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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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概要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二)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在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中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长以及各项事业取得的进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进行了多次改革。
目前我实施的计税方法是在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根据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在税率方面,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分为几个大类: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得独资和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和股利所得等等,不同类别所得按不同规矩来征收。
(三)现行个税征收制度的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应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因此,量能负担公平原则应是个人所得税的首要课税原则。在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关统计显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三分之二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社会上普遍流传着一种说法: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
近年来中国个税起征点有过几次调整,从最早的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又到现在的3500元,已经有了很大进步。放在二十年前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二十年前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如今工薪阶层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越少。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可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变成18%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公平原则。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仅仅从这个公式上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低收入者免征个税而高收入者却大量的脱逃税款,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纳税的主体,这是有违个税设置的初衷的。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利弊比较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它的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家庭经济负担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起着制约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扣除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已婚夫妻双方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缴税,未婚单身者则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缴税,并且对抚养子女或者瞻仰老人采取差别征收。这
则使得征税及合理又公平。在个税起征点上国家也应该在不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使得更多的老百姓得到实惠,减轻目前工薪阶层家庭的生活压力。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1、减缓通货膨胀下家庭生存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的同时,住房、医疗、教育支出也快速增长,再加上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的压力也步步紧逼,使得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举个例子,一企业中层,每月收入2万元,每月应缴纳的社保部分为2103.84元、个人所得税2594.04元,最后的税后月收入为15302元。单从这个数据来看,他可以比较舒适的生活。可如果再承担子女的费用,家庭住房、基本生活的开支,每个月也所剩无几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此要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必须对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而不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割裂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形成“穷人纳税,富人避税”的不公正局面。
2、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方向,与以个人为单位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家庭课税是指把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按照个人收入叠加,得出家庭的收入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这种课税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家庭的综合所得在进行一定的费用扣除之后征税,可以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即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的难点
1、家庭人数的界定
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包括夫妻双方及孩子。一般很少有几代同堂的情况,这样以家庭为单位比较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结构基本是同质的。但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三口之家、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这些都是设计“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时所应考虑到的。但这些差别都是技术问题。
2、扣除项目及标准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其扣除标准中应该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但由于家庭成员的情况差别较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其基本生计费用如何合理扣除是一个既涉及公平又涉及效率的问题。
3、家庭收入的统计与检测
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日趋多样化,并且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税务部门要完全准确掌握家庭收入难度很大。家庭收入不能准确掌握,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也就不能做到量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