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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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 (2)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3)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5)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7)
第六章监督检查 (7)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强我区对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提高我区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综合评估、择优遴选的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和项目单位配套,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按《XX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
第五条成立XX壮族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厅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
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评估标准,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第七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各地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的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第八条自治区以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专业区域布局及医疗需求的原则对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进行规划设置,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医疗卫生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实际,做好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规划。
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为项目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获得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
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保障。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九条办公室根据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工作安排,启动年度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各医院根据项目年度工作安排,申报相应的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报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医院,有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专科建设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二)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四)申报专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或者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有稳定、结构合理的专科技术人员梯队。
第十一条申报医院应当对所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写《XX壮族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申报书》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订。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院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报,其他医院(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由所在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推荐申报。