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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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各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1+N”管理模式设立,“1”即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市级引导基金;“N”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的部门引导基金。

市财政整合的其他专项资金归集至市级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每年应当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成立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三)统筹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筹集规模及投资产业、方向、领域和阶段等;(四)对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年初下达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年中对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各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统计分析全市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况,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督促各引导基金对接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穗府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第14届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参照《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8号),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三个重大突破”为目标,按照“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壮大规模,发展集群”的战略,突出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以重大技术突破为依托,以重大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全国领先、世界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时间努力,突破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3个千亿元级新兴产业群,培育形成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3个百亿元级新兴产业群。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支持项目的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的,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8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项目为依托,重点支持产业推进类项目,适当兼顾相应的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化、人才引进等产业配套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环境类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企业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建立专家制度。

省财政厅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项目实施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八条省财政厅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试点市、县、区)政府(不含深圳)或其指定的组织申报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下属企业向省财政厅申报,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含申请报告、资金申请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省财政厅依据评审规范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要件准入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映。

专此通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1月20日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依据《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外,通过母基金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

其中,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在新兴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立的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补充规定所称规模较大的子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规模不低于50亿元,且引导基金出资不低于10亿元的子基金。

第四条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子基金“1:4杠杆放大比例不变、投资广州行政区域内企业总规模最低比例不变、直接投向申报产业领域项目的导向不变、各方资金同比例到位原则不变”等原则,允许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设立单支子基金分期到位,以及分期设立若干支系列子基金两种形式成立。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8月2日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模式3 第三章运作方式4 第四章运作程序5 第五章申请条件6 第六章退出方式7 第七章风险控制8 第八章考核评估与监督9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穗科信字[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我市创业投资事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金融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李天舒,联系电话:83124748)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为落实市主要领导关于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的指导精神,促进高新技术培育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一)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有效放大创业投资资本供应量,扩大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规模,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

(二)加速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

利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入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创新企业和项目,以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监管,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项目,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以补助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及应用示范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补助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实行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组织补助项目申报的市有关部门、经国家公告确认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补助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 1 -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市登记、注册,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等,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单位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财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一)前期运营情况2018年8月,我委制定并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配套管理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8) 10号),引导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与国内外优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截至目前,引导基金累计出资52支子基金;子基金累计实缴总规模117.40亿元,财政放大杠杆倍数5.34;子基金累计项目投资324个,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成效。

(二)修订目标和必要性近年来,省内外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先后修订了管理办法以提升了政策效能。

我委结合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前期运作情况,启动原《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配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旨在优化完善政策,为引导基金运作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在增强政策激励的同时,加快推动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法律政策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 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 2800号)。

2.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 178 号)、《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 2 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前期,经过调研论证、部门征求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规定流程,形成了目前的《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基础规模等作了补充修订;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主要对遴选条件、职责等作了补充修订;第三章投资领域主要子基金投向、返投比例等进行了修订调整;第四章申报机构主要对申报条件、管理人条件等进行了修订调整;第五章审批程序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流程、规范表述;第六章投资管理主要对出资比例、出资时限等进行了修订调整;第七章退出机制主要是进一步细化完善退出机制;第八章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对考核评价、激励奖励等进行了修订调整;第九章监督检查主要是完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第十章附则主要是增加了参股国家级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的考核内容。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光伏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光伏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补贴金的管理工作。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核定补贴资金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

- 1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请光伏补贴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广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项目;(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三)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

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资金的项目,以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纳入光伏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产业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向高质高端高新方向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一)2013年开始,连续安排共计40亿元用于设立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的财政专项资金;(二)201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共计60亿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是指《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居于主导性地位、处于高成长过程中的产业。

第五条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扶持。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和资金支持方式,分类征集和遴选优质项目,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广东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精神,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订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组织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精神,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引导。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部门职责第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分配突出重点,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近期优先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三大产业,采用分类扶持方式,力争在关键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各环节的办法和标准应公开、统一,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力争以百亿财政资金引导,拉动千亿以上社会资金投入至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权责统一,分工合作。

专项资金采用分类切块支持方式,各相关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所切块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并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依法依规、积极有效。

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旨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2. 科学决策、专业管理;3. 风险可控、持续发展;4. 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设立规模为XX亿元,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方式:1. 引导基金设立母基金,母基金下设若干子基金,形成母子基金架构;2. 母基金负责引导基金的总体管理和投资决策;3. 子基金负责具体项目的投资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领域: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 生物医药产业;3. 新材料产业;4. 高端装备制造业;5. 新能源产业;6. 新能源汽车产业;7. 数字创意产业;8.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9.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1. 股权投资;2. 债券投资;3. 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比例:1.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2. 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1. 政府出资;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

第十条引导基金资金管理:1. 引导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2.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配;3. 引导基金亏损,由政府出资部分承担。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风险控制:1. 引导基金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政策;2. 引导基金投资前,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3. 引导基金投资过程中,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风险评估;4.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附件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

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五条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附件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

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五条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产业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向高质高端高新方向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一)2013年开始,连续安排共计40亿元用于设立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的财政专项资金;(二)201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共计60亿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是指《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居于主导性地位、处于高成长过程中的产业。

第五条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扶持。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和资金支持方式,分类征集和遴选优质项目,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聚焦重点。

整体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我市新兴产业关键环节、重点支持我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创新企业发展。

(三)上下联动。

针对国家和省支持我市的重大项目,分别按相同方式予以配套支持,加强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资金联动,合力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四)公开公正。

新兴产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均需经过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验收等工作,并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将每年新增安排20亿元,五年投入100亿元,支持11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昨日,首批5.8亿元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工作进入公开答辩环节。

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五类15个以单个企业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通过演讲陈述、专家现场提问、评审专家评分等程序,最终决出了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发电电气设备与系统集成制造等10个大项目进入实地考察环节。

最终通过全部程序的项目将可获得1000万―5000万元的省财政扶持。

“十二五”每年20亿扶持,电子信息、LED、新能源汽车近期重点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代表着产业的发展趋势,而它的起步和培育都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的引导和扶持,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此,省财政“十二五”期间将每年新增安排20亿元,五年投入100亿元,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1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据了解,每年20亿元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留40%,其余部分切块安排到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和省科技厅,分别用于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三大近期重点突破的产业发展。

省财政预留的40%部分则用于兼顾其他非近期重点突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昨日首批分配的5.8亿元就来自于省财政预留的部分。

按照《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扶持方式上,省财政采用分类扶持方式,一是支持以单个企业为主体的项目,二是支持以主体企业或主体产品为主的产业集群项目。

在标的设定上,对以单个企业为主体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1000万―5000万元;以主体企业或主体产品为主的产业集群项目,每个项目支持3000万―8000万元;对于项目投资较大的,则可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另行研究给予特殊支持。

广州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引

广州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引

附件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一、产业化建设项目(一)项目范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1.由企业单位独立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3.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需提供近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文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医药类产品还需提供近3 年取得的新药证书或注册证书。

现代服务业项目应注重突出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服务理念、服务流程、服务产品、服务方式的创新。

(三)项目期限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项目。

项目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支持额度- 1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五)支持方式产业化建设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项目范围支持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双创”建设基地、产业集聚区等载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1.由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独立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

3.平台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制订提供公共平台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

平台须面向相关产业企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 2 -(三)项目期限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项目。

2021年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资料(模板)

2021年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资料(模板)

附件2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一、封面二、申请书三、相关附件材料(注:需加盖公章的地方已标明并加粗,请各机构注意。

)(封面)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需加盖公章)申请机构:申请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盖章年月日(申请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书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完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业内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来穗发展,增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作机构。

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附件:1. 申请机构登记表;2. 申请机构简介;3. 子基金设立方案;4. 申请机构管理层成员及核心人员情况;5.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6. 申请机构章程复印件;7. 申请机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8. 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9. 申请机构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10.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11. 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相关风险事项说明;12. 申报机构同意申报本引导基金的申请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13. 子基金管理人管理层成员及核心投资、风控人员情况;14. 子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15. 子基金管理人章程;16. 子基金管理人投资、内控、财务等制度;17. 储备投资项目列表;18. 出资方出资承诺函;19. 一个已投项目工作底稿(含立项、投决、投后、退出等环节全套资料);20.申报机构已获得政府引导基金情况说明;21.其它需说明事项。

(注:如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一致或拟再新设子基金管理人的,则13、14、15、16项无需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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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
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依据《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 号)等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 号)已有规定外,通过母基金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

其中,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在新兴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立的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补充规定所称规模较大的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规模不低于50亿元,且引导基金出资不低于10亿元的子基金。

第四条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 号)规定的子基金“1:4杠杆放大
比例不变、投资广州总规模最低比例不变、直接投向申报产业领域项目的导向不变、各方资金同比例到位原则不变”等原则,允许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设立单支子基金分期到位,以及分期设立若干支系列子基金(该系列子基金须与规模较大子基金管理人保持一致,可采用双GP模式)两种形式成立。

第五条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设立单支子基金分期到位形式成立的,政策指标计算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 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分期设立若干支系列子基金形式设立的,分期设立的系列子基金单支规模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定。

其中,该系列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子基金投资广州的比例、子基金投资某一产业领域的比例等指标要求,以该系列子基金总规模为基数,其总规模的各项指标要求必须达到政策性指标。

如果未达到投资政策性指标,则未达到的部分(应投资广州地区或者某重点产业领域总规模—实际投资广州地区或者某重点产业领域总规模),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七条子基金管理人对规模较大的子基金出资规模,将子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含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出资合并,但其出资总额必须累计达到系列子基金总规模的5%(系列子基金中的单支基金可不受“每支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5%”的限制)。

第八条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分期设立若干支系列子基金形式设立的,允许规模较大的子基金安排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以达到分散风险的同时,以规模效应的方法吸引优质项目进入广州。

其中,被投资的其他投资基金,须与规模较大的子基金聚焦投资领域一致。

该部分投资基金不受子基金投资广州地域50%的限制性要求,被投资基金所投资广州的项目纳入规模较大子基金投资广州比例的规模来统计。

第九条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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