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退还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第三、四款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外,其它条款必须有备案资料.中标公告.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中标信息均由校方负责公告.中标单位信息以区教育信息网络平台和校方公告栏的方式公示3天,其中校方公告必须设在学校门口显著可见的位置.第四章项目签约经审批的工程,在开工以前必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安全承诺书.签订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第五章开工审批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在开工前由小组对项目预算、。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维修的工程和设备,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有效运营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尊重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各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建设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设项目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和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充分调研,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科学决策,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土地、矿产、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效益、安全性、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益。

中学基建维修及零工使用管理规定(3篇)

中学基建维修及零工使用管理规定(3篇)

中学基建维修及零工使用管理规定一、维修管理规定:1. 中学基建维修工作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安排,确保建筑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维修工作包括日常维护和紧急修理两部分。

日常维护由学校维修人员负责,紧急修理由学校调动相关维修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理。

3. 学校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4. 中学基建维修工作需要制定维修计划,并按照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健康状态。

5. 维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材料,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二、零工使用管理规定:1. 学校可以雇佣零工进行一些临时性的维修或清洁工作,但必须确保零工的安全和工作质量。

2. 零工在进入学校进行工作前,必须接受学校的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保障责任书。

3. 学校必须对零工进行身份认证,并记录相关个人信息,确保零工的合法性。

4. 学校要及时支付零工的工资,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5. 零工在学校进行工作时,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做到有序、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其他管理规定:1. 学校必须将基建维修和零工使用管理规定公示于校内,并定期进行宣传和教育,确保所有人员都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学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维修工单和零工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保留相关记录和资料,以备查阅和审计。

3. 学校在进行基建维修和零工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操作,确保合规合法。

4. 学校要定期进行维修和零工使用情况的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中学基建维修及零工使用管理规定(2)1. 定期维护: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维护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公司,定期对中学基建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备、灯光设备、门窗、地板等。

2. 维修需求报告:当中学基建设施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相关人员应向学校维护部门或维修公司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维修需求信息,包括设施名称、问题描述、具体位置等。

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规定[1]

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规定[1]

1.目的规范公司基建零星维修工程,明确物业维护与管理责任,提高维修效率与质量,降低成本。

2.适用范围使用于保盈所有零星维修项目。

3. 定义满足下列情况的可认定为基建零星维修工程:酒店及王府夜总会、销售中心楼、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商品房,且超过保修期的在不涉及结构主体,不影响立面效果、建筑品质、整体装饰装修、不改变使用功能、不改变小区原有规划方案及设计、不使用大型设备的土建、安装、道路管网、景观绿化、水电气网络通讯及配套等项目的新增、维护、维修、结构加固、更新更换、改造升级且单项造价小于10万(含)的零星及维修工程;不包含设备系统、办公、物业维修等非土建部分;大于5万的项目按C类项目进行工程报批,按报批审批流程制度执行。

4.职责4.1 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物业的日常管理、维护与报修,配合基建与维修单位施工,与工程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承担维修费用;小区商品房公共物业由行政人力部门负责。

(4.2 工程部、项目部工程部、项目部负责受理维修申请、任务安排及组织、零星维修审批、造价成本控制、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技术支持、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交付使用等相关事宜,并对零星维修工程的质量、费用、进度负责。

其中工程部、项目部为零星维修直接管理部门:负责零星维修实施及施工单位管理;按使用部门协调内容安排施工单位即时维修;组织各部门进行验收移交。

4.3 工程管理公司工程部和项目部需对本区域零星维修工程质量负责,视情况可授权工程部、项目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重要部位的零星维修,可派人员或进行巡查,按规定对维修工程实施过程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人数视工程而定,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收集移交相关文件及竣工资料。

同时,在零星、维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必须有使用部门签字同意,表示质量认可。

4.4 其他财务部负责维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对已确认的维修费用进行审计并进行工程款支付;维修单位负责按期按质完成报修工程。

基建和维修工程制度

基建和维修工程制度

基建和维修工程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和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基建和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等。

三、工程前期管理1.工程前期必须进行规划设计,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建设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工程前期管理人员要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的合规性。

3.工程前期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等程序,确保工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工程前期管理人员要对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四、工程施工管理1.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

3.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确保工程的正常施工。

4.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工程验收管理1.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验收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验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对合格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要求整改。

4.验收工程必须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工程的可追溯性。

六、工程维修管理1.工程维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维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2.维修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维修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确保维修工程的正常开展。

4.维修单位必须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工程质量管理1.工程质量是基建和维修工程的生命线,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2.质量管理必须从设计、施工、验收到维修全过程实行全程质量管控。

3.质量检测必须按照标准程序进行,对不合格的工程要求整改。

4.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范文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对于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育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校园工程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等工程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论述。

一、总则1.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环境卫生和教学设施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2. 遵守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基建施工、维修工作、装饰活动、绿化工程等。

3. 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基建工程管理1. 学校基建工程必须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

各项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 学校基建工程需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工程造价、工期、施工方案等,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 基建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必须齐全,禁止使用伪劣产品。

4. 学校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方案,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

5. 基建工程竣工后需经过验收合格,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维修工程管理1. 学校维修工程包括日常维护、设备维修等。

各项维修工程必须及时处理,确保校园设施正常运行。

2. 学校维修工程需编制计划,明确工程内容、工期、材料需求等,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维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质量合格。

4. 维修工程过程需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杜绝违规施工行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5. 维修工程竣工后需经过验收合格,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装饰工程管理1. 学校装饰工程需编制详细的装饰设计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 装饰工程施工前需进行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3. 装饰工程所使用的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并具备相应的环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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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工作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基建维修工作,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特制定《基建维修工作管理规定》。

2、基建维修项目的范围包括:
2.1办公室、饭堂、宿舍、仓库等部门的基建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

2.2各分公司(生产基地)车间等工作场地的基建工程。

2.3车间技改所涉及的基建维修工程。

3、本规定订立了《基建维修工作流程》,需求部门、工程规划部、人事行政部、分公司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需依照《基建维修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基建维修工作。

4、规定条款:
4.1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前需填写《基建(技改)工程预算申报表》,通过审批后方能实施基建维修工程。

4.2基建(技改)工程总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需报总经理审批并交财务预算科备案。

4.3预算金额在10万元或以上的工程,工程规划部组织招标选取施工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管理部门通过询价比较选取施工单位。

4.4相关部门须按照《基建(技改)工程预算申报表》中所审批的项目进行施工,若要追加项目或更改项目需要重新申报。

4.5工程实际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20%的,要追加预算,填写《基建(技改)工程预算申报表》,说明原因,报项目审批人重新审批。

若实际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20%而无追加预算的,按超出20%以外金额的10%对经办人进行处罚,罚款交总经办“金意陶慈善基金”,并予以通报。

4.6项目竣工后,基建工程管理部门、需求部门、监察部、施工方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核对《工程结算清单》和《基建(技改)工程预算申报表》,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金额,并填写《验收表》。

4.7报销时,须向财务部提交《基建(技改)工程预算申报表》、《结算清单》、《验收表》、《合同》发票或收据。

财务核实基建项目报销手续、资料齐备才予以报销。

4.8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跟踪基建维修工程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每月编制《基建汇总表》,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4.9监察部不定期检查基建维修工作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出具《罚款通知书》。

5、附件:
5.1《基建维修工作流程图》
5.2《基建(技改)工程预算申报表》
页 1
基建维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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