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手工单据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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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单据报销须知(2013年)
一、申报时间:每月1日至20日接收单位申报的材料。当年发生的费用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20日前(逢法定节假日只提前不顺延)。
二、申报范围:
(一)、参保人员未领取社保卡或者社保卡丢失,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单位欠费期间,持社保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急诊就医未持卡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门(急)诊就医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处方底方(急诊需要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3、收费票据;外购药物需定点药店的收据;
4、检查、治疗、化验费用明细;
5、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6、转院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8、《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9、报盘文件。
(二)、急诊留观、普通住院、门诊特殊病就医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结算单;
4、急诊留观需提供急诊留观证明;
5、特殊病就医需提供处方底方及检查、治疗、化验费用明细;
6、出院诊断证明;外埠住院需附病历复印件;
7、转院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8、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9、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10、《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1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12、报盘文件。
四、注意事项:
(一)、未持社保卡或未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非急诊类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因外伤就诊,请在交材料是附上相关的受伤说明(说明上要详细叙述受伤的地点、时间、经过、外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特殊原因就医的请单位提供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补换卡期间的医疗费用申报时请提供补换卡证明的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需按上传或手工在企业版中分别录入、并存盘、打印纸介材料。
(五)、药店票据需提供外购处方及机打药品明细。
(六)、企业版录入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1、按上传方式录入单据包括:收据上有手册号、上传号标识的单据,有“实时结算(欠
费)”字样的单据,门诊诊疗费,医事服务费。
2、按手工方式录入单据包括:收据上无手册号、上传号标识的急诊费用单据,有外购处方的定点药店的收据。
3、收据上有“实时结算”、或“医保已支付”字样的票据不能申报。
4、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外埠手工方式录入。
5、异地就医诊疗费用按照外埠诊疗费用方式录入。
6、同一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的上传或手工单据一次只可申报一份。
7、明细表的人数应与上报单据份数一致,如不一致请将多出的人员记录划掉,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
8、审批表上的申报金额,手工不能修改,如有错误请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回退删除修改重新打印正确审批表。
9、单据的粘贴依次为审批表,诊断证明,收费单据,明细清单。门诊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在左上角逐一粘贴收据、明细、底方(如果底方诊断不详细应提供相应的诊断);明细和底方要对应收据,同一收据的底方和明细不要分开粘贴。
10、审批表上必须有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