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5.4.5-14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资质认证是对土建试验机构的管理、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确认;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检测报告的资格。
1.3 凡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土建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未经资质审查认可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2. 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2.1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两种类型:中心型和现场型,中心型分一级、二级试验室。
各类型及等级的划分按《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等级标准》(见附件一)规定办理。
2.2 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3 试验室应按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试验项目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4 试验室要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
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和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
3. 试验室的资质认证3.1 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3.1.1 质量管理体系;3.1.2 管理制度;3.1.3 组织机构与职能;3.1.4 人员配备与素质;3.1.5 试验项目范围;3.1.6 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3.1.7 技术规范、标准;3.1.8 技术资料;3.1.9 环境与安全。
3.2 认证工作管理机构:3.2.1 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
3.2.2 对申报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中心型一级土建试验室,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
(部门规章)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能源部文号:能源基[1991]747号发布日期:1991-8-22执行日期:1991-8-2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土建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管理素质、测试能力和可靠性。
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或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及检定证书的资格。
第三条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建筑构件、商品砼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土建试验机构,及承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的其他建筑企业中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经认证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土建试验机构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在本企业内、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未受资质审查或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型、分公司(工程处)型及搅拌站型。
公司型又分为三级,其等级的划分按“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等级标准”规定办理。
第六条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七条试验室应按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八条试验室要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
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和加盖试验室印章。
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九条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与职能2.人员配备与素质3.试验项目范围4.环境与安全5.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6.管理制度7.技术规范、标准8.技术资料与档案9.质量管理第十条认证工作管理机构:10.1 由能源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的总体归口管理。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2对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检测试验室(以下简称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金属试验的管理、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公证数据及检测证书的能力及资格。
1.3凡为电力建设工程的焊接质量、金属监督提供检测数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电力建设单位的金属试验机构及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的其它金属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承担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工程金属检验室工作的金属试验(或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一级金属试验室的资质。
1.5未按本办法认证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的金属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6已经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以上主管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金属试验室(或检测机构),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按本办法抽本复核,通过的可取得资质证书。
2 金属试验室等级及业务范围2.1金属试验室分为一、二级。
一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机组容量不受限制;二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
2.2金属试验室必须是企业内专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独立机构,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分管经理直接领导。
2.3金属试验室必须取得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线工作许可证”和“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4金属试验室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金属监督、金属试验、无损检测、卫生防护等法规、条例、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持证上岗,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5金属试验室应按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金属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6金属试验室的业务范围2.6.1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结构件安装焊接质量的金属检验以及转动部件、紧固件、设备零部件、安装用材料的金属检验。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页脚内容1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强化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土建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管理素质、检试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提供符合规定的试验数据及检定证书资格的一项专门活动;第三条凡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的建筑构件、商品砼以及其他相关工程提供试验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建设施工企业或其所属的土建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行电力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并负责管理资质认证工作;第五条凡承揽电力土建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土建试验室资质;经认证合格并取得许可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其所属的土建试验机构,具备提供土建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的资格;第六条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型、分公司工程处型及搅拌站型;其中,公司型又分为两级;各等级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第八条试验室所有试验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九条试验室应按证书许可类型、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第十条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经负责管理试验机构的法人单位对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承担责任;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司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对其他类型的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专门的行业组织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的组织评审等工作;第十二条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一)组织机构与职能;(二)人员配备和资质等级;(三)试验项目范围;(四)环境与安全;(五)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六)管理制度;(七)技术规范、标准;(八)技术资料与档案;(九)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向认证机关上报资质认证申请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试验室发展经历及现状;(二)组织机构图如为公司试验室,应另提交公司内试验机构网络关系图;(三)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四)试验室行政负责岗位人员情况表;(五)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六)试验室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七)企业计量等级证书及试验受检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八)试验业务项目范围表;(九)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十)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目录;(十一)试验技术资料、档案目录;(十二)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指所申报的类型等级在标准中对此项有要求的试验室;(十三)其他认证机关认为需要申报的内容;第十四条对于申请报告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五条对于已受理的申请,认证机关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试验室进行实地评审考核,做出综合评价;第十六条评审考核时,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及笔试、口试、操作的抽查,其中至少一名为试验室负责人;第十七条符合资质认证许可条件的,认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许可证书;在特殊情况下,认证机关可延长认证时间10个工作日,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证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第十八条经评审合格者,认证机关颁发由国家统一监制的资质认证许可证;第十九条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并进行定期年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提出换证申请,由认证机关进行考核验证,合格者由认证机关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关应视情况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承接检测试验业务;第二十二条对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取得省市级主管认证机关颁发的资质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试验室,需要取得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关可不再评审已经得到认可的事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认证工作人员在评审、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于申请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的,核准机关应不予许可;已骗取资质认证许可的,核准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在2年以内不再许可该申请人的土建试验室资质;第二十五条土建试验室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具备资质或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试验数据或检定报告的,认证机关有权对该试验机构所属企业处以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50万元罚款;第二十六条电力项目单位选择没有相应的土建试验室资质的企业承包电力土建工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项目单位逾期没有纠正的,应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型土建试验室标准和业务范围附件二:电力建设工程分公司型工程处土建试验室标准和业务范围附件三:电力建设工程砼搅拌试验室站标准和业务范围附件四:各类各级土建试验室试验项目表附件五:土建试验室检测设备配置表附件六: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申请报告格式附件四:各类各级土建试验室试验项目表注:●为标Array准所要求的主要项目必须具备试验能力;○为标准所要求的次要项目,应逐步创造条件具备试验能力;附件五:土建试验室2、不同试验项目所需设备,如有重复者,在此只出现一次;3、对一般小型仪器、工具及玻璃器皿,此表中不再列出;附件六: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申请报告格式申请单位申请日期试验业务项目范围年月日。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 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 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 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 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 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 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 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 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 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 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 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 要求。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 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版).doc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版) 附录 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 3.1 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 检验检测机构· 1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 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法规标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质检总局令第163号【颁布时间】2015-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 (2)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 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5 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能力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调整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3.5投诉 complaint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电⼒建设⼯程⼟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电⼒建设⼯程⼟建试验的管理,提⾼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平,加强对⼯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建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管理素质、测试能⼒和可靠性。
证明其具有为电⼒建设⼯程或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及检定证书的资格。
第三条凡电⼒建设施⼯企业中为电⼒建设⼟建⼯程、建筑构件、商品砼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建试验机构,及承建电⼒建设⼟建⼯程的其他建筑企业中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试验机构,均应执⾏本办法。
第四条经认证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的电⼒建设施⼯企业⼟建试验机构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均具有法律效⼒,并可在本企业内、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未受资质审查或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程竣⼯验收的依据。
第⼆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五条电⼒建设⼯程⼟建试验室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型、分公司(⼯程处)型及搅拌站型。
公司型⼜分为三级,其等级的划分按“电⼒建设⼯程⼟建试验室等级标准”规定办理。
第六条试验室⼯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试验⼈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七条试验室应按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条试验室要对承担试验项⽬的数据和结论负责。
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试验室负责⼈复核签字和加盖试验室印章。
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九条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与职能2.⼈员配备与素质3.试验项⽬范围4.环境与安全5.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6.管理制度7.技术规范、标准8.技术资料与档案9.质量管理第⼗条认证⼯作管理机构:10.1 由能源部电⼒建设⼯程质量监督中⼼总站负责对电⼒建设⼯程(⼟建)试验室认证⼯作的总体归⼝管理。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根据《电力工程检测认可管理办法》,我单位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定,被确认为电力工程检测认可机构,具有从事电力工程检测业务的资质。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单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能够为电力工程提供专业、高效的检测服务。
我单位的检测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各类检测设备,并且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在电力工程的检测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单位已经成功完成了多个重大电力工程的检测任务,得到了客户和监管部门的一致好评。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检测服务。
特此证明。
电力工程检测认可机构,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
以上是一份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确认证明的示例。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5.4.5-14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 (1)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 (2)第四章证书管理 (3)第五章行为规范 (4)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5)第七章附则 (5)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5 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能力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调整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检测试验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检测专业资格证书,并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发布时间:2015-04-16 信息来源:浏览:898次字体大小:[大中小] 打印收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电建协〔〕号
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可登录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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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 (1)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 (2)第四章证书管理 (3)第五章行为规范 (4)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5)第七章附则 (5)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5 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能力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调整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检测试验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检测专业资格证书,并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力工程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等专业检测试验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是指按照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要求,对检测机构的资源配备、技术管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确认,以认定其具有为电力工程提供准确数据能力的活动。
第六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统一管理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各质监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检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等级分为A级和B级,主要依据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等基本条件和开展检测试验的能力业绩划分。
能力等级划分条件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第九条按照电力行业检测试验任务划分,检测机构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个专业类别。
各级土建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见附件1-2,各级金属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见附件2-2,各级电气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见附件3-2,各级热控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见附件4-2。
第十条检测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不同能力等级和不同专业资格。
申请相同能力等级不同专业资格的,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申请不同能力等级资格的,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从事新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单项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单项能力认定,认定标准按照A级标准中对该单项检测试验的有关要求执行。
单项能力认定不分等级,应按照择优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数量。
第十二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B级及以上能力等级,独立承担以上工程范围内单项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单项能力认定证书。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对应要求的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详见附件5。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及由其派出的现场试验室必须按照认定的能力等级、专业类别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标准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未通过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或超出规定能力等级范围出具的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无效。
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档案,环境与安全。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程序为:申报→预审→评定→公示→发证。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
预审工作由各区域中心站负责,评定、公示和发证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须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详细填写《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见附件6-1),向本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提出申请。
申报时须按照专业类别(土建、金属、电气、热控)分别递交申报资料(见附件6-2)。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七条中心站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级别、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中心站不组织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中心站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预审通过的,由中心站填写预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电子版及时上报总站;预审未通过的,中心站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在预审阶段,中心站认为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认定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申报单位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应从预审期限中扣除,预审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评定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一)总站在收到预审合格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的符合性,并通知中心站和申报单位约定现场评审时间。
(二)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约定时间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每个专业的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总站在接到评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的复核,确认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规则如下:(一)评分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各评定项指标的符合性确定扣减系数,然后计算各项评定指标的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评分。
总评分计算公式为:A=A1+A2+…+ Ai+…+A10其中: Ai= m×δAi—评定项得分;m —该项额定分值;δ—该项权重系数。
各评定项目的内容、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权重系数,详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二)专家评审结果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种。
在关键项目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项,且合计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者,其评审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分专业组建,每个专业组人数为3~5人,其中组长一名,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熟悉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申报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须派人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需核查和考评以下内容:(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三)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四)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五)现场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时,应详细记录各方意见、核查情况和各项评审结论。
在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及时向总站提交评审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二)评审记录表及评分表;(三)现场抽查记录、考评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总站确定评定结果后,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二十六条凡公示期内没有投诉或举报的,其认定程序结束,总站向通过认定的检测机构颁发《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七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总站提出复证申请,总站在接到复证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复证审核计划,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复证审核采取现场核查方式,由总站组织现场专家组对检测机构各项条件的符合性和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现场专家组的构成、复核评审方式和评审时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并编写完成复证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复证审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降级和取消证书四类。
总站将根据审核结论做以下处理。
(一)复审结论为合格的,总站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书,持证单位须凭旧证书更换新证书。
(二)复审结论中有需要整改项目的,总站将根据审核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持证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复审结论为降级的,检测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原证书,总站将按照重新评定等级换发新证书。
(四)复审结论为取消证书的,总站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告,并收回原证书。
第三十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原证书和变更证明材料,在相关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到总站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检测机构发生重组的,应重新进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需要在本专业类别范围内增加检测试验项目时,应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并详细注明需增加的试验项目名称及范围。
总站接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增项审核工作。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检测试验活动,及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认定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对所承担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测试验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检测试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测试验人员遵章守纪,确保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测试验工作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它检测试验单位。
因特殊技术要求,需要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并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外委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检测机构对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结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或电力工程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应在所承担检测试验任务的工程现场设立现场试验室。
现场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试验工作时,应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费用定额为基础计算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